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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宝能华润为一致行动人
认定宝能华润为一致行动人?
很难!
2016年07月15日
一致行动人的定义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它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自己或者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在宝能、华润否认一致行动人关系之后,万科独董华生昨日再度在微博声称证实宝能“质押股权向华润巨额融资并直接增持万科”。
如果这个质疑属实,可能导致华润和宝能构成一致行动人。
华生6月20日至今,一共发出14条直接涉及万科事件微博,尤其是13日连续发微博谈万科事件,质疑钜盛华和华润构成“一致行动人”。
华生称,华润与宝能洽谈前海合作项目达2年之久,并在宝能系去年7月11日首次公告举牌收购万科的同月,双方签署200亿前海5:
5合作项目和合营公司。
该行为符合一致行动人定义第六款“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华生表示,华润和宝能去年7月起同为万科大股东并巨资合营、交叉任职、融资买股。
华润和宝能曾有密谋,宝能同意华润做回第一大股东:
“华润后来要万科接受宝能,请问是在何时何种会上决定放弃第一大股东给宝能?
华润又在董事会上说宝能已同意华润重返第一,请问是密谈还是协议、承诺函同意?
”
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有12种,如要证明不是一致行动人,则须出示相反证据。
宝能通过二级市场不断购买,目前已经披露持有25%股权。
不少机构投资者都认为,宝能不会直接买到30%,进而触发要约收购的条件。
莫高股份:
上交所问出来的一致行动人
违规举牌已成A股市场的一个现象。
有部分举牌方故意隐匿一致行动人关系,动用多个表面分散的账户分别增持,最后缔结一致行动人,构成恶性举牌,试图逃过监管层的行政处罚而成功“洗白”。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曾经表示,近期重点对上市公司四类信披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其中包括上市公司股东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的违规行为。
最新一例跟一致行动人有关的违规案例发生在莫高股份。
5月16日,莫高股份年度股东大会出现戏剧性一幕:
举牌方金陵控股方面提名的3名董事候选人以53%的赞成票一致获得通过;莫高股份上届董事会提出的6名候选人中,魏国斌、李宗文、李克恕等3人均落选,其中同意票占比46%,弃权票占比53%。
在此之前,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金陵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华富持有莫高股份的比例是5.1%,与掌控28.7%股权的甘肃农垦集团对比悬殊。
上交所5月18日旋即向莫高股份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核实金陵控股与张景明、永新华韵、宁波宏创等6名表决意见一致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上述股东与金陵控股阵营合计持股比例为34.74%)。
在回复中,金陵控股否认与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同时披露其最新持股比例已达9.32%。
6月16日,上交所对莫高股份再次发出问询函。
6月27日,莫高股份公布了关于上交所监管函的核实结果。
匪夷所思的是,虽然举牌方金陵控股对于其与上市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景明、宁波宏创之间的关联关系一概否认,但核查结果却清晰显示,张景明与宁波宏创的实际控制人周帮建,均是金陵控股关联方华软资本的股东。
而鉴于宁波宏创、永新华韵此前已承认系一致行动人,莫高股份的核查小组认为,金陵控股、张景明、宁波宏创、永新华韵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可能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假如上述关联关系坐实,金陵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至少已掌控了莫高股份22%以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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