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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疆社会转型之历史经验
苗疆社会转型之历史经验:
封闭与开放
程泽时
最近,贵州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强调工业是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偶闻贵州某工业园区建设,迁坟每座补偿坟主五千余元。
而湖北某地工业园区建设,所迁坟墓,每座才补偿五百元。
同样是农村土地上的坟墓,迁坟代价竟有如此大的差距?
中国的社会转型,特别是向工业社会转型,一般追溯到近代的洋务运动。
此前虽然早在明清时期,贵州东南部的苗疆有金、银、铅矿开采,但是都是官府严密监控下进行。
[①]笔者阅读清水江文书,看到民国初年一件开设灰厂诉讼案的四则状稿,才恍若有悟:
观念的因素曾经制约过苗疆的社会转型,或许还可能继续起作用。
本文上溯至明清时期苗疆从游猎社会向农耕社会的转型,继而探讨民国从农耕社会向工业社会之转型,从而得出某些历史启示。
一、苗疆农耕社会的形成及其封闭性
㈠苗疆农耕社会始于明代
宋朝锦屏等一带的苗疆,并没有设立屯军,苗民还不习惯躬耕田亩的生活。
锦屏县的诸葛洞至今保留一通南宋朝景定二年(1261年)的“戒谕文”碑铭,其中,靖州知府张汉英对苗民训示如下:
“我朝大观初元,筑隆州于湖耳,道(越)十年而废之,自是不沾王化者几二百年。
…弃尔弓弩,毁尔牌甲,卖剑买牛,卖刀买犊,率丁男少壮,从事田亩,男耕女织,各归圣化,永为良民。
毋操刀挟弩以仇杀,毋偷牛杀马以生事,毋坐草捉人以缴富,毋抵抗课税以欺官…”[②]
北宋大观元年(1107年),在湖耳设隆州,后废弃。
南宋景定二年(1261),靖州知府徐广靖边到锦屏新化(隆里附近)一带被诱杀。
同年夏,继任知府张汉英(诰封开国伯)调兵进攻“湖耳诸苗穴”,大加杀戮,并在当地诸葛洞内刊刻以上《戒谕文》。
可见,宋朝锦屏一带还是不知王化、不习“男耕女织”的生苗之地。
苗疆农业社会的形成,应该得益于明代屯军。
明洪武十八年(1386年)四月,“置五开卫指挥使司。
思州诸洞蛮作乱,…蛮寇出没不常,闻王师至,辄窜匿山谷;退,则复出剽掠。
…乃于诸洞分屯立栅,与苗民杂耕,…”。
[③]明洪武十九年(1387年)十二月,“湖广都指挥使司施州、崇山、大庸、五开、黄平、平越等卫军食。
上览奏,顾谓户部臣曰:
‘崇山、大庸屯种岁久,何(以)乏食?
数年来军中无尺寸之功,但知需食,有司而不恤吾民供给之苦。
’惟施州从其请,五开等卫亦令军士屯田自食”。
[④]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湖广都指挥使司言:
‘前奉诏以靖州、五开及辰、沅等卫等新军,选精锐四万五千人,于云南听征。
今又令市牛二万,往彼屯种,请令诸军分领以往,庶免劳民发送。
’从之”。
这里的“五开卫”,即今天的黔东南州的黎平县。
“思州府”,即今天的黔东南州的岑巩县。
可见,早在十四世纪末,黎平、岑巩、黄平一带的苗疆,苗民还不习惯于农耕生活,还是习惯于类似游牧民族的游猎生活。
汉族军屯,带来了耕牛和较为先进的农耕技术。
景泰元年(1450年)五月,“户部奏:
‘湖广偏桥卫言:
苗贼攻围城池,杀虏军民,劫夺牛马,原立屯田余粮子粒,烧毁殆尽,牛、种具缺,不能耕种,请蠲其赋。
仍令侍郎王一宁于附近处量运米粮,以济其用。
’从之”。
“偏桥卫”,即今天的黔东南州的施秉县。
可见,当时屯军不能从当地获得粮食补给,当地苗民还没有普及农耕技术。
明朝屯军措施,在促进苗疆农业社会形成的同时,其在苗疆采办大木的措施,则在苗疆农业自然经济体系中孕育了一些林业商品经济的萌芽。
根据《明实录》记载,明朝一旦确定宫殿庙陵修建工程计划后,就会分别向湖广、四川、贵州三省下达采办大木任务,委派专门官员督办。
明朝正德九年(1514年)十月,为修建乾清、坤宁宫,朝廷命湖广巡抚右都御史刘坤、署郎中主事邓文璧到贵州采取大木。
此后,为采运大木,多次免贵州苗疆官员进京朝靓,停免清平(今凯里)苗疆卫所的“额造军械”。
嘉庆四年(1525年)八月,工部会廷臣议:
“营建仁寿宫,工役重大。
今世庙大工方兴,湖广、贵州山林竭空,海内灾伤,料木料价采集甚难…俟世庙完工,推简有才大臣为之总理,仍选部属三人,分行四川、湖广、贵州,募求大木。
”牟泰署营膳司郎中事,到贵州石阡、镇远等处,买办大木。
[⑤]嘉庆二十一年,贵州左布政使司叶衍“于采木事宜总理不周”而被革职。
[⑥]嘉庆二十二年(1543年)十二月,“上以采木工完,升总督湖广采木工部尚书樊继祖为太子少保,提督川贵大木右都御史潘鉴为工部尚书”。
[⑦]嘉庆二十三年(1544年)九月,以督采大木事完,诏赏有关官员银两。
“…土司献木恩典,以购大木。
…土夷罪可矜疑者,量其轻重,定拟纳赎合式木植及应免罪,复袭替之人。
”[⑧]嘉庆三十七年(1548年)润七月,“以采木,免贵州思州、思南、石阡、铜仁、黎平、镇远六府各州县正官入觐”。
[⑨]嘉庆三十八年(1549年)都司何自然,以采木急,托疾规避而被革职。
贵州道御史郭弘化,以谏言采木采珠削籍。
[⑩]万历二年(1574年),工部上言:
“神木厂收储楠杉大木,出自湖广川贵,每根价银数千,采运劳苦。
若任风雨浸淫,坐视朽烂,甚为可惜。
”[11]万历十三年(1585年),“付奸商魏良海等运常材数株,出洛境被盗卖”。
[12]万历十六年(1588年)闰六月,贵州宣慰司土舍安国亨参劾四川巡抚委商抢木,但是朝廷认为“商人深入土司采木,前后左右皆是土人,商人何能肆抢?
”[13]这是明朝正史关于民间商人到贵州苗疆采木的最早记载。
万历十九年二月,“以湖广、四川、贵州三省采运大木事完,加恩效劳各官”。
[14]万历二十五年正月,工部复:
…贵州地险密夷,夙称空乏,先采运十分之三,仍限六年,分作三运。
协济银两,坐派福建、广东各五万,南直、浙江各三万,江西、河南、山东各二万,山西一万。
命依拟行。
[15]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二月,贵州巡抚郭子章言:
“坐派贵州采办楠杉大木、柏枋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八根,该木价银一百零七万七千二百七十一两四钱七分六厘,计着四起查给。
一给于开山垫路;二给于运到外水;三给运至川楚大河;四给到京交收,大约该运价二万零二百二十两。
见存在库、应追还官及各省直未到银,通共九万八千一百五十六两六钱四分有奇,尚少九十九万九千三百三十四两八钱三分有奇,本省无从措处,乞分派不采木省直起解协济,再议宽限,庶巨材不致稽误,而疲民得以运输矣”。
[16]可以设想,明朝大规模的采办大木,会在苗疆形成一批木夫、排夫等专业采伐运输工人队伍。
民间商人也随后而来,至少明万历前后确有木商来苗疆采木,运至中原销售。
㈡苗疆农耕社会的封闭性在清代得到不断强化
由于明朝后期严重的财政危机,以及贵州地方持续财政拮据,中央和地方都无力开疆拓土,征复苗疆全境。
明天启五年(1625年)六月,总督贵州蔡复一题:
“海内之穷,惟黔为最,亦为今日为甚。
练兵则激犒无资,用兵则悬赏无饵。
运米以赡兵,缮甲制器以治兵,则料脚无措。
佐饷者,惟屯田、鼓铸二法,利在半岁之后,而枵腹在旦夕之近,事之不能待也。
”[17]同月,总督贵州蔡复又题“向因饷匮兵逃,一举蹉跌,而黔局又当从头做起。
…目前斗米价银五钱有奇,五、六两月势必更踊,兵饿欲僵,窜者斩之不能止。
…”[18]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大片生苗区依然在王朝帝国的统辖之外,直到清初新开苗疆六厅。
⒈清朝前期的汉苗隔离,强化了苗疆社会的封闭性。
清乾隆初期起,在新开苗疆六厅施行汉苗隔离的特别法。
不许汉苗杂居;不许汉族人在新开苗疆置办产业;禁止马贩进入苗疆要区。
[19]
⒉清朝中后期的编联保甲,强化了苗疆社会的封闭性。
咸丰以后,黎平府、镇远府在苗疆推行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和苗疆固有的联款制度,有着天然的相似性和互补融合性。
下引一份光绪十六年(1890年)的保甲条规告示:
钦加同知衔·特授镇远府天柱县正堂·加三级记录十次曾为
编联保甲、以靖地方事。
照得柱邑为黔楚交界之区,管辖插花之地,向系五溪十洞,八达四通,极为辽阔。
虽地方瘠苦,而民风顽梗,民情刁悍,素称难治,本县在省闻之熟矣。
及莅任后,稽查积年旧案,大者淫虏烧杀,小者刁拐奸情,以及敲磕窃盗等件,层见叠出,殊堪痛恨。
若不教之於前,徒为惩之於后,是谓不教而诛。
本县当不若是之,忍也。
教之不法,后又科条。
其最切便者,莫如编联保甲,设立门牌,俾各村之中,甲长可以约束牌长,牌长得以约束花户,务令安分守己,各谋生业。
毋许再蹈前衍,自投法网。
倘有不法之徒,不遵约束,有犯条教,许牌甲等投明团保,指名具禀来辕,本县即提案惩办,决不姑宽。
该牌甲与团保等,既不得徇情阿比,反是为非,亦不得挟嫌虚诬,指鹿为马。
本县另有访闻,一经查出,亦必治以虚诬反坐之罪。
合行出示剀切晓谕,为此示仰閤邑绅粮平民人等一体遵照,须知此举原为保护地方,安抚善良起见,尔绅民人等,各宜仰体至意,实力奉行。
倘有劣生刁棍,从中阻抗,任意把持,许地团保等禀请签提,照例惩办。
本县言出法随,慎毋悔之晚矣。
切切凛遵特示。
今将保甲条规开列如左
一钱粮国课所关,宜早完纳。
不准拖欠,违者,治以应得之罪。
一团内不准以下犯上、以少凌长。
违者,送县严究。
一编联保甲之法,十家为一牌,十牌为一甲,所有各里团绅,均由本县择贤札委,以专责成。
至於牌长、甲首,即由该团绅择优举充。
一保甲原古人守望相助之义,每甲置小锣一面,无分昼夜远近,凡遇有命盗劫抢重案,该处牌长立即鸣锣,齐众捉解县。
倘凶犯持械拒捕,格杀勿论。
如坐视不理,致彼逃逸,罪坐牌长、邻右、家长。
一各寨如遇邻近诸寨有事,立即鸣锣往救。
如赴援不力或坐视不理,惟该寨团首牌长是问。
一门牌图册,今年乃系本县捐廉自办,不取分文。
该团保等挨户填好,务将男妇、丁口、姓名、岁数,及工人、仆妇、邻右,并作何生业、田亩丁粮,如系佃业,交租若干,一并注明门牌,裱悬门楣,以便稽查。
一绅衿富户尤为盗贼所窥,道观寺院更易招引匪类。
保甲所以安善良而除奸宄,自应一律编查。
一深山穷谷,多有零星小户,原以便於耕田,但僻远单村,□□既□□□□□□於藏奸,嗣后团保牌甲等,於此等户口,须认真编联,使零户附於大寨,易於保护,亦易於稽查。
一盗贼生发必有窝户客留。
保甲查察尤重窝户。
而弥盗之法,必须相互稽查,你查我家,我查你家。
小民不敢窝留,盗贼自必潜消。
如一户为窝,九户能举报者,分别轻重有赏。
不举报者,连坐,与窝户一□同惩,决不轻纵。
一客商旅店最易藏奸。
店主须自主号簿一本,每日将所寓客商姓名、籍贯,作何营生,来往何处,一行几人,填注簿内。
每日由牌甲往查一次,该团保等亦随时前往稽查,并本县因公下乡,以便调查。
如滥留面生歹人者,准该团保等禀官重究。
一各寨子弟,尤宜严加管束,勿使游手好闲,摇钱赌博。
违者,惟该寨甲长、团长是问。
一有龙船假充虎匠,以及高大强汉无疾而作乞丐者,不许入寨。
立即赶逐出境。
倘敢恃强估抗,准该团保等,捆送来县,从严惩办。
一不准佩戴刀剑枪炮。
如违,惟该家长、甲长、牌长等是问。
一以上各犯已犯者,务宜改过自新。
未犯者亦宜愈加警醒。
一年之中,团内无有前项不法等事,皆由该团保牌甲等办理妥善,本县另有褒奖,以示鼓励。
右谕通知
光绪十七年八月廿三日
告示实帖文斗晓谕[20]
侗民固有的款约法也有防治盗贼的类似规定,兹引一例如下:
不准谁人,收留陌生人
树根不许躲青蛙,树尖不准藏松鼠。
深山禁藏虎,岩洞禁藏豺狼。
莫做贫穷留珠宝,大水泡青蛙,
草纸包火,岩砂包头,迟早要暴露。
若他自外归顺,受到大家保护;
自内叛出,抓得回来,要脚压木棒头压岩。
拿木棍敲脚、用岩石打头,
让他性命归天,身体入地。
丢他下九庹深坑,盖他三庹黄土。
[21]
在清水江苗疆,“款”作为一种村寨社会自组织的自发方式,不仅适用于相邻侗寨之间,也适用相邻苗寨之间。
因为盗贼匪类是他们共同的敌人,不抱团不足以防御,自发地形成了村寨之间的“联款”。
与“编联保甲”略有不同的是,“联款”基于真实的自愿。
但是,二者都限制和阻碍人口的流动,都反对“面生歹人”打破宁谧的村寨社会。
⒊清初确立的当江制度,削弱和限制了清水江苗疆因木材流通而应具有的流动性和开放性。
明朝万历前后,商人是可以自由到苗疆采购皇木以外常规木材的,朝廷并无限制。
但是,清雍正初年,官府在清水江中下游确立卦治、王寨、茅坪三寨轮流值年“当江”,开店歇客、执掌木材交易的制度。
当江制度的要害在于,“水客”和“山客”不能直接面谈议价,而由木行居间“喊盘”。
其交易步骤是:
木客到木行歇店后,由木行的武管事带领下河,选择山客拴放在河面上的杉木,把中意的记下“招牌”。
回行后,书面通知山客,决定日期请其前来议价,叫“下挥子”。
议价时,双方不面谈,先由山客提出价格(以两码为单位),即“开盘”,再由文管事把“开盘”通知水客,水客还价,叫“回盘”。
如此往复,直到双方所提的价格悬殊不大时,才由文管事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折中价格,叫“喊盘”。
价格落实后,文管事便在帐簿上签名盖章,叫“落盘”。
水客当即付给山客一部分价款,并约定日期,围量码子。
围码时,由围量手下蔑围,量码数,买卖双方在旁监视,武管事分等级记述。
[22]卦治、王寨、茅坪三寨木行,有“一盘喊断千金价”的权威,也是“横梗”在苗疆与中原木商之间一道隔离屏藩。
这种由“行政垄断”而生的“市场垄断”,是和今天的契约自由的理念相违背的,也参加了交易成本。
也曾经激起下游天柱县其他沿江村寨的不满,由此引发此后持续数百年的“争江”诉讼。
至今民间流传多个版本的《争江记》唱本。
当然,官府设计该当江制度,其目的和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便于官府通过木行征收赋税,获取经费。
清光绪年间修订《黎平府志》就是由木行抽收经费支持的。
二是便于官府维持苗疆社会的秩序。
在进行木材交易的同时,封闭苗疆,不使“汉奸”进入调唆和搅乱。
三是中国传统交易模式的启示和影响。
明清契约中,重要交易都有中人参加,形成“三面议定”的交易模式。
它可以把两个陌生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转化为两个陌生人分别与中人之间两对熟人之间关系的链接和叠加。
中人一般是双方熟悉的。
官府设计当江制度,应该从中得到启示。
中国传统契约制度的独特的“三面议定”模式,是中国社会中主体交往结构依然是熟人式的重要制度和历史根源之一。
[23]
二、民国苗疆向工业社会转型的案例分析
尽管早在清末1890年镇远就有建设清溪铁厂的尝试,但是,它仅在投产数月后,因缺乏专门的技术经验等原因而过早地失败了。
[24]且它具有洋务运动的官督商办性质,因而具有工业社会转型的动力外源性质。
笔者所关注的是苗疆工业社会转型中具有动力内生性质的现象。
因此,下文选择民国时期村寨开办灰窑厂的例案,作一分析。
因为石灰是苗疆村寨社会普遍需要的一种建筑材料,尽管当时开山、劈石、烧石灰,还采传统木柴煅烧工艺,并不属于近代大工业范畴,但它是立足“内需”的传统粗加工业项目。
先看第一份状稿:
为听刁捏害、藉控抵骗、诉恳提究、惩刁迅赔赏以安善良事。
缘流等有山场一带,地名马轮屋背,历来民弟兄所共有权,不得私人专享权利。
独於去冬十一月,有射利之族公龙运保,耑龙金太向民等租该处山场,设开灰场。
民思该处与本村窎远,一则招窝留匪类,生恐祸端;一则又系民等并地额村龙汉濯、马轮村龙万益、龙有明等,均有坟墓在彼处,伤坏龙脉,未敢应承,豪无举动。
继而又听滥痞龙德风,丈伊诉讼能力,胆于去蜡,招外来人杨长久,伙开灰厂,棚内面生一切歹人,川流不息。
观此情形,实属可疑。
非风、保二人有别意见,谅彼辈出入作非,显系坐地分肥无疑。
且民明言开厂之害,非徒空言。
因去岁六月,有地名黄哨山,被匪关羊,经龙局长柱石,耑丁捉获一匪,供称系灰厂开饭。
有供可查,况民胞弟汉元,蒙委充当敝村甲长职权,不禀恐生祸端。
事关地方重大,禀则被风切(窃)密,必遭毒害非轻。
事在两难,怵怵惕惕,于心不安,特声请本区局长,沐叠次发条封,数月来冰消雾息,民等以为无事。
讵料保故疗恨在心,复因去岁饥馑,保向[民]弟借谷贰石,以备饥荒。
待收获后,仅要将本退还,谅不为虐。
殊收获毕,该保不惟不将本退还,反以捏词恃富欺贫各由,抢控民于前任李主案下,希图先法制人,捏词抵骗。
今幸恩导荣任,俯察下情,若不诉乞县长台前,电情作主,犹恐灰厂祸根不绝、民之资本无着、风水龙脉斩坏、阴阳受害不浅矣。
[25]
据此可知,龙运保想租借马轮屋背山场开设灰厂,向龙汉流等山场共有权人提出请求,龙汉流则不同意,其理由有二:
一是恐其窝藏匪类,祸害地方。
事实上,黄哨山的抢劫案中,有一被捕劫匪就是来自该灰厂;二是有碍风水,伤害龙脉。
但是,龙运保还是伙同杨长久办起了灰厂,身为保长的龙汉元请求本区的团防总局予以查封。
至于提到借粮纠纷,当看作一种诉讼策略,旨在把龙运保描绘成一个背信背约的小人,其中不无夸大、歪曲和虚构的成分。
龙运保、杨长久也向县长具状,控告龙汉流,见下引状稿:
具诉状民龙运保、杨长久
为恃富欺贫、无从剥削、反纠党害事。
情保等有祖遗之山一带,土名马轮,可开灰厂。
其山与亲孙侄龙汉流、汉源兄弟等通房所共。
去蜡众同租与杨长久等,保亦同开烧灰,见窑租钱五千四百文。
不料保与侄孙汉流弟兄,□属亲族。
而伊弟兄善惯盘剥得以巨富,保□坐之基址,与流兄弟方便,尝夺弄以基出卖与流。
今春保借流之谷贰石,流即逼保写基地作抵。
保思眼见流弟兄,因九千之数,盘剥保之侄子余庆,了去四百四十余千之基与伊,保不写基址作抵,但还伊钱而已,以故钉恨。
更视保等既开此灰厂,贫民一概担灰营食,无如前年之与伊借贷。
伊兄弟无所盘剥,即勾串有坟在该处之龙汉濯等,谓其伤濯等之坟,於是住马轮之龙万益等均云有坟在彼,即将于是月之初七日,纠集多人,手执凶械,一边拕窑灰,一边毒打保等。
保思流兄弟并汉濯等,均钱多势大,难以抵挡,只得逃避。
此后便日夜寻保,不敢归家。
窃思官坟丈余,民坟八尺。
况民等所开之窑,离隔伊坟,横有三冲三岭,直有一里之余,与伊何干?
且此山一十七股,流弟兄只有一股,余该保等之份,自业自管,有何关碍?
为此,情迫汤火,只得上叩县长台前作主,赏准提齐一干讯究,以儆恃富欺贫,沾恩不朽。
施行。
计开被诉汉流、汉源、汉濯、万益、德风
批候传讯察。
此批。
[26]
龙运保、杨长久没有反驳龙汉流所主张的灰厂窝留匪类的意见,但是,反驳了所谓伤害龙脉风水的观点。
龙、杨二人援引“官坟丈余,民坟八尺”的习惯法规则(即官坟四周一丈之内、民坟四周八尺之内,不许添葬、栽种和起造建筑物),指出所开灰窑离众等坟墓相距甚远,不会妨碍风水。
其中,最具闪光点的理由之一是“既开此灰厂,贫民一概担灰营食,无如前年之与伊借贷”。
龙运保、杨长久开灰厂,为贫民们提供一条担灰做工、谋食营生的路子,不再像以往那样受地主借贷盘剥。
贫农租佃地主的田地,靠天吃饭,遭遇饥荒,还得向地主借粮或借钱买粮度日。
最具闪光点的理由之二是“此山一十七股,流弟兄只有一股,余该保等之份,自业自管,有何关碍?
”这里的“自业自管”与引进翻译的“营业自由”有惊人相似之处。
在状稿中,也描述和渲染了龙汉流向龙余庆放贷,以地基作抵,后龙汉流得到地基的事实,旨在体现龙汉流的“惯善盘剥”。
至于龙汉流所主张的“龙运保借钱不还”,龙运保则辩解为“为防止也蹈龙余庆之覆辙,不愿按龙汉流要求,以地基作抵,但是没有不还龙汉流的钱”。
龙运保作如此辩解,姑且不核其真假,但是其目的在于论证“既开此灰厂,贫民一概担灰营食,无如前年之与伊借贷”,在于论证龙汉流阻开灰厂的险恶用心—切断贫民谋生新活路、维持盘剥贫民状态。
针对龙运保、杨长久的辩解和指控,龙汉流向县长具状如下:
为图谋不遂、造意使讼、恳恩依律劈奸事。
缘民祖遗地名马轮,系龙△△△△等所共有,祸因民国△年,租与△△开窑烧灰,迭显不法之举,经民伸鸣团局封阻,以杜奸薮,附近得以谧安。
至本年△月,殊有本寨素行非事之龙德风,复勾串该山有股分之龙运保,敢揭团局封禁,复将该山开窑烧灰。
查去岁△月人胖暨黄哨山抢劫毙命二案,在本区团局招供具谓系由马轮灰厂而来。
至由各属近地方,被其虏掠窃盗者,不知凡几。
此种种不法状态,皆系龙德风暗地捉刀主张行为之事。
此次复谋故辙,乃欲从中渔利。
族公运保被其鱼肉而不知,反与共事。
又经民等阻遏,无利可图。
故唆族公运保以恃富欺贫、无从盘剥,大题诬告冰案,民即以利己损人等由上诉在案。
查原案称流弟兄统率多人,手执枪刀,毒打运保,不敢归家等云云。
民弟兄率多人,有何为证?
毒打运保,伤痕何在?
既被毒打,尚能逃走耶?
原案称龙余庆,借民元钱四十千文,盘算至四百余千之屋基等云云。
民并无借与伊,其屋基系双方意愿让渡,立有契据可凭,该余庆生人尚在,更可对质,何得谓之盘剥?
民兄弟既是盘剥,该余庆当要与民理论,岂迨运保以起诉耶,如风马牛不相及耳,与保何干?
此种种非礼之事,固不待辩而明知。
民之阻遏该山,乃民应有之权,况为宁谧地方起见乎。
该德风图谋不遂,从中主□,叼唆诬限(陷)民弟兄,累民诉讼,似此鄙滥刁棍,若不劈其奸宄,则鬼蜮之危害良民无罹类矣。
为此,不避冒渎,只得复乞县长台前,赏准作主,依律严办。
国家除一蠹之害,国民安一世之生,国家幸甚,国民亦幸甚。
沾恩暨施行。
[27]
龙汉流继续揪住灰厂曾窝留劫匪一点不放,大势渲染,并进一步明确指控龙德风幕后主使纵匪的。
还反驳龙运保所指控的“纠众控砸窑打人”,认为对方没有确实的证据,但是承认其阻遏开灰厂的立场,是其职权所系,是为宁谧地方起见,并非维持盘剥贫民的用心。
反驳龙运保所指控的“盘剥龙余庆地基”,认为“系双方意愿让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份状稿,把矛头指向龙德风,改变了策略。
龙汉流、龙汉元见县长没有批示,又具一状如下:
具诉状。
民龙汉流、汉元,年不一岁,系六区邦寨龙保住,距城三十里许
为利己损人、诉恳查讯判结、以杜后患事。
情民兄弟二人,安分守己,豪非不染,团邻可结。
祸因民兄弟与叔恶龙运保、龙万益、龙发明等,共有祖遗山场,土名马轮,历来共管无异。
殊于去岁,遭贪利息之龙运保,暗将民等所共有之山,租与外来人杨长久,开窑烧灰贩卖,且恶租烧未几,灰厂往来均非善类,停留面生歹人、无所不为之徒,因造见酿出种种不法之举。
民睹此情形,将后必竟显出天演之祸根不止,故经民等兄弟、以及各有股分人等,声请本区团局,将该灰厂封禁,只冀杜绝后衍。
殊民等当承局赏朶封阻以来,幸无违犯。
突於去腊月内,被村人滥痞刁棍、素行搕诈之龙德风,知其该山利重,可为烧灰厂,将后必有无限之利息。
於是遂勾龙运保,复将民等请团封禁之山,强开烧灰,只图利己,不体损人妨害之患。
山内茔墓亦被任意拕犯,伤毁何堪,毫无忌惮,使民等累投局理论。
该运保竟丈龙德风能揽诉讼势大,乘保欠民汉元谷子贰石,反控恃富欺贫、无从剥削等情,朦控民弟兄於冰案,希图捏害骗人。
切(窃)民既已盘剥,该时应直举告,何待就此而言,明系藉此捏害,抵制於人,始便图谋使利显然也。
似此行为,若非诉恳查讯,并乞调查团局判结,不惟民等山场茔墓,不但被恶党串烧损伤之害,尤恐釀成伟巨祸殃,难保不无扳害民等矣。
为此情切,只得上叩县长台前公鉴,赏准作主,恳查判讯结,以杜后患。
施行。
[28]
龙汉流坚持认为,开设灰厂利己损人。
损人者有二:
一是灰厂停留面生歹人;二是串烧损伤坟茔。
此外,龙运保还违反团局封禁命令,违反共有人的共同封禁意愿。
但是,从龙汉流所具的数份状稿看,除了龙汉濯、龙万益作为坟主,参与阻遏灰窑生产,表明立场外,没有其他共有人出名,因此无法确定是否具有共同封禁意愿。
龙汉流既是保长,又是山场共有人之一,但是只占十七股之一。
县长案前状稿叠如鳞,可是就是不见明确的裁断意见。
但是,当时民国北京政府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民国四年大理院上字第二二六号判决要旨:
“族中公地,於不背族中之规约范围内,族人皆有使用之权。
若无缴纳使用代价之规约或惯例,并毋庸负缴价之义务。
惟将公地处分及公地上物处分时,则应得多数族人之同意。
如就公地,经多数族人之同意,施以改良开辟开支时,亦许其享受特别之利益”。
[29]大理院上字二一八九号判决要旨:
“凡共有财产,各共有人除有相当之特约外,得随时请求割分。
如依共有物之性质,确有不能割分情形,或因割分其价格有损失之虞,共有人中有不愿割分者,则或令其中共有人收买全部,以价银偿其他共有人,或出卖其共有物,以价银公同分配。
要以维持公共利益为准。
又因分析所生之损失,自应由共有人按股份分担,不得偏枯一造。
”[30]大理院已经为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处理共有财产纠纷,引进了一套系统而细致的物权法规则。
从民国二年至民国十五年,大理院共颁布了72条关于共有的判决要旨。
[31]大理院法官们,区分祭田、祀产、祠堂、茔地、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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