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山西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8.docx
- 文档编号:23321452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31.71KB
中铝山西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8.docx
《中铝山西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铝山西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8.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铝山西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8
中铝山西企业员工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河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中铝山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之一,中铝山西企业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中铝晋协字[2003]27号文件《中国铝业公司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
主要任务是:
建立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山西企业和员工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1.基本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员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只能保障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2.双方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中铝山西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3.统帐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覆盖范围
中铝山西企业所有在册员工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经办机构
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是经中国铝业公司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成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山西企业员工医疗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2.负责中铝山西企业医疗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工作;
3.负责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工作;
4.负责编制、上报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第六条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孝义铝矿职工医院为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在本地区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接受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并与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同时,按照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中铝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执行河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接受河津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外地定点医院由职工医院根据员工就医的需要,按所需定点医院数量2倍的比例上报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审核,经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后确定;
第七条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与管理
第八条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山西分公司、山西铝厂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参保单位要填报《单位登记表》、《员工个人登记表》、《员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如实提供本单位上年度统计报表和参保员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汇总表。
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要为山西企业各单位和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库,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依据,并为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证》及个人帐户卡。
第九条每年2月底前由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根据山西铝厂、山西分公司提供的劳资、财务报表,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初步审核各单位的缴费基数,向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员工工资收入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
第十一条各单位于每月末将下月的医疗保险费拨入中铝山西企业医疗保险基金专户,逾期停办该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独立核算单位的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山西铝厂或山西分公司代缴外,其余一律经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审定缴费基数后,按规定的时间和缴费标准拨入中铝山西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逾期停办该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十二条员工个人缴费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
员工工资若低于河津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按河津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员工工资若高于河津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河津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员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发工资时由各单位财务科(室)代收,每月十五日前由山西铝厂财务部、山西分公司财务部转入中铝山西企业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费保留到元)。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新成立的单位自正式成立30日内须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办理完人事、工资关系并签定劳动合同五日内,须持人事、工资介绍信并携带两张一寸免冠近照到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领取《基本医疗保险证》、个人帐户卡。
当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均按规定缴足费用后,员工从实际缴费日期的次月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统筹基金来源:
单位缴费的70%左右,连同银行利息及加收的滞纳金、罚金组成。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基金来源:
1.员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3.个人帐户利息收入。
第十七条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金额不应低于在职员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与个人缴费之和)的平均水平。
第十八条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方法是: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员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划入;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的员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3%划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山西企业平均工资收入的3.2%划入。
第四章个人帐户和个人帐户卡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负责为每个参保员工按身份证号码,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证》。
个人帐户卡由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统一编号,由员工所在单位配合逐人核发。
第二十条对个人帐户卡的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和解密。
第二十一条个人帐户卡和《基本医疗保险证》配套使用,是参保员工就医、购药、结算、记帐的唯一凭证,员工本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若有遗失,须及时到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登记,由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核实后,予以补办.
第二十二条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对每个参保员工在统筹年度初将上年度个人帐户中余额结转到下一个统筹年度使用。
待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后,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负责在缴费的次月内将应划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全部划足。
第二十三条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是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期间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员工个人自主使用,节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个人自付。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医疗保险专(兼)职人员应于每月及时填写《员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卡》,并盖章(签字),同时填写《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月报表》,于每月10日前报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逐月将员工个人月缴费金额及单位划拨金额与职工本人核对,无误后以软盘形式报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填写《员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卡》,负责此项工作的业务人员必须对组织负责,对员工负责,决不允许记假帐,如发现有明知故犯者,将追查当事人责任,在帐户审查期间,暂停办理该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十七条个人帐户卡实行年检制度。
每个统筹年度末,由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负责核对员工个人帐户卡的数据记录。
二者记录不符时,个人帐户暂停使用,由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负责查清原因,属于个人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回损失;属于单位责任或无法确定责任时,个人帐户卡恢复使用,并报销参保员工在此期间发生的应报费用。
第五章个人帐户的转移和继承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中铝山西企业内部调动,由本人携带调令、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卡、基本医疗保险证及个人帐户卡到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再由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介绍到调入单位。
第二十九条员工调出山西企业时需持调令、员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卡、基本医疗保险证及个人帐户卡到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个人帐户余额较大时随同转入调入地区医保机构,调入地区尚未实施医疗保险或余额较小时一次性退还员工本人,同时收回基本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
第三十条外单位调入中铝山西企业的员工应在调入后五日内持人事、工资介绍信并携带两张一寸免冠近照到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基本医疗保险证》、个人帐户卡。
在原单位已参保人员,应将其基本医疗保险费转移至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
第三十一条员工与中铝山西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月为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手续。
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三十二条员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依法继承。
继承人应持单位介绍信、死亡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在十五日内到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继承手续。
死亡员工无继承人的,个人帐户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因年龄(指实足年龄)和分类(指由在职改为退休)发生变动需调整划入个人帐户比例时,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于变动的次月调整划入金额。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实行分开核算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
第三十五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住院条件且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住院费用和国家、省规定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凡因酗酒、打架斗殴、自伤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乱纪及其它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河津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额度按所住医院等级确定,具体比例见下表:
单位:
元
医院级别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
340
425
510
参保人员连续住院三个月内作为一次住院,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作为一次住院处理。
第三十七条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河津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四倍。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员工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和员工个人帐户按比例承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不属于基本医保范围,由员工自付或通过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八条员工跨统筹年度就医的,起付标准按入院时所在统筹年度标准执行,最高支付限额按出院时所在统筹年度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员工就诊的门诊费用从员工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部分,员工个人自负。
员工就医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员工个人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员工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起付标准-5000
元在职员工负担
5001-10000元
在职员工负担
10001元及其以
上在职员工负担
一级医院
8%
6%
5%
二级医院
10%
8%
7%
三级医院
12%
10%
10%
退休人员在此标准上降低3个百分点。
第四十条员工须职工医院提出诊断建议,经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批准方可转往外地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5%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未经批准转往外地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全部由员工个人自付。
第四十一条员工经定点医院批准使用“乙类目录”上的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员工个人自付15%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甲类目录”、“乙类目录”分别按国家及运城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员工住院因病情需要使用监护室的,其费用由员工本人自付2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四十三条对于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治疗费用,员工个人先自付15%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所发生的检查费用(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其结果为癌症者,本人自付10%;结果为阳性指征者,本人自付15%;为阴性指征者,本人自付2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四十四条安装国产普及型人工器官的医疗费用,本人自付25%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安装国产高级或进口型人工器官的医疗费用,只按照国产普及型标准支付,超过部分本人自付。
无国产普及型价格比照的,本人先自付3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四十五条参保员工患慢性病,经批准其门诊费用和家庭病床诊疗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报销办法是:
在个人帐户使用完后,员工个人先支付费用总额的20%,不设起付标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员工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必须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接诊医(药)师应先验证、卡,后处置。
费用从个人帐户卡上直接扣除。
第四十七条员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院诊断意见、《基本医疗保险证》、用人单位介绍信,在住院后3日内(法定的节假日顺延)到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并须向定点医院预付一定额度的住院押金。
医疗终结后,员工只与医院结算应由个人自付部分。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核算。
第四十八条门诊医疗费用采用个人帐户卡自动结算,住院费用采用结算的办法。
第四十九条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并建立定点资格年审制度。
每年由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审定,审定合格后与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签订服务合同。
第五十条定点医院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地协助搞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制定本单位落实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院要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和治疗。
严格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为参保员工提供高效、优质、低成本服务。
参保员工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均由定点医院填写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有权拒付。
第五十二条参保员工出院带药标准为:
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因疾病疗程确需增加带药量的,需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批准。
第五十三条参保员工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的,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孝矿职工医院)提出转院理由,报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批准。
第五十四条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不含成建制外设办事机构),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中铝山西企业基本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参保员工因公出差、外出学习、请假探亲、疗养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员工本人自付。
因病符合住院条件且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六条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该单位员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扣发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奖金。
第五十七条参保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如数追回医疗费外,对责任人处以5—10倍于医疗费的罚款:
(一)冒名就医或将员工医疗卡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三)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第五十八条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如数追回医疗费外,扣发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根据与定点医院签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
(一)故意给冒名就医者开处方、诊治的;
(二)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将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五)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六)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不坚持出入院标准,重复做大型设备检查的;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将病人住进特殊病房,并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九条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二)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放宽审批支付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征缴单位和员工个人医疗保险费的;
(四)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九章有关人员待遇规定
第六十条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山西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大额医疗费补助按《山西企业员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六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晋劳社医字(2000)247号文《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
第六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如有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铝山西企业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山西铝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02)8号)文件精神,结合山西铝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要坚持“统帐结合,单位尽责,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铝厂的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的统筹和管理。
第三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实行“先筹集,后使用”的办法,由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运城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同行业的标准每年10000元/人筹集,并按每年12%的比例增长。
费用来源从原渠道解决。
第四条离休人员医疗费由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机构设立专项基金帐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由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机构与离退休管理服务中心共同负责管理,离退休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为离休人员集体办理、发放基本医疗证、卡;
2.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离休人员的就医治疗情况,并及时向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机构报告。
3.负责汇总异地安置和赴外探亲离休人员医疗费单据。
领取、发放报销的医疗费。
第六条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机构负责为离休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将筹资额的30%分月划入离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医疗基金。
离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当年有余时,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离休干部死亡,个人帐户余额全部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七条离休人员门诊就医、购药和住院时,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时,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第八条离休人员基本医疗统筹金部分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机构对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孝矿职工医院实行月度预算、年终决算的管理模式,把全年预算总额分解到各个月度,每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考核,年终决算。
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孝矿职工医院在年度预算总额内有结余的,结余费用的50%用于发展离休人员医疗设施,改善离休人员的医疗条件,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若有超支,经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机构审核,属不合理开支部分由山西铝厂职工医院或孝矿职工医院全部承担。
第九条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孝矿职工医院作为离休人员的定点医院,应设立离休人员专门门诊,负责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
离休人员因病须凭基本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双处方等必要手续到专门门诊就医,统一出药。
第十条离休人员医疗费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山西省及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标准的各项规定执行,凡不在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一律由本人自负。
中铝山西企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组织专家对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和孝矿职工医院的医疗行为或药品价格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离休人员因病须转院治疗的,按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而私自转院或到外地就医购药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离休人员转诊及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的结算按下列规定进行:
1.在省、市内定点医院转诊时,需经定点医院(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孝矿职工医院)同意,其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返回后到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审核报销。
2.因公或赴外地探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返回后凭离退休管理服务中心的证明、就诊医院急诊病历、双处方、住院病历及医嘱单(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单、基本医疗证等相关手续到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报销。
3.离休人员长期在省外异地安置,由离退休管理服务中心与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协商,在其居住地就近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医疗单据到中铝山西企业社会保险部审核报销。
第十三条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孝矿职工医院对离休人员医疗处方和出院结算单据,要单独装订和统计,按月报中铝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机构审核结算,并接受中铝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机构的审核监督。
第十四条离休人员就医用药执行医疗、药品开支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特种检查、特种治疗、特药及转院诊治的费用,个人负担10%。
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中铝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机构、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孝矿职工医院要为离休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费用台帐,实行门诊定点取药等审核监督管理制度。
离休人员的医疗卡不得转借他人,对发现人、卡不符的,山西企业医疗保险机构、职工医院、孝义铝矿职工医院有权没收其医疗卡。
并对失职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山西铝厂职工医院、孝矿职工医院要加强对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离休人员就医时,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
对不能到医院就诊的离休人员,应开设以家庭病床或上门服务,保证离休人员正常医疗需求。
第十七条离休人员应当认真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冒名顶替、索要与本人疾病无关的药品、强求住院、重复检查。
否则,发生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离休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仍按原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
。
附件2:
中铝山西企业
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根据《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加强中铝山西企业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结算方式:
根据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服务数量等据实进行结算。
第三条结算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门诊结算:
参保员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和个人账户卡结算,个人账户不足支付者,其费用由员工本人自付。
第五条住院结算:
参保员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按病情大小缴纳一定额度的住院预付金,预付金包括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起付标准以上应由本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出院时由患者或其家属与定点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个人应负担部分,其余费用先由定点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西 企业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