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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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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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合同
家族信托合同
本合同郑重声明: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谨慎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家族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指《家族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
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
指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财产:
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委托人委托管理的财产,包含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在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既包括现金、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也包括债权、担保物权等合法的财产性权利。
6,信托收益: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7,信托计划资金:
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文件:
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9,受益人:
指根据委托人指定的享受家族信托财产和家族事务管理所产生利益的个人。
10,委托人:
指家族财产的原始所有者,拟进行家族信托安排的个人或家族,资金来源者、功能确认者,也称信托设立人。
11,受托人:
指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承担受托义务、管理运营信托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当事人。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 日批准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委托人本人子女,其中委托人本人儿子XX作为受益人1、委托人本人女儿XX作为受益人2。
受益人1: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益人2: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3,受益人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
信托财产由委托人提供,在信托成立之前属于委托人财产,但在信托成立之后即独立于委托人而存在,在产权归属上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
如果受托人因死亡、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 万元整)。
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 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充分发挥受托人的资金集合管理作用,有效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最终实现委托人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传承和风险隔离。
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
1,本合同项下信托一经设立不可撤销。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家族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第九条信托利益分配条款
1,信托利益的定义
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即信托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享有的所有经济利益。
2,信托利益的分配:
本信托利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采取定时定量分配方式。
当出现委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超过60周岁后的任一情形,受益人将按本信托项下约定,首年每人每年定额分配15万元人民币信托利益。
以后于每年信托利益生效对应分配日起,受益人将在上年的基础上按3%的固定幅度,采取年复利3%的递增幅度进行逐年递增。
(2)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
分配时间固定为 每年12月1日。
(3)本信托项下设置教育基金,采取附条件分配方式。
如受益人就读世界前100或中国境内“985”或“211”工程高等教育院校,将在受益人获得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当年起,定期定额每人每年固定分配200万元人民币(境内)或50万美元(境外)教育基金直至受益人毕业。
本信托项下教育基金的分配时间与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为同一天,均为每年12月1日。
受益人应持本合同、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或者与本信托项下约定的官方网站上传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以办理教育基金分配登记手续。
未办理教育基金分配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此信托项下教育基金涵盖受益人整个高等教育深造期间,包括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等学位在内的所有受教育期间。
受益人就读院校符合本信托项下规定的高等教育院校,均有权获得本信托项下,上述约定的定期定额支付的教育基金直至受益人毕业。
如受益人同时选修多门学科学位,依照本信托项下约定,仍固定采取定期定额每人每年分配200万元人民币(境内)或50万美元(境外)的教育基金直至受益人毕业。
本信托项下所指世界前100或中国境内“985”或“211”工程高等教育院校以政府机构官方形式公布的高等教育院校名单为准,具体院校因学院排名等原因可能会有所差异。
(4)本信托项下设置创业基金,采取附条件分配方式。
如受益人决定自主创业,依照本信托项下约定,每位受益人可获得一次性创业启动基金100万元人民币。
本信托项下创业基金的分配时间为受益人获得营业执照的当天。
受益人应持本合同、营业执照及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或者与本信托项下约定的官方网站上传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以办理创业基金分配登记手续。
依照本信托项下约定,本信托将于收到相关信息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将创业基金分配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未办理教育基金分配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本信托项下创业基金为一次性信托利益分配,每位受益人有且仅有一次创业基金的信托利益分配。
(5)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6)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继承。
(7)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监管信托利益及选任受托人直至受益人达到法定年龄,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信托利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受益人1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受益人2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十条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受托人应就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有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
第十一条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合同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提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根据双方约定确定)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5%(包括5%)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5%以上时,超过10%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和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债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信托财产损害救济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包括:
对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行为的撤销权;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赔偿信托财产损失的请求权;对非法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权。
(4)受托人解任权和新受托人选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5)信托解除权,当出现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经受益人同意;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解除信托的情形发生时,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
(6)受益人变更权和受益权处分权,当发生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经受益人同意;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
(7)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受益权的归属权,信托设立后,当部分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在信托文件对被放弃的受益权归属没有做出规定而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复归于委托人,由委托人享有;信托终止后,如果在信托文件没有对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做出规定而原来的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又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信托财产复归于委托人,由委托人取得信托财产。
(8)约定权利,委托人可以根据信托的目的及实际需求与受托人约定保留一定的信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家族事务管理权、家族信托财产管理参与权。
(9)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
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依照约定支付受托人报酬;
(3)依照约定变更、补充家族信托财产;
(4)依照约定参与信托财产的管理;
(5)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的可支配财产;
(6)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
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7)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受托人辞任同意权,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3)委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4)受托人应将资金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4)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管理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对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行为的撤销权、解任权等项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2,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期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
委托人变更为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
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3)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家族资金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受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各当事人申明: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及信托计划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资金及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盖章):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署时间:
年 月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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