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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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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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二、受理范围
广西医疗机构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三、审批条件
1、医疗机构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广告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审批程序
窗口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审查(限5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卫生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五、需提交的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1份,电子版一份)。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5份,电子版一份)。
3、有效期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逐页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核发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副本原件提交材料时一起带上审核)。
4、发布媒体为影视或广播的,提交影视脚本或广播文稿。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提出申请前请认真阅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申报资料必须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填写要求:
申请表上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校验有效期、地址、床位数、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核准的内容填写。
诊疗科目必须用汉字填写,不能用科目代码。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要求:
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
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2、将制作的不同媒体的广告成品样件分别以阶梯状粘贴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分别标注媒体类别,并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加盖单位骑缝章。
如平面媒体的广告内容一致,可只制作一份成品样件。
但应分别标明刊登的媒体类别。
3、成品样件需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的字样。
4、《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所有成品样件内容复制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栏内,并注明媒体名称。
)的电子版用磁盘(u盘或光盘)保存和申报资料一起报送。
(四)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广告。
(六)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七)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八)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九)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十)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十一)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广告审查,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十二)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报资料应按上述“需提交的资料”所列顺序排列,建议用反尾文件夹夹好,装入文件袋内提交。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四)自通知领取医疗广告证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广告证明,并出示领取人身份证。
七、审批时限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收到申报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
自治区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地址:
南宁市桃源路35号
服务窗口: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
地址:
南宁市怡宾路6号
咨询电话:
0771-559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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