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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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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38):
行政法是指控制行政机关与其他因素发生冲突的规范系统,反映行政机关与公民等因素之间的关系,指向在行政机关。
2.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执行公务依法行使行政权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行政主体:
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赔偿(508):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违法执行职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由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5.行政许可(255):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有权行使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解除相对人的不作为义务,恢复相对人为某种行为的自由的行政行为。
或: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6.行政授权:
指法律、法规或规章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予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由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7.行政法律关系:
指由行政法规范规定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其他因素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77):
贯穿于规范行政关系的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体现民主宪政精神和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必须被遵守和贯彻的,指导和规范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本准则。
9.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0.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1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惩戒和实现行政法上的义务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与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13.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就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裁决的制度。
14.行政权是指法律对其范围加以规定的国家管理权能,它以国家统治权为基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
1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政行为。
(比如:
立法。
)
二、简答
(一)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P447-451):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检查合法性,显失公平的除外)
2.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即先复议后诉讼)
3.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4.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拿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5.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不调解)
6.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只有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有判决变更的权利)
(二)简述行政合理化原则的要求(P99-100):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必须与法律的目的相一致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要有正当的动机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只能考虑相关因素,不应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三)简述行政法关系的特征(P42):
1.行政法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关系具有单方面性
3.行政法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4.行政法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5.行政法关系中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往往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四)简述行政赔偿的含义(P508):
1.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
2.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执行职务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
3.行政赔偿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作为、不作为,包括事实行为引起的
4.行政赔偿必须是对已有损害的赔偿
5.行政赔偿必须有法律规定,取得行政赔偿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五)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P216-219):
1.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3.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4.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5.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六)简述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P39-41):
1.没有综合性的统一法典
2.体系的群体性
3.渊源的多元性
4.效力的多级性
5.易于变动性
(七)简述行政许可的原则(P263-265):
1.许可法定原则
2.许可公开原则
3.便民、及时与效率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监督与责任原则
(八)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P293-294):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6.职能分离原则
(九)简述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P423-424):
1.抽象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
3.居间调处行为(行政调节、行政仲裁、行政指导行为)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十)简述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P26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致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2.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3.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4.通过民事赔偿或者追究其他民事责任能够解决的事项
5.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第二章行政权
1.理解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权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
行政机关三大行政权利:
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法
1.理解行政法关系。
2.必须有行政主体存在,没有行政主体就构不成行政法律关系。
3.举例。
什么行为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例如:
颁发律师执照、土地裁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卖场买东西不是行政法律关系。
涉及买卖关系、租赁的都不是行政法律关系,都只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包括内部和外部。
内部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如:
公务员评定不合格、警告等~
第五章行政法原则的基本问题(重点)
★重点掌握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P93
合法性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最低要求,要求职权、程序、主体等都不违法;
合理性是在合法性基础上建立的,要求在法律范围内选择合理适当的种类、范围、幅度等,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第八章行政主体(重点)
1.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委托的组织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承担责任。
3.常见的行政机关。
P145-P147
(1)中央: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铁道部、水利部等)、国务院直属机构(新闻出版总署、航空局等)[即国务院、各部、各局]★地震局、气象局属于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2)地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辖市;县;乡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厅;委员会;局;科);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区别于派出机构。
a.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b.税务局是派出机构,常见的还有:
派出所,工商所,财务所
4.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注:
人大/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组织部中纪委是党的机关
*航空局、公安局、司法局是行政机关。
第九章公务员(重点)
1.公务员的种类。
国税、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公安边防等公务员是中央直接管理到地方的,是国家公务员。
工商、地方税务、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等公务员是地方政府管理的,是地方公务员。
北京中央各部委的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
隶属关系不同不是高等和次等公务员的区别。
除了这种分类方式,在人事制度上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执法类三种。
2.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6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3.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以公务员身份出现or以公民身份出现。
公务行为损害—行政赔偿;个人行为损害—民事赔偿。
第十二章行政行为
1.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概念、特征等。
抽象的比如立法等,不能诉讼、复议。
2.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的针对内部管理,上下级关系,不能到法院起诉或者复议,只能向上一级申诉。
外部的是社会管理,又叫公共行政行为,发生于行政主体与外部的行政相对人之间。
例如:
行政处分时内部,行政处罚是外部。
3.区分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
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达成合意,则是属于双方行为。
典型的双方行政行为就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订立eg:
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三章行政立法
1.★权限问题: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政府建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18个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宁波市、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
3.效力等级问题P234
全国人大制定的笔国务院制定的效力高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等,
在各自范围内生效。
第十四章具体行政行为P260
1.行政许可。
概念。
例如:
发树木采伐证、准运证等。
(1)范围:
保障安全、配置资源、提供证明、检疫安全、确定资格。
(2)种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3)程序:
书面形式、告知义务、相关公示、允许更正。
听证程序P270(7天前告知、公开、指定主持人/有权回避、可申辩、笔录盖章、决定)。
(4)受理期限:
20天,可延迟10天,但须告知申请人。
(5)行政许可法在04年7月1日开始实行。
2.行政处罚(案例)P290
(1)行政处罚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
明确哪些是行政处罚行为:
超市内被怀疑偷东西罚款不属于;若构成犯罪也不属于;机构内部的也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属于私行政。
(2)行政处罚的种类:
人身罚(拘留)、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或暂扣/吊销营业执照)、财产罚(罚款或者没收财物)、申诫罚(警告或通报批评)。
注:
甚至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驶,其余行政处罚可以由人民政府决定。
(3)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划分
a.法律—限制人身自由
b.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c.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d.部门规章—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限额)
e.地方政府规章—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限额)
(4)追溯时效:
违法行为一般在2年之后就不予追究,治安管理条例6个月,海关是3年。
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其开始算,有连续行为的从终了之日起开始算。
(5)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A.简易程序=可由一个执法人员当场决定。
符合条件:
案情简单,无需调查取证;法律明确规定这一行为应受罚;处罚相对较轻,即5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是200元以下)。
简易程序步骤:
出示证件→说明理由→制作笔录→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其有复议和诉讼权利→备案。
B.听证程序
a.三种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b.准备:
当事人申请(3日内)→行政机关通知(7日内)→指定主持人→公开举行
c.举行:
开始、核实身份→调查、申辩→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笔录
(6)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般情况下,自收到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三种特例:
当场收缴的20元以下;在不当场收缴时候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到指定银行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
(经当事人提出)
不管怎样,一定要出具财政部门同意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拍卖财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章行政复议
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有利害关系。
精神病患者申请人还是申请人,若申请人死亡则尤其近亲属变为申请人,资格转移。
我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不服申请复议,我是申请人,工商局是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或作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定被申请人的要点:
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
若未授权,类似内部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都不是行政主体。
A.派出所只有在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是才有行政主体资格。
Eg:
派出所拘留某人,那被申请人是公安局,因为派出所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B.公安局的内部机构(治安科等)也没有行政主体资格,若不服告派出所。
(3)第三人(可参加复议)
2.★受案范围P418运用。
选择、案例。
可以申请的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行政许可行为。
变更、终止、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4)不动产(主要是自然资源)的确定。
(5)行政合同(农业承包合同等)
(6)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如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
(7)侵犯合法的自主经营权
(8)不颁发许可证、执照等。
(9)不作为。
不履行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
(10)行政给付行为。
不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金等。
3.行政复议机关——即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60+)→受理(5日)→审理(60-)→决定
5.行政复议期限。
P426一般是60天,短的按60天算,长的按长的算。
6.复议申请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人民政府不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我复议。
例如:
对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服只能对上海市政府复议,而不能去国务院。
(5)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省地区行政公署、县区公所、市街道办事处)
(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对县文化局+县公安局不服,向县政府复议。
第十九章行政诉讼
1.复议与诉讼:
都是相对人权益受伤害时的救济方式;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到法院欺负,可以先复议后诉讼。
有特例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诉讼可一审二审,复议只有一次。
复议双方为申请人、被申请人,诉讼为原告被告。
复议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诉讼是向法院/司法机关。
复议免费,诉讼若败诉要交钱。
2.受案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2)对强制措施不服的。
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认为侵犯了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权的。
(4)认为拒绝颁发证照违法的。
(5)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例如:
违法摊派筑路费用等。
3.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
剥夺相对人的诉讼权。
(5)调节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a.最高人民法院:
一般不审,除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事件。
主要负责对下级进行监督,制定司法解释。
b.高级人民法院:
一般不审第一审
c.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有三类:
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案件;国务院各部门(教育部等)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所作;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征用土地等)。
d.基层人民法院:
管一切中、高、最高法院管辖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a.一般地域管辖。
P467即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即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促使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指:
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5.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P443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十三章行政赔偿
1.概念。
原则:
归责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
违法—赔偿;合法造成了损害—补偿。
2.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自由。
例如:
拘留14岁的未成年,无居留权的机构非法拘禁,躲猫猫事件。
(2)侵犯财产权。
违法罚款、吊销执照许可证、摊派费用等。
3.不赔偿的范围: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驶职权无关的行为。
公私区分:
是否在上班时间。
(2)因公民法人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
(3)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地震等;邮政通信;国防外交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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