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外汇市场交易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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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外汇市场交易准则
外汇市场交易准则
财团法人台北外汇市场发展基金会编订
民国九十四年十月
前言
我国政府自59年12月修正公布「管理外汇条例」办理外汇业务以来,先期实行严格之外汇管制措施及钉住美元之政策,及至外汇存底持续增加,配合国际金融情势,政府多次放宽管制政策,时至今日我国外汇市场,已全面自由化并与世界接轨。
台北外汇市场发展基金会考虑我国外汇市场状况,爰参考各国外汇市场之外汇交易准则(CodeofConduct),委请台湾金融研训院订定「外汇市场交易准则」,经洽请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表示意见后,已奉中央银行94年09月12日台央外肆字第0940038687号函核定在案。
本准则内容包括交易员行为规范、作业控管机制、风险管理原则以及争议及岐见的处理等。
本基金会希望能藉由「外汇市场交易准则」的规范,让市场各方参与者能有所遵循,并可减少疏忽及认知差异所造成之争议,提高市场效率,有助于我国外汇市场之健全发展。
第一章交易员行为规范
1、秘密保护原则
2、毒品及酗酒
3、交际应酬及礼品
4、洗钱防治
5、赌博
6、舞弊
7、个人账户的交易
8、误传及谣言
9、风险告知
10、法规遵循
一、秘密保护原则
涉及交易相关之人员(包括前、中、后台作业人员及经纪商)均有责任实行严格的保密标准以维护市场秩序,除非系依据法令规定或获得正式授权,否则应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一)不应对于职务上无知悉需求(need-to-know)的第三人泄漏或讨论有关已经成交、即将成交、或者还在安排中交易的任何讯息。
(二)使用任何电传通讯系统时都应该当心,以确保信息安全无虞。
(三)讨论机密事务时应避免遭人窃听,并告知参与讨论者应严守秘密。
(四)交易员应抗拒任何要求透漏机密信息的压力。
(五)有任何违反保密条款的情事,都必须按规定予以调查。
二、毒品及酗酒
既使法律层面及社会宽容对毒品及酒精等物质之滥用,存有不同标准,惟管理阶层应主动介入处理,预先防范,以免危及当事人及市场发展。
三、交际应酬及礼品
交易员应避免不当的交际应酬或馈赠,管理阶层可参考下列各项内容建立相关的规范或处理程序,以确实控管及监督。
(一)管理交易员受邀或受礼之形式、频率以及价值。
(二)清楚规范交易相关人员之收、受行为,以确保所有交际应酬之透明化及内部监控机制之有效性。
(三)对于收到无法回绝之超额礼品,应建立相关之后续处理程序。
四、洗钱防治
(一)交易相关人员应有责任注意防范洗钱,并应该明了「认识你的客户」的执行程序,对可疑交易随时保持高度警觉,以遏止不正当之经济利益取得。
(二)遇到任何可疑的交易时,应向主管提出报告,倘裁定系属应申报事项,则须依防制洗钱注意事项办理申报事宜。
五、赌博
金融机构应严格限制交易员不得涉及赌博,以免成为弊病并引发利益冲突或甚至造成个人财务破产等无法控制之严重后果。
六、舞弊
(一)金融机构内部虽皆订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以防范交易人员舞弊,但仍应保持高度警觉,特别是在电子设备之交易方式中,倘又以非标准化之交割程序办理付款交割,则应就该笔交易之内容及条件再以电文或其它方式进行确认,以确定该项交易真实无误。
(二)当受益人为第三人而非交易对方时,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取得授权或确实遵循相关规定办理,始能付款。
遇到任何存疑的情况时,员工应立即通知管理阶层,不得延误。
七、个人账户的交易
(一)为维持市场交易之公平性,交易相关人员不应利用公司内部信息擅自为自己或相关人员进行交易而谋取利益,并禁止下列行为:
1、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担损失。
2、利用客户账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交易。
3、利用他人或自己名义供客户从事交易。
(二)交易人员不得以对作之形式,径行私自承受客户所委托之交易。
(三)管理阶层对交易人员本身之投资项目应订定明确的规范,并建立适当的防弊措施,以避免潜在内线交易及公私之间的利益冲突。
八、误传及谣言
(一)交易员对未经证实的消息,倘认为可疑且可能损及第三者利益者,应该慎言以对不得继续散播。
(二)交易员不得对客户运用夸大宣传的方式谋取自己利益。
九、风险告知
(一)面对日益复杂之金融商品,金融机构应对一般客户(非金融机构)善尽风险告知义务,于交易前让客户充分了解交易内容及可能发生之风险,特别是对涉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相关之组合式产品。
对客户风险揭露之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
1、衍生性金融商品与一般传统金融业务不同,应向客户妥善说明商品内容及预告可能潜藏之风险。
2、组合式产品依商品设计或条件不同,可能损失利息、本金或其它,应请客户审慎评估风险承受之范围及可能衍生之流动性风险与再投资风险。
3、对于交易可能涉及之相关财务、会计、税制或法律等事宜,应请客户自行审度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度,始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以免遭受无法承受之损失。
(二)交易员亦应请客户审慎评估判断与交易有关之各项风险,依客户自身之独立判断及风险承受度选择交易项目,不得有误导客户之情事。
十、法规遵循
(一)管理阶层应强化相关人员之法治观念提升法律知识,加强法令规章及道德规范之宣传及教育,并订定法规遵循之内部规范及相关之控管、咨询、协调、沟通之机制,以使相关人员之业务执行有所遵循,防范金融犯罪及诈欺,并维护金融秩序。
(二)交易相关人员应确实遵循主管机关所颁布之相关法规(包含银行法、洗钱防治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其它相关法规与道德规范)及内部制定之各项规范,若有任何疑义,可依内部规范及相关机制办理。
第二章营业时间及交易时区
11、交易时间
12、延迟交易
13、交易室外交易
14、特殊状况的非营业日
一、交易时间
(一)国际金融市场由于时区不同而形成全球24小时不间断的营业,惟基于合法性及商业考虑,各主要地区之主管机关,一致认同之正式市场每周开始与结束时间为雪梨时间星期一早上5点至纽约时间星期五下午5点整。
不论交易是直接或是透过经纪商,在前述时间以外完成者,将视为非一般正常的市场状态或市场时间内作的交易。
(二)不论是否采取交易员轮班制度实施24小时全天候营业,管理阶层应参考国际市场的标准,制定明确的正常交易时间,及相关之交易控管程序与授权标准,以规避潜藏之风险。
二、延迟交易
(一)管理阶层应设定每日正常交易时间之开始与截止点,并对正常交易时间外之延迟交易订定明确规范。
(一)延迟交易之控管机制应以书面明载包含所授权之交易人员、交易项目、交易额度、确认时间、监控机制及评估方式等,交易员在正常交易时间外所为之交易,须在已获授权之范围内办理。
三、交易室外交易
(一)交易员在交易室以外进行之交易须取得管理阶层之授权。
(二)交易室外交易之控管机制应以书面明载包含交易之使用设备、实时回报、登录方式及确认程序等。
四、特殊状况的非营业日
为了确保金融市场有效率的运转顺畅,一般而言各金融中心之主管机关会定期宣布金融机构的非营业日及金融市场的休市日,倘在无法预知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下造成休假日的变更,影响原定的交割日,应按下列原则将原交割日调整至新的交割日:
(一)新的交割日原则上应变更为原交割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涉及外汇交易时,须符合二种货币的营业日),但若是在月底日,则应变更为月底的前一个营业日。
(二)除经交易双方同意或者当地特别的作业习惯允许分割交易(如回教国家),否则同一笔外汇交易的交割日不可分割为不同日期。
(三)原则上该笔交易之价格条件应比照原条件,不可任意变更。
第三章作业部门、付款和确认
15、作业部门之区隔
16、交易作业之确认程序
17、交割作业之确认程序
18、风险控管作业之确认程序
19、停损之控管原则
20、付款与交割指示
21、净额交割
一、作业部门之区隔
(一)涉及金融交易之作业部门基本上可区分为三个单位,分别为:
前台(交易室)负责金融商品之交易;后台(交割作业)负责交易之确认、清算及交割;中台(风险控管)负责风险之监控及维护。
三个单位各司职掌分别执行业务。
(二)金融机构为提升效能得整合前台交易室功能或集中后台作业统筹控管,惟前后台之办公地点应有明显区隔并严守牵制原则。
(三)前台交易与后台交割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时前后台之呈报系统及风险控管亦应严格区分,倘有设置中台作业控管风险,亦应采取类似的职掌区分与呈报流程划分,以达相互监控之功能。
(四)后台与中台之业务绩效应避免与交易员的操作绩效直接连结。
二、交易作业之确认程序
(一)管理阶层应以书面订定所授权之交易人员、交易项目、交易额度、监控机制及评估方式等控管规范;交易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
(二)交易员完成交易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实就交易内容填制交易单或输入计算机系统,并控管交易部位,不得与交易对手以任何形式之约定隐瞒交易部位,以符合控管原则。
三、交割作业之确认程序
(一)后台交割作业应尽速制发书面确认函以确认每笔交易,寄发对象为交易对手之后台交割部门。
(二)确认函的内容及格式将随交易工具不同而有差异,惟所有确认函至少要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交易种类
2、交易对手
3、成交价格、金额和币别
4、订约日、交割日、到期日和其它相关的日期(例如,执行日等)
5、付款指示及交割方式
6、适用的标准条件(例如FRABBA、BBAIRS-ISDA-ICOM等)
7、其它重要讯息
(三)经纪商应以传真或其它可接受的电子通讯方式,尽速向买卖双方确认所有成交的交易。
(四)收到确认函时应确实查核,倘若发现错误应立即通知对方予以更正,并要求对方制发正确的确认函或以书面更正。
(五)发出确认函后倘未收到回复,亦应依作业程序追踪。
(六)在未取得交易对方书面确认或交易对方无法立即发出确认函前,得额外以口头核对的方式确认交易,以尽速完成交易确认减少风险。
四、风险控管作业之确认程序
(一)风险控管人员应确认所有交易是否均在相关规定范围内办理。
(二)管理阶层应制定交易价格合理性之控管程序,风险控管人员应检视所有交易价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倘有偏离市场行情之交易发生,应要求交易员提出解释。
五、停损之控管原则
(一)管理阶层应制定书面规范明确控管交易员之停损额度、处理程序及监控机制。
(二)停损单的内容除须明载交易条件外,亦应确认交易双方同意的有效期限或限制。
(三)接单者有义务尽一切相当合理之努力立即履行合约,但并不保证履行结果的价格丝毫不差。
如果是因为对于市场是否已达到该执行停损的价位而引发争议时,双方都应该明白,无论证实市场价格范围的来源为何,若要取得绝对正确且权威的纪录,是有困难的。
(四)经纪商被要求提供市场的高低点时,仅可能提供其能力范围内所能看到的高低点,因此,对于包括类似这种情形在内的任何信息都应当小心,并以专业谨慎的态度来因应。
(五)金融机构不论接到来自一般客户或其它金融机构所委托之停损单,均须秉持诚实、公正的态度以最高标准的行为准则提供服务。
六、付款与交割指示
(一)付款与交割指示应该尽快发出,以便能减少错误迅速交割。
(二)尽可能采用标准化之交割指示作业,以减少双方错误交割金额发生的次数以及降低差异金额。
(三)付款与交割指示应该经由加押认证的SWIFT电文或确认信函来处理。
(四)倘付款指示改变时,应立即将新的付款指示通知对方;如果交易是透过经纪商进行,也应该通知经纪商。
此项通知应该以书面、电报或其它类似的确认方式为之,并确认交易对方是否收到新的指示。
(五)倘付款指示所载之受款人是交易双方以外之第三者时,则该笔交割款项之执行应经由管理阶层之授权。
七、净额交割
(一)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上日益庞大的交易量,相对隐藏着巨额之交割风险,为解决此项困扰,建议在法律许可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采取与交易对手签订交易净额交割合约,对部分交易项目以净额交割付款形式取代总额交割付款,以有效降低交割及信用风险。
(二)交易双方之付款交割得在相同的交割日期、交易项目及货币下,倘交易之一方应支付之款项高于对方应支付之款项时,则以应付较高金额的一方支付予对方二者之间的差额。
(三)交易双方亦可选择于同一交割日期内采相同支付货币之多笔付款交割交易进行净额交割。
第四章授权、文件及电话录音
22、交易活动之授权及责任
23、约定条款及相关文件
24、限制条件及预备交易程序
25、电话录音及电子信息
26、利用电子设备从事交易
27、交易室安全控管
一、交易活动之授权及责任
为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不论是金融机构或经纪商,其管理阶层对于交易活动,应以书面方式明确规范其所有参与交易人员之责任、授权与报告之关系,并经由高阶管理阶层核准及内部稽核主管单位审视并同意后办理。
上述规范应将金融机构间与客户间之交易一并制订,适用对象包括所有参与交易之人员(包括前台交易人员、中台风险管理人员及后台作业人员),其规范事项如下:
(一)业务政策与作业准则
1、订定业务范围
2、订定作业流程
3、建立风险管理措施
4、建立风险评价体系
5、订定会计处理方式
6、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7、建置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一般及例外状况报告机制)
(二)按组织架构明确分层授权造册各层级被授权之交易人员名册。
(三)核定可承作之产品权限及规范包括交易项目、交易额度、交易期限、限制高风险之交易商品等。
(四)拟订未轧平部位(openposition)、资金不对称部位(mismatchposition)、交易对手限额(counterpartieslimits)、停损限额(stop-losslimits)等。
(五)确认手续及交割程序
(六)界定经纪商与金融机构间之关系,协议经纪商提供之产品项目与相关费用之付款方式。
(七)管理阶层应确保每位员工均接受适当之专业训练,并恪遵公司与其自身相关之规定。
(八)其它相关事宜
二、约定条款及相关文件
目前店头市场普遍多系依据法律文件,以约束交易双方在特定之条件或担保下进行交易。
是项法律文件之签定,得经由交易双方签署并换文之主契约(MasterAgreement)或双方合意之标准化制式文件为之。
国际交换交易暨衍生性商品协会(InternationalSwapsandDerivativesAssociation,Inc、简称ISDA)所公布之标准契约,即为国际金融市场上广为采用之契约范本。
(一)概述ISDA相关事项如下:
1、ISDA契约之构成:
(1)ISDA契约包括主契约(MasterAgreement)包括附约(Schedule)及确认函(Confirmation,系指立约人双方交换或为确认或证明该等交易使其生效之文件或确认证据)。
(2)ISDA公布之主契约为制式契约,其内容固定不变。
为使契约内容符合交易当事人间之交易需求,交易当事人得经协商修改或增删条款订定于附约中,并与主契约一并签订。
(3)交易双方进行个别交易时,无需再磋商权利义务约定,径以确认函作为个别交易条件之书面确认。
2、ISDA契约之适用顺序:
若附约之条款与主契约之其它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附约为准。
若任何确认函与主契约有不一致之处,就有关交易而言,以确认函为准。
亦即就特定交易而言,以确认函之效力为最优先,其次为附约,最后方为主契约。
(二)签署法律文件应注意事项如下:
1、交易双方至迟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双方约定之时间内,完成法律文件之签署及换文,文件内容应载明约定条款及商品范围;本准则建议使用标准化约定条款以使交易顺利进行。
2、如实行ISDA合约,其中有任何之修改或选择之建议时,应在交易前厘清一切疑义,以杜绝纷争。
3、交易员与经纪商从事本准则附录所列之标的,如有修改与建议时应一并厘清。
4、合约之修改如属重大事件者(如交易对手所有权或保证之变更等),交易双方应于交易前达成协议。
5、从事交易之金融工具如不适用标准条款时,交易双方应审慎厘清相关文件。
6、交易员处理复杂性较高之交易时,应认知双方交易条件一经确定,将立即受到约束,故应尽早完成书面文件。
三、限制条件及预备交易程序
(一)交易员与经纪商在达成交易前,双方应就限制条款陈述清楚。
(二)交易员所报出之价格,应事先已取得交易额度。
(三)如须交易对手配合并轧平部位时,应于交易前告知对方。
(四)交易的履行如有附条件时,应于交易前告知交易对手。
(五)如交易员提出报价并附带条件指称,必须执行另项避险交易后,该报价始能生效,亦应于交易前告知交易对手。
(六)交易员履行交易之能力受限于其它因素(如其它金融中心的开市时间)时,应于交易前告知经纪商或交易对手。
四、电话录音及电子信息
利用电话录音纪录交易内容的做法已广泛使用于店头市场。
除了电话录音外,亦可透过不同之电子传输系统如电子邮件、对话交易系统等纪录交易内容,以利日后检视之用。
(一)运用层面:
包括前台交易与后台作业。
(二)纪录范围:
包括交易员与经纪商之所有通话内容,后台作业之有关确认交易、执行付款以及其它指示等。
(三)功能:
1、经由电话录音可迅速追查交易内容,以适时解决双方争议。
2、遵守法令主管得据以检视交易员是否违反一般法规或相关规定。
3、提供内部稽核之依据。
4、洗钱防制:
检视任何异常、疑似洗钱之行为。
(四)告知义务:
对于被录音者,包括新增之交易对手或客户应善尽告知之义务。
(五)法规遵循:
录音程序应遵循当地法规办理。
(六)保存期限:
录音内容至少应保存三个月。
惟如从事较长天期之利率换汇、远期利率合约或类似之金融商品交易时,为慎重起见得考虑延长保存期限。
(七)安全管理:
管理阶层应以书面方式明确规范设备及录音内容之控管,以免遭到破坏或篡改。
五、利用无线传输之电子设备从事交易
全球数字化启动了商业型态的改变。
在无线传输的领域中,无线电话及个人数字助理等电子化产品开拓了电子商业的通路。
(一)使用无线传输设备(交易员本身持有或公司持有)从事交易,相较在交易室内使用固定线路、电话录音等更不易掌控,其潜藏之风险在于缺乏电子法律的建置。
(二)管理阶层如同意其所属人员使用无线传输之电子设备从事交易,则应以书面方式制订政策并规范相关之人员,包括交易、买卖及交割等人员。
上述政策规范如下:
1、界定私人或公司所持有之设备,可否在交易室与后台进行交易、通知或确认交易等。
2、是否允许在交易室内使用私人或公司所持有之设备。
3、在何种情况与条件下,得经由高阶管理人员授权进行交易。
4、办理稽核交易时,检视对话与回话内容是否合宜。
(三)利用无线通讯设备从事交易并非好惯例,除非是紧急或灾后重建之状况下,方可由高阶管理人员授权后承作。
六、交易室安全控管
在金融市场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室容易成为外部破坏或攻击之目标。
因此,高阶管理人员除了认知交易室的安全及系统设备之重要性外,应以书面方式制订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作业信息与设备、机密文件的保存、交易室门禁规则等,以防范非财务人员与外部访客之不当干扰。
交易室或经纪商之所有成员,对于可疑之活动或异常要求有关财务部门之业务讯息或系统者,应保持警觉并立即报告高阶管理人员。
第五章经纪商及佣金
28、经纪商的角色扮演
29、佣金与手续费
30、电子化之经纪服务
31、经纪商告知交易对手名称
32、过水交易
一、经纪商的角色
(一)经纪商仅系交易过程之中介者或安排者,主要系为交易双方撮合两造合意之条款,以顺利完成交易。
(二)经纪商于接获交易机构之报价后,即按报价之高低顺序(即买进价格以较高者为优先,卖出价格以较低者为优先)接洽交易机会,如遇多个交易机构之报价相同时,则按报价先后次序成交。
(三)交易机构得选择经由经纪商中介交易(场内交易),或自行寻找交易对手进行场外交易。
(四)经纪商是以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其本身并不承担交易之盈亏风险,亦不得自行买卖。
(五)交易机构与经纪商公司之高层主管,应负有监督其交易员与经纪人之责,并确保其所属人员皆遵循公司之政策。
(六)交易机构之高层主管须为选择经纪商负最大之责任,并应规范如下事项:
1、经纪商提供之产品项目及相关费用之付款方式
2、检视与经纪商之关系
3、定期检视与经纪商之往来情形与业务是否有异常集中之现象。
(七)经纪商之管理阶层应告知所属员工要重视客户权益。
二、佣金与手续费
(一)经纪商之费率应由交易机构与经纪商之董事或高阶管理人员自由议定,并以书面方式为之,如有异动或修订时亦同。
(二)透过经纪商中介之交易,依市场惯例,买卖双方应支付经纪商佣金与手续费。
一般而言,经纪商所报出之价格并不包括佣金与手续费。
三、电子化之经纪服务
过去传统店头市场,经纪服务多透过经纪商之「语音经纪」专线,提供服务予金融机构。
近年来金融机构间交易与即期交易在电子化经纪系统中占了相当大的比率,逐渐的其它商品亦陆续加入。
电子经纪全然跳脱了语音经纪,因此引发许多技术上、应用上甚至道德规范上的争议。
交易的自动化与24小时全天候交易,其潜藏之作业风险要比语音经纪高,故应制订严谨之策略及内部控制加以规范。
(一)电子经纪层面:
包括了所有从事于店头交易、货币市场、衍生性商品市场之参与者、经纪人与电子经纪商。
(二)透过电子经纪系统执行交易时,应遵循个别经纪商所提供之交易准则(DealingRuleBook),并依交易机构与电子经纪商间所签订之契约或法律文件办理。
此项交易准则,应厘清下列情况之作业程序及责任归属:
1、交易中或交易完成时发生通讯中断
2、偏离市场行情之差异
3、计算机软件不完备或限制
(三)电子经纪系统可能潜藏偏离市场行情之风险,故交易员在键入整数价格时应审慎为之。
(四)金融市场参与者不应利用扩大市场买卖价差或整数与小数之误植等,在电子经纪系统发生瞬间不明波动时以获取不当之利益。
(五)透过电子经纪从事交易,不应突发性撤销交易额度或利用策略性操作以误导市场行情。
(六)交易机构之管理阶层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XX从事电子化交易,并确保交易员对电子经纪系统与相关作业手册已充分了解。
四、经纪商告知交易对手名称
交易过程中,经纪商首先会向交易当事人报价,接着协商两造之交易条件,交易进行中经纪商会选择某一时点揭露交易对手名称,至于揭露之时点不一,端视交易标的或市场等特性而定。
以下概述揭露交易对手名称时应注意事项:
(一)经纪商只能于双方之交易当事人皆表达了强烈交易之意向,否则不应轻易揭露交易对手名称。
(二)经纪商就相关之交易内容应善尽保密之义务。
(三)交易员应于交易前事先告知经纪商,不愿与之承做交易之对手名称与交易商品。
(四)交易员如愿意与不同之交易对手承作差别价格时,应于交易前事先告知经纪商。
(五)经纪商应依客户之指示撮合交易并考虑客户之最佳利益。
(六)当交易当事人之一方不被它方接受时,经纪商当拒绝透露不被接受者名称。
(七)在拆款市场中,只有在拆出资金者接受拆入资金者之信用时,拆出资金者之名称才可被揭露。
(八)列举拆入资金者有权拒绝拆出资金者之情况如下:
1、拆出资金者要求短期拆出时,在未接到拆出资金者之入帐通知前,拆入资金者并不准备还款。
2、拆入资金者对拆出资金者并未核予交易额度,为避免对方提出对等之拆借要求。
3、拆出资金者被拆入资金者之高阶管理阶层列为拒绝往来户。
五、过水交易
(一)所称过水交易:
意指交易双方自行或透过经纪商敲定交易条款后,交易之一方碍于特定因素(如逾越交易额度),无法依约履行义务,此时该交易当事者或经纪商,会在市场上寻找第三者(须有交易额度)以取代该无法履约之交易对手,以顺利完成交易。
(二)由于过水交易会占用到交易对手之额度,故交易员应遵循公司政策,并事先取得高阶管理阶层之授权核准,方得允诺经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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