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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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导论
●知识产权
◆含义P3: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商业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该定义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
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
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是指法律对它所要提供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
◆特征:
(注意同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相区分)
①专有性:
也称独占性、排他性,要求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同一性质的知识产权并存,权利人独占地享有知识产权利益,未经权利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利用其智力成果。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其一,权利的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是绝对的,相同的智力成果只能依法产生一项知识产权,只能有一个权利人;其二,利益的专有、排他,只有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能够行使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行使该项知识产权。
②地域性: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之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当然地受到保护。
③时间性:
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其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
◆性质P15: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
私权,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私人权益。
《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这种私权包括两方面内容:
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
《民法通则》的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三节就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被各国所认同。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共性与差异。
知识产权与物化、外化表达的有体物(或称有形物)发生关系。
◇与物权的共性:
①都属于财产权;②都具有对世性,即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
③都具有公示性,除著作权的产生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外,其他知识产权的产生均需要到国家机关进行登记,而后公告;④都是独立处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
◇与物权的区别:
①客体(标的)不同;
物权:
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知识产权:
知识的构造或信息的集合,具有非物质性、知识性。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⑴在排他性上,物权绝对排他;知识产权在占有上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点。
⑵物权客体本身有形损耗、损毁灭失;知识产权具有永存性。
⑶对知识产权的客体,不会发生有形的交付。
②绝对性(对世性)强弱不同;
物权:
在排他性上,物权绝对排他。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体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对权利人占有、拥有知识产品的同时,不妨碍其他人也占有使用相同的知识产品。
③法定保护期限不同;
物权:
没有期限上的限制,是永久的。
知识产权:
只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享有专有权,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归于消灭,知识成果成为公共财富。
④作为财产在量的规定性上不同;
物权:
按照政治经济学的有关理论,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物的价值量;
知识产权:
(“用”)根据知识产品被社会利用的范围和程度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量,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量取决于权利的利用。
权利利用次数越多,范围越广,其价值量越大。
⑤权利内容不同;
⑥权利的地域性之别。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只在取得果地域范围内受法律的保护。
◆类别P13:
(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种分类方法是以对知识的消费方式为标准划分的。
(二)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这种分类方法是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
◇概念:
广义的知识产权主体:
指受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
狭义的知识产权主体:
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是国家。
既可以是本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
◇特点: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通过转让实现,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使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可在不同地域分享利益。
“创造——传播——使用”,实现权利价值。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奉行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客体:
◇概念:
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的构造,不受有形物的限制,但须借助有形物体现。
◇类别:
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和工业技术(包括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
工商业标记,包括商标(含服务商标)、商号、原产地标记、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等。
◇特点(注意:
与物权相区别):
①知识性(无形性、非物质性):
知识须借助一定的有形物质载体来外化(或称物化),以供人们掌握和了解。
相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可以用不同的物质载体来表达。
②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志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即提出前人未提出的问题,解决前人未解决的问题。
作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想要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具有创造性。
③公开性——知识产权赖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只有向社会公众公开,让公众能够知悉和了解,才能取得知识产权,受法律的保护。
④可复制性。
任何一个知识产品都可以通过物质载体制作多份,可以同时满足不同人的需要。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一)知识产权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知识产权法地位,指知识产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不同的看法:
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属于综合性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知识产权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结果,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1、立法体例:
编入民法典;单行立法;编纂专门法典。
2、我国民法典是否接纳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且含有程序法及公法的规范内容以及其权利范畴变动不居。
因此,我国主张知识产权“入典”,在民法典做一般原则性规定,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第二编著作权法
●著作权
◆含义: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特征(同专利权、商标权相区分):
权利主体广泛;反映与作用的领域不同;权利客体广泛;权利内容丰富;权利产生独特;权利可以分割;权利限制较多;权利时间较长。
●著作权法的含义: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的客体(对象)
◆作品
◇含义: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构成要件:
①作品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②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性;
③具有独创性——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具有个性的表达形式;作者创作行为独立性的要求,不是作品思想内容的独创性。
作者通过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的个性和特点。
④具有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注:
哪些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要以法律规定而定;
1、小说、诗歌等法律明确规定受保护的文字作品;2、独立列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戏剧作品、歌曲的音乐作品;3、法律明确规定一些不受法律保护的,违禁作品、时事新闻;4、是否受保护要由司法机关依不同情况确定的边缘课题——电话号码簿
二、口述作品
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并非所有口头语言均是口述作品,
其要件:
1、即兴创作,一般发生在公众场合;2、表达形式为口头语言;3、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一)音乐
1、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其以旋律和节奏为表达形式。
2、文字作品作为歌词时,属于音乐作品
(二)戏剧作品
1、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其本质在于戏剧性,基本价值在于可演性,与文字作品不同。
2、是供演出用的剧本而非“整台戏”。
(三)曲艺
1、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2、是供表演用的脚本。
(四)舞蹈,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人体动作的艺术。
供表演的舞蹈动作设计,包括舞蹈表情、舞蹈节奏和舞蹈构图三个要素构成。
区分:
舞蹈作品的创作者与表演者;舞蹈作品与其录制品。
(五)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供表演的杂技动作设计。
总结:
该类作品都是表演艺术作品,都与文字作品有一定的重叠或从属作品,但这里的文字作品归入音乐作品或戏剧作品。
这些作品相互间也有重叠,重叠后的作品的归属应具体认定,一般应归入戏剧作品。
作为综合的艺术作品,都是表演的艺术,但作品形式中并不包括对作品的表演。
四、美术作品、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纯美术作品:
鉴赏和收藏价值实用工艺品(工艺美术品):
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统一实用工艺品(工艺美术品)的保护。
(二)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具有物质产品和艺术创作的双重性。
指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及附加其上的艺术装饰,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及模型,也不包括建筑材料及建筑方法。
建筑作品是属于科学作品与艺术作品之间的边缘客体。
五、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创造性的体现:
光、影、时机等因素的选择与把握。
具有艺术性和文献性才受保护。
六、影视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保护的对象——是拍摄完成的整部影片而非电影剧本。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做的作品:
指有诸多作者共同创作并以拍摄电影的步骤制成的电视片或原创性录像,不包括简单复制的录像。
七、图形及模型作品
(一)图形作品,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工程设计图,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作为建设或施工依据的工程物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
产品设计图,以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生产的产品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
地图,客观反映地理、人口分布、矿藏实况,并为人们识别方便而具有指示性和艺术性的图形。
示意图
设计图受版权保护主要在其外观,不在其技术内容。
(二)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如:
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模型作为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由某社会群体(国家、民族、区域)创作出来的并相传于民间的供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舞蹈、建筑、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其特点:
民族性(集体性);延续性;作者不明确性。
九、计算机程序
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作为文字作品
其权利内容: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出租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作品的思想;
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依宪法和出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三、公共文件,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法律文件和国家机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但官方文件的私人译文可受到保护;
四、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新闻综述、分析评论作品除外;
五、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主体◆作者
◇含义: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条件:
作者必须是自然人;作者必须具有创作能力;作者必须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
作者的创作活动必须产生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分类:
事实作者——自然人作者。
法定作者(拟制作者)——单位视为作者,享有全部的著作权。
单位作者◆单位作者的构成条件,即法人、其他组织可作为作者的条件:
①创作活动由单位主持;②创作代表单位意志;③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著作权人
◇含义:
指作者以外的,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享有全部或者部分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类型:
①因著作权的继承、受遗赠而获得著作权的人;②合同约定而取得著作权的人;
③依法律直接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人。
●几类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演绎作品——派生作品,是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其一,就著作财产权而言,须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其二,就著作人身权而言,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三,第三人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时,应征得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演绎作者依照约定行使著作权就不会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其条件为:
1、主体条件:
两个以上;
2、共同创作;
共同创作的合意(意愿、计划和分工)+共同创作的事实(创作过程上有各合作作者共同完成,按合作创作的意志表达共同的思想和感情,相互协作、按照分工协调统一的将合作作者的思想感情表达于作品)直接创作不等于亲自执笔
3、各作者各自完成部分有机构成的整体作品。
该条件是从作品形成的基础、过程和结果三方面来衡量的缺一不可的条件。
共同创作的愿望是基础;
分类:
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条例9条
原则上合作作者共有(整部作品),其行使须协商一致。
可分割的作品在共有的基础上,各合作作者独立享有其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汇编作品:
选择、汇集、编排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而形成的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种类:
1、作品与作品片断的汇编,集合作品;2、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事实作品。
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关系
1、是否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不同。
2、是否参加这个作品的创作活动不同。
3、著作权的归属不同。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汇编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对该部分享有著作权,但单独使用时不得侵犯汇编人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作品:
依照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或要求而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
1、受托人创作受委托人特定要求的约束;2、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7条
1)协议优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法定补充——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享有何种权利?
司法解释:
12条
按照著作权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含义:
公民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工作任务:
公民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履行的职责,包括本职工作或单位交付的临时工作任务。
条件:
1、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作者单位的特定工作任务,不是作者的自由爱好和兴趣。
2、创作所表达的是作者自己的思想和情感,不同于法人作品。
3、从事创作的公民与所在单位有劳动关系。
分类:
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1)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物质技术条件:
该法人或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
2)法律、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
3)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3条规定职务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但是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和2年的专有使用权。
2)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作者只享有
署名权及获得奖励。
注:
条例12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执笔作品的权利归属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构成单位作品的情形),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
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此情况可发生在执笔人履行职务中,但又不以职务作品对待。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是由本人署名的,著作权属于本人,不是执笔人。
◆自传体作品的权利归属
1、自传体作品是指主要以自传者提供的事实、材料和线索进行创作的,通过第一人称叙述,由该特定人署名并运用文学描写手法创作的作品。
参与创作的人包括执笔人、整理人、自传人等。
创作可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自传人自述,有执笔人进行文字加工、整理。
另一种情况由自传人自述其经历,有其他人依据其自述资料在结构和表现形式上进行创作,实际上由自传人与他人共同完成创作。
2、自传体作品的特点:
1)通常多以第一人称叙述“我”;
2)题材具有特殊性,真实反映传主的思想情感生活和经历,体现传主的思想认识和意志;
3)传记书稿经传主修改或审阅认可,自传体作品不一定是传主独立创作的;
4)通常情况下,由传主一人署名,若传主与写作人有约定,可由二人共同署名;
5)由传主承担自传体作品出版后的舆论评价和社会责任。
3、权利归属:
1)前述第一种情况下,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自传人。
2)前述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的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作者隐去姓名,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真实姓名的作品。
相关当事人无法从通常的途径了解到作者的身份。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其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美术作品等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
1、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在法定保护期内,将其作品的载体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作品,包括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
2、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是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原则上归软件开发者,特定情况下以其所属作品的类型依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
依法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具体包括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由何人公之于众的决定权。
公之于众:
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发表权的特点:
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
发表权通常与其他财产权的共同使用性;
发表权通常由作者行使,也可由他人行使;
发表权行使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受第三人利益的限制;
发表权是有期限的权利。
(二)署名权:
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其含义:
1)作者对在其作品上署名的决定权;
2)作者具有署名的资格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其作品上署名;
3)作者对其署名的维持权。
(三)修改权:
作者依法所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原因:
作者的思想、感情、观点会发生变化。
注意: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歪曲:
指故意改变作品的事实或内容;
篡改:
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曲解作品。
注: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
为教学目的不得已对作品的用词、用语的改动;
为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转或为版本升级而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必要改动;
为建筑物的扩建、改建、修缮等而对作品进行的改动;
被许可使用人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载体的尺寸、大小的改动;
按照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或按照诚信原则不得已对作品进行的其它改动。
◆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
含义:
又叫重制权,再现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狭义:
不增加创作内容的再现时为复制。
多数国家
广义:
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同一作品。
(二)发行权:
含义: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性质——著作权
发行的方式——出售、赠与
“发行权穷竭”(首次销售)原则:
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著作权人即失去了对该原件或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自由地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三)出租权:
含义: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权利对象:
视听作品(或制品)、计算机软件。
注意: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软件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四)展览权:
含义: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权利对象: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人享有。
(五)表演权:
1、含义:
公开表演作品(活表演或者现场表演),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机械表演)的权利。
2、表演:
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读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
注:
公开演出是指包括公开上演、公开演唱、和公开演奏三部分。
3、表演方式:
现场表演:
机械表演:
将现场表演用转播设备直接进行播放或者将录制下来的现场表演再通过录音机等技术设备向公众播放。
4、与“表演者权”的关系:
(六)放映权:
含义: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影视作品等的权利。
再现的是作品而非表演。
(七)广播权:
含义: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注意:
我国广播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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