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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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doc
宁远县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县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处置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和救助体系,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药械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确保人体用药用械安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下同)的人数在10人以上。
(2)同一批号的药械短期内引起3例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县区(其中包括我省)因同一药械发生Ⅱ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1.3.2重大(Ⅱ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的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
(2)同一批号药械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2个以上县州因同一药械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1.3.3较大(Ⅲ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的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
(2)短期内1个县州内2个以上县县区因同一药械发生Ⅳ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1.3.4一般(Ⅳ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的人数有2人。
(2)其他一般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Ⅲ级、Ⅳ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Ⅰ级和Ⅱ级药械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按照《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股学处置的原则,开展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一名办公室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职责:
指挥、组织、协调全县Ⅲ级、Ⅳ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药械安全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设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药械稽查工作的副局长任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股、县食品药品检验所等股室(队所)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抽调县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参与工作。
职责:
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及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负责县应急指挥部会议的组织和工作督办;编写县应急指挥部工作动态和日志;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组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Ⅲ级、Ⅳ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措施和程序,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县卫生局:
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将发现的药械安全突发事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后,所在县、县区(管理区)卫生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安排指定急救机构,对所需的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并统计、通报救治情况。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负责预防免疫接种的不良事件收集、分析、上报等工作,并及时与同级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部门进行沟通,负责组织实施发生突发性群体预防免疫接种不良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流调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配合开展对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负责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涉嫌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引起的突发事件进行查处;维护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
保证处理药械安全突发事件所需的必要经费。
县教育局:
协助对涉及学校的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实施控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培训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所需急救药品及其它物资和伤病员的紧急运输任务。
县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召开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新闻发布会。
县广播电视台:
协助做好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2.4专家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组织县内药学、临床医学、药理毒理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生物工程学、公共卫生管理学、法学、心理学、材料学等方面的专家设立县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
3.监测、报告和预警
建立健全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监测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药械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尤其是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械安全监测工作,通过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药物滥用监测系统、投诉举报系统以及检验监测机构收集汇总药械安全信息,监测潜在的药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3.2报告
3.2.1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药品检验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3.2.2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对事件进行核实和研判,属于Ⅲ级、Ⅳ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的,立即向县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2.3报告内容
药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内容:
事件的名称、性质,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所涉及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已经采用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进展报告内容:
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Ⅰ级、Ⅱ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内容:
事件起因、应对等方面的分析,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类似事件防范处置的建议等。
3.2.4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可采取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
3.3预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对行政区域内药械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分四级预警,分别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表示。
一级预警:
可能发生Ⅰ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发生Ⅱ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二级预警:
可能发生Ⅱ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发生Ⅲ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级预警:
可能发生Ⅲ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发生Ⅳ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级预警:
可能发生Ⅳ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由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3.2一级、二级预警措施
按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3.3.3三级预警措施
发布三级预警后,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准备,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2)对事件动态监测、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
(3)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药品警示,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股学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3.4四级预警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三级预警措施制定四级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4.2先期处置
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患者救治、舆情应对、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控制、事件原因调查、封存相关患者病历资料等工作;根据情况在本行政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对相关药品进行抽验,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4.3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按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4.4Ⅲ级应急响应
(1)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收集每日工作信息,编发《工作动态》;
(3)根据患者救治情况,协调派出医疗专家赶赴县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4)根据事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县指导处置;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况赶赴县现场指挥;
(5)对县和事件所涉及药械生产企业均在我县的,及时向相关县、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及时通报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其他县县,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汇报;对县在我县、事件所涉及药械生产企业在外省县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并通报相关药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县在外省县,事件所涉及药械生产企业在我县的,及时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同时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6)核实引发事件药械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药械进行监督抽样和检测检验。
(7)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8)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用药用械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5Ⅳ应急响应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制定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4.6信息发布
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根据事件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措施。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确定是药械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确定为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尽快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5.2总结报告
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和事件涉及药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处置总结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全县县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6、监督管理
6.1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药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常识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应对防范能力,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6.2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药械安全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在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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