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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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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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第一部分案例
1、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
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
2、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
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6年的工龄,上个月在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不同意,说不属于工伤,请问该如何定性呢?
3、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2001年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
同年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
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
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
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
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
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4、退休人员反聘能不能认定工伤?
2001年10月29日,已满62周岁的何伯在酒店工作的时候,被前来吃饭的客人赵某打伤。
何伯提出进行工伤认定,但该酒店以“何伯到酒店工作时的年龄已达62岁,超出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为由,认为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故不应该进行工伤认定。
您认为如何呢?
5、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还能不能认定工伤?
郭某系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
1999年9月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988.74元。
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
而化工厂认为,郭某上班不是单位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即使认定工伤,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
郭某不服,诉诸仲裁和法院,您认为该如何判?
6、陪吃陪喝受伤算不算工伤?
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是否予以支持?
7、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钱某为谋工厂机修车间修理工。
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
要求钱某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设备。
钱某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转告车间主任,全某要求第二天就将故障设备修好。
车间主任对钱某说:
你不用听他指挥,你由我来安排工作任务。
并给钱某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务,而没有同意钱某去为全某修理设备,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全某的设备。
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
钱某回答,车间主任要求他先修别的设备,并说他听自己的车间主任的安排,要求全某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其车间主任谈。
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两人就撕打起来。
结果全某被钱某打成重伤。
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规定时间内,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不认定的理由有二:
一是全某所受伤害系由全某殴打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二是,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
因此,钱某所受伤害是违法行为所致。
钱某不服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行政复议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什么决定呢?
8、司机蓄意违章酿成事故算不算工伤?
袁某系启东某制针有限公司的汽车驾驶员。
2000年5月12日,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上海出差,当日中年1点50分,途经海门市海港公路长江水厂西侧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后经法医鉴定,袁某为4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后作出责任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2003年4月17日,该公司向启东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本单位司机袁某在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
同月24日,启东市劳动保障局作出认定:
袁某所受伤害属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工伤。
该公司不服该认定,申请启东市人民政府复议。
同年12月26日,市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原认定书。
而启东某制针有限公司仍不服,认为袁某造成的交通事故属蓄意违章行为,所以应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工伤。
为此,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其单位汽车司机袁某的工伤认定。
您认为法院该如何判?
9、上班途中违反交通规则算不算工伤?
某公司员工任某因早上送孩子上学,怕上班迟到便在某十字路口穿红灯,不幸被一辆汽车撞到,造成左腿骨折。
任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同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除外条款“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因为任某闯红灯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第6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鉴于以上事实,您认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如何处理?
10、7点上班,6点50分摔伤是不是工伤?
打工者汪发军早上6点50分来到公司工地,因上厕所掉进基坑受伤。
公司说上班时间未到,摔伤不属工伤。
当地社保局也说不属工伤。
汪发军无奈向当地县法院讨起说法。
那么,汪发军摔伤到底是否属于工伤?
11、上班时间上厕所算不算工伤?
何某是成都四通厂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声响过之后,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
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
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向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
武侯区和成都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
老人不服,就该认定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12、串岗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
吴设富原是丽水市俊达仪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
今年2月28日,吴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公司认为,吴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吴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
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的工伤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错误的,要求依法撤销。
而社保局认为,吴在上班时间、工伤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不属于蓄意违章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吴也称,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铆盖岗位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
那么究竟属不属于工伤呢?
13、仅凭门诊病历能不能认定工伤?
黄某原系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后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装卸工作。
2001年5月16日上午10时许,黄某在与同组人员装卸棉纱时,被从汽车档板滑下的一捆重44公斤的棉纱包打在背部,当场跌倒。
当天至市人民医院就诊,同日的X线摄片报告意见为:
“1、胸腰椎退变;2、T8-11椎体压缩性改变。
”当日门诊记载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并同时建议留观,休息两个月。
此后数日,黄某向服装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未果。
2001年5月,黄被扣除5天病假工资计35元。
6月,黄住院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腰4-5椎间盘突出症。
后因工伤待遇与服装公司发生争议,于2002年5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的申请。
仲裁委于6月10日书面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黄是否因工负伤进行认定。
8月23日,劳保局书面函告仲裁委认定黄某因工受伤。
服装公司知道后不服,申请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复议机关于2002年12月31日作出维持决定。
服装公司仍不服,以市劳保局为被告,黄某和集团公司为第三人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电动门致伤女工应否为工伤?
今年20岁的小杨是沭阳县一名普通的女孩,学校毕业后供职于该县A公司。
2002年10月的一天下午约13时20分左右,小杨和同事们陆续来到公司,还有10分钟就到上班时间了,而公司的电动门还没有打开。
不一会儿,门外就聚集了几十位公司职工。
眼看就要迟到了,心急如焚的小杨和几位同事一起上前企图将铁门拽开。
在几个人的努力下,门终于被拽开了缝隙,能容纳一个人进出,于是门外的同事一个个鱼贯而入。
进了几个人以后,门外有人喊:
再开大点,不然自行车进不去。
听到同事的喊声,好心的小杨继续使劲推门。
就在这时,电动门意外地动了起来。
让人吃惊的是,门不是向外开而是向里关,原本就站在大门缝隙之间的小杨还没回过神来,就被关闭的大门紧紧夹住了。
原来,先进了大门的职工小庄听到外面同事的喊声,出于好意跑到传达室内按动电动门按钮,谁知小庄按反了按钮,将“开”按成了“关”,致使小杨被门夹住。
见此情景,几名同事慌忙将小杨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小杨的右尺挠骨双骨折。
自己是为了上班不迟到而去拽门的,同事是为了想将门放开而按电钮的,如果公司有专职开门的门卫就不会发生这件事……年轻的小杨想了很多很多。
然而,摆在眼前的最现实的问题是自己的伤由谁负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小杨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认定自己为工伤。
公司负责人以小杨不是在公司规定生产时间和区域内受到伤害及她是擅自推动电动门而受伤为由,拒绝认定小杨是工伤,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2002年11月10日,小杨来到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求该局对自己致伤事故作工伤认定。
经过审查,2003年9月16日,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小杨为工伤的决定。
拿到一纸公文,小杨高兴极了。
但出乎小杨意外的是,A公司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裁决,一纸诉状将该局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小杨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A公司称,被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错误,理由是:
1、原告的大门虽无专职门卫,但开、关大门有明确分工,无任何不安全因素;2、第三人小杨不是在原告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受到伤害的;3、第三人小杨的伤残完全是自己擅自推动电动门造成的,其行为属“蓄意违章”,不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被告认定小杨的伤残为工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
而被告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辩称:
该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人的伤残是在原告日常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原告大门的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第三人推门行为虽然不当,但其主观愿望和目的是为了进公司上班,而不是原告所说的“蓄意违章”。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小杨也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被告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当维护。
15、因管理员工方式不当反受其伤算不算工伤?
小蒋是某金工车间主任,一天他看到员工贾某在上班时间撅着屁股抽烟,一气之下便踢了贾某一脚,未曾想贾某反戈一击,反腿一击,摔了小蒋一个狗朝天,事后检查还发现摔断了肋骨。
小蒋和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劳动部门该如何认定?
第二部分答案及解答
1、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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