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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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综合工作部 发布时间:
2012-12-25 发布单位:
综合工作部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冀中能源安字〔2012〕58号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部室: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1日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按A、B、C三级进行管理。
A级事故隐患标准由冀中能源集团制定,B、C级事故隐患标准由各子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冀中能源集团备案。
A级事故隐患为重大隐患和危害严重的一般隐患。
是指整改难度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矿级单位难以排除,需子公司指导、协助整改才能消除的隐患;以及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B级事故隐患为一般隐患。
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需要煤矿安排整改消除的隐患。
C级事故隐患为一般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区(队)能够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员参与,分级管理,逐级监督落实的原则,超前分析、预判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认真排查生产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单位要逐级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制定各级人员职责,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预判和隐患排查
第六条煤矿生产现场每一项重点采掘活动开始之前,必须提前分析该项工作可能存在的风险,预判其风险是否会造成事故,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控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第七条煤矿采掘场所主要设备安装、设施构建或者拆除,以及现场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要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分析预判可能发生的隐患和存在的风险,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防控
。
第八条各子公司每月必须对所属矿井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同时验收上月安排的有关工作完成情况,对隐患形成闭合管理。
并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发挥各职能部室专业指导、监督作用,总结上月工作亮点和不足,分析研究隐患发生、发展的规律,对重点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工作提出要求并进行安排布署。
保留排查、验收和会议记录。
第九条煤矿是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每旬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专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全面排查,并保留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检查人员签字的排查汇总记录。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安排整改消除和验收,验收结果要在矿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每旬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分析事故隐患发生的原因,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署下旬隐患排查及风险控制工作,保留工作记录。
第十条煤矿各井口或区(队)正职,对本井口或区(队)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每天组织对本井口或区(队)作业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并对班组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工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收集、汇总,每日将经过签字确认后的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结果向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班(组)长对本班作业范围内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工作负责。
每班至少进行三次隐患排查(班前、班中及班末),并带领全班人员随时发现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控制措施进行治理,不能够保证治理过程安全的,要及时向区(队)报告。
对于情况紧急,随时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本班又没有能力控制和避免的,班(组)长有权带领受事故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撤离,并通知可能受到威胁的其他区域人员进行撤离。
第十二条单人作业岗位和流动作业人员,随时对本岗位或作业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及时向跟班或值班区干报告情况,班后将隐患排查、治理结果报区(队)审核存档。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工作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专业,包括所有地区、所有工作过程、所有环节、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涵盖“人、机、物、环、技”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隐患治理和验收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按照A、B、C三级进行管理。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由子公司列入整改治理计划,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子公司安全副总、分管专业副总及相关专业职能部室主要领导负责督办。
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矿级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负责人为矿级单位负责相应专业的主管领导,子公司安全监察部、职能部室专业负责人负责督办。
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区(队)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落实,整改负责人为区(队)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煤矿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重大隐患的治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煤矿发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能够立即解决的,要按照规定,在保证治理过程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整改消除。
不能够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原则,即定预案、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限期整改消除。
第十七条A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子公司负责组织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B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负责组织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C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安全部门或职能科室负责组织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冀中能源集团对A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并对政府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所有隐患从排查、治理到复查验收,都要形成完整的闭合管理,并建立闭合管理档案(隐患台帐)。
第四章资料建档和报送
第二十二条冀中能源集团、子公司、煤矿、区(队)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记录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和隐患整改消除后的复查验收情况。
档案保存至少一年。
第二十三条煤矿班组每班必须把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风险预控情况报送区(队),由区(队)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归档,遇有重大情况须报矿的,要及时报送矿有关领导或调度。
第二十四条煤矿区(队)每天必须把本区(队)当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风险预控情况报送矿有关部门,由矿有关部门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归档,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送矿有关领导或调度。
第二十五条煤矿每旬必须把本矿当旬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风险预控情况报送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由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归档,并按专业传送到子公司相应的职能部室。
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送子公司有关领导,同时报冀中能源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每月25日之前,必须把所属矿井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风险预控情况,以及所属矿井采掘部署情况报送冀中能源安全监察部,由冀中能源安全监察部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归档,并按专业传送到冀中能源相应的职能部室。
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送冀中能源集团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冀中能源安全监察部要建立所属子公司A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控制情况档案,以及所属子公司各矿采掘部署情况档案,掌握各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情况,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虽有制度,但未按制度严格执行的,对公司罚款10000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未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对公司罚款10000元;对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罚款1000元。
第三十条煤矿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按规定上报的,A级事故隐患每条对子公司罚款5000元至20000元。
B、C级事故隐患由子公司制定处罚办法对煤矿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煤矿存在A级事故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消除的,对子公司罚款20000元至50000元;对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部室责任人罚款1000元。
B、C级事故隐患由子公司制定处罚办法对煤矿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未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的,每次对公司罚款5000元;对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部长罚款5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冀中能源集团所属各单位,地面危化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释权归冀中能源集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工作部2012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表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安全管理
1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符合法律要求进行生产的
2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3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4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5
特殊工种未经培训或未持证上岗的
6
下井带班领导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做到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
7
“六大系统”建设不能按期完工并正常使用的
8
未按规定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从业人员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不熟悉的
9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
10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能实现动态达标的
11
建设项目未取得开工指令擅自组织施工或未按照已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
12
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的
采煤专业
1
采区回采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
回采工作面没有两个安全出口,或者安全出口达不到要求,不能正常通风行人的
3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4
违规采用巷道式、高落式、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等明令禁止淘汰工艺采煤的
5
违规“剃头开采”的
6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没有进行加强支护的
7
采煤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的
8
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过老巷、初采、末采等情况未制定专门措施的
9
采煤工作面支架完好率<90%的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
掘进专业
1
采区掘进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3
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安全措施的
4
掘进工作面锚梁网支护锚索不跟头的
5
掘进工作面迎头10m内的支护,爆破前未进行加固的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表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掘进专业
6
维修巷道多茬作业或不按先加固后维修程序作业的
7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
通风专业
1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2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
3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4
矿井通风困难,总风量不足、风阻超标、风速超限的
5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或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6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无专用回风巷的
7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的实际供风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或低于配风计划的
8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的
9
采区的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
10
局部通风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的
11
局部通风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三专”、“两闭锁”,或者闭锁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12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13
随意拆开风筒或者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的
14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撤人、停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15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6
排放瓦斯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专门措施的
17
瓦斯超限作业的
18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9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现象的
20
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认定未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
22
未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或采掘工作面未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行瓦斯抽采的
2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企业瓦斯抽采能力评估基本标准》建立防突机构或人员配备不足的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表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通风专业
2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5
未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26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7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继续组织生产的
2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
2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30
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31
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防尘系统不健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2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33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4
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或维修调校不符合要求,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5
爆破作业躲炮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不设警戒的
36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或放炮停电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37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机电专业
1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
2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两个回路供电,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3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矿井一回路停止供电,另一回路不能担负全部负荷的
4
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5
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6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7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8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表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机电专业
9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瓦斯抽放泵站、安全监控系统供电线路单回路的
10
矿井无供电设计或“三大保护”不起作用的
11
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压力管道等安全装置不齐全、失灵或未定期进行试验的
12
爆炸危险场所、要害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
13
井下局部扇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供电的
14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
15
煤矿(矿井)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井下使用明火明电照明;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的
16
井下带电检修作业的
17
皮带机未安装综合保护或失效的
18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运输专业
1
瓦斯突出矿井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2
煤矿(矿井)斜井提升时,有“扒、蹬、跳车”行为,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违规乘坐皮带、刮板机的
3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试验的
4
煤矿(矿井)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5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置各种保护装置,未按规定检修试验,存在保护和机械制动不可靠等不具备安全条件运行
6
煤矿(矿井)新安装的防坠器未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就投入使用的
7
斜巷运输未按规定安装设置、使用防跑车和防跑车防护装置的
8
巷道坡度超过千分之七人力推车的
9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地测防治水专业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2
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3
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表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地测防治水专业
4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5
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6
未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
7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8
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
9
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开采水淹区下废弃的防隔水煤(岩)柱没有彻底疏放上部积水而顶水作业的
10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没有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的
11
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1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高开采上限和超层越界开采的
13
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4
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的;工作面开采前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的;未执行“不评价、不验收、步治理、不回采”程序的
15
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方针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探放水钻机、专门探放水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16
探放承压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未安设孔口安全套管或套管下放深度不够或不使用高压闸阀的;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
17
井下防治水工程没有专门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18
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没有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且底板方向的钻孔少于3个的
19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地面危化企业A级隐患标准表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总体布局
1
危化品生产、储存区域及周边设施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
在有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4
车间、仓库、员工宿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或消防疏散通道不畅通,消防器材设施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无专人维护、管理的
生产装置
5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6
危险性作业场所及设施无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置通风、泄压、防爆、阻火、消除静电、自动报警等设施的
7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非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仓储储存
10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
11
易燃易爆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2
易燃易爆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
13
液氨、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和防超装等安全设施及附件,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和更换;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未设置报警装置的
14
剧毒化学品未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无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未定期检测的
地面危化企业A级隐患标准表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特种设备
1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压力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验的
安全管理
16
新、改、扩建设项目未进行“三同时”审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17
单位没有建立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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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中 能源 集团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 排查 治理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