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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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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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奖惩条例
《职工奖惩条例》修订说明
医院《职工奖惩条例》(试行),经过广泛、认真讨论,吸纳了切实可行的意见,于2010年12月25日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全票票决通过。
现打印成册,印发给全院职工,人手一册,作为职工行为规范。
职工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条为激励全院职工争先创优、多做贡献,努力造就一支医德医风高尚、业务技术精湛、服务质量一流的高素质的卫技队伍,全心全意为病人做好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政策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程序
1、科室提出奖励建议并提供有关资料;
2、有关职能科室审核;
3、院督查小组或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奖励标准;
4、重大奖励事项由院务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患方的无理取闹、不合理要求,能够耐心解释、妥善处理,视情节每次奖励当事人10~20分。
2、收到患方表扬信、感谢信每封奖励当事人2分;锦旗、镜匾的每面奖励当事人4分;登报(刊)表扬的依据级别县、市、省分别奖5分、10分、15分。
3、退“红包”、礼品的每次奖励2~10分,主动将“红包”交到病人住院部账户的奖励5~20分。
4、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每次奖5~20分;事迹突出的每次奖10~50分。
5、各种竞赛活动优胜者,发给证书和奖品(奖金)。
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院内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6、凡因病人无理取闹,为了维护医院声誉的职工,受到委屈的,每次奖1~10分。
7、观察病情细致,为抢救生命赢得时间,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每次奖2~20分。
8、医疗、基层防保等专业工作经县局年终考核评比列全县第五名,若每上升一个名次,奖励200元;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每项次奖励500元。
9、科研成果获得政府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省级分别奖五万元、四万元、三万元;市级分别奖励一万元、五千元、四千元;县级分别奖励四千元、二千元、一千元。
10、获市政府自然科学论文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奖励二千元、一千元和五百元;获县政府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奖励一千元、五百元、三百元。
被省级以上专业杂志(科技源期刊)正刊登载的学术论文,全额报销版面费,并按稿酬给予同等奖励;北图核心期刊论著类每篇另奖二千元;“中华”系列杂志发表千字以上论文,每篇奖五千元。
论文被院内论文汇编采用的,奖励二百元。
11、引进的新技术、新项目填补院内空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被院部评为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三千元、二千元、一千元。
社会、经济效益突出或获得省、市新技术、新项目引进奖的给予重奖。
12、先进工作者及其它各类先进个人的,发给证书和奖品(奖金)。
13、年度先进集体或单项先进发给奖状和奖金。
14、在各级检查中获得名次的,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科室2000元、1000元、500元,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科室500元、300元、200元,院内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科室300元、200元、100元。
15、积极准备院内讲座,选题、讲稿得当,讲座被院部评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16、积极撰写新闻信息稿件,凡被国家、省、市、县级报刊、电台、电视台录用稿件,均按稿酬同等奖励,获奖或头版头条稿件,按稿酬的2倍奖励,凡一稿多用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作者为多人的,按一人次给奖。
凡被录用的各类科普稿件,按每篇2分奖励。
17、坚持原则,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的,使群众和集体生命、财产免受损失,视情节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事迹突出的给予重奖。
18、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9、工作中主人翁意识强,处处精打细算,增收节支,成效显著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20、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院督查小组或院务会讨论决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21、职工加班,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统计,年终由院部统一奖励补助。
22、其他未尽事宜,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以上奖励分均为精神奖励,开红色单,记入个人业绩台账。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12月25日
职工处罚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章、规范制订。
第二条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坚持依法治院、制度化管理、民主化办院,不断深化医院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为实现医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本条例的确定权、解释权和修改权均在院委会、工会委员会,待职工代表大会成立,交职代会审议。
第四条本条例的适用对象:
全院工作人员(含借用人员、聘用人员、临时工)。
第五条每月个人业绩台账总分为100分,减分在个人业绩台账上反映,扣款在奖金中扣除。
第六条违纪处罚的种类及执行程序
一、违纪处罚的种类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院内通报;
3、扣减业绩分:
全年科室和个人业绩分均为1200分,科室实得分低于1080分,个人实得分低于1140分,黄色单分值超过20分(含20分),当年不能参加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的评比。
4、待岗;
5、低聘一级或推迟一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6、党纪政纪处分(按组织程序办理)。
二、违纪处罚程序
凡认定属违纪违规行为,由科室或各职能部门通知当事人作口头或书面检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黄色单”(个人“黄色单”扣分每分为5元)。
1、科室自查发现的问题,如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由科室处理;需要移交院部处理的,则由科室以“白色单”向有关职能科室提出;
2、院领导及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被他人检举揭发的问题,由各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
3、对违纪事件的查处:
凡情节轻微,影响不大扣分在20分以下的问题,原则上由各职能部门直接出具处罚通知单;如情节较重,有一定影响扣分在20分以上或需要在全院通报批评的,由职能部门报院督查小组讨论决定;情节严重的,报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违纪处罚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职工的违纪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认定错误的情节、性质,并严格对照本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切忌主观臆断。
2、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罚是手段,教育是根本。
处理违纪职工要实行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帮助职工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3、依法治院、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人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都必须受到严肃处理,不存在不受制度约束的特殊职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
第八条迟到。
上班时间必须提前或准时到达工作岗位,否则作迟到处理。
1、迟到15分钟以内,每次扣当事人2分;
2、迟到15~30分钟,每次扣当事人4分;扣科室1分;
3、迟到30~60分钟,每次扣当事人8分;扣科室2分;
4、迟到大于6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5、因迟到而造成后果,视情节另行处理。
第九条早退。
参照第八条处理。
第十条串岗脱岗。
参照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旷工。
凡请假都要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超假,或迟到、早退、串脱岗一小时以上,以及新调进人员逾期不报到的均按旷工处理。
旷工者除要写书面检查、停发工资外,还要给予以下处罚:
1、旷工≤1天,扣当事人10分,2天扣20分,≥3天扣40分;扣科室2分。
科室未及时上报扣科室5分,同时扣主要负责人10分;
2、旷工≥3天,除扣分外,还要作相应行政处罚。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4、病假当月超过25天,事假超过15天,扣发当月奖金。
事假每天扣款10元,临床科室返还给科室带班人员。
第十二条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分,扣科室1分;上班干私事,私事是指上班时间洗衣服、买菜、修理私人物品、带小孩上班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包括从事第二职业,如有发现,经教育不改的,扣当事人2分,扣科室1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衣冠不整,未佩带胸牌;或穿高跟鞋,戴手饰,操作时不戴口罩,诊疗场所抽烟,酒后上班,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分,扣科室1分。
穿工作服去食堂、厕所、出医院大门,扣当事人l分;扣科室1分。
第十四条凡因不服从管理和调配者,无理取闹并影响工作的,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10~20分,科室隐瞒不报造成后果的扣科室1~2分,扣主要负责人5分。
严重者给予停职检查,直至纪律处分。
职工之间闹无原则纠纷,无事生非争吵、谩骂、斗殴,或无中生有诽谤诬陷他人、挑拨离间、起哄闹事等行为,单方或双方各扣10分,如发生后果由打人方承担全部责任。
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停职反省,在此期间,停发工资。
如仍无悔改表现,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第十五条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擅自调班、代班者,或未履行交接班手续擅自下班者,除批评教育外,扣当事人lO分;对因此而引起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十六条各类会议(含集体活动)应出席而无故缺席者,每人每次扣2分。
科室负责人未及时传达院部会议精神者,每发现一次扣10分,由此而造成后果者,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成员离开本镇外出需向医院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科室负责同志外出1天以上(含1天)、调休均需向分管领导请假,科室主要负责人(含副职主持工作的)离开本镇外出必须同时向医院主要负责同志报告,院办公室登记,违者每次扣5分。
第十八条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平时对劳动纪律不强调、不教育(以会议记录或调查为凭据),致使分管范围内的科室劳动纪律松懈,在一季度内发生因劳动纪律而被查处五人次以上的,扣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5分。
第十九条凡院部要求考核记载的各项软件要及时、准确无误按时记载上报,逾期不记、不报,扣科主任、护士长各2分,扣科室1分。
第三章职业纪律
第二十条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毕业后三年(2个考试周期)内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否则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医疗服务中,凡因对病人服务态度不好而发生医疗纠纷,每发生一次,扣当事人2~10分,扣科室l~5分;如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写书面检查给予院内通报外,按损失的全额赔偿;态度不好拒不认错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挑拨医患关系,制造矛盾纠纷,有损医院声誉和工作人员形象的,扣当事人l0~30分,造成后果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职务之便“搭车开药”或开其它医疗用品、“搭车检查和治疗”的处罚:
1、当事人写书面检查,并通报全院;
2、扣当事人10分,并处以收10倍的罚款;扣科室1~5分。
第二十三条对收受“红包”或礼物的处罚:
1、对于患者举报的时间、地点、数额、具体情节事实清楚,本人拒不承认的,医院将组织走访当事人经治的十位患者,若有三人以上反映当事人有收受行为的,即按收受处理。
2、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被患者举报有收受红包行为(时间、地点、数额、具体情节),事实清楚,本人拒不承认的,按收受处理。
3、凡暗示、索要“红包”和物品的,一律从重处罚,如病员或亲属举报以上问题,一经查实,医院免收该病员在医院的一切费用,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按市卫生局关于收受“红包”的处理规定执行。
5、如当事人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认错,退回钱物,可减轻处分。
6、病人馈赠钱物,难以推辞,当事人将钱物在两日内主动交给院部或患者的住院帐户的,不构成违规。
7、向病人家属索要吃请,发现一次扣参与人5分。
第二十四条凡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私自索要和收受“回扣”、“好处费”、“感谢费”、“赞助费”、“手续费”、有价证券等据为己有或集体私分的;向病人推销药品、保险、保健品或利用处方权、检查权私自收取厂家或单位所给予的提成费、宣传费、开单费等,一经查实,视同收受红包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向病人或亲属直接收取各种费用不入帐或少收、漏收诊疗费用的,一经查实,清退全部多收款项和补交少收、漏收费用,扣当事人20~30分,并处以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凡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接受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公费娱乐活动的,一经查实,退出所收礼品,扣除当事人10~20分。
给医院造成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还要给予损失的30%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低聘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必须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和规定,做不到每次扣当事人10~30分,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
故意购入或代销伪劣产品,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除自己负责处理产品外,应赔偿全部损失,并给予损失的30%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开支的发票,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动用集体物资到私宅进行装修或建造房屋的,除退出有关费用外,并处以5倍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严禁各科室以任何借口擅自向药品、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索要、收受用于内部活动的各种赞助费、好处费、辛苦费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所得外,同时扣责任人30~50分。
第三十条凡利用职务之便坐支、挪用公款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未经领导批准,以科室或个人名义对外签订与医院有关的经济、劳务、技术合作、科研等合同的,扣除当事人10~20分和当月奖金,并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科室未经院长批准都无权使用发票。
凡经批准使用发票的科室必须加强票据的管理,严禁乱开票据,杜绝转让、出卖和伪造收费票据、回笼、串开票据、一票多用等情况的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当事人20~30分和1~2个月的奖金,由此引起的后果当事人自负,并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财务规定,巧立名目,私自将财务收入通过不正当渠道转入科室集体私分或据为己有的,一经查实,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严禁私自收费上腰包,如发现扣当事人30~50分,并以私收费用的4倍罚款,扣科室5分。
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由当事人出面处理,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给予技术职务降聘(相应降低工资)。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给予如下处罚:
1、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者一律开除公职;
2、未经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假放环、假结扎、非法摘取节育器、非医疗性的胎儿性别鉴定,私自外出接产、人流等,违反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待岗,直至开除公职,实行一票否决;
3、当事科室负责人同时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为谋取私利,收受其他医院介绍费,私自将本院能够诊疗的病人介绍到其他医院检查、治疗、住院的,一经查实,没收全部所得,扣当事人20~30分。
第三十七条全院各业务科室和医务人员在院内任何时间的医疗活动,均需纳入医院统一管理,凡违反规定,私自外出会诊、手术的,一经查实没收全部所得,并扣30~50分,通报全院;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和医疗差错、纠纷、事故等由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降聘半年至一年的职务(相应降低工资)。
第三十八条开假诊断书、假证明、假报告者,一经查实,本人作书面检查,通报全院,扣10~30分,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由个人承担,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停止处方权3~6个月。
第三十九条对外体检一般由医教科统一安排,对科室或个人利用职务、工作之便私自对外联系体检、安排人员外出参与体检,一经查实,没收全部所得,并扣当事人l0~30分。
第四十条任何科室或个人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病人及家属推销一次性医疗消耗用品和各类卫生用品,违反规定,没收全部所得,并扣10~30分和2~5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不得自销各种药品和试剂,违反规定,一经查实,没收全部所得,并扣当事人20~30分和2~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麻醉药品,必须按规定管理使用,违者扣当事人10~20分。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医疗差错、事故的处理
1、责成当事人检查。
一般差错当事人在科室作口头检查;严重差错当事人作书面检查并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2、行政处罚或处分。
一般差错扣1~10分;严重差错扣11~20分,技术事故视等级扣30~50分;责任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隐瞒差错、事故不报或拖延、阻挠调查处理的,扣当事人10~30分,对弄虚作假者从重处罚。
3、责任人经济赔偿。
责任性差错、事故主要由责人承担经济损失;技术性差错、事故承担损失总额的50%;责任人超过1人时,承担份额视责任大小确定,第一责任人承担总额的50%以上。
个人承担经济赔偿数额:
技术性事故及差错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责任性事故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或重大影响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医疗质量
1、出院与入院诊断符合率≥95%,每降低1%扣科室5分;
2、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每降低1%扣科室5分;
3、主要诊断选择正确率100%,每降低1%扣科室5分;主要诊断错误或明显依据不足,每例扣当事人和上级医生各10~20分;治疗方案错误,每例扣当事人及上级医生10~20分,并承担相关后果;
4、临床主要诊断与病理诊断符合率≥95%,每降低1%扣科室5分;
5、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88%,急诊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85%,每降低1%扣科室5分;
6、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每降低1%扣科室5分;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每上升0.5%扣科室10分;
7、违反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每例扣当事人及上级医生20~30分;
8、医患沟通制度执行不到位,每例次扣当事人5分,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9、无指征使用药品、多种同类药品重复使用、非病情需要联合使用药品超过五种、按规定需要批准后使用的药品没有履行批准手续、“药占比”超标,每例次扣当事人或诊疗组10~20分,并承担相关后果;
10、门诊病历合格率≥90%,每降低1%扣科室10分;门诊日志齐全、规范。
登记不全每人次扣1分,漏登记每人次扣2分;35周岁以上人群门(急)诊首诊测血压率100%,漏测每人次扣1分。
门诊病历不合格每份扣当事人2分;无观察病历扣当事人10分;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1l、处方书写合格率≥98%。
每降低1%扣科室5分,发现一张不合格处方扣当事人1分;
12、各种申请单合格率≥90%,每降低1%扣科室5分;对疑似肝炎、霍乱、结核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和肿瘤、高血压、糖尿病、农药中毒等非传染性疾病开出的申请单上应注明被检查人的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每份不合格申请单扣4分;
13、住院病历甲级率≥90%,每降低1%扣科室10分;无丙级病历。
乙级、丙级病历每份分别扣当事人100元、300元,主诊医生100元、300元,科主任100元、300元;
14、住院病历、入院录、病程记录等医疗文件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习生、进修生及试用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上级医生必须48小时内审阅签名,主任查房记录主任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审阅病历并签名,病人出院有出院小结,急危重病人随时查房,一项做不到扣当事人2~10分;
15、诊断不明首程录不讨论,扣当事人及上级医生10分;
16、出院病案(包括死亡病案)必须在病员出院三天内完成,及时上交科室主任,每周五归档,延迟一天扣当事人每份5分,扣科室2分;病案归档前擅自借出或提供查阅,每次扣当事人10分,并责令追回;丢失病案每份扣当事人500元,扣科室主诊医生200元;涉及到医疗纠纷、刑事案件的病案丢失,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3倍以上的处罚。
17、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违反制度规定,每次扣当事人5分,扣科室5分。
18、未尽事宜参照科主任管理手册。
第四十五条护理质量
1、基础护理合格率≥98%,每下降l%,扣科室5分;
2、特护及一级护理合格率≥85%,每下降l%,扣科室5分;
3、护理文件书写合格率≥90%,每下降l%扣科室5分;
4、急救药品(含药品、器材)准备合格率100%,器械或药品少一项扣5分,有一件(种)性能不好(过期)未报修(更换)的扣5分;
5、病区综合管理、手术室、急诊室护理、门诊护理、母婴同室、供应室工作质量合格分均为90分,每下降1分分别扣科室5分;
6、整体护理工作质量合格分为85分,每下降1分扣科室5分;
7、护理措施落实率100%,一人未落实扣科室5分;
8、健康教育宣传覆盖率80%,每下降1分扣科室5分;
9、护理工作满意度≥90%,每下降l%扣科室5分;
10、无菌技术操作合格率100%,每下降l%扣科室5分。
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每下降l%扣科室5分;
11、护理资料不符合要求,每项次扣科室5分;
12、无后果护理差错每起扣当事人10分,扣科室3分,差错发生超过48小时未报扣科室5分,有后果差错按行政处罚条款执行;
13、发生护理并发症,每例次扣科室10分;
14、在护理服务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病员投诉,扣当事人10分;
15、出院病人一周内随访率≥80%,每下降l%扣科室5分。
16、未尽事宜参照护士长管理手册。
第四十六条医技、药剂科室工作质量
1、各种检查报告单超过规定时间发放,每张扣科室2分;报告书写合格率≥98%,每下降1%,扣科室5分,因主观因素造成报告错误或贻误诊治的,每例次扣当事人10~20分,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医疗差错、事故处理;
2、检验质控未达标,每出现一个项目,扣科室10分;有肝功能、肥达氏反应、痰检、血检等传染病值的应及时报告并登记,漏登每人次扣科室20分;伤寒、菌痢的菌株分离率不低于全年各自登记病人的5%、10%,未完成扣科室30分;
3、放射科甲级片≥4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科室10分;发现疑似结核病例未登记(报告)的,扣科室10分/人次;
4、辅助检查诊断无纠纷率100%,一例纠纷扣科室2分,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医疗差错、事故处理;
5、凡中、西药库、药房因药品管理不严,影响质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全额赔偿,扣科室10分。
6、发药人发现不合格处方,开处方医师拒绝整改的扣当事人10分。
发药人未能发现不合格处方每张扣发药人2分,扣科室2分。
7、药师一年内如发生一起发药差错科内批评;发生二起扣当事人50元,扣科室5分;发生三起及以上扣当事人100元,扣科室10分,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医疗差错、事故处理。
8、药房对常用药品必须保证供应,影响调配每个品种扣药房2分(药库缺货除外)。
9、病理常规诊断符合率≥95%,石蜡切片诊断准确率≥95%,切片优良率≥85%,每降低1%扣科室5分。
每周出两次报告,病理组组织诊断报告自收到标本到出具报告时间≤3天,每多1天扣10分。
第四十七条门急诊管理质量
1、接待病人必须及时、热情,分诊预诊正确,认真检查,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消毒隔离,各种记录及时准确,发现疑似人禽流感、SARS、霍乱等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立即报告院部,做不到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100分,造成影响的从重处罚;
2、急诊科急救药品齐备,器材性能良好,做到“一专”、“四定”;工作人员熟悉常见病抢救常规,熟悉抢救药品使用方法,熟悉抢救操作技术。
抽查中每发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当事人2分,扣科室10分;
3、医院药库储存外药品,临床确需使用的,用药需经医教科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医务人员未经批准备案,介绍或诱导病人外购药品,发现一起处药品价格的五倍罚款并扣一个月奖金;
4、三次门诊诊断不明,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收住入院诊断治疗,扣当事人100元。
造成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5、根据病人的主要病情实行对口诊治。
超范围手术、跨科诊治病人、无故拒收病人每次扣当事人100元;病情危重病人会诊,被邀请医生应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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