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办司法赔偿试题ZC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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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办司法赔偿试题ZCH
司法赔偿考试题
一、判断正误题(在括号内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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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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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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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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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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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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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赔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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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赔偿委员会委员由审判员或陪审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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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赔偿委员会委员由审判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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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赔偿委员会委员只能由院长、庭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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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实行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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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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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唯一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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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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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的决定,应当制作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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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
1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共同赔偿案件中作出共同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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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赔偿委员会应当程序性驳回赔偿申请。
( )
19、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
( )
20、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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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加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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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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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而不送达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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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且不得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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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3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仍不能作出决定的,不得再申请延长。
( )
26、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 )
27、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
28、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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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赔偿委员会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的,经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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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应当根据决定事项,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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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以任何事由重新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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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决定。
( )
33、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作出重新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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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不得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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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可以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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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不得口头申请。
( )
37、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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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
( )
39、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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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共同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机关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上一级机关应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 )
4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 )
4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
( )
43、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赔偿,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 )
44、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 )
4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应予赔偿。
( )
46、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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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监视居住的应予赔偿。
( )
4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监视居住的不予赔偿。
( )
4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期间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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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期间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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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管制后改判无罪的,应予赔偿。
( )
5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管制后改判无罪的,不予赔偿。
但判决前被羁押部分应予赔偿。
( )
5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管制后改判无罪的,不予赔偿,判决前被羁押部分亦不予赔偿。
( )
5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后改判无罪的,应予赔偿。
( )
5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后改判无罪的,不予赔偿,但判决前被羁押部分应予赔偿。
( )
5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后改判无罪的,不予赔偿( )
5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后改判无罪的,不予赔偿,但判决前被羁押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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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
( )
59、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项不需依法确认,可直接向请求赔偿的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作出决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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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项不需依法确认,可直接向请求赔偿的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确认,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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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释放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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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公安机关只要释放了当事人,均视为依法确认,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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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在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撤销了原撤销案件决定,应当终止案件审理。
( )
64、在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撤销了原撤销案件决定,可以终止案件审理。
( )
65、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统一由审判监督庭承担。
( )
66、国家赔偿法从广义来说,是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
67、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律予以国家赔偿。
( )
68、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一律应予以国家赔偿。
( )
69、公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视为已依法确认。
( )
70、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已依法确认。
( )
71、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应予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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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一审判有罪,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诉人撤诉,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赔偿。
( )
73、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 )
74、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
75、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
76、一审宣告无罪,如果作出逮捕决定与提起公诉的机关不是同一机关,那么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 )
77、一审宣告无罪,如果作出逮捕决定与提起公诉的机关不是同一机关,那么提起公诉的机关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 )
78、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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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
80、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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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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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
8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
84、原二审宣告无罪经再审改判有罪的,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由原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收回。
( )
85、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其所在单位已经补发了工资的,就不能再取得国家赔偿。
( )
86、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法使用暴力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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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法使用暴力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可由该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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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张某生前患有冠心病,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其间不服看管,看守所民警对其实施罚站等体罚,致其死亡,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 )
89、司法机关违法扣押财产持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适用国家赔偿法。
( )
90、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确认的,一律由人民法院赔偿办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 )
91、无罪判决未对检察机关没收财产的行为作出结论,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返还财产的决定。
( )
9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都应先行申请确认。
( )
93、公民被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纠正后已由原单位补发了工资的,国家仍需赔偿。
( )
94、公民被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纠正后已由原单位补发了工资,国家对补发工资不足国家赔偿标准部分仍需赔偿。
( )
95、王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1年,后再审改判无罪,国家应赔偿王某5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
( )
96、王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1年,后再审改判无罪,国家应赔偿王某4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
( )
97、假释期间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 )。
98、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99、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直接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张某无罪,检察机关应对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
( )
100、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直接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张某无罪,公安机关应对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
( )
101、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
102、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一审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
103、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104、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 )
105、只要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损害,国家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 )
10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造成损害,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 )
107、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造成损害,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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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造成损害,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 )
109、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主要方式为支付赔偿金。
( )
110、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主要方式为返还财产。
( )。
111、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主要方式为恢复原状。
( )。
112、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中,因未指定保管人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 )
113、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中,因未指定保管人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全国平均价格予以赔偿。
( )
114、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中,因未指定保管人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购买价格予以赔偿。
( )
115、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错判并已执行,经再审改判无法执行回转的,应予国家赔偿。
( )
116、人民法院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经依法确认后,一律应予以赔偿。
( )
117、人民法院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经依法确认后,无法执行回转的,应予以赔偿。
( )
118、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但未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赔偿。
( )
119、当事人的借款利息属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
( )
120、当事人的存款利息属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
( )
121、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保险金、企业可得利润等属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
( )
122、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属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
( )
123、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
124、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向该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可以在决定赔偿程序中对司法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一并确认。
( )
125、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赔偿决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或者上级法院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该上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
126、丁某申请某县检察院对其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某市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后,丁某仍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该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生效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赔偿申请人丁某均不得提起上诉。
( )
127、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赔偿案件,立案后案由表述为“错误执行赔偿”。
( )
12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立案后案由表述为“再审改判无罪赔偿”。
( )
129、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 )
130、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 )
131、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应予受理。
( )
132、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申请赔偿的案件正式立案后,在依法作出决定之前,赔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一般不应当准许。
( )
133、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但不可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
( )
134、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
( )
135、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 )
136、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不能直接作出变更决定,而应转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 )
137、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 )
138、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 )
139、司法侵权行为未经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所作的赔偿决定应予撤销。
( )
140、司法侵权行为虽未经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所作的赔偿决定亦不宜撤销,可直接作出赔与不赔的决定。
( )
141、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司法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后,适用判决、裁定和决定。
( )
14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赔偿委员会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
( )
14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作出变更决定。
( )
144、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 )
145、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赔偿委员会可在决定书的理由部分进行阐述,并在决定的主文部分表述。
( )
146、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 )
147、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
( )
148、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 )
149、国家赔偿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 )
150、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
( )
151、国家赔偿中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 )
152、国家赔偿中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 )
15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
154、再审改判无罪的,无论是否羁押,都应给予国家赔偿。
( )
155、司法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
156、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157、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委员会也可以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
158、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
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 )
159、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在依法作出决定之前,赔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不应准许。
( )
160、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刑事自诉案件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即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作出了有罪判决;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县法院在重新审理中,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该裁定应视为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该县法院对被逮捕的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 )
161、赵某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羁押30日后,起诉到法院,法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宣告无罪。
赵某凭无罪判决书申请检察院国家赔偿,检察院应当赔偿。
( )
162、赵某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羁押30日后,检察院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不起诉。
赵某凭不起诉决定书申请检察院国家赔偿,检察院应当赔偿。
( )
163、某县公安局两民警在侦办一件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殴打致其死亡,两民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的儿子应首先向该县公安局申请对殴打致死行为进行违法确认,然后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 )
164、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属于依法确认,申请人可以根据该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 )
165、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已经依法作出撤销的,属于依法确认,申请人可以根据该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 )
166、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申请人申请对司法职权行为确认违法的,不予受理。
( )
167、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
( )
168、自诉案件中,一审法院判被告人有罪并决定逮捕,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告人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释放了被告人。
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国家赔偿。
( )
169、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不予确认违法的,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应当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 )
170、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受害人首先应当申请侵权机关进行违法确认(视为确认的除外),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申请人依法有权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仍不予确认的,申请人可向其上级机关申诉。
( )
171、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后,经审查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确认,赔偿义务机关仍需制作赔偿决定书,并且在赔偿决定书中向赔偿请求人交代诉权。
( )
172、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中的地位平等。
( )
17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司法赔偿案件进行听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制、独任制和回避制。
( )
174、司法赔偿案件听证法官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员或者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一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由三人以上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的,应指定一名首席听证法官;听证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 )
175、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有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理由,申辩、质证的权利。
( )
176、司法赔偿案件听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与听证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知参加听证。
( )
177、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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