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简答论述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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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简答论述题
简答题
1、简述19世纪下半叶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P4
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
二、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2、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P21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
3、简述劳动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P22
一、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分为:
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二、从职业分类上可分为:
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
三、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分为:
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等。
四、从工人运动角度可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五、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4、试列举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哪些?
P23
一、列举式方法。
如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二、区别式方法。
可以用三个因素区分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5、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P30
一、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二、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
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三、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
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6、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P31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7、简述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P31
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8、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P33
劳动法渊源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
其表现形式有: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规章;8、国际法律文件;9、国际惯例。
9、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哪些?
P39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10、简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有哪些?
P43~47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三、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1、简述劳动者集体的权利有哪些?
P48~49
一、结社权;二、集体谈判权;三、罢工权;四、参与权。
12、简述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P50~52
一、完成劳动任务;二、提高职业技能;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3、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P62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就联系方面而言,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
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两者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14、简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P75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三、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四、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5、简述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P85~86
所谓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16、简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
P89~91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七项法定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7、简述集体合同的重要作用。
P122~123
集体合同的推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与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作用。
一、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二、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三、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四、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8、简述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P124~125
一、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二、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三、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19、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
P138
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0、简述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失业登记;2、职业指导;3、职业介绍;4、就业训练;5、失业保障;6、生产自救。
21、简述特殊群体包括哪些人?
P146
包括:
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22、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什么?
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2、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是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
3、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
4、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如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雇工收入、资产增值等。
23、简述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P192
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立法;
二、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
三、严禁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立法。
24、在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P207
缩短工时制是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国务院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部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
就现阶段而言,具体包括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3、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4、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25、劳动者的休息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P208~209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
具体内容是指:
1、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至少享有16小时、平均每周享有128小时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2、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即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单位确定的公休日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调换。
3、劳动者享有相对连续性休息时间的权利。
即《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休息或休假的权利。
如工间休息、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特定休息或休假。
26、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P211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可由本单位适当按排。
3、探亲假期间待遇。
1)工资待遇。
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探亲路费的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27、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特征。
P221
一、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三、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8、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特征。
P229~230
一、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
二、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
三、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
29、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P255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法律制度。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
30、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的意义。
P255
一、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31、简述我国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
P268
1、职业纪律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
2、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
3、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
32、简述我国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P273
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相辅相成,关系密切,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
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生产效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者区别:
1、性质不同:
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2、直接目的不同。
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实现的手段不同。
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制度,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二者联系:
1、主体相同。
二者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
2、调整对象相同。
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
3、最终目的相同。
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33、简述职业纪律法律保障的主要内容。
P275~278
我国政府制定了对职工的奖惩制度,从法律上对职工纪律给予必要的保障。
这些法律保障主要包括: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适用该条例。
奖惩制度对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办法都作了规定。
惩罚制度规定了处罚条件、处罚的种类。
34、简述社会保险的涵义。
P283
1、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
2、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3、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岗位,不包括主观因素所致的此类损害;
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35、简述社会保险知道的功能。
P287
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三、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
四、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36、简述失业保险的基本特点。
P298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3、待遇水平较低。
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37、简述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P304~305
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
作用:
1、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
2、补偿损失,维持生活。
3、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
4、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38、简述职工福利的特征。
P318
1、职业关联性。
2、普遍性。
3、功利性。
4、集体性。
5、效益性。
39、简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P336~339
权利:
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4、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交涉和协商的权利。
6、监督和调查的权利。
7、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义务:
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4、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40、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P345
特点:
一、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企业的管理。
二、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
三、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作用:
1、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
2、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
3、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消除劳资隔阂,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41、简述劳动法中行政处罚的几种形式。
P359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通报批评。
42、简述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的特殊性。
P361
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除了具有平等性以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还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
考虑到劳动关系的这一特性,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
此外,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劳动者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法律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43、简述劳动监察的基本属性。
P379
1、法定性;2、行政性;3、专门性;4、惟一性。
44、简述群众监督的形式和主要特点。
P388
形式:
1、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监督。
2、报刊等传媒监督。
3、其他群众组织的监督,如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
在劳动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对行政监督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
其主要特点:
1、监督主体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2、监督方式具有特定性和任意性。
45、简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
P401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6、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P406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47、比较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与仲裁和诉讼中的调解的异同。
P411
相同点:
1、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都是第三者从中调和;
3、都依法进行;
4、都着重说服教育。
不同点:
1、主持者不同。
基层调解是在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和诉讼中调解分别在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
2、遵循的程序不同。
基层调解遵循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仲裁和诉讼中调解遵循各自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3、调解书的效力不同。
经过基层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仲裁和诉讼中形成的调解书经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8、简述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有哪些。
P414
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一案一庭及合议制,具体的仲裁程序包括:
1、管辖。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
2、仲裁参加人。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3、申请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首先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无权仲裁。
《劳动法》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仲裁准备。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5、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一般包括:
通知、调解、开庭裁决、结案等程序。
论述题
1、论述劳动法中劳动中的特征。
答:
劳动法中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杂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
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2、试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管辖区内,但不得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
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
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开始时间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中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生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3、劳动法在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哪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
3、试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答: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4、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
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原因为: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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