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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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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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长沙科技新城项目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长沙科技新城项目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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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并接受地方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项目部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项目经理为防火第一责任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领导班子及各部门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必须要建立会议制度,研究布置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条领导班子及各部门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保卫部门),配备保卫人员或专兼职防火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的防火安全工作。
各级保卫部门是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
2.分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3.组织制定并逐级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4.组织安排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5.组织实施安全防火检查工作。
6.协助地方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对于不构成犯罪的火灾事故,查明原因后,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职责:
1.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行上级颁发的消防法规,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行政管理,做到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2.组织审查、制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方案)
3.组织防火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的措施。
4.组织有关部门对新进场的员工和外联队伍进行交底,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入场前安全防火教育。
第九条各级保卫部门职责:
1.协助领导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制定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及实施细则。
2.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各种火险隐患,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发出隐患通知,限定时限整改,并报上级领导。
3.按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火组织、防火制度、应急预案及执行情况
4.参加审查施工方案和平面布置规划图。
5.参加地方主管部门召集的会议,传达有关会议精神,按时填报各种报表。
6.负责对办公区、施工现场和集体宿舍生活区的防火安全进行日常的管理、指导、检查。
7.组织安排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8.各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活动,建立学习和训练计划,每年演练一次;义务消防队要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具有一定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施工现场、办公区、集体宿舍生活区。
消防安全管理(临时消防设施、建筑防火、防火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规定
1.施工现场、办公区和集体宿舍生活区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健全消防组织,落实专兼职防火员,建立消防资料和消防档案。
3.制订结合实际的灭火计划及应急预案。
4.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原火险隐患进行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
5.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提高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门卫消防值班管理
1.门卫值班人员在当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准酗酒、睡觉、擅离职守。
2.要熟悉本责任的内外环境,掌握情况,做到“四知四会”(知水源、知电源、知消防器材、知火警电话,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逃生自救)。
3.值班巡逻时,如发现情,视情况进行处理,能及时扑救的要及时扑救;不能扑救的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做好引导、疏散工作,并迅速报告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和单位领导。
第十三条特殊工种的防火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及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执行。
第十四条防火宣传、培训教育
1.各单位保卫部门应当采取报纸、图片、手册、板报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施工现场、办公区和集体宿舍生活区设置固定式消防安全宣传橱窗,定期开展有关消防法规、防火常识的宣传教育。
3.各单位应当把消防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
4.作业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不少于8个课时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5.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企业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以及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
组织制定、审查施工现场、办公区和集体宿舍生活区的消防方案和火灾应急预案。
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处置办理应急报警、组织人员上岗、联系医院抢救、保护现场现状、协助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等工作,稳定局面控制事态,研究处置方案,直至火灾事件结束。
第二十五条防火安全检查
1.分公司级防火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以上。
由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各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检查。
2.发现问题做好检查记录,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督促整改,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1.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必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证,确保火险隐患及时整改。
2.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逐件登记,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被查单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回复检查单位。
3.因客观原因无法解决的火险隐患,其所在单位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研究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和责任者,写出书面报告。
对有意隐瞒不报火灾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将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起火经过、扑救过程和造成事故的原因及经济损失、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按照:
“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不放过。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5000-10000
元。
1.公司级单位连续三年未发生火灾事故,消防安全工作突出的,奖励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
2.获得地市级以上防火先进单位,奖励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火灾事故的单位,处罚事故单位2000-10000元;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处罚500-2000元;并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火灾事故的单位,处罚事故单位10000-50000元;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处罚2000-20000元;并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1.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2.未设立消防保卫机构及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3.设置集体宿舍生活区不符合要求的;
4.未设置临时消防通道,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临时)畅通的;
5.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
6.违反电器设备、电源管理规定的;
7.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的;
8.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9.违反库房管理规定的;
10.违反消防器材管理规定的;
11.违反门卫消防值班管理规定的;
12.违反特殊工种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
13.未按要求进行消防宣传和培训教育的;
14.未按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
15.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16.未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的;
17.其它有引发火灾事故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奖励、处罚执行
1.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由局进行奖励。
2.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火灾事故的处罚,由各单位对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罚款交各单位财务部门。
3.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火灾事故的处罚,由局主管部门对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罚款交局财务部。
4.构成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罚款由检查单位执行。
罚款交同级财务部门。
5.各单位财务部对于消防罚款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6.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已经被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所属上级机关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
7.凡需对发生火灾事故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单位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分公司和各项目部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本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中的条文如有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执行。
附件:
1.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2.火灾隐患罚款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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