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第五十八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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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第五十八中学章程
吉林市第五十八中学
暨吉林市桃源职业技术学校
章程
(本章程于年月日经第届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性质]本校全称是吉林市第五十八中学暨吉林市桃源职业技术学校,位于吉林市中兴街68号,是吉林地区唯一一所教育转化“问题学生”的全日制特殊教育专门学校,隶属于吉林市教育局。
学校集特殊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于一体,学制为三年。
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二章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规模
第三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预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到为学生成长服务、为家庭教育服务、为普教发展服务、为社会和谐服务。
第四条[培养目标]完善学校的三种办学模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社会培养品行和学业双合格的初中毕业生、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双优良的中等职业人才。
第五条[办学理念、校风、校训、教风、学风]办学理念:
“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文武并重,和谐发展”;校风:
“像家、有爱、自信、成才”;校训:
“崇文、尚武、修技、立身”;教风:
“爱生、敬业、乐教、善导”;学风:
“修德、守纪、健体、求知”。
第六条[办学规模]学校现有教职工编制70人,教学班5个(初中部3个,职教部2个),在校生120人(初中90人,职业30人)。
到2020年预期在校生300人,初中部6个班,每个年级2个班,180人。
职教部4个班,120人。
第三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学校享有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学校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吉林市教育局任命,是学校法人代表,负责管理学校;学校的中国共产党支部起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校长的职责]
l、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统一安排学校工作。
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效、持续发展。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6、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学校硬件建设,促进学校全面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保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求实创新、与时俱进。
第十一条[校长权限]
1、决策权。
校长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权。
从学校的实际和需要出发,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名或任免干部,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3、财经权。
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并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4、奖惩权。
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职工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其它机构构成]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心理咨询办公室、校外协助教育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定期召开校务工作会,研究、部署、总结学校工作。
第五章学校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项规章制度]
1、会议制度
2、作息制度
3、教师考勤制度
4、人事管理制度
5、教职工请假制度
6、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7、门卫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经费管理制度
10、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12、食堂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学校安全检查制度
15、住宿生管理制度
16、教学工作检查制度
17、集体备课制度
18、考试制度
第六章教职工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四条[教师享有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十五条[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学生享有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八章学生的学籍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学籍条件]学校招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在各普通中学就读有困难的,家长教育有困难的,在社会上辍学、流失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使其在我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接受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 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证书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可发初中毕业证。
职业高中毕业生可发职业高中毕业证,经考试合格者由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生管理]学生主要实行住宿制,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开放式教育、封闭式管理。
学校严格按上级规定并依据本校特点制定校内作息、住宿、卫生、纪律、奖励制度,学校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做艰苦、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防止简单粗暴。
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因素,培养学生的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能力,突出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第二十二条[安全责任]学校对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所造成的责任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三条[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课程计划,实行小班额教学,每班不超过40人。
根据学生实际程度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按时高质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课程改革]探索特殊教育学校课堂教学模式,让不同层次的学生学有所得,学以致用,培育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初步的人文科学素养、环境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实施武术进课堂,将武术教学融入体育课堂,丰富学校办学内涵,提升学校办学品位,打造学校办学特色。
第二十五条[教学要求]基础教育整合教材,根据学生实际,确定难度、进度。
确立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激励学生主动学习,指导学生学会学习,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优化教学环境,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职业教育突出专业特色,简化专业课程的理论内容,强化专业课程的实践操作,推行项目教学、仿真实训教学等适合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探索和落实“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手段,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实训兴趣,保证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第十章学校与家庭
第二十六条[家长委员会的产生]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家长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章学校与社区
第二十八条[学校与社区]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十二章学校经费来源与校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经费来源国家财政拨款。
学校加强经费管理,建立校长审批签字制度,重大财务支出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制度。
财务预算、决策、审批等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校产管理]学校一切财产属国家所有,爱护公物,人人有责。
学校的财产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效益,为此制定校产管理制度。
1、学校一切财产必须登记入帐,对财产的使用和保管由校总务处统一调配和管理,任何处室、个人不准擅自挪用。
校总务处负责对学校财产进行监督和检查。
2、学校固定资产的变卖和赠送,外借和外调,必须先经校总务处核准,由校长室审批后方可进行,并报财务处理手续。
3、学校一切固定资产的遗失,破损报废,都要经一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作好登记和帐务处理。
4、学校添置设备、购物、验收、报销等都要按学校规定手续办理,以不违反财务制度为原则,所增一切设备都要登记造册,纳入学校固定资产。
5、教室内的所有财产由校总务处统一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按学校制订的保管制度保管。
各班可自行制订保管办法。
6、各处室的电脑、仪器、设备、用具由各主管人员负责。
确定专人保管。
7、凡属学校贵重物品,重要的仪器设备,电教设备、音响设备,稀有(紧、缺、少)物品或新购置的物品及配套设备等一律不准出借。
如遇上级机关、协作单位确需借用的,必须经总务处核准,校长批准方可出借。
学校出借的一切财物,如遇遗失,损坏,要视该物品的新旧程度,贵重程度及市场供求情况,按原价或高于原价赔偿。
8、学校领导变更,各处室负责人(或财产保管人员)的调换,都要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章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1、把握学校的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
2、核定学校编制、办学经费并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3、协调学校处理重大事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帮助学校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解决学校办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受党支部委员会监督]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1、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参与学校的改革发展、人事安排、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监督和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3、遵照党的干部政策,做好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
4、积极配合学校行政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和配合学校对教育、教学和后勤等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受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
每三年一次,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根据有关法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并通过学校的岗位责任制、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和条例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3、讨论教职工福利待遇以及管理分配办法。
4、配合学校做好评议监督学校中层干部工作,根据其工作实绩及有关规定可以建议学校给予奖惩或任免。
第三十四条[受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情况的监督,不断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和评价机制。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章程修改权及相关规定]
1、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吉林市教育局批准。
2、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原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3、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章程解释权属吉林市第五十八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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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 第五 十八 中学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