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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网购问题与完善
一、引言
电子商务(ElectronicBusiness),是指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开放信息的互联网,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从本质上讲,其实就是基于互联网的商务活动,是利用网络来进行传统的商业运作的一种模式。
因而电子商务就先天地拥有了互联网的相关特征,如全球性、开放性、全天候,以及高投入产出比等特点,因而在全面信息化的当今,有着广泛的发展基础与前景,正在迅速地蓬勃发展起来。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普及率达到28.9%。
网民规模较2008年年底增长8600万人,年增长率为28.9%。
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增长了45.9%。
网上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逐渐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与此同时,关于网上购物的投诉比例也直线上升,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日益受到关注。
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传统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减少或消灭。
相反,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阶段网上购物存在的八大问题
我们在看到网上购物优点的同时更要认清它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便尽早地找到解决方案以促进网上购物的良性发展。
可以说,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状况的评价是"痛并快乐着",而这其中痛的指数要高于快乐指数。
消费者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
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
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权难以保证。
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
《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然而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像传统购物时能看到、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向售货员详细打听有关商品的基本情况。
此时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
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约。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合意的必要环节。
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往往利用特权制定一些又长又复杂甚至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时为逃避责任还会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一旦出了问题会以此为自己辩解。
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时就算读了也很有可能领会不到其中的微妙之处,有时即便发现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但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无所顾忌,因此,有时一个"我同意"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后一系列的麻烦。
四、交货延迟。
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的事屡见不鲜,有时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也会出现。
五、退货困难。
《消法》23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可是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
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
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通过经营者的规定看也根本无法退换。
因此,只要有这条规定,消费者合理退货的权利便形同虚设了。
六、网上诚信难。
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
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它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一类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
七、无人问津的售后服务。
许多网民表示,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较差,有时商品出了问题经营者能推则推,就算有售后服务也只是表面应付一下,许多问题根本得不到实质解决。
八、处于危机中的隐私权。
这个问题是现在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挑战网络安全的主要大敌。
从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认,现阶段广大网民的隐私权正处于危机之中。
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
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
九责任主体确认难。
《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如果主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
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
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
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
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
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
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十确认管辖法院难。
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作了如下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
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
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
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
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
网上交易、线下支付,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显然不好确认。
十一举证困难。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
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
作为原件?
在理论界认识不一。
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
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
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显然是太苛刻了。
十二开展违法经营活动
有些网站提供有奖销售服务,以巨额奖金吸引消费者浏览其网站,提高其网站浏览量。
甚至有些网站还置国家禁令于不顾,在网上开展非法传销活动。
这些违法活动使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完善网上购物的法律建议
1、要加大对发布虚假网络信息及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净化网络购物环境。
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棵毒瘤,不少非法之徒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及欺诈之能事,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已到了非根治不可地步。
司法机关应引以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目前,消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
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
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
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
3、确立和完善网上购物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确立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
为防止网络购物欺诈,杜绝非法信息,必须对网络营运商的资格进行认证,建立相关档案,登记备案。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北京市工商局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的试行“网站备案制度”。
该通告,要求网站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网站名称管理要经过申请人查询号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四个流程。
文明网站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至于商家准入,则应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商家即经销商的注册资金、产品、产地、质量、
价格、公司信誉等方面进行严审,合格后凭准入证进入网络市场。
为防止未经审查、未获准入证的经销商私自在网站发布信息,网站经营者应当设置自动退出系统,及时删除不法信息。
4.通过立法解决诸如交易手段等问题,要对参与交易的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细的规定.使得网络购物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涉及网络消费管理的内容,出了问题,有关部门很难监管,消费者的诸多投诉.由于无法可依.解决的难度较大。
制定相关法律.对参与交易的各方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不仅能有力打击网上虚假广告,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网上购物活动的繁荣发展。
5确立先行赔付机
制。
在鼓励网上购物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
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也应有归还期限)。
网上银行对保证金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
如果经销商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三次以上侵权,网上银行应将这些情况反馈给该经销商的批准机构,由该机构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开曝光。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准入证,以惩戒不法电子商务经营者。
6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
我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
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对消费者来说是赢了理输了钱,经济上的不划算使许多消费者自认倒霉。
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参照美国、台湾等地的立法经验,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
对于网络侵权纠纷(如隐私权、安全权),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因为侵权行为是借助网络完成的,很难
确认侵权行为地,其余理由同上)。
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
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
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应遵协议,协议无效时要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7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由于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将网上购物包括在内
8建立商家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
和其他交易方式一样,网上购物的各方参与者会遇到下列风险:
交易各方的资信风险、产品风险.包括产品质量是否可靠、产品品牌、产品是否假冒伪劣等问题;物权转移中的风险.包括先付款还是货到付款问题.产品如果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还涉及到物流企业的信用问题:
支付风险,这里不是指网上支付过程中的支付安全性风险.而是指交易中付款方是否付款的问题i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风险,在交易完成后,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提供方能否履行其义务的问题等。
由此诚信问题成为公众或商家最为担心的问题,而信用评价就是对卖方诚信的评估,因此公众和商家在网上交易前.特别关注卖方的信用评价。
”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表明,64.2%的公众和71.1%的商家在网上交易时会查看卖方的信用评价,显示出了信用评价的重要性。
9.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消费者协会要建立在线投诉中心,成立网上监督、网上投诉、网上调查、网上调解、网上索赔和处罚的信息处理系统,及时处理因网上购物引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将消费者的投诉转发到各地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
协会处理。
同时可以建立网上权威的信用评价体系,增加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度。
权威的信用评价体系在经营者实名制的基础上,覆盖整个互联网,真实地反映经营者的个人信用情况,杜绝卖家的信用炒作。
网络的虚拟性使网上购物更容易出现欺诈,建立网上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对从事消费类电子商务的商业机构进行信誉等级评定,是防止商业机构否认交易、怠于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对于商业机构的欺诈行为或者不恰当行为起到惩戒和预防作用。
10.培养消费者的网上安全购物意识
没有任何方法比消费者自身更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对消费者要加强网上购物方面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尤其是安全风险教育。
网上购物是随着网络经济发展起来的新兴购物方式,大多数消费者都缺乏必要的网上购物常识。
政府和消费者保护协会应通过多种途径向消费者灌输网上购物的注意事项,使消费者增长网上购物常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应有权利不受侵犯。
如韩国的网络基本法就提到了政府应该将与网上购物有关的规定、政策、法律情况主动告诉网上购物的广大消费者,使他们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
该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如何降低网上交易风险;二是消费者应当明确了解自己在网上购物过程中行为的后果;三是网上交易的具体操作步骤是什么,如何与网上经营者安全进行交易。
消费者在
网上购物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知名的购物网站,在购物前要仔细地查看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信誉、送货方式等。
在网上购物时要注意保存电子交易证据以防以后发生纠纷,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或受到诈骗要及时向工商机关、消协和公安
机关反映,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11.要建立严格的产品销售商准入制度和网络营运商认证制度。
对消费者来讲,网络销售市场是高风险投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对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或公司)理应设置更高的标准,并加强审查和严格控制。
国家管理部门应从企业(或公司)注册资金、货源组织、产品质量和价格、公司信誉、网络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严审,否则不得进入网络市场;对未经准入登记的个人在网络上发布销售信息,可由网络营运商进行设限,设置自动退出系统,及时予以删除。
对网络营运商要建立“网络营运档案”,进入程序化管理。
要求网站的所有权人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在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予以登记备案,领取、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示明网站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结论
对于网上购物的种种安全问题,不同问题有其产生的不同的引发原因,所以针对网上购物安全性的对应措施也不能盲目的以偏概全,应实施不同的解决方案。
像法律环境等这类大环境下的不足,就应该从整个社会来考虑,寻找解决方式;而像商家或是支付上的问题,就需要从自身出发,从电子商务的基础来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所以,在电子商务不断发
展的今天,网上购物中存在的这一系列安全性的问题将会促进电子商务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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