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职工学法用法知识竞赛学习辅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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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职工学法用法知识竞赛学习辅导
全省职工学法用法知识竞赛学习辅导
今年是《劳动法》实施20周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近期联合举办“中国梦·劳动美”全省职工学法用法知识竞赛活动。
为在广大职工中营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职工踊跃参赛,本报今起开辟《推进依法治省 建设美好江苏》学习辅导专栏,连续刊登本次学法用法知识竞赛有关法律法规学习问答,激励广大职工通过读报学习,提升学法守法用法护法能力水平。
1、为什么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决定,在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意义重大而深远。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高我们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要求。
总结新中国成立65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执政的历程,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法治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摒弃人治、厉行法治,着力解决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推进党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依法执政促进和保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谈不上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甚至有失去执政地位的危险。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实现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制度是重要基础,也是重要保障。
而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制度健全与否,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看它的法治体系是否健全。
法治体系既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制度合法性、稳定性的重要支撑。
法治健全,国家就有信誉,政府就有威信,社会就有秩序,人民就有信心。
人民对现实安心,对未来有信心,才能集中精力谋发展、促发展,国家才能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
能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直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顺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
答: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有:
国家立法权;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对宪法实施和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5、怎样理解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
答:
《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
第一,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体现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的内在要求。
第二,设立国家宪法日,是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具体举措。
第三,设立国家宪法日,是顺应国际潮流和国内工作基础的结果。
6、为什么说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答:
《决定》指出: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这是由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内涵和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内涵决定其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第二,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决定其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7、为什么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
《决定》指出: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8、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什么要坚持立法先行?
答: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9、为什么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答:
《决定》要求: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这对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10、什么是劳动法?
答: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基本法和其他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11、什么是劳动关系?
答: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构建的经济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复合型,即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相复合;二是倾斜性,主要表现为强资本弱劳动,即单个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必须依靠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制度,其各项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12、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3、哪些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之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无法以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的职工,都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一种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等原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而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14、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答: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下列标准核发工资报酬,一是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0%;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
15、带薪年休假的长短如何确定?
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16、职工请事假,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因为私事不能上班,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
17、什么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答: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8、劳动标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
劳动标准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等。
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为最低劳动标准,一般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以绝对肯定的形式予以规定,具有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律约束力,具有单方面的强制性,不能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变更。
19、用人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应如何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
答: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也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0、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目标是什么?
答:
2014年11月7日,中共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意见》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目标是:
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围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江苏的实践和探索,努力建设法治江苏。
通过全省上下齐心协力、不懈奋斗,推动地方科学民主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廉洁司法、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水平居于全国领先行列。
21、我省地方立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
《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指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健全立法项目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22、我省如何完善经济领域地方立法?
答:
《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指出,要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抓紧完善经济领域地方立法。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条款。
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制度,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地方立法,等等。
23、什么是医疗期?
答: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答: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做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做的工作有: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6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做的工作有:
(1)二、三、四级冷水或低温作业;
(2)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或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做的工作有:
(1)劳动场所存在铅、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放射性的物质;
(2)高处、冷水、低温作业;(3)三、四级高温、噪声或体力劳动强度作业;(4)密闭、高压或潜水作业;(5)伴有全身振动的作业;(6)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做的工作有:
(1)劳动场所存在铅、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放射性的物质;
(2)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26、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按照《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7、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发生的争执。
劳动争议有以下特征:
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必须与劳动权利和义务有关。
28、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何解决?
答: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依法解决。
29、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答: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既可以由工会成员担任,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推举的其他人员担任。
这里的工会成员包括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工会委员。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推举的人员担任。
30、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答: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外,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有些情况下,不适用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31、哪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
答: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什么是用人单位?
答: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劳动用工权且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单位。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
一是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二是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四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招用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视作用人单位;五是其他组织,即除前四类之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事务所、基金会等。
33、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建立劳动关系吗?
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签订劳动合同与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要求一定要同步,也就是说,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一定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关系不一定已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已建立了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才建立。
34、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制订规章制度吗?
答: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5、劳动者在应聘时是否需要将有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参加应聘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或欺骗用人单位,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甚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要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
36、劳动合同应在什么时候签订?
答:
劳动合同应在用人单位用工之前或用工的同时签订。
如果在劳动用工时没有签订,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7、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8、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如何约定?
答: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但试用期的期限、次数不能随意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39、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吗?
答:
试用期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决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
而且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法律规定,即: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两个80%中符合一个即可。
40、用人单位有权与任何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吗?
答:
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是针对特定劳动者约定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不能与任何劳动者都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否则,用人单位就是滥用权利。
服务期,只能与接受了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只能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
41、劳动合同在什么条件下生效?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者盖章生效。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代表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名后要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并注明签名时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同一天签名,签名时间就是劳动合同生效之日;如果签名时间不是同一天,后签名的时间是劳动合同生效之日。
42、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
答:
劳动合同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有: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3、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4、用人单位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答:
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有: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5、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裁员时应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
应优先留用的人员包括: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果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6、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九项,分别是: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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