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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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纲要
深圳市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纲要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发〔2006〕3号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文)、《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107号文)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保险营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指导纲要。
一、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定:
(一)继续教育定义:
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人员从事保险营销业务所需要接受的有关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和委托代理培训。
1、岗前培训:
是指保险营销人员从事保险营销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2、后续教育:
是指保险营销人员在从事保险营销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3、委托代理培训:
委托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
(二)培训对象: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下列人员都应当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
1、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现在保险机构从事保险营销业务的人员。
2、现在保险机构从事保险营销业务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3、已经取得《资格证书》但现未在保险机构从事保险营销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社会持证人员),仅需参加后续教育。
(三)培训内容和时间:
1、岗前培训:
保险营销人员接受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2、后续教育:
保险营销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满足连续三年共计完成108学时后续教育要求。
3、委托代理培训:
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委托代理培训,每年累计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
其中,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4、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继续教育(含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和委托代理培训)的课程,要求是与保险法规、职业道德和保险知识相关的培训。
营销技巧的培训不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单次最低培训学时不得少于一小时。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继续教育培训大纲,规范培训内容。
(四)培训要求:
1、培训机构要求: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为保险营销人员提供继续教育的单位,包括保险公司、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保险行业协会等。
开展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资格申请报告。
保险监管机构对具备培训资格的机构予以核准。
无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任何机构记录的培训学时无效。
2、继续教育培训的效力:
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是保险营销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社会持证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即可),所有保险营销人员都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将培训结果与《资格证书》有效性挂钩。
在完成岗前培训前提下,凡是每年完成36小时、三年内累计完成108学时后续教育课程且考试测验通过的,按规定予以换证,凡是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与课程要求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三年后,按规定不予换发《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每三年换发一次,未换发《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从业资格即行终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
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本着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计课程体系与操作方式,不走过场,形式多样,促使保险营销人员素质得到提升。
(二)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
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落实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面向深圳市各寿险公司、产险公司保险营销人员和持有《资格证书》且有换证需求社会人员(以下简称社会持证人员)提供专业、系统的教育,满足所有持证人员换证的基本要求。
(三)继续教育的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建立一套适用于深圳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教育体系,增强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为保险营销人员的持续职业发展(CPD)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深圳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同时结合深圳保险营销人员的特点,提供高中低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并建设远程教育系统,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保险继续教育体系。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有条件的寿险公司、产险公司,应当向深圳保监局提交保险培训资格申请,由深圳保监局对具备培训资格的机构予以核准。
经深圳保监局核准有保险培训资格的各产、寿险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培训机构,其基本培训师资由本公司的优秀专兼职教师组成,必要时可外聘。
同业公会作为已核准的保险培训机构,其培训基本师资由行业内部的优秀专兼职教师和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教师组成。
保险同业公会、有培训资格的产险及寿险公司以下均称为保险培训机构。
四、继续教育内容管理
(一)教材管理
根据中国保监会文件规定,考虑到深圳金融环境和学员的特点,本指导纲要确定其教学内容为四部分,增加了“金融及其它知识”内容,即保险基础理论;保险产品与服务;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金融及其它知识。
为深圳保险营销人员提供更全面的综合素质提升方案。
1、保险基础理论知识课程,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统一大纲、统一教材(《保险基础知识(2006年版)》,吴定富主编),对产、寿险公司和社会持证人员统一适用,保持相同的教育水准。
该方案由同业公会报深圳保监局备案核准。
2、保险产品与服务的课程,考虑到各保险公司的文化、产品、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同时考虑到寿险公司内部培训体系也较为成熟等因素,保险产品与服务部分由各保险培训机构按本纲要规定学时自行拟定内容,报深圳保监局备案核准并抄送同业公会。
3、12学时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课程,根据深圳保监局安排的内容执行。
4、市政府金融办要求各金融行业在后续教育的基础上,尽快推行金融职业教育,并已将建立金融职业教育体系的工作交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实施。
为了保持继续教育与金融职业教育体系的一致性和延续性,金融及其它知识部分选用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推荐的教材。
(二)岗前教育
1、培训对象与学时
培训对象:
保险公司中将要从事保险营销业务且无论是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学时要求:
按照保监会要求,保险营销人员从事保险营销业务前必须接受的教育累计不少于80小时。
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2、培训内容
由各保险培训机构按照保监会文件要求,参照后续教育内容安排中第一年的内容自行拟定(见附件一至十),报深圳保监局备案核准。
3、学习方式、考核、记录
岗前教育采用面授方式进行。
具有培训资格的保险公司,组织本机构新员工自主进行岗前培训,每位学员都要有岗前培训记录,修完最低学习时限并经测验后,由组织培训的保险培训机构填写《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卡》(见附件十二),并加盖保险培训机构专用章。
没有取得培训资格的保险机构,由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岗前培训。
培训以公开课的形式进行,将各家保险机构新入司员工集中进行培训,修完最低学习时限,由同业公会考核后填写《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卡》,并加盖保险培训机构专用章。
保险公司学员将《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卡》带回本机构进行信息注册,以备保监局查验;社会持证人员由同业公会进行登记记录。
(二)后续教育
1、培训对象与学时
培训对象:
保险公司所有保险营销人员(含持证或未持证的)和社会持证人员。
学时:
每人每年36小时,连续三年共计108小时。
每年学时不得累计。
2、培训内容
按照本指导纲要附件一至十开展培训。
具体规定如下:
1)为使保险从业人员后续教育课程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高质量安排课程内容,分寿险营销和产险营销两类,所有保险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指定的课程内容和学时要求开展培训。
2)对产、寿险公司第一年新入司的营销人员,考虑到已提供岗前培训和其它培训,其学时和内容已经超出岗前培训加第一年后续教育的标准,因此不再专门进行第一年的后续教育的培训和考核。
3)对当年培训过七种“理财规划师”课程、“保险职业经理人研修班”课程及“深圳金融职业教育体系”课程的营销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可以作为基础理论的内容记入后续教育学时。
4)社会持证人员可自行选择寿险类或产险类课程,每年选择的种类可不相同,亦可重复选择同样的课程。
对第一年取得《资格证书》的社会人员,若未参加过任何保险培训机构岗前培训的,应当参加后续教育。
3、培训方式
为便于学员学习,根据各保险机构营销人员和社会持证人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提供两种学习方式供学员选择。
1)面授教育:
具有培训资格的保险公司,组织本机构员工自主进行后续教育培训。
没有取得培训资格的保险机构,由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后续教育培训。
培训以公开课的形式进行,将各家保险机构员工及社会持证人员集中进行培训。
同业公会的面授方式分集中面授和分期面授两种,集中面授是将学员集中,连续利用6天的时间(每天6个小时),讲授后续教育规定的课程。
分期面授利用周末时间,每次面授1-2天,分若干个周末完成后续教育课程。
2)远程教育:
同业公会根据规定的教材内容、师资授课音像,运用远程教育系统,主要供社会持证人员和一部分保险营销人员(限从业五年以上)远程学习。
远程教育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课程大纲、电子教材、网上课堂、日常练习、测验与考核。
4、测验
为保证后续教育中保险基础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的学习效果,在课程结束后,对学员以上两类培训内容的学习情况进行测验。
测试分为书面答卷和机考两种方式。
书面答卷均系用答题卡的形式,用于面授的学员和自愿参加书面测验的人员。
测验为面授结束后由面授组织者现场实施。
机考是与远程教育相匹配的测试模式,在网络课程结束后,由网络提供一套测试题供学员解答,答题结果直接由远程教育体系给出。
上述两类测验均实行60分及格线。
该两类培训内容的所有试题均出自保险后续教育题库,每一次测验题目以同类题随机抽取的方式形成。
保险产品与服务的课程测验内容,由组织培训的机构拟制试卷自行组织测试,并将每年度试卷向保监局报备并抄送同业公会。
5、记录
每位学员都要有后续教育记录,修完最低学习时限,由组织培训的保险培训机构填写《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卡》并加盖保险培训机构专用章。
同时,培训机构应当进行培训课程与学时的登记,注明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及主要内容等,以备保监局检查。
(五)委托代理培训
各保险公司按保监会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开展工作。
可以参考本指导纲要的内容与要求。
五、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创新
在保监会要求的继续教育中,高端人才的继续教育目前还是一项空白。
结合深圳建设保险创新试验区的要求和深圳保险业高端人才的需求,保险同业公会和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将推出《保险业职业经理人研修班》和国际化金融资格认证课程和考试。
(一)《保险职业经理人研修班》
每期6个月,由保险同业公会和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共同组织,培养掌握保险专业知识的高端人才。
共计90学时,学业修满,颁发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研修证书。
(二)深圳保险业认可的国际国内金融资格证书
经过调研分析,深圳市保险业认可七大类金融资格证书:
AFP/CFP(国际金融理财师)、国家理财规划师、CFO(注册理财师)、FchFP(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RFP(注册财务策划师)、RFc(财务顾问师)、SII(投资管理证书)。
保险营销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需求,接受同业公会推荐的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认证,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保险同业公会争取将取得上述资格证书的人员列为深圳市金融专业人才,享受调工入户及各项政策优惠待遇。
六、档案管理及换发证书
一、各保险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工作档案和学员继续教育档案。
培训工作档案应包括开课时间、课程名称、课时、课件内容、参加培训的学员名单等,真实反映该机构继续教育工作的全貌;学员继续教育档案应包括个人信息、学习表现与评价、考核结果等要素。
继续教育工作档案和学员继续教育档案也是深圳保监局对各保险培训机构、营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是学员换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数据库管理:
通过后续教育,对学员进行全息化的0数据库管理。
所有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资料和数据信息均被纳入深圳保险业人才库中,其所接受的后续教育纳入深圳市政府金融职业教育体系。
三、《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卡》原则上由学员自行保管,《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卡》上盖有保险培训机构专用章的方为有效。
三年后续教育结束后,所有持证人员凭《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卡》,申请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有关换发《资格证书》的问题另行通知。
七、实施要求
按照深圳市保监局的要求,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本着充分发挥行业协调功能和培训机构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会员单位及深圳市保险营销人员服务的精神,牵头组织深圳地区的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为保证继续教育各环节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保证各项目标的圆满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保监发〔2006〕3号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文)、《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107号文)等文件精神,明确保险营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意义及各保险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的责任,明确培训目标。
二、各保险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各级各类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应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良好的运转体系,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
三、各保险培训机构应科学合理的制定每一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和教学大纲,并于上一年第四季度向保监局进行报告,同时抄送同业公会。
要做到有检查、有落实,确保全年培训工作计划的圆满完成。
四、各保险培训机构应认真选拔专兼职讲师,发放聘书,同时提供必要的提升训练。
对于重点知识、金融和理财规划新知识,必要时由同业公会委托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对师资进行培训;同业公会应加强与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合作,为各保险培训机构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水平创造条件。
五、各保险培训机构应号准营销人员各科目培训的需求脉搏,通过教研活动高质量的完成课件制作。
精心组织各类培训活动,逐步提高办班能力,确保教育质量。
同业公会应不定期组织各保险培训机构进行经验交流,改进教学内容。
六、在教学方法上要突出“创新”,参加后续教育学习的保险营销人员,工作重,压力大,时间紧,要从创新教学方法上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将理论教学通俗化,技能教学训练化,大量运用案例分析教学,增强实际操作训练,让学员易于接受,快乐学习。
七、各保险培训机构应加强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培训教育记录与《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卡》的填写工作,满足换证要求。
同业公会统一设计与监制《继续教育记录卡》,完善营销人员流动后继续教育的管理办法。
八、持续职业发展(CPD)简介
目前,深圳市政府金融办正在金融业内推广金融职业教育体系,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持续职业发展(ContinuingProfessionalDevelopment简称(CPD)规划。
深圳市保险继续教育是深圳保险业率先在深圳金融业内实施这一规划的体现,是保险营销人员自我提升和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手段。
(一)持续职业发展(CPD)概念
持续职业发展(CPD)规划是国际金融中心特别强调的方法和理念,是综合、系统的人才成长计划,也是一个鼓励专业人才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个人技能和能力的机制。
它是金融从业人员确立目标和发展方向后,通过有意识的、系统的培训和开发相关能力,实现在职业方面持续发展的一种方法和过程。
CPD的理念以及它所产生的价值,现在已经在许多专业领域得到认可并广为接受。
(二)持续职业发展(CPD)构成
持续职业发展(CPD)由两大部分组成:
CPD培训课程和金融人才评鉴。
CPD培训课程分低、中、高三个档次,分别有管理课程和业务课程两个系列。
每个从业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岗位和层级,选择适合职业发展的CPD课程,进行职业素质提升的能力进阶。
金融人才评鉴是通过科学的测评方式和国际化标准的资格认证,确定从业人员的人才素质和能力,它包括书面测试、业绩评价、获得证书等指标。
深圳市政府和金融机构将根据金融人才评鉴的结果,提供相应的职位、待遇和政策优惠。
(三)持续职业发展(CPD)与保险继续教育的关系
保监会要求的继续教育与深圳市金融人才持续职业发展(CPD)在设计思路和性质上是相同的,都是针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升而作的一系列规划。
因此,将保险继续教育的课程内容纳入到深圳市持续职业发展(CPD)规划中,保险继续教育作为持续职业发展(CPD)规划的基础部分,二者在学时和课程内容上是相同的。
持续职业发展(CPD)的中高级课程和人才评鉴体系可作为保监会要求的继续教育的扩展和延伸,以不断丰富继续教育的内涵,最终成为一套梯形的知识与专业结构,达到全面提升保险营销人员素质的目的。
附件一寿险营销人员后续教育内容安排
附件二寿险后续教育保险基础知识内容安排
附件三寿险后续教育产品与服务内容安排
附件四寿险后续教育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教育内容安排
附件五寿险后续教育金融及其它知识内容安排
附件六产险营销人员后续教育内容安排
附件七产险后续教育保险基础知识内容安排
附件八产险后续教育产品与服务内容安排
附件九产险后续教育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教育内容安排
附件十产险后续教育金融及其它知识内容安排
附件十一产、寿险营销人员后续教育用教材一览表
附件十二保险营销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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