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物价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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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物价局
郑州市惠济区物价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郑州市惠济区物价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
5、《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6、《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七条
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
8、《河南省制止不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五条
9、《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
10、《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11、《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六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郑州市惠济区物价检查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郑州市惠济区价格成本监测机构
法律依据: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指定其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也可委托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
成本调查机构和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成本世纪监审机构。
”
(二)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
法律依据:
1、《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
2、《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专司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鉴证业务。
”
郑州市惠济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
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5.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9.11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
2006.5.1
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1999.8.5
5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1.1.1
6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2.12.1
7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2.1.1
8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2.1.1
9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2.1.1
10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
1995.1.25
11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发改委
2003.11.1
12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发改委
2006.5.1
13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2006.7.1
14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3.6.1
15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9.1
16
河南省制止不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8.1
17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11.1
18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
1994.2.28
19
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2.10.1
郑州市惠济区物价局行政处罚(共110项)
一、不标明价格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二十一条: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第二十一条: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第二十一条: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第二十一条: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第二十一条: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六、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第二十一条: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第
(一)项:
“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九、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第
(二)项:
“通过限制产量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第九条:
“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十、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第(三)项:
“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十一、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第(四)项:
“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十二、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十三、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5、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有关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六、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十四、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5、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有关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六、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十五、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六、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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