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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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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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
各种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
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
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
答:
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
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是要约。
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是新要约。
要约人是百货公司,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
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
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
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
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
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
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
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
三、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做保证人。
时间到
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
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
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
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
请问:
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
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答:
该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
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
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因该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可以。
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
四、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义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款做担保。
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
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重组,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
吕国华与陈立文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
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陈立文拿到款后。
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
现借款期限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
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
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1992年8月31日签订了运输合同一份。
约定:
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站为沙坪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
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车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表明“鲜活易腐:
。
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
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情势车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至9月9日挂出。
火车9月190日到达沙平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面有湿迹,经开箱检查,苹果有不同程度腐烂变色。
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
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不合理,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
宋某将尚可食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得计算方法为:
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供给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销售苹果可得到利润15000元,减去处理苹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运方不同意,纠纷未得到解决。
请问:
(1)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
(2)托运人宋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额应按什么计算
(3)托运人宋某堆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该负责?
为什么
(4)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湿按该批货款的总额进行计算,还是按该批货物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
(5)承运人应否对损害的发生负责?
答:
(1)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要求赔偿。
(2)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
(3)擅自多装,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
(4)应按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按比例计算。
(5)应该,因其知道“鲜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
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60天。
六、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
“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闲置现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
”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厂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填写了合同。
合同内容为:
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的性能;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款期限为货款付款70%,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违约责任依法办理;需方在加盖公章后5日内付定金3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后起生效。
乙厂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一份。
请问:
(1)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
(2)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
(3)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认为价格太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甲厂厂长当即表示同意。
此时,原合同仍有效码?
(4)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去电报,电文为:
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
“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15日内未愈答复,这是默认码吗?
(5)设甲厂厂长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事故,货物延期到达乙厂一个月。
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6)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使用10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
(7)设乙厂在验收中,
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必要的技术资料,乙厂在脱手承付期内是否有权拒付这部分设备货款?
(8)甲厂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依法办理“,未约定具体幅度,甲厂应否承担违约金?
答:
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
收到定金后;有效。
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是;
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无权;有权拒付;依法规规定承担。
七、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
主要内容未:
由机床厂向工业公司提供一台铣床,价值2.2万元,运费及其他零星费用共1500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底,货到后10内付款。
机床厂延期1个月交货,工业公司收到货物后,以机床厂延期交货为由,一直未付货款。
经机床厂多次催要,才支付1。
5万元,机床厂要求对方偿付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请问: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
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
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是双方违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企业法案例分析
一、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5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违反财经纪律。
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
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
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
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行为,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破产法案例分析一、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资不抵债。
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
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
为什么?
答:
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
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证券法案例分析一、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
按照公司业务规定,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为自己谋利益。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获悉了公司董事们对股市的分析预测。
李某将预测结果告诉了其丈夫宋某。
宋某因此购买了4000股飞乐股份公司的股票。
数月后,飞乐股份公司股价大幅上扬,宋某卖出股票,获利6000余元。
请问:
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吗?
为什么?
答:
不是。
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二、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
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
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书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
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为什么?
答:
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3.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股票上市交易。
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
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请问:
这样做合法吗?
为什么?
答: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可以申请公开发行新股,但必须符合法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必备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则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告有关文件、签订承销协议、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而你们公司自设立后连续三年微利,难以支付股东股利,且2002年度亏损严重,这些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
为了规避法律,你们公司还决定在没有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这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新股发行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你们公司决定在不具备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属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将对你们的违法行为作出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等处罚。
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
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
【篇二: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
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
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
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为什么?
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
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
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
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
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尚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
问:
财产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继承法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
案例4
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
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公司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
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
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
韩
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
当韩某要求公司履行协议时,公司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
要求撤销该合同。
问: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
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效力状态有:
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
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
案例5
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
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
法院是否受理?
如何处理此案?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
1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6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
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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