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试题B卷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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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试题B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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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
1.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3.
2.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X)
5.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管理(6.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8.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V)
9.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0.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V)
11.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V)
12.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V)
13.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制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5.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V)
16.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X)
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
17.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X)
18.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三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19.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X)
20.保险人依照规定对赔偿请求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V)
21.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V)
2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
2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X)
24.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X)
25.应再保险分出人的要求,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将其自负责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分出人(X)
26.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惯例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7.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V)
28.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购买保险,并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X)
29.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X)
30.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任何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X)
3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V)
32.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一百八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X)
33.终止期为两年,超过两年合同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要对合同进行复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退还保险单的保险费
45.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形,保险金由保险人占有(
36.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期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但保险人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37.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可以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也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8.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X)39.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X)
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X)
43、在合同有效期内,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44、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月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X)按月-按日53条
45、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
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X)市场价值-实际价值
55条
46、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并不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X)并不退还-应当退还55条
47、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
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2)56条
48、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X)被保险人自行-保险
人57条49、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十五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投保人。
(X)十五日-三十日;十日-十五日58条50、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X)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金额范围内60条
51、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
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X)增加重大61条
52、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
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无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X)无权-有权65条
53、保证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X)保证-责任65条
54、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
(X)五年内三年内;一亿元-二亿元68条55、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2)
56、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
并提交经会计-上一年度
自受理之日决定不批准的,
57、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X)上两个年度
5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X)三个月内-六个月内
筹建期间不得
59、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二年内完成筹建工作;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X)二年内-一年内72条
作出批准或
60、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6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
62、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X)六个月内-六十日内
无正当
63、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2)
64、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X)可以-不得
65、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品行良好,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X)顺序错误,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6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X)三年-五年67、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X)无须当
或者变
建立合
68、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V)
69、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规报告制度。
(X)合规报告制度-精算报告制度70、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X)不得少于十年-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7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分立、合并,可以解散。
(X)
改为“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
46、保险公司破产财产对于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清偿,应该放在“所欠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费用”之后,“保险公司所欠税款”之前。
(V)72、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最低工资计算。
(X)最低-平均
7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
(X)增加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75、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X)增加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6、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X)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77、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投保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X)投保人-被保险人78、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公司根据过往经验制定。
(X)由保险公司根据过往经验制定-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79、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X)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
80、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
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81、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二倍(X)
82、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应当
办理再保险。
(X)83、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4、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85、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
以设立保险保费管理公司。
(X)
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
(X)
86、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87、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88、保险经纪人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X)
89、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90、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X)
91、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92、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X)93、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4、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9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96、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x)97、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必须停止。
(X)
98、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99、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X)100、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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