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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保障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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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及其完善
专业:
12春法学
学习中心:
廊坊学习中心107
姓名:
冯盼盼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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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论文摘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
只有认真自觉的贯彻宪法的实施,才能推动宪政建设,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实现,所以宪法的实施就必须得到可靠的保障。
关键词:
宪法实施公民权利保障
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及其完善
前言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
只有认真自觉的贯彻宪法的实施,才能推动宪政建设,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实现,所以宪法的实施就必须得到可靠的保障。
我国1954年宪法就对宪法保障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确立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奠定了我国宪法保障制度的基础。
现行宪法使我国宪法保障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第一次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现行宪法还充实了修改宪法的程序,加强了监督宪法实施约束机构,并规定了一整套审查法律、法规合宪性的程序。
此外,新宪法的颁布也明确了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在保障完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我国宪法保障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基本上是好的,但是,由于历史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宪法的实施现状尚不尽如人意,宪法保障制度尚存在着不足之处。
在此,笔者对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及其完善进行论述。
一、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概述
我国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是由人民当家作主。
由此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推选选出代表参加。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而他是我国唯一一个有权制定和实施我国宪法的国家机关。
《宪法》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集民意和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法律,经过各代表的长期讨论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律,具有不可动摇行、互斥行和最高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其他现行法律不可以和《宪法》产生排斥,若有异议一切以《宪法》规定条例为基准,并且其他现行法律事后需要做出修改。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她又有专门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和宪法的机关以及对《宪法》进行修改的程序。
她得实施就有了严格的步骤和明确的单位,不会与其他国家部门产生冲突,有利于宪法在我国的维稳作用。
她的特定修改程序决定了她不可能被随意修改,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也加强了政府的威严形象。
现行宪法使我国宪法保障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第一次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现行宪法还充实了修改宪法的程序,加强了监督宪法实施约机构并规定了一整套审查法律、法规合宪性的程序。
(一)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内涵
所谓宪法的实施,指的是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民主制度和公民的民主权利等墓本原则精神和具体宪法条文在现实中得到切实的遵守和贯彻执行,并为使宪法得到充分实施而进行的有效监督保障。
这说明宪法的实施有两点要求:
一方面,宪法的原则性规定要全部具体化为法律:
另一方面,对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不能把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为生活中实施的法律,也就无所谓宪法及宪法的实施;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实施也就无从谈起。
实践表明:
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它反映了十三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符合我国国情。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改革开放。
不可否认,宪法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基本上得到了实施,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是,全面观察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应当承认,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宪法还没有很好地全面地实施,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还没有摆到应有的位里和实际的承认。
我国宪法的实施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从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开始的,它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为产生和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也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实行监督权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宪法实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保障法律的合宪性。
法律法规、法律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必须确保其规定符合宪法。
第二,保障行为的合宪性。
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与全体公民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实施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得以实现。
第一,宪法被严格的遵守与执行。
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遵守宪法、依据宪法办事。
第二,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建立违宪审查机构。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任何个人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家机关之间在行使职权中的宪法争议。
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以便在出现了违反宪法的行为时,能够得以实现。
宪法实施保障的目的在于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追究违宪行为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二)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最集中的体现。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它规定了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总思想、总原则、总制度、总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对一个国家来讲,制定和通过这样一个总章程是一件大事。
但颁布以后,能否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能够贯彻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中去,更是一件大事。
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问题都是很重视的
在宪法的实施中,不可能没有阻力,不可能没有违宪行为甚至破坏宪法的事件发生。
这在中外宪法史上不是没有先例的。
实践证明,在宪法实施中,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保障制度是绝对必要的。
第一,保障民主制度法制化。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宪法有效实施是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实现。
第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是人民民主权利的保证书,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为必然损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的有效实施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免受侵害、对受侵害者提供法律救济有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特点
我国宪法的实施保障制度,是在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宪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马列主义的理论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并吸取外国先进经验而建立的。
解放后,我们废除了伪法统,建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在宪法的法律保障方面,从来没有实行过由司法机关或特设的宪法法院承担监督违宪的制度,而实行的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制度。
1982年宪法对我国的监督保障制度作了改革和补充,使得这一制度更加切合我国实际,其特点和优越性是:
一,在党的领导下,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从而使宪法的实施保障建立在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上。
从根本上讲,我们的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人民和国家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根本没有什么利害冲突。
宪法赋予人民群众具体监督权力。
二,在宪法的监督实施方面,我国实行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专门机关协助,其他国家机关配合,层层把关,确保违宪问题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我国宪法从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对宪法的实施保障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好处很多,首先,不管是人大还是它的常委会的监督,都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
其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的解释和监督保障权,既可使全国人大集中精力考虑国家大事,又能使全国人大在闭会期间不致终端监督。
最后,由各专门委员会协助人大常委会来审查违宪问题,还可以避免由立法机关确认自己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令违宪的困难。
三,我国实行的宪法保障制度是积极的,主动的。
二、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一)保障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第一,从宪法监督的标准即如何确定违宪来看,现行宪法尚缺乏明确的界定关于违宪的含义,理论界仍有争议。
大多数学者认为违宪具有特定的内容,专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法令、决议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
同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
通观我国现行宪法。
只是在第五条出现“违宪”的字样。
至于违宪的概念、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受理和追究的程序等有关是基本间题。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还是一片空白,这就使违宪问题成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最抽象的规范之一。
使宪法监督缺乏最基本的标准。
第二,从宪法监督机构来看,我国至今还未建立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现行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这一规定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是相符的,但实际效果不佳。
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这种工作方式决定了它不可能在有限的会议期间逐一审查和处理宪法实践中的违宪问题。
因此,这一职权实际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
用以弥补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无法实施宪法监督的不足。
但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未能把宪法监督工作很好地担负起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数较少,每两个月开一次会,本来可以在监督宪法的实施方面有所作为,但由于其立法任务繁重,顾不上审查和处理违宪问题。
全国人大下设的七个专门委员会,由于各自担负的任务比较繁重,也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用于违宪审查和监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规定,应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如果发现违宪现象,可以进行纠正,而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这种法律制度上的不协调对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宪法监督体制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应当尽快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宪法监督权。
第三,关于宪法监督的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至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违宪由谁来撤消,宪法没有规定,只好由全国人大自我监督。
然而,理论与实践都证明自我监督实行起来是很困难的。
此外,以上规定只是涉及了宪法监督的一项内容——合宪性审查。
事实上,宪法监督制度还包括对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违宪行为加以审查和处理,而我国宪法恰恰在这方面缺乏可操作的规定。
第四,宪法监督的程序是宪法监督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
如果仅有宪法监督的实体规范,而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与之配套,宪法监督的实际内容也就成为无法实现的一纸空文。
违宪案件发生后,由谁向宪法监督机构提出控告或申诉,宪法监督机构如何受理、立案、审查、怎样调查取证、如何裁决处理、有无管辖之分、时效如何限定、违宪审查结果又怎样执行等等。
这些程序性规范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使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可行性又受到影响。
(二)国家机关在保障宪法实施中作用不足
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执行的,因此进一步贯彻执行宪法,保障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就是要使一切国家机关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
但是,我国国家机关在宪法实施保障中,工作存在很多的不足,影响我国宪法的实施。
各级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未严格按照宪法规定行使国家权力,未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严格司法等,这就导致了在保障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的职责被弱化,边缘化,甚至于有个别国家机关干扰了宪法的正常实施。
(三)全民族的宪政意识和宪法观念不强
在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中,宪政意识和宪法观念十分淡薄,宪法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一些不符合宪法或违宪事件时有发生,如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少数地方机关不按宪法规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损害了宪法的权威。
宪法这个充分体现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武器,还没有被人们真正地把握。
虽然经过宪法的宣传教育,公民的宪法意识有所提高,但是,总的来说还比较低,距民主宪法的要求相去甚远。
许多人对宪法的基本内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弄不清楚对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不了解,宪法意识比较淡漠,往往认为红头文件、领导讲话管用。
三、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完善对策
(一)精设机构,建立完善保障制度
第一,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从国外情况看,宪法监督机构专门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宪法监督的发展趋势。
我国宪法学界在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
至于设立一个什么样的机构,目前仍有分歧,笔者以为,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应当设定几个前提条件一是不能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动摇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二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要考虑切实可行,不能照搬外国的经验。
第二,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宪法监督权。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有宪法监督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
而且还具备了这样的能力,当务之急是要明确赋予它们享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宪法监督权,使它们行有所据。
名实相符,更好地开展宪法监督工作。
第三,建立有限的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非法的或不当侵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请消除侵害,并给予相应救济的诉讼。
它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起构成当代四大诉讼体系。
目前,我国宪法不进入司法领域,有关涉及到宪法诉讼的问题,通常由其它三大诉讼来解决。
这就导致有些宪法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具体保护。
在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留下了空白,因此,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明确职责,发挥国家机关作用
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执行的,因此进一步贯彻执行宪法,保障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就是要使一切国家机关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
首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宪法作为日常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做到不仅在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使立法在内容上与宪法不相抵触,更重要的是,要把宪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贯穿和体现在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内容里。
其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严格依照宪法规定行使职权。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则是行政机关必须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按宪法规定的组织、职能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事务。
第三,各级司法机关要按照宪法规定行使国家审判板和检察权。
司法工作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否做到公正司法,对于树立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至关重要。
尽管目前许多人认为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直接适用宪法,(注:
认为司法机关不适用宪法的论据主要有两点: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7月30日《关于刑事判决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和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二是适用宪法涉及宪法解释问题,而法院无权解释宪法。
)但宪法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开审判等重要原则,对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秉公执法、刚直不阿,杜绝司法腐败,真正公正司法。
(三)加强领导,提高宪法意识
保证宪法实施,不仅是国家机关的应尽职责,同时也是广大公民的神圣义务。
现行宪法是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能够为广大群众所自觉遵守。
人民群众是保证宪法实施的伟大力量,只有当全体人民熟悉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运用它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并监督一切组织和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时,宪法实施才有深厚广泛的社会基础,宪法尊严才能深入人心。
为了维护宪法尊严,除了提高全民宪政意识和宪法观念外,党和国家领导人还应作出表率。
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维护宪法尊严和保障宪法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
总结建国以来宪政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新时期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实施的领导,一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二是要改善党的领导。
而要改善党的领导,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一项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而依法治国是基本治国方略和宪法原则,其核心是依宪治国,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进程,而坚持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完成党的任务。
其次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实施宪法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指出:
“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
执行宪法,是按广大人民的意愿办事,也是贯彻党的主张。
”因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宪法也是统一的。
尽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员和党的组织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一切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也有社会性的指导作用,但这种作用不是直接发生的,也不具有宪法规范应有的普遍性和国家强制性。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并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形式,上升为宪法规范,才能取得在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效力,成为一切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
再次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政分工问题。
现代国家实行政党政治,但国家和政党毕竟是不同的两种政治形态。
“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要求,“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因此,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不包办代替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工作,而是应当积极发挥它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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