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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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泾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动态调整泾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按照上级要求,现对《泾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动态调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环境保护部门
1.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白蚁防治费
3.房屋转让手续费
水利部门
4.河道采砂管理费
卫生计生部门
5.卫生检测费
6.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市场监督(食药监)部门
7.计量收费
8.认证费。
包括: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9.检验费。
包括:
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0.药品保护费。
包括:
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物价部门
1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二)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不征收,退出清单。
(三)城管部门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县发改委审批事项“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涉及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执收单位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二)取消县国土局“《采矿许可证》审批及变更、延续、注销登记”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收费。
(三)县住建委审批事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涉及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涉及的施工图审查服务由行政相对人付费改行政机关付费,退出清单。
(四)县水务局增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审批事项“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改为“县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增加前置服务项目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防洪评价报告市里未列入,退出清单。
(五)县商务局无“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行政审批事项,退出清单。
(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事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涉及的安全评价报告改为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增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
(七)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的审批”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行政相对人付费改行政机关付费,退出清单。
(八)县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涉及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不再要求做为前置条件,退出清单。
(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审批事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登记”改为“企业(内资)登记”。
四、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取消1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项目名称调整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特此公告
附件:
泾县涉企收费清单(2017年11月)
泾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11月2日
泾县涉企收费清单(2017年11月动态调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法院
二、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交警大队
三、国土部门
3
土地复垦费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县国土局
4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5至10元
县国土局
5
耕地开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县国土局
6▲
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环保部门
7
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82号、皖价费〔2015〕168号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环保局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8
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县政府泾政〔2009〕58号;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委泾价综[2016]122号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非居民每吨1.2元
县住建委
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住建委、县城管局(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六、水利部门
10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务局
11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务局
七、市场监督(食药监)部门
12
药品注册费
(1)新药注册
(2)仿制药注册费(3)补充申请注册费(4)再注册费(5)药品注册加急费(▲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340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25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
药品注册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
13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
注:
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
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一、县国土资源局
1●
▲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县地税部门、国土部门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县林业局
3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县林业部门
四、县地税局
4
▲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县地税部门
5
▲
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县地税部门
五、县残疾人联合会
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
县地税部门
六、县国税局
7
▲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县国税部门
七、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8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9〕90号;财政部财综〔201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44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
扣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详见文件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9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财政部财税〔2016〕11号;国发〔2006〕17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政部财综〔2006〕29号;财政部财综〔2007〕26号;财政部财综〔2009〕51号;财政部财企〔2011〕303号;财政部财企〔2012〕3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
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详见文件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10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财综〔2013〕89号;安徽省物价局皖价商〔2013〕138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4号
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
居民生活销售电量0.8分/千瓦时,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销售电量1.9分/千瓦时,详见文件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八、省财政厅
11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财政部财税〔2016〕11号;财政部财综〔2007〕26号、财综〔2009〕51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省非税局
注:
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
1.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2.标注“▲”号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
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县级权限内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3条、第9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2号)第17、20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
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7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二、县国土资源局
3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设、转让、变更、延续、注销)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中一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第6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10项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5条;《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中三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1项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12、13、14、15条;《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皖国土资〔2008〕18号)第4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4项;《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16、17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6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6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0项;《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1、12、13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三、县环境保护局
7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属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子项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9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类)、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属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子项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机构
10
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产测绘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条;《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30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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