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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41页至第81页)。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本专用合同条款只作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必须执行的条件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条件,评标时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
1.1.2.6监理人:
。
1.1.2.8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
1.1.3.4单位工程:
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1临时占地: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24个月。
1.1.4.8保修期:
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
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招标文件;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中标人向招标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且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经有关部门备案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日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1套图纸。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
(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文件。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在工程施工14天前。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提交完整的图纸资料(大样图、加工图等)四套。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7天。
(5)其他约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供有效文件以书面的形式。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
(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
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送达发包人代表办公室,并签收。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送达项目监理机构办公室,并签收。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任何一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和阶段性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
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
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工程变更、变更工程价款、合同价款调整。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与法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与规范,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发生时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五份,先送监理单位审定后,监理方留存一份,送发包方二份、承包方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发包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按公安、交通、环卫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确保至项目区及现场施工的道路、桥梁畅通,如需夜间施工,至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方负责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的已完工程交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开工前7天内处理施工现场地面、地下管线、树木以及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本工程的高程和平面位置上的矛盾。
承包人提出保护方案和费用,经发包人与监理审定后,由承包人协助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并按“泸州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泸州市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特别注意地下管网、线路保护,一旦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10其他义务
(1)竣工验收时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的要求,并按发包人验收、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及省国土资源厅终验要求进行整改,否则将推迟工程质保金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整改达标后,才予支付剩余款项。
(2)承包人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含交通、施工、人身等紧急事故)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其费用包含在工程总价款中。
(3)承包人对其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的职工聘(雇)用方式及劳动(劳务)合同执行到位,尤其是民工工资的发放计划及扰民处置措施要合理。
否则,而引起纠纷的,发包人可组织一次当事人双方参加的调解会进行调解,如调解达不到一致意见时,而过错方为承包人的,发包人可单方面(不经承包人同意)在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无保留的执行通用条款第4.8款的相关规定。
(4)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时,承包人应提供作业方便,无条件予以配合,并配备2-3名辅助工作人员,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在进场后,在工序安排、工期计划等方面充分考虑相关的影响因素,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6)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的疏忽不当行为造成的或与第4.1款所述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的责任。
4.2履约担保
4.2.1基本履约担保:
中标金额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
4.2.2差额履约担保:
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85%时,实行中标承包人低价风险担保。
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投标最高限价85%的差额的三倍。
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发包人一次性如数缴纳。
4.2.3民工工资保证金:
_按中标价的5%计取,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发包人一次性如数缴纳。
4.2.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
差额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进度款支付比例分期无息退还,剩余金额在工程完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基本履约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提供经监理审核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一月内无息退还。
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民工工资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由项目乡(镇)出具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后15日内无息退还。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建造师)姓名:
杨明职务:
项目经理。
(2)“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
招标人将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并通过初步验收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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