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安全生产实施方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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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安全生产实施方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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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安全生产实施方案解析
前言
本方案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三方耐磨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生产工艺的特点基础上编制而成。
方案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
方案参照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炼钢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三方耐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章学良担任,副组长由章健文担任,各分厂厂长(经理)、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为成员。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公司落实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职工劳动防护与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加强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狠抓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杜绝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发生,实现本公司长治久安、和谐发展的目标。
三、具体实施
1、安全管理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的概算。
1.2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经理)对分厂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3各厂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负责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各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1.5各厂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处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
并限期完成整改。
1.6各厂的厂长(经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7各厂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
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职工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
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
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或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
全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8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10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1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1.12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1.13应建立火灾、触电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1.14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事故是应当可以避免,除不可抗拒力以外。
2、料场
2.1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不得进入料场。
进场的社会废钢,应进行分选,捡出有色金属件,易燃易爆及有毒等物品;对密封容器应进行切割处理;废武器和弹药应交由当地公安部门。
2.2料场物料入炉前应保持干燥。
2.3原材料应按形态、成份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放废钢时,
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米。
2.4料场配料处于物料堆放处,应设置必要的横向与纵向贯通的人
行安全通道。
3、冶炼相关设备
3.1起重设备
3.11起重设备应选用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12起重设备应经动、静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等
负荷试验,应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
3.13起重设备各重要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4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操作,调运铁水、重
物,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
并远离起吊地点。
3.15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吊物应始终在操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内,
吊物不应从人员头顶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吊物上不应有人。
4、中频炉设备
4.1炉台前应保持地面干燥无积水及杂物。
4.2电炉供电设施及其各部位的绝缘电阻,应符合有关电气规程、
规范规定;炉体外壳应可靠接地。
电炉感应线圈应采取绝缘防护措
施,供电设施附近,不应有易造成短路的材料和物件。
4.3开动电炉前,应先检查冷却水是否正常,确认后方能启动。
4.4炉台前,开炉工操作的地面应铺设橡胶绝缘皮,捣料和除渣用
的钎子必须做绝缘处理。
4.5倾侧炉体将钢水注入浇包时应先停电,然后操纵机械缓慢倾注。
浇包必须经过烘烤干燥。
炉前坑内不准有积水。
4.6电气线路有故障时应及时检修,要注意防止自身及他人触电。
4.7每班检查炉膛,发现停水,漏炉、感应圈绝缘层破裂和漏水等
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炉检修。
5、乙炔、氧气使用、运输和贮存
5.1 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1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
否有油类等。
5.1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相互碰撞,损坏和爆炸。
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5.13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5.14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5.15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
乎要求方可使用。
5.16瓶中氧气不准用净,应留0.1Mpa。
5.17检查瓶阀气密性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5.2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5.2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5.22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
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5.23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
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5.2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
5.25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5.26在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
严禁抛、滑、滚、碰。
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5.27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瓶身应套防护圈,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品同室贮存,并保持一定距离,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6、变配电室
6.2企业应加强变配电室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变配电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依法开展变配电室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的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
6.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车间配电室,门口应贴警示标志。
6.2变配电室内各金属机柜、箱体及带电设备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
地。
6.2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应铺设橡胶
绝缘垫,并保持地面干燥干净。
6.3变配电室应配备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设备。
6.4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
6.5变配电室应做到五防:
防止误拉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地线(合接地刀闸);防止带地线合开关(合刀闸);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6.6变配电室需断闸时,应本着先小电流后大电流、先低压后高压、
逐级断电的原则,合闸时过程相反。
6.7为确保检修设备或线路时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除应挂警示牌
及断电外,宜摘掉开关闸上的电线,防止人为触电或机械事故。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7.1事故报告
7.11事故发生后(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
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1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
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7.1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
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1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
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
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
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2事故处理
7.21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
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7.3法律责任
7.3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3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7.3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3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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