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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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版
释义
企业年金:
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
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
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账户管理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
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
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计划参加人:
指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在账户管理人处开设有账户的职工。
企业年金基金:
指企业年金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基金,包括:
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个人账户全部金额:
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中全部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总额。
个人账户已归属金额:
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中全部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已归属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总额。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由受托人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收集相关缴费和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退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离职:
指职工和**公司正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含退休)。
内部流动:
指职工在中国**各公司之间流动。
计划年度:
每年四月一日至下一年度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
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
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
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本计划属于既定缴费型(DC)计划,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公司和计划参加人根据既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实行信托式管理和市场化运作。
计划参加人退休后可获的企业年金待遇水平,取决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额和投资运营收益。
第四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三)单位上年度经营绩效为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实施范围
**公司。
第二章参加人员
第六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职工所在企业已加入本计划。
第七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方案。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方案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附件①),经单位备案后,不加入本方案。
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企业年金方案,需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②),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企业年金方案。
第八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职工流动到本计划未覆盖的其他公司;
(四)本计划终止。
第九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八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二十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方案第三十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十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6.享有通过民主程序参加本计划的制定、修改和管理的权利。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
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为单位为其缴费的**。
第十三条企业缴费及分配
企业缴费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联席会议等民主程序形式)审议通过后,可以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按年核定,并于每一计划年度的首月开始调整。
年度缴费基数,原则上为职工上一日历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月度缴费基数为年度缴费基数的十二分之一;对收入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职工,按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保底。
单位实施企业年金后,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后退休的职工,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费用和补贴。
如职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基本养老统筹外水平,可在实施年金首年度通过一次性补偿缴费的方式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予以解决,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经**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倍。
超过平均额*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企业缴费。
第十五条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企业账户余额×(最后一次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额÷最后一次企业缴费总额)。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
(一)单位出现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企业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并报**备案。
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可以申请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
(二)根据国家法规政策或相关主管机构规定,单位出现经营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应当中止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同时中止。
在相应法规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恢复缴费。
(三)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书面申请《职工中止(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③),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
个人中止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
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
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权益归属
第二十二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三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
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
N<3年
0%
3年≤N<4年
*%
4年≤N<5年
*%
N≥5年
100%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10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备注:
1.N是指在中国**(含下属企业)工作的年限;
2.
3.内部流动:
职工在中国**(含下属企业)内部流动时,归属服务年限连续累积;
4.
5.对于离开中国**后又继续加入中国**中任何一家公司的职工,以前的服务年限无效,归属服务年限将重新计算。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五条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
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
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方案第二十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退休前身故。
第三十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一)职工退休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将按个人账户全部余额支付企业年金,职工可以选择20年以内任意期数(即1个月-240个月)支付。
在该支付方式下,职工的个人账户中的未支付部分继续享有投资收益分配。
(二)职工身故的,将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职工出境定居的,将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第三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方案时,应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其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若职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进入变更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常务会或半数以上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议进行修改;
(二)方案的某些条款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三)单位的经营状况、人力资源政策或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
(四)单位面对不可抗力情况。
第三十三条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止:
(一)本单位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公司董事会或常务会提议,并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本方案可以终止;
(四)半数以上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反对本方案继续实施;
(五)本方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
第三十五条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
(五)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九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①:
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经慎重考虑,本人放弃参加**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声明人:
年月日
单位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②: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申请参加**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申请人:
年月日
单位意见
经审核,该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同意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③:
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申请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中止缴费期间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
□至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为止。
□
申请人:
年月日
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年月日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年月日
单位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中止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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