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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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讨论稿
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讨论稿)
(1994年9月制订
1996年5月第一次修订
1998年10月第二次修订
2003年4月第三次修订)
为了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踊跃性,贯彻因材施教的原那么,提高教学质量,培育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素养人材,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习年限
本科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专业可在六年内、五年制本科专业可在七年内修满教学打算规定的最低学分,既取得毕业资格,但毕业时学制按四年或五年计算。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提早修满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能够提早毕业。
二、学分
一、学分的组成及计算方式
学分由三部份组成:
1课程教学学分:
理论课程约17学时1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上机约34学时计1学分。
2实践教学学分:
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实习、课程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每周计1学分。
3奖励学分:
奖励学分计入任意选修课的学分中。
有关奖励学分方法另行规定。
二、学分要求
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数:
自然科学类很多于175学分(课内学分很多于150学分,实践教学很多于25学分);人文社会科学类很多于170学分(课内学分很多于150学分,实践教学很多于20学分),其中艺术类各专业很多于165学分(课内学分很多于140学分,实践教学很多于25学分)。
3、课程类型和学分分派
各专业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课三大类。
必修课:
指依照各专业的培育目标,为使学生牢固把握本专业的大体理论、大体知识和大体技术,要求学生必需修读的课程。
限定选修课;指依照各专业的学科进展方向,从专业培育规格动身,限定学生修读的课程。
任意选修课:
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深专业知识,表现相关学科的交叉与渗透,由学生自由选修课的课程。
在各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课内学分中,必修课学分约占70%;限定选修课学分约占20%;任意选修课学分约点10%(其中,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选修艺术类课程的学分很多于2学分,选修文科理工科交叉类课程的学分很多于4学分;艺术类专业学生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的学分很多于2学分,选修社会科学类课程的学分很多于4学分)。
三、选课程序
课程选修实行导师制。
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依照所在专业教学打算的要求选修课程。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样不超过28学分,每周学时一样不超过30学时。
文科理工科交叉类及艺术类任意选修课,一样在三年级二年级下学期以后(含三年级二年级下学期)开始选修。
校级任意选修课的选修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学生于第十五周内向所在学院领取选课卡,按教务处发布的讲课安排表认真填写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姓名、学号等项目,在规定的时刻内到选课室选课。
教务处将在2周内发布选课名单。
校级任意选修课选修人数一样很多于60人,不然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改:
每学期第十七周学生可上网选课,教务处将在第一轮选课终止一周内开放查询选课结果。
校级任意选修课选修人数一样很多于50人,不然该课程停开,学生须改选其它课程。
对已选定的校级任意选修课,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无端不参加期末考试,该课程考核成绩以不合格记入成绩册。
校级任意选修课不设重考,不合格学分必需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由学院负责开设的选修课的选修由学院负责实施。
学生应在第十六周内向所在学院领取选课卡,依照《教学打算》和学院发布的下学期课程开设情形,填写选课卡,送交所在学院教务室,各学院教务室将各门课程最终核实的学生名单发送至各班级。
改:
院级任意选修课的选修由学院负责实施。
学生于第十六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选修申请。
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对本专业开设的选修课,选修人数一样很多于20人(或一样很多于该年级本专业人数的50%)。
学生一经填报《选课卡》,原那么上不得更改。
如有特殊缘故需改选课程的,应在每学期的第三周周五以前办理有关手续。
校级任意选修课只退不进,而各学院开设的选修课能够改选其它课程。
退课者应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办理退课手续。
未经办理正式选课手续的学生不能听课和参加考试。
(去掉)
四、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各门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一样按平常成绩(含练习、课堂提问、课堂表现、课堂笔记、期中段考等)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各门课程的期末考核采纳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试时刻与地址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
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级制记分,集中在每学期期末停课温习前一周进行,具体时刻和地址由各教学单位确信,报教务处备案。
期末考试原那么上为闭卷笔试。
确需采纳其他考试方式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在每学期期末停课温习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同一学期所修读的本专业的课程考试与选修的外专业的课程考试或重修的课程考试发生冲突时,学生应于16周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束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时刻。
确有特殊缘故不能参加有关课程期末考试(考查)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年度同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绩点制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踊跃性,更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习质和量,特实行学分绩点制,并在学生评优评奖工作中应用。
学分绩点是将学生学习成绩与学分两种因素综合起来,先算出课程成绩绩点和课程学分绩点,最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成绩绩点依照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规定如下:
百分制一样成绩品级五级制成绩品级绩点
90—100A
85—89A
80—84B+良
75—79B中
70—
65—69C+合格
60—64C合格
60以下C-(D,F)不合格0
课程权重系数规定如下:
课程类别
校定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及程序设计基础等公共必修课
其他必修课
选修课
课程权重系数
二、课程学分绩点
将一门课程的成绩按品级转换为绩点以后,能够计算出相应的课程学分绩点。
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3、平均学分绩点
一学期所修全数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为该学期的总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为:
所修全数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全数课程学分之和
五、重修、重考
一、学生所修课程未取得学分,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必需重修或重考;任意选修课能够重修、重考或改选其它课程。
课程修读后未取得学分,学生既能够跟班听课修读同一门课程(重修也能够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重考)。
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平常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重考成绩那么按期末考试实得成绩记分。
一门课程重修最多不超过2次。
二、学生所修课程已取得学分,但自己以为分数偏低,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或重考(重修、重考均按上述规定评分),以最后一次考试成绩记载该门课程成绩。
3、依照需要,个别重修课程能够单独开设,时刻由教学单位自行安排,并报教务处审批。
六、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己已经把握某一课程的大体理论、知识和大体技术,能够在学期第一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于第二周参加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
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准予免修,取得相应的学分。
)于该学期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不单独组织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可取得相应学分。
假设考试成绩不合格,下次重考,以“重考”记分。
二、政治理论课、列入必修课的德育课、体育课,技术操作课、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不许诺免修。
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3、经批准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在国内外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如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同所转入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课程大体相同,在原高校修读的学分学校给予承认,该课程免修。
4、未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一经选课必需严格按时到课。
一学期累计1/4以上(含1/4)时刻未到课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以不合格记入成绩册。
对违背教学纪律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条休(停)学、复学
学生因病、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缘故,不能坚持正常修业,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许诺保留学籍半途休(停)学一至两次,休(停)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休(停)学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原修业学院和教务处批准,能够复学,继续按专业教学打算完成学业。
复学后一样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继续按专业培育方案完成学业。
第八条试读、退学降级、本转专
一、学生在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累计达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或第二学年后(含第二学年)不合格课程累计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转为试读生,试读期为一年。
在试读期内,学生必需重修不合格课程,在学有余力的情形下,再修读其新的课程。
二、学生在试读期内不合格课程累计达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或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第一次试读后再次符合试读条件的,作退学处置。
3、关于学习确有困难,达不到本科培育目标要求学分的本科生,假设符合有关规定,由本人在规定的时刻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转入本校高职(专科)适合专业学习。
改:
(取消一、2款,保留第3款)
另补充:
学完大三课程后,不合格课程累计达28学分(含28学分)者。
不予参加同班级的毕业论文答辩,次年才安排同低一年级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1/2;在其他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2/3,应予以试读警告。
试读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别离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
学生在读期间持续三次、或累计五次受到试读警告,那么予以试读;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1/2,也应予以试读。
学生在试读期内不合格课程累计达28学分以上(含28学分),作降级处置。
第九条辅修专业、第二专业
一、学校开设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供全校学生修读。
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由有关学院具体承办。
二、第一、二学年本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且无重修、重考记录的学生,可申请请自费修读某一辅修专业。
在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本专业要紧课程约30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3、第一、第二学年本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且无重修、重考记录,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超过80分(含80分)的优秀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第二专业。
在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第二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专业要紧课程约50学分,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补:
4、学生毕业昔时假设未修够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课程者,许诺在毕业后延长一年继续就读。
假设一年内仍未修够,那么取消修读辅修或第二专业资格,出具学习证明书。
十、毕业、毕业、肄业
一、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满所在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读的学分数比所在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总学分少8学分之内(含8学分),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四年毕业的学生在离校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能够重修所缺课程。
取得相应的学分,并达到毕业标准的毕业生,经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班学生因未修满该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总学分需延长学制的,应回校注册,跟同专业下一年级重修不合格课程。
交费方法另定。
改: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培育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假设是在大体年限内或延长学制一年后毕业者,可别离在离校两年或一年内回校申请,经原就读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籍治理科备案。
重修所缺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标准,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刻按发证日期填写。
3、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打算规定的课程半途退学的(被开除学籍除外),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十一、本条例未提到的有关学生治理方面的事项,仍按原国家教委《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和《海南省贯彻国家教委<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实施细那么》和我校有关学生治理规定执行。
十二、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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