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园区企业管理处社会优质服务公开承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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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园区企业管理处社会优质服务公开承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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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园区企业管理处社会优质服务公开承诺
农业园区企业管理处社会优质服务公开承诺
企业管理处的主要职能是:
负责项目用地,办理征地、用地手续、办证办建(件)、土地出让、协助财务处收取土地费、企业后续服务;做好园区内企业统计工作;协助用地安置处做好园区征地新增城市居民人员就业工作,为园区企业培养、输送员工等。
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要求,根据农业园区的实际状况,结合本处工作职责,企业管理处特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凡是到企管处办事的入驻企业,不论投资者的规模大小都做到服务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以实际行动树立园区的良好形象。
二、在办理用地建设工程手续中,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
凡是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所需材料和附件齐备,具体的承诺时间是:
1、立项、可研批复(3个工作日)。
2、规划手续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红线图(5个工作日);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3>、建设工程方案审查(5个工作日);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5>、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5个工作日)。
3、国土手续
<1>、建设用地预审(5个工作日);
<2>、征地审批或使用集体土地审批(5个工作日);
<3>、划拨1用地审批(5个工作日);
<4>、土地出让审批(5个工作日);
<5>、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属区内登记发证的,5个工作日办结,属市登记发证的10个工作日办结)。
4、工程建设手续
<1>、施工许可证(1个工作日);
<2>、建筑工程招投标报建(1个工作日);
<3>、施工图审查备案登记证(2个工作日);
<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三级初步设计批复10个工作日,一级二级初审设计批复15个工作日);
<5>、建设项目绿化审批意见书(2个工作日);
<6>、人防工程建设审批(2个工作日);
5、消防手续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方案设计阶段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内审结,重点工程及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工程在8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的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审结;2、初步设计阶段5个工作日;重点工程及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工程在8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的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审结;3、施工图阶段5个工作日内审结,重点工程及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工程在8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的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审结)。
<2>、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内审结,重点工程及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工程在8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的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审结;对2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工程可在2个工作日审结);
<3>、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5个工作日下文或答复);
<4>、装饰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9个工作日下文或答复)。
6、环保手续
<1>、建设项目报护申请表的备案(3个工作日);
<2>、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审批(4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5个工作日);
<4>、建设项目试生产(预验收)审批(3个工作日);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5个工作日);
<6>、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审批(1个工作日);
<7>、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及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5个工作日);
<8>、市管建设项目审查(2个工作日)。
7、防雷手续
<1>、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书(1个工作日);
<2>、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1个工作日)。
三、对企业提出的须企管处答复的一般问题2天答复;重大问题5天内答复。
监督举报电话:
61886333或61886899
企业管理处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重庆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办事流程如下:
农业园区招商项目处社会优质服务公开承诺
招商处的主要职能是:
负责招商引资的接待、洽谈、考察、引进工作、园区形象宣传等工作。
招商引资部门是开发区和投资者之间的主要联系纽带,为保证开发区建设持续、快捷、健康发展,同时为投资者提供适宜发展的外部环境。
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要求,根据农业园区的实际状况,结合本处工作职责,招商引资处特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对投资者必须热情周到。
二、当好投资者的决策参谋,详实、全面为其介绍投资环境,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所提问题当时不能答复的,我们承诺在3天内给予口头或书面回复。
三、涉及项目准入问题,我们在收到投资者用地申请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后最迟7天给予回复。
四、对已落户园区投资者反映的涉及到招商引资处的,我们承诺2天内给予书面回复。
监督举报电话:
61886333或61886899
招商引资处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区投资建设的
若干规定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经济建设步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区投资建设的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政策
1、凡来我区成片开发或专项建设的国内外投资者,可通过出让、划拨、出租、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
商业用地40年.工业成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需续用的,经批准可延长。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兴办生产型、高新科技型企业,并可在合同期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也可依法在使用期限内以土地使用权和他人入股合资或合作开发建设。
国内外投资者利用荒地、河滩地、废地开发农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高科技产业的项目,经区有权机关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准的0—10%收取。
2、出让土地除按规定缴纳征地、撤迁、安置、补偿费和市政基础设施费及已整治的土地费用(即土地成本费,下同)外,共土地出让金,以让土地数量和建设项目性质分别按下列优惠比例收取:
序
号
出让土地数量(亩)
建设项目性质
交纳土地出让金优惠
比例
1
50以下
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由区计委、科委认定,文本下同),能吸纳本区劳动力
减收10—30%
2
50—100
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能吸纳本区劳动力
减收20—40%
3
50—100
房地产业
减收7—13%
4
100以上
产性、高新技术项目,能吸纳本区劳动力
减收30—50%
5
100以上
房地产业
减收10—15%
6
200以上
大型、特大型生产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
减收50%以上或免收
3、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性质的前提下进入市场流转,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折价入股等。
4、土地使用的收取。
外商投资者来区新办的企业使用土地,凡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高科技产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从事交通、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及农、林、牧、渔开发性质目,经区有关机关批准,土地使用费自投产之日起免受5年;减半收取5年;减免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户值的60%以上的:
可继续减半收取;其他企业免收土地使用费3年,减半收4年;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投资一律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财税政策
5、外商投资者新办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
减免税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经财税机关核准,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60%以上,经财税机关核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者来我区新办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经财税机关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5年,新建房屋免改造装修房屋免征房产税2年。
7、外商投资者从其所办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经财税机关审查,可从企业外汇帐户上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其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合作、合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源于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经财税机关批准,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9、外商投资者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大型骨:
干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经财税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其中产品出。
企业在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60%以上的年度,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开发的新产品属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经财税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减免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经财税机关批准,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者新办生产性骨干企业,经有权机关批准,暂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重点交通建设附加。
11、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其新增的利润经财税.机关批准,可免交地方所得税。
对技改任务重或还贷任务重,并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批准,企业可以加加速折旧。
12、来我区新办的生产性全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经财税机关核准,可全额返还所得税二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三年。
13、凡来区新办属合资、合营、兼并、租赁、承包经营、技术入股等形式的生产性企业,经财税机关审定,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新增全部返还给企业,从第三年到第五年度上缴所得税的50%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14、对国内外投资者新办全资、合资、合营、兼并、租赁、承包经营、技术入股等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经财税机关核实,报经区政府批准(凡亏损企业大户减免税应经区政府批准,下同),可用下一年的所得税补;下一年度的所得额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我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进行承包、租赁、技术入股,从投产年度起,2年全部返还所得税,从第3年到第5年度,减半返还所得税,第6年到第8年度返还所得税40%。
国申外投资者兼并我区亏损企业,除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印发的银发[1995]130号文件关于鼓励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企业兼并后贷款本息处理的政策外,从盈利年度起,先用利润弥补亏损,待补亏完毕后,再全部返还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所得税3、年,以后年度上缴所得税的40%返还给企业。
同时,区财政实得的增值税、营税3年内返还20%给企业用于生产。
15、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财税机关审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产值占年总产值.70%以上的年度,经财税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财税机关批准,可给予缓、减、免的照顾。
16、对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财税机关批准,第一至第二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财税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和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我区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经财税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所得,免征所得税。
17、凡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费5年,减半征收5年。
18、对国内外投资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凡是向社会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社会集资月息可进入成本。
19、对来我区投资新办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起点高,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其资金确有困难的,经考察论证,我区财政可在资金筹措方面给予扶持。
20、对于处于长期微利或亏损的我区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和将资产挂帐后,在安排原企业职工和年累计提占净资产5%的增值额前提下,可将企业全部交由国内外投资者经营,我方不参和利润分配,国内外投资经营者不再经营后,只需归还按年增值5%的净资产。
21、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新建生产性设施、设备,经区计委、财政局、地税局批准,可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允许企业从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
22、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经财税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还可申报经批准免征增值税。
23、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区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本区城镇待业人员(含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富余人员,下同),达到或超过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财税机关核实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该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还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鼓励我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安排富余人员从事第三产业,当年安置人员达到或超过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从开业年度起,3年内所征收的营业税,由区财政将区实得部分定额返还给企业。
24、对产品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效益好、依法纳税、具有相当规模、在全区起骨干带动作用的生产性企业,由该企业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报经区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享受一年一次返还一定数额税金的优惠。
亦可先征税,后由区财政将区实得部分定额返还给企业。
三、金融政策
25、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其内销部分,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用外币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的人民币利润转为本企业增资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资,可享受外汇投资的同样待遇。
26、国外投资者新办的自营出口企业,其创汇收入全额自留。
27、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外贷款进行技术改造。
凡使用国内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视同利用外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8、国内外投资者新办的企业可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或境内资产抵押贷款。
四、开发移民政策
29、来区投资技改、新建项目安置移民的企业,按其安置移民所占企业全员相应比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地方所得税,对国内外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
30、从事移民小区中移民周转房、移民搬迁厂房、公路、桥梁、场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一次性免交城市配套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土地使用费5年,对国内外投资者土地出让金减按标准的50%收取。
31、对于开发性移民投资建设项目,区计划部门在1页目立项上给予优先,简化手续,对报批项目,在15日内给予答复。
32、新办移民企业6《,按其当年年末安置移民就业人数,以每个名额分配20平方米土地计算,免交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费,由政府指定地段,统征划拨。
33、从事农、林、牧、渔开发,安置移民人员的企业经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免交十年内的农林特产税。
34、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林、业开发的,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由企业申请,报经财税主管部门批准,在10年内可按应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五、扩大投资范围政策
35、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公路、码头、运输、供水、通讯等。
基础设施,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建自营或合资、合作经营。
36、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区兴办第三产业,如科技服务、房地产开发、信息咨询以及旅游业等。
我方可公开出售本区旅游景点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并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办法。
37、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兴办“嫁接企业”,购买我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
38、鼓励对口支援地区对我区工业企业进行改造,对现有厂房、设备、劳动力进行组合利用,推行名牌移植。
其利润除按双方资金、设备、原料、固定资产等资产实际投入比例进行分配外,经双方协商,允许国内外投资者分配利润比例高于实际投资比例。
39、对国内外投资者除有形资产投入外,还鼓励以名牌产品商标、包装设计专利、技术专利和技术指导等无形资产投入,只要使联营企业产品达到同类产品技术要求的,并采用他们的产品品牌,按其产品品牌知名度的高低、价值的大小,经双方协商,国内外投资者一方可分配联营企业纯利润的10—30%。
40、鼓励我区企业拓宽市场,积极挂靠中央、省、市等企业,成为其协作网紧密层成员或下属企业,进行配套产品加工协作生产,也可以让国内外投资者进行参股、控股、购买、兼并、租赁等。
41、国内外投资新办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煤、运输和通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价格和区内企业相同;其进出口物资和商品可由区的有关方面协助在重庆市公共保税仓库.办理储存、运输等手续;企业的外籍职工因工作需要多次出入境的,由区公安分协助向市公安局办理一年内多次出入境内手续。
六、奖励政策
除党政机关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的引资项目不予奖励以外,对从区外引进资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下列奖励政策:
42、引进资金选择项目投资的。
即引进资金以联合建设、参股、借贷等方式选择项目投资的,经核实后,拄照银行当年同期利率,本着奖励息差的原则,按资金利率高低和使用期长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引进有息或无息资查的,根据利率高低、使用期长短,凡引进资金利率低于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可按息差高出两个百分点进行奖励;凡引进资金利率高于当年银行同期赞敖利率的,也要给于适当的奖励。
(2)对引进捐、赠款支持我区建设的,可由受益单位适当给于奖励。
对从区外引进投入在重庆北部新城内的资金,经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舍研究同意后,按资金总颧O,1—0.2%奖励。
43、引进项目且自带资金建设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分别计奖。
凡生产性项目,可按项目用地多少计奖,也可按投资额大小计奖,具体计奖办法由引资者执行选择一种,凡非生产性项目则指按用地多少计奖。
(1)按用地多少计奖。
凡投资者以征用划拨或土地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引进入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用地50亩以下,每亩奖400元;用地51—100亩,每亩奖350元;用地101亩以上,每亩奖300元。
凡非生产性项目,按以上标准减半奖励。
(2)按投资额大小计奖比例如下:
投资总额(万元)
一次性计奖给引资者的比例或金额
100以下(含100)
千分之四
101—500
千分之三点五
501—1000
千分之三
1001以上—5000以下
千分之二点五
5001以上—10000
千分之二
10000以上生产型企业
30万元
100000以上特大型生产企业
60万元
44、属引进高新技术的,可按该技术利用投产后一年内所产生的利润的15—20%奖励引进人。
45、奖励资金的兑现,按“谁受益,谁给奖”的原则,由区管委会统一奖励给引进者:
(一)由受益单位和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处共同确认资金、项目引进者;
(二)奖励资金的支付:
引进资金选择项目投资的,由用资单位支付;引进心目自带资金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区管委会或南区指挥部支付;引进高新技术的,由利用技术的企业支付。
(三)奖励兑现时间:
一般以引进资金全部到位、项目竣工投产时付清。
七、人才政策
46、凡应聘来我区工作‘的科技及管理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带来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的,可由引进人才受益单位优先解决住房,积极安排子女入托入学。
其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47、凡来我区兴办高新技术产业或自带项目来我区兴办联办科技型企业的,可由区政府优先提供场地,协助解决配套资金,可按企业纯利润的10—30%分成U刁单位或个人。
对引进高新技术、专利、科技成果,使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连续三年由企业按新增利润的15%予以奖励。
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重奖,并授予荣誉称号。
48、引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确有真才实学的,应聘后即可享受所聘单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对短缺技术人才,并带来具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聘用单位可实行低职高聘,享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49、凡外地辞职、退职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才经考核后应聘来我区工作的,经区人事部门批准引进,辞职、辞退前工龄可连续计算;由人事部门办理入户等有关手续;人事档案由区人才交流站保管,社会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按规定或由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解决。
50、对引进并自愿到乡镇企业和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其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从优解决。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经批准到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其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解决,并向原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同时留原工资、福利待遇关系。
51、积极鼓励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其承包地可自愿留、退,户口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办理,不收取入城增容费。
八、简化手续,从低收费
52、简化涉外审批程序和手续。
由匡领导值班,各有关部门派员定期集中办公,买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做到随到随办,热情周到。
外商、合港澳客商、海外侨商和国内客商来我区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在区管委会注册的,由管委会代办。
不在营委会注册的,由区计委(含外经委)为客商代办。
国内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只需到相应“窗口”申请,并呈交有关资信材料,“窗口”单位从速代办在我区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需上报的也及时代为上报。
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之日起,区管委会注册的项目7天内以予复,其他注册的10天内于予以批复,限额以上的项目15天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照。
“窗口”单位将所有手续办好后及时交和区外投资者,区外投资者据此即可开工、开业。
53、“窗口”单位自收申请报告后,立即向有关单位传递)资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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