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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
【杂谈】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在哪里2011年03月29日18:
14:
56
——吐血整理ABBS论坛话题“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在哪里”讨论精华,共提取了42个网友论点。
正文:
(小辄儿)
现在国内的控规处在很尴尬的地位:
做吧,不实施;不做吧,有关部门又要求必须有这个步骤.....
现在的城市设计是火的发紫,国内出现了百家争鸣,群花齐放的喜人场面.....肉多人更多,这块市场竞争好像有点惨烈。
国内现在的城市设计并没有成熟的体系,谁都想把自己的东西作为以后的范本,可是本人觉得城市设计的规范化与“统一”化还是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锤炼与实际的验证以后才可能形成稳定的局面。
百家争鸣的时间应该是有一个适度长的时间段,这样才能形成真正成熟的良好体系。
那么试问:
城市设计有可能取代现在在实际实施中并不受重视的控规吗?
控规走了这么多年,到底该走向何方?
怎么样发展控规才能更有实际意义?
而城市设计又该走向何方才能更有生命力?
城市设计与控规的最大区别在什么地方呢?
对于城市设计与控规,我们该引发怎样的思考?
欢迎大家来讨论。
讨论:
一、城市设计是城市设计;控规是控规。
两个范畴。
不过,在国内,现在城市设计越来越象控规;控规也越来越象城市设计。
没有办法,个搞各的吧。
二、其实这是一个国家现行规划编制体系的问题,关键是控规究竟应当控制什么,我认为应当因地制宜,但是,控规毕竟是控规,和城市设计不一样,
三、控规应当突出其法规性规定性,城市设计应当突出概念,突出创意,但是缺一不可。
四、城市设计应当是控规之后的“设计”阶段,控规是理性的, 而城市设计却是感性的。
五、这个规纳比较,有某些道理,但不太准确。
(或者说,相当的不准确)。
首先,就中国的情况而言,目前我们的规划法中,并没有城市设计的地位。
但是,对於控规,是有说法的。
有几个途径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
首先,我建立大家有机会去考察一下控规和城市设计在中国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其次,再看一看目前我们是怎么作控规的,怎么作城市设计的。
理论基础,内容,方法有什么区别。
第三,由於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城市设计在规划系统中给予明确的地位,所以建议看看国外的情况。
以上提供一个思路。
关于城市设计,我知道大家的理解是有差异的。
我以前,现在,都认同这样一种观点:
1。
城市设计是平行与规划的一个系统。
按照JONATHAN、BARBETTE等人的说法,城市设计是贯彻规划全过程的。
不是城市规划过程中德某个阶段。
好像如FH所说,是控规后的设计阶段(请问,这和国内通常所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有什么区别);
2、从实践中看,城市设计任务的绝大多数,都是对应于详细规划这个层次的。
也就是,类似国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由於城市设计是我目前的研究重点。
所以,我确实有话可以说。
但是,这次,我想改变一下对话的方式。
我希望先听到朋友们的意见。
这些意见可以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1,您认为城市设计的主要理论依据是什么。
2。
在您的实践中,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
在您的实践中,城市设计是怎么作的。
4。
在您的实践中,城市设计在建设和管理中德地位和作用如何。
5。
您认为在中国,城市设计在中国的规划体系中应该有怎样的地位。
在听到一定数量的反映后,我再把我自己所听到的,看到的欧美(主要是北美)的城市设计的东西,介绍给大家。
这样可以避免先入为主的把欧美的东西,当作正确的东西。
七、关键是控规究竟应当控制什么。
我认为应当因地制宜。
但是,控规毕竟是控规,和城市设计不一样。
八、是的,你说的不一样,我是能理解的。
我的意思是现实中,控规的地位很尴尬,实际做起来,好像差别并不大,而且控规到底控制什么?
怎么控制?
做了以后,是否会按着计划去实施?
大家心里都明白,其实控规和城市设计是不一样的,但是现在呢?
本来不该一样的东西,做的却差不多,而且控规的指导性又体现不出来,如果不进行改革,这样下去有什么意义?
启不是浪费了很多人力、物力?
九、控规应当突出其法规性,规定性,城市设计应当突出概念,突出创意,但是缺一不可。
城市设计应当是控规之后的“设计”阶段。
控规是理性的,而城市设计却是感性的。
十、说的不错,我能同意大部分观点。
至于理性还是感性,我觉得不是很绝对的。
我想知道:
你接触控规和做控规的机会多吗?
能否介绍一下?
还有,你做城市设计的时候去考虑控规的要求吗?
也就 是说控规的法规性在作相应城市设计和规划时有体现出来吗?
十一、我正在主持一个县级市的控规我在进行一种尝试,这种尝试只是借鉴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模式,是一种城市控制性规划,在规划中我觉得首先我们应当确定,我们应当控制什么, 不应当控制什么,要避免一种倾向。
就是什么都想控制,到头来什么都控制不住,控制只是大纲。
十二、我也给你提个建议,就是要避免把规划想象成是搞创作。
什么东西都试图去原创。
明明国家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你为什么一定要发明一个控制性规划呢?
你并没有告诉我们详细情况,不过,我还是提醒一下,作规划,最好要有根有据。
好比说,我就有个疑问:
有哪一个规划的目的,最终不是为了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呢?
假如所有的规划,都以控制和引导为最终目的,那么你在你作的那个规划面前加上控制性那几个形容词,有多少意义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当然还是有其意义的。
因为我们以前的详细规划,是蓝图式的规划。
於是引入控制这个概念,事实上是城市规划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的需要。
而且规划法中有明文的规定。
至於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的内容,国家也有规范。
你按照规范去做就好了。
假如那个地方有地方法规或者是习惯做法,你应该尊重这种习惯,然后看看如何改进。
你还可以比较一下其他城市的情况。
据我所知其实这方面讨论的余地并不是很大。
中国很多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於你如何作控制性详细规划,而是在规划行政中,如何落实的问题。
我曾经提到过上海的规划在这方面作得最好。
并不是说上海在控规的理论方面有多么的先进。
主要是上海的行政单位,在执政的时候,比较好的严肃的落实那些东西。
所以,事实上,我认为,空口谈论控制什么,其实没有多少意义。
这个话题,在90年代初的时候,就已经被规划界讨论过了。
其结论就是现在的规划规范。
我们一定要避免一种倾向:
一方面,我们希望我们自己作得规划,成为别人进行规划控制的规范,另一方面,我们自己却对国家地方现有的规范,视而不见。
十三、我觉得我们的讨论很快就会成为辩论了:
我想我们还是回到小辙儿提出的主题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是什么我想我还是略知一二,但是如果我们都要去回归到国家现行的规定和编制方法那么我们真的没有必要来讨论。
十四、严重不同意。
首先,我的意思,并不是所谓“回归到国家现行的规定和编制方法”。
假如国家现行的规定和编制办法还存在在那里,是合法效的,那么不是什么回不回归的问题,而是执行不执行的问题。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不可以质疑现行的规定。
但是,质疑并进而修改本身,必须符合必要的法定程序。
我觉得这对於目前中国的城市规划,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老兄自己不是说,该控制什么需要研究吗?
老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疑问?
以我自己在国内的经验,我相信老兄有这疑问的主要原因,是在规划管理中,我们对於现有的规定都很难真正严格的实行控制。
这其中,长官意志盛行是最最主要的原因。
这种情况在中小城市尤其严重。
那么,我们的对策是什么?
我觉得,最为规划人员,我们首先要作的,是宣传和捍卫规划的严肃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自己首先要捍卫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假如,我们自己,因为学术歧见,随随便便就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与一边,人人都按照自己的爱好来作,那么,如何让别人来尊重你的规划呢?
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看,搬出国家的法律法规,事实上是我们对付地方长官意志的最有效的武器之一。
放着这个好的武器不用,一定要自己另起炉灶,发明一点自己心中都未必有底的东西,我们心里到底是不是踏实?
我们一方面反对人治,强调法制(所谓控制性规划,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作得),可是,另一方面,却处处一自我为中心。
这是很矛盾的。
其次,所谓回归(我不赞成这个说法)国家现行的规定和编制方法,就真的没有必要讨论了吗?
我觉得不对。
我觉得这就是中国规划和学术界的大问题。
好像人人都希望作某个“流派”的盟主,开创一点所谓的新局面。
可是,如果我们放眼世界,我们发现我们自以为是的很多原创,其实别人都一斤创过了。
作为规划人员,尤其在中国目前上上下下法律意识都不强的状况下,我觉得有必要首先以身作则。
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起。
这是维护规划严肃性的重要一步。
当然,再次重申,这并不是说我们不需要创造,不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质疑。
但是,我们切记切记,规划,不是我们的个人作品。
不能想划到那里,就划到哪里。
否则的话,老百姓大概只好自求多福了。
另外,我猜测,老兄本人一定不是那个你正在为之工作的小城市的居民,老兄大概也没有在那里长期居住的打算。
你想过没有,你千里迢迢的跑过去,利用你的创造性,对人家的现行规则大东干戈,别人是不是能够消化。
你的所谓城市控制性规划,假如最终不能在管理中被真正的控制起来的话,你是拍拍屁股走人了,可是对当地的实际意义究竟如何?
过了若干年,有新的规划单位被邀请去了那里作规划,别人也来创造发明一番,再把你的规划结构来个兜底翻,给那个小县城重新设计一套管理办法。
这样的折腾,对於一个本来管理能力就差的小县城,是好还是坏?
你现在的创造性,在你作方案的时候,固然是很爽。
可是,对於那个地方最终建立有效的管理究竟能够起多少作用?
我再次强调,对於那些管理能力比较差,长官意志比较强的地方,般出国家规范,可能是我们唯一能够稳住阵脚的方法。
规划的工作者的创造性,并不仅仅是体现在发明新的名词,想出革命性的做法。
事实上,在现有的体系下,发现问题,进行改进,也是很需要创造性的。
只不过,这种创造性需要更加严谨的工作方法和作风。
中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出发点,就是要树立规划的严肃性和持续性。
这是中国规划最大的问题之一。
让我们规划人员,从自身作起吧。
十五、我还是想请问,就你的经验,现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问题究竟在哪里?
你的城市控制性规划,在那些方面,改进了,或者说是发展了?
十六、小辄儿的开坛发言中,讲的就是控规无法实施。
无法实施,是因为控制得太多,还是控制得太少。
或者是不多不少,只是大家都不当他一回事情?
如果是后者的话,我们拿来城市设计,或者城市控制性规划,或者是其他新的东西,都是没有用的。
因为,关键是法制意识。
而这个,就首先要从我们规划人员自己作起。
这就是我发言的主要意思。
我还是要再次提上海的规划。
上海有全国最早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哪是当年和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合作区划研究的产物之一。
这个“规定”确实存在很多问题。
但是,上海最大的成功,就是这个办法被确确实实的用起来了。
十七、在罗素几句:
控规也好,城市设计也好,无论什么新名词,新做法。
规划的最终目的之一,是要在日常规划管理中起作用。
这决定了,我们需要作何种形式的规划;而另一方面,能不能真正的被落实,还在於规划本身的质量。
不追求质量,而仅仅是追求新的形式,是不够的。
甚至是错误的。
我觉得,这也是目前国外规划和国内的很大区别。
比如,去年,我给国内的某个城市作城市设计。
我的“概念”非常简单:
可持续发展。
当时就有国内的同行告诉我,可持续这个概念在中国过时了(不流行了)。
我差点厥倒。
心想,国内真实日新月异啊。
看来不学习不行。
可是,实际接触下来,才发现,原来大家忙来忙去的,就是在发明新名词。
於是,表达得越是晦涩难懂,似乎水平就越高。
有些稍微聪明一点的规划师,就更加忙於创造新的规划“体系”。
可是,对於像“可持续”这样一个全人类都在关心的重大话题。
我们实际的能力,也就是停留在口号上。
可是,追求时髦的同行们,今年却又是大跌眼镜了。
因为今年世界建筑师大会的主题,就是那个被国内认为是不时髦了的“可持续”。
国内前阵子还有一个说法,叫做“以人为本”。
其实,仔细想一想,中国的规划,从头到尾,何时不是“以人为本”的?
关键是,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
以领导为本,还是以所谓的新兴贵族为本,还是以普通大众为本。
以什么人为本,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总之,口号是需要的,尤其在中国目前的大气候下。
可是,我们绝对不能仅仅停留在喊口号上。
十八、好象对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城市设计和控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不是法定规划。
虽然事实上规划受长官意志所左右,但控规对于开发的控制作用还是很强的,尤其是图则形式的。
相比之下,所谓城市设计就被用得很滥(但现在好象有被“概念规划”取代的趋势),随意性要大很多,更新的频率也比控规大的多,往往成为领导邀功请赏,树立政绩的工具。
我是学城市设计的,但到现在还没有想明白城市设计到底是什么。
每次别人问我,都觉得很尴尬,实在是惭愧。
所以很想向各位请教。
其实randolph兄不必在意会不会先入为主,本来在这里大家都是交流和讨论的。
randolph兄身出国外,所见的东西一定比较多,所以还希望知无不言,开阔大家的眼界。
欧美的东西或许比我们先进,但是是不是正确我想大家都会有自己的判断的。
即将国庆,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够在将来称雄世界,也更希望中国的规划今后能够找到真正属于它自己的道路。
十九、控规应当突出其法规性规定性,城市设计应当突出概念,突出创意,但是缺一不可,城市设计应当是控规之后的“设计”阶段,控规是理性的,而城市设计却是感性的。
其实单纯的概念是没有意义的,多数停留在“概念”阶段的“创意”对于建筑学来说好像并不象其他科学那样有真正实施的可能。
至于城市设计的阶段性,我觉得也不是绝对的,泛泛的说是控规之后的设计阶段,很不严谨,只能说是代表了一定的类型。
至于感性和理性的问题,我就不再罗嗦了。
二十、上面各位的意见不是很统一,不过没关系,为真理而争是值得鼓励的!
下面我来发表以下本人的愚见,有不对的地方,敬请大家包容。
就规划编制历史和手法来说,控规是我们国家解放后一直应用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的一种规划手法,而城市设计则是最近几年才流行起来的。
从本质上说,控规和城市设计是没有区别的,都是对城市建设的一个指标体系,以引导城市建设的有序推进。
但从表现形式上讲,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
可以说城市设计更趋向于一种感性的表达,它借助于一些比较新潮而直观的表达手法和表达工具,把往往在恐规中显得冷冰冰的数据表现得更接近人性,让人看了不犯傻。
二十一、其实单纯的概念是没有意义的,多数停留在“概念”阶段的“创意”对于建筑学来说好像并不象其他科学那样有真正实施的可能。
至于城市设计的阶段性,我觉得也不是绝对的,泛泛的说是控规之后的设计阶段,很不严谨,只能说是代表了一定的类型。
我同意你的看法,正因为如此,我才提到要统一概念的问题因为在城市设计的认识上,开始时仅仅相当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如R兄所说)。
但是发展到现在,也有超越这个阶段,成为城市概念性规划的情况,那么,对城市设计的认识就大不一样了。
二十二、主要是因为城市设计在规划编制体系中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不过无论怎样,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区别,应该还是在法规方面,控规发展到法定图则,其意义毕竟是在其法规效力上。
至少,控规编制的本意是这样。
二十三、中国最早的控规,其实是出现在上海。
1982年,上海和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合作,搞区划(ZONING)研究。
结果是,有了“上海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於是才有了“容积率”、“建筑退界”等等词汇。
国内的规划教育,一直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逐渐开始引进区划(ZONING)的概念。
但是很有意思的是,当时我们翻译用的词汇是“分区规划”,而不是“区划”。
我很尊敬的一位老教授,当时就是这样翻译的。
中国的城市规划,在解放后,根本就是城市设计。
我们规划中采用的,是指标体系:
比如居住区人口毛密度,净密度,建筑毛密度,净密度,等等。
这些东西,和区划有关系,但是并不相等。
最主要的区别在於,区划是法律。
在北美城市中,ZONING是地方立法中最重要的成分之一。
上海的“技术规定”,是上海人大通过的法规。
但是技术指标则不同。
技术指标不是法律,只是用来衡量设计方案合理与否的一个参考系统而已。
我记得在这里的某个坛子,有朋友提出在控规中控制人口的问题。
这其实就是没有把技术指标和法律搞清楚造成的。
90年代初,中国的规划体系开始从苏联的计划体系,逐渐的向市场体系转。
於是关于区划,曾经是规划界的热门话题。
但是我国1989年的首部规划法,并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规划法中的规划体系,还是沿用苏联的体系: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后来又增加了大中城市中做“分区规划”这个条款。
可是,这个分区规划,其实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并不是早期我们用来指“ZONING”的那个“分区规划”。
再后来,就有了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规的主要原理,在於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用详细规划蓝图(后来被成为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就是我们从解放以来一直在做的那个东西),来实施控制。
因为,国家没有理由要私人开发商按照你设计的东西来实施(但是改革开放前,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完全是政府行为,於是,从理论上讲,我们有可能通过蓝图,来指导建设,因为钱本来就是国家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规划,纯粹是技术工作,所以我们的职称,也是工程师)。
於是,控规的发明,就是为了能够通过建立指标,来规范不同的地快设计。
到了90年代中期。
控规几乎在中国泛滥成灾。
在深圳,则是借鉴了香港的经验,建立了所谓的法定图则。
不过,也许我是门户之见。
我对於深圳的这个东西,非常的不以为然。
因为,深圳的法定图则,事实上,还是建筑师作规划的思维,也就是要把控规的内容用漂亮的方式表达出来而已。
其表现的意义,大於实际意义。
反观上海,1992年(时间可能不确切),上海人大把”技术规定”正是立法。
技术规定中,规定了在上海作规划的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图纸,深度,比例等等)。
上海的控规,远远没有深圳的法定图则看上去漂亮。
但是,上海的控规,一旦获得批准,就真正的控起来了。
(上海的控规,就是几张分析图,加上一张土地细分图,其形式和北美的ZONING非常相似。
当然,在大变样的年代,上海的规划,也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是题外话)。
而城市设计呢?
我相信是9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情。
於是又是一场乱。
这个,以后有机会再说。
二十四、控规与城市设计的目的是什么?
不管吧.但大部分城市控规与城市设计 的编制是为了具体的实施.然而控规与城市设计的编制者们考虑过具体实施管理问题吗?
城市规划到了控规这个程度已经很具体了,城市建设的复杂性也逐渐体现出来,可我们的规划编制者们还在简单的依靠一个大钢来编制所有城市的控规.我想笑切笑不出来.撇开其它原因不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需要适应当地发展可具体实施的规划,然而控规对于具体实施考虑太少,并大而统.对于具体城市建设缺乏指导意义.
二十五、做过几个城市的控规,有一点体会,同各位探讨:
做个假设,撇开编制大纲和规划体系,如果总体规划的内容再概念性和战略性一点,少一些城市用地功能的确定,控规的阶段包含总体规划的用地部分和分区的指标部分,后续的部分由城市设计来完成,可能会对城市规划会有一个比现行规划体系更科学的作用。
既能体现规划的规定性,又能体现规划的人文性(或者说是感性)我同意老F和老L所说的,控规的问题在于控制得太详细、太具体,反而变得没有操作性了。
这就是控规的最大问题(总规也有这个问题)。
也不仅仅是管理层面不坚持规划的问题,有时候即使是编制者也不得不修改自己的设想。
城市发展是太复杂的一个过程,不是几个指标就能控制的了的。
况且,我们的指标的来历本来就不是“根正苗红”的,这是因为城市形态是不可能用一个科学的数学公式来求出结果的,从这个角度上说,城市是不可能数字化的。
二十六、我自己做的规划不算多,还好大多数类型类型的规划都做过. 我个人认为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环境,人文,和城市空间等问题的考虑.这类东西大可以在总规中考虑,也可以小到一颗行道树的树种.范围非常广,但不能取代总规控规甚至修建性详细规划.其考虑的范围不同,毕竟城市设计相对狭窄些,但联系很紧密.城市设计就有可能改变城市总规.控规的用地,着造成了现在的混乱.在加上领导者们不同的城市设计构想,就更加混乱了.
二十七、我只谈些我学到的东西:
1,控规是规划体系中的一个阶段,但是城市设计绝对不是,我指的是城市设计不是一个阶段,他应该贯穿城市规划自始至终,看看国外的做法,城市设计在总规,控规详规中都有,事实上,我国规划的新规范也强调了这点,城市设计应该是以空间规划为主的一门专门学科,
2,控规可以立法,但是城市设计是没有这权利的,至于我国领导可以修改、否定控规,总规,详规甚至任何一点一滴在这里现不谈。
3,我国现阶段的很多所谓城市设计只是在抄做一种概念,大多城市设计基本是一个修建性详规的搞法,也正因为如此,大家会觉得落实到具体形态的东西踏实,和实施结合的较紧的东西大家才觉得有用,
4。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控规做的时间短,经验少,以至于控制的东西很有限,控制的水平也很对不起人,所以很多修建性详规,实施的时候会因为市场关系作用而突破规划。
这一点需要些时间。
二十八、有必要从控规和城市设计的源头来看:
它们的目的不一样
控规是我国为适应经济体制转归所带来的土地利用多样性和投资主体和方式多元化而产生,是转折性的编制层次;而城市设计主要是针对总规的二维和建筑单体的孤立引起的城市空间形态的混乱,作用的对象主要是城市的形体空间环境;其次,控规有法律地位,后者没有,城市设计贯穿于规划的各个层次,就是为了通过"规划"的名义使其意图得以实现.
他们有联系之处
1、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引导城市的开发经营:
2、控规是编制的一个层次,城市设计则是一个独立的层面;所以控规更强调作为总规意图的延续,和作为修详的指导,考虑同开发与管理的衔接;城市设计从不同的角度对城市建设提出参考性的构思,或许它会给控规的控制指标有反馈的作用,但其仅是参考性(实际工作中也是这样)
3、现实中控规很难实现?
不尽然.沈阳浑南开发区就很严格按控规进行.问题是我们规划师总要"向权利讲授真理",可就没有看看自己是否真的掌握真理?
现在的控规尤其是同济的那一套,照抄照办,没有考虑可操作性;同时,由于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是个动态过程,控规不可能完全不变的得以实施----------这样还叫"控制性"吗?
规划的"弹性"还存在吗?
二十九、关于规划的“严肃性”和“弹性”。
我个人以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规划是需要更多的“严肃性”(国外的情况似乎相反)。
可是如何增强规划的严肃性呢?
除了通过增强规划本身的“科学性”外,还必须增强从规划制定的程序上着手。
要让大家意识到,规划不仅仅是少数规划师的“技术”(我们已经看到我们对於技术的孜孜以求并不能导致规划的更加科学和“理性”。
至少到目前为止,中外经验都证明没有可能)。
我们必须认识到,规划的成果,是一种“共识”,是一种“合约”,任何人,对於“和约”的修改都必须要符合适当的程序。
如果能够在这个方面作点努力,那么中国城市规划真正的新局面,就会形成。
关于城市设计或者是控规的讨论,思路也就会清晰起来。
三十、坚决反对谁先谁后的说法.也没有谁属于谁的说法.因为二者研究角度不同.控规较城市设计角度更广,范围更大;城市设计关注的是片区的联系性/空间的整合/场所的营造/精神的表达角度是如此的多情与专注;控规的核心是承总规而启修详,是城市规划编制中的一个层次罢了,某种意义上,二者是独立分开的;上升到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关系;同时,相互关系总是有的:
控规制约和引导城市设计的发挥;城市设计也为控规土地使用控制的内容提供参考,是确定控规相关指标的依据之一.
三十一、我们现在在做公园设计,老师说我做的像城市设计,还说城市设计是没有规范的,是可以多一些概念多一些想法的。
我们还没有开城市设计课,但我所看到的城市设计好象涵盖的面非常广,大到整个区域,小到社区中心都在搞城市设计。
那么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是如何衔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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