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docx
- 文档编号:24853860
- 上传时间:2023-06-02
- 格式:DOCX
- 页数:41
- 大小:42.51KB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docx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
附件1
“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
1.方案背景
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要求,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基础上,根据最新的业务文书、整合证照事项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化需求,进一步提高多证合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制定如下技术方案。
2.建设目标
通过改造工商、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在工商登记环节采集多证合一涉企信息,将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基本信息和部门涉企备案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下同)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定向推送和共享应用。
3.建设需求
3.1设立登记
(1)信息采集。
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备案信息。
(2)核准登记,数据共享。
各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备案信息做出采集备案标识,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共享交换。
(3)事项公示。
工商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事项目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其中,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的公示项下设有链接,点击链接可跳转到商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查看有关信息。
3.2变更登记
(1)仅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向原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共享变更信息(增加是否属于内资企业转外商投资企业的判断,如属于该情形,则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信息)。
(2)仅涉及备案信息的调整和更正,在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办理,调整或更正后的信息不反馈工商部门。
(3)对于在设立阶段没有按照“多证合一”办理,在设立登记后申请人在该证照所属部门办理新增的,完成备案后,相关部门将该备案事项新增结果反馈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中公示。
3.3注销登记
(1)工商注销。
企业注销登记完成后,工商部门将注销结果与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共享。
(2)备案事项注销或取消。
相关部门对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办理的备案事项进行注销或取消的,将该备案事项的删除结果反馈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取消对该事项的公示。
(3)商务部门认为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范围的,由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4.建设任务
4.1工商部门
改造登记系统。
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向各部门提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部门备案信息;接收各部门反馈的涉企备案信息。
改造公示系统,增加完善各部门涉及企业的“多证合一”公示事项。
改造数据中心,改造总局数据中心和省级数据中心,增加“多证合一”新增数据项的采集交换功能,提升数据交换能力。
4.1.1登记系统改造
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以及最新的文书规范要求,各省需要改造登记系统业务流程,调整文书材料、数据项采集等内容。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业务(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以设立登记为例,根据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对相关部门备案信息进行填录。
工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基本信息核准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将企业基本信息、部门备案信息交换至相关部门,实现“多证合一”数据共享。
4.1.1.1信息采集
(1)企业登记基本信息采集。
各省登记系统根据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建立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与相关部门证照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企业通过登记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时,如其申请的企业类型或其填写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涉及“多证合一”证照事项的,登记系统将提示企业选择可同步办理的“多证合一”事项。
对“多证合一”事项的选择采用勾选方式。
(2)相关部门备案信息采集。
各省登记系统增加对应部门的备案信息采集页面,根据申请人勾选办理“多证合一”证照的情况提供给申请人填报,实现“多证合一”信息的采集、预览、提交。
涉及部门信息变更或调整的,提示申请人向相关部门办理。
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与相关部门的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证照事项名称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参考用语
(或备案事项)
办理部门
1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粮油仓储
粮食仓储
食用油仓储
发展改革委(粮食管理部门)
2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仅推送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公安部门
3
公章刻制备案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公安部门
4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财政部门
5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仅推送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劳务派遣(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人社部门
6
社会保险登记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人社部门
7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住建部门
8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住建部门
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推送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住建部门
10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住建部门
1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仅推送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农业部门
12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商务部门
1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商务部门
14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仅推送外商投资企业)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商务部门
15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禁止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勾选)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海关部门
16
税务登记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税务部门
17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质检部门
18
机构代码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质检部门
19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图书出租
报纸出租
期刊出租
音像制品出租
电子出版物出租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20
统计证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统计部门
21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仅推送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旅游管理部门
22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气象信息
气象管理部门
23
营业执照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24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4.1.1.2信息审核
与现有登记审核环节相同,申请人通过网上信息填报并提交以后,工商部门对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审查核准。
4.1.1.3发照
核准后,各省工商部门发放纸质营业执照,并同步生成电子营业执照。
申请人可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跳转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多证合一”备案信息。
4.1.1.4信息归档
对于在工商部门采集的“多证合一”备案信息,同企业登记信息一并归档。
4.1.1.5“多证合一”信息推送
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核准之后,登记系统根据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与推送部门的对应关系,将工商登记基本信息、部门备案信息推送到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对该备案事项做备案标识。
相关部门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进行信息接收、导入及应用。
4.1.1.6“多证合一”反馈信息接收
登记系统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及时接收相关部门反馈的附件1备案事项增、删信息,并对系统中相关数据更新替换。
4.1.2公示系统改造
企业详情页面,在“企业基本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之间增加“多证合一”标签,公示“多证合一”备案事项目录,其中涉及商务部门的公示项下设有链接,商务部门备案事项情况点击链接查看。
“多证合一”备案事项被相关部门新增或删除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备案事项增、删结果反馈省级工商部门,省级工商部门新增或取消该事项备案标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整对该企业备案事项的公示。
4.1.3数据中心改造
4.1.3.1总局数据中心改造
按照文书规范、数据标准,调整汇总数据规范要求,增加需要公示“多证合一”备案事项目录及相关标识信息。
4.1.3.2省级数据中心改造
各省将新增加的整合信息,各部门反馈的涉企信息,关联至企业名下,一并汇总至总局。
4.2各相关部门系统改造
人社部门:
完善数据交换前置系统,及时接收工商部门提供的“多证合一”涉企信息;改造升级业务管理系统,建设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工商部门共享信息在人社业务领域的有效应用。
对于“多证合一”备案事项在本部门发生增删调整的,及时回传反馈给工商部门。
住建部门:
改造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前置服务,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基本信息;改造升级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工商部门共享信息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有效应用;对于“多证合一”备案事项在本部门发生增删调整的,及时回传反馈给工商部门。
商务部门:
开放与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接收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推送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商务部门备案信息;改造升级再生资源信息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等三项业务应用,有效应用工商部门共享信息,做好相关备案信息调整、更正和公示工作,便利社会公众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设链接跳转上述商务部门系统公示平台查看商务部门备案公示信息。
对于“多证合一”备案事项在本部门发生增删调整的,及时回传反馈给工商部门。
海关部门:
搭建信息共享环境,改造业务管理系统。
接收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信息;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信息共享平台。
面向省级部门开放系统接口,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基本信息;改造升级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工商部门共享信息在海关业务系统中的有效应用;对于“多证合一”备案信息在本部门发生调整的,及时回传给工商部门。
旅游部门:
面向省级部门开放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系统接口,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基本信息;改造升级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共享信息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的有效应用;对于“多证合一”备案事项在本部门发生增删调整的,及时回传反馈给工商部门。
气象部门:
优化网络,完成数据交换字典开发,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基本信息;改造升级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工商部门共享信息在气象业务系统中的有效应用;对于“多证合一”备案事项在本部门发生增删调整的,及时回传反馈给工商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
搭建信息共享环境,改造业务管理系统。
接收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将涉及企业的部门备案增删结果回传反馈至工商部门。
5.各部门间数据交换
5.1数据交换基本原则
以“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交换方式为基础,将信息交换部门范围扩展至各相关部门。
(1)交换层级。
工商部门与各部门以在省级层面进行信息交换为主,工商部门与海关部门在中央层面以“总对总”的方式进行信息交换。
(2)交换单位。
本方案适用于工商与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海关、税务、质检、出版、统计、旅游、气象部门间数据交换。
(3)交换通道。
充分利用现有的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交换,没有交换渠道的要尽快建立。
(4)交换环节。
企业设立登记:
工商采集基本信息、部门备案信息(根据企业勾选),与对应部门共享;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新设多证合一备案事项的,相关部门向工商推送备案事项的新增结果。
企业变更登记:
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工商采集、推送;仅涉及部门备案信息变更的,由相关部门采集处理。
企业注销登记:
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与其他部门共享企业注销信息。
部门注销或取消多证合一备案事项的,向工商反馈备案事项删除结果。
5.2数据交换具体流程及功能点
5.2.1交换流程
根据及时交换的原则,工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目前“五证合一”交换流程,选择使用实时、定时、离线三种模式。
从技术实现上可采用基于共享数据库、Webservices服务接口调用、基于消息的数据交换等方式实现数据共享。
5.2.2数据对账
各省级工商部门或省级共享平台与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数据对账工作机制。
数据对账是指双方接收数据后需要将其接收情况(数据发送数、实际接收数、失败数等)以日志的形式反馈给对方。
5.3交换的内容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申请及企业经营范围表述,将企业信息与各相关部门共享,形成工商登记信息、涉企证照事项、主管部门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
按照各部门实际信息需求不同,交换的内容包括:
(1)工商向其他部门提供的基本信息、部门备案信息,
(2)其他部门向工商提供的备案事项增删信息。
5.3.1工商部门向其他部门提供的主体信息
5.3.1.1基本信息
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基础上,结合多证合一要求,工商部门提供的主体基本信息如下。
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序号
数据项
备注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名称
3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企业类型(登记注册类型)
4
企业登记机关
5
开业(设立)日期
6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合伙期限自
7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合伙期限止
8
住所
9
邮政编码
10
联系电话
11
生产经营地址
12
经营范围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14
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15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资金数额/出资额/成员出资总额
16
币种
按实际情况可附列多行信息
17
币种金额
同上
18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者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成员名称或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国籍
同上
19
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
分支机构名称
21
分支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公司、隶属单位、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2
分支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公司、隶属单位、企业)名称
23
联络员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
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同类型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采集的指标项(包括指标项名称)有所不同。
5.3.1.2部门备案信息
5.3.1.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信息
(1)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序号
数据项
备注
1
隶属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
2
隶属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机关
5.3.1.2.2住建部门备案信息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序号
数据项
备注
1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姓名
需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执业
2
身份证号
3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4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序号
数据项
备注
1
造价工程师姓名
需3名以上造价工程师执业
2
身份证号
3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
4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
5.3.1.2.3商务部门备案信息
商务部门备案信息采集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进行网上办理。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序号
数据项
备注
1
联络员职务
2
营业面积(平方米)
3
网点数(个)
4
企业类型
(单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5
企业性质
(单选)□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
6
企业总资产(万元)
7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8
从业人员(人)
9
其中:
大专以上人数(人)
10
污水处理(台/套)
11
运输车辆(台/套)
12
打包机(台/套)
13
分拣设备(台/套)
14
消防设施(台/套)
15
剪切工具(台/套
16
其他设备(台/套)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序号
数据项
备注
1
运输方式
选项(可多选)
□海运□陆运□空运
2
货物类型
选项(可多选)
□一般货物□国际展品□过境运输□私人物品
3
服务项目
选项(可多选)
□揽货□托运□定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短途运输□运输咨询
4
特殊项目
选项(可多选)
□多式联运□办理国际快递□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私人信函及县级以上党政军公文除外
5
企业英文名称
6
经营场所(英文)
7
货代企业类型
选项(可多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自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8
联系传真
9
企业网址
10
企业电子信箱
11
企业所属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12
法人机构类别
选项
□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
13
是否上市
选项
□是□否
14
上市地区
选项
□深交所主板□上交所□新加坡□香港□纳斯达克□纽约交易所□日本□英国□深交所创业板□新三板□深交所中小板□其他
15
是否控股
选项
□内资控股□港澳台商控股
□外商控股□内资与境外资本(外商和港澳台商)投入各占50%
□非股份制
16
主要控股公司名称
(3)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数据项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英文)
统计部门
(勾选统计部门)
是否位于自贸试
验区内
□是(勾选片区)
□否
是否位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是(勾选经开区)
□否
企业类型
□合资
□合作
□独资
□股份制:
□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其他)
投资行业
(从行业代码中勾选)
主营行业
(从行业代码中勾选)
业务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中心(□独立法人研发中心□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功能性机构(□地区总部□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其他:
)
□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境内居民返程投资□投资性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类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
□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投资者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对香港、澳门开放的领域(仅限于符合上述协议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投资者设立港、澳投资企业及与内地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情形)
成立方式
新设
□普通新设
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并购设立
□合并新设
□吸收合并
□分立新设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公开发行证券(发行H股、N股、S股等)
计价币种
(勾选币种)
总股本
(股份公司填写)
股份总数:
万股
每股票面金额:
元原币
企业组织机构(可按实际数量下拉)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
姓名:
国籍(或地区):
(勾选国籍(或地区))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产生方式:
□选举□委派,委派方:
(勾选投资者)
监事:
姓名:
国籍(或地区):
(勾选国籍(或地区))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产生方式:
□选举□委派,委派方:
(勾选投资者)
总经理;
姓名:
国籍(或地区):
(勾选国籍(或地区))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或地区):
(勾选国籍(或地区))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可按实际控制人数量下拉填报)
姓名/名称
(中文)
(英文)
国籍(或地区)/注册地
(勾选国籍(或地区))
证照号码
证件类型:
(勾选证件类型)
号码:
类别
从以下类型中勾选:
□境外上市公司
□境外自然人
□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
□国际组织
□境内上市公司
□境内自然人
□国有/集体企业
□其他:
实际控制方式
从以下方式中勾选: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0%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权力机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请详细说明)
履行公告程序有关情况的说明
(仅限合并、分立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
企业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传真:
联系地址: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是:
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勾选条目)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勾选条目)
项目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一 一照一码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