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加工厂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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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加工厂安全规程
一般规定
1.本规程规定了天津冶金集团轧三友发钢铁有限公司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安全生产的要求。
2.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冶金集团轧三友发钢铁有限公司六区钢渣处理、废钢加工厂全体职工。
3.本区域所有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外来实习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必须进行公司、部门、区域或岗位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工作或上岗。
4.调动岗位的职工,必须重新经过部门、区域或岗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进行新岗位实际操作。
5.厂内安全通道应保持平坦、畅通,工作场所和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6.不准沿铁路两侧1.5米以内行走,必须横过铁路时,应看清来往车辆,严禁抢过道口。
7.不准在铁道上或车辆下停留和休息,通过铁道或在铁路两侧从事工作时,设专人于火车来往路口方向瞭望,并应悬挂红旗(夜间设红灯)。
8.厂内的坑、沟应有安全栏杆或盖板,走台和梯子应有栏杆和梯子扶手(应超过1.5米高)。
9.各种机动设备的保险防护和信号装置必须齐全、灵活有效,警告标志和信号必须指示明显。
10.工作前及工作中,严禁饮酒或将酒类带入厂内。
11.工作中,不许有闲谈、争吵、歌唱、打盹、玩计算机游戏、打扑克、下棋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2.未经领导许可,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做与自己职责无关的工作或擅自将自己的工作转交他人。
13.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环境清洁,设备和工具应保证良好。
14.凡因身体不健康或因生理上有某种缺陷,不适合本岗位人员,不得勉强从事该岗位工作,(如视力不准或有色盲症等,不准充当汽车或天车司机等工作)。
15.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现场悬挂的警告标志和安全标志所示内容,并不得随意乱动。
16.凡是新添的设备或改造后的设备,在开车运转前,必须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竣工投产之前,所有参加开工投产操作的工人、干部及工程技术人员,均需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际工作。
18.安全监督员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察工作,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及安全方案的执行,检察生产过程中不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对违反安全制度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时报有关领导处理。
工作中的安全规定
1.工作前,班组长和安全员应对本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察。
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2.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具,否则不得进入工作现场。
3.靠近运转机械工作者,工作开始前,要整理好衣服,袖口,裤脚扣好或用带子扎好,衬衣襟放入裤内,不准有飘荡部分,以免被机械绞住。
4.在现场工作的女工,必须把发辫盘入帽内(车工不准留长辫),不得穿高跟鞋。
5.在有金属片和刨片飞溅及灰尘飞扬的现场进行工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特别是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场所,要戴口罩或防护面具。
6.没有戴专用的电焊防护面具者,禁止进行电焊工作或在电焊作业附近逗留。
7.凡一切有危险的机械回转部分和电器设备的导电部分,要安设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在没装好安全防护装置前,不得进行工作,并禁止跨越运输皮带及辊道。
8.在夜间或在黑暗地方工作,应有足够的照明。
9.在有电器、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高压气体及起重机械等设备或其他危险区域工作时,现场负责人必须亲自向工人交待清楚有关预防事故的安全知识,并布置好安全措施。
10.在原料或成品集中拆垛时,只准从垛的上面一层层往下拆,严禁从两侧、中间或下面抽取。
11.天车起吊重物,钢绳与重物吊紧时,人必须离开,撤到一旁,重物吊起后不准在重物下面工作、逗留和行走。
12.在进行掘土工作时,如发现有电缆、电线、管子等,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向领导报告,掘进深度2米以下时必须留出适当的坡度。
13.在修理或清洗机电设备以前,必须执行工作牌制度。
14.在工作中禁止使用有缺陷的工具或损坏的钢绳进行工作。
15.抡大锤时,特别是有助手拿着凿子打,近旁有人工作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锤子与柄的牢固性,并禁止戴手套。
16.用起重机吊运物件时,必须有指吊牌,并按指吊规程进行指吊,否则司机不准予以吊运。
17.凡在井内、地沟或罐内工作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注意内部可能产生有害气体,应采取防护措施)。
18.禁止在同一位置上下同时进行二层或多层作业,必须作业时,须采取安全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批准,才能工作。
19.在机器运转时,其传动部分或回转部分,严禁擦拭、修理和注油,并禁止戴手套触碰任何转动部位。
防火、防爆规定
1.凡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靠近有熔化的金属,天然气、氢气以及其它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
2.经常向工作人员进行液体金属、燃热金属、液体矿渣的安全教育,并禁止把液体金属、矿渣倾倒在潮湿地方及把冷的潮湿的金属工具放到金属液体内,以免发生爆炸飞溅。
3.在进行爆破工作时,要严格遵守联系信号和布置必要的防护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靠近爆破地点,警告信号发出后,一切人员必须进入指定地点待避。
4.氧气瓶在夏季避免放在受阳光暴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5.禁止用肩臂扛氧气瓶,更不许将氧气瓶放在地上推滚,必须用担架或小车搬运,并禁止在搬运中撞击或抛掷氧气瓶。
6.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的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7.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47kpa(1.5kgf/cm3)表压。
8.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用小于40℃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棒敲打解冻。
9.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10.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11.氧气、乙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kpa(1-2kgf/cm3)表压的余气。
12.瓶嘴上禁止沾有油脂,使用前后盖好瓶帽。
13.禁止随意摆弄乙炔发生器,在其周围10米以内,严禁烟火。
14.使用易燃物质时(洗油、汽油、酒精、擦洗机械的油布等)不可接近火源,严禁烟火。
15.存放和处理易燃品的场所,须与一切其它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并在其周围40米以内,严禁烟火。
16.各种防火和防护设备,不准任意动用,并必须经常保持正常良好状况。
17.发生电气或液体油类燃烧时,严禁用水浇洒,须用沙子或四氯化碳消火液抢救,电器设备起火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后扑救。
18.禁止焊、切内有压力的容器或没经用蒸汽清扫过的燃气管道。
19.高建筑物及储藏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均应设置有效的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接地电阻不大于5欧姆。
20.天然气、氢气设备附近不得有火源或电焊机。
21.不准在天然气、氢气管道上动火和架设电气设备。
22.氢气站内禁止烟火,进入者应主动交出火种,站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并有良好的通风。
23.进入氢气站的人员,不准穿戴化纤制作的衣着,不准穿戴有铁钉的鞋,严禁各种车辆进入站内。
24.氢气站使用的工具应一律采用铜、铝合金等有色金属,严禁使用铁制工具,专用工具应放在指定地点,无关的金属物品不得带入站内。
25.氢气站内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源和照明线路。
预防触电规定
1.电工在工作时,根据环境和设备条件,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鞋、绝缘胶垫,绝缘站台及绝缘工具等保护用具。
2.非指定的操作人员,严禁操作、检察和修理一切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牌制度。
3.在变电所、配电室以及线路和电器设备上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工作牌和标识牌制度。
4.在接近电线和电器设备导电部分工作时,须先切断电源开关,切断处要挂标识牌,以免误操作给电。
断电后和操作前,须在线路和设备上进行验电,证明无电并接地,方可进行工作。
5.电力线路和电器设备应根据规定设防护网等安全装置,高压装置应设于安全处所,以围栏或护屏隔离之,并须有明显的标志和警戒牌。
6.严禁带电作业,必要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批准,并有现场电气负责人亲自监督,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
7.在危险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必须使用低于36伏或24伏电压的手提照明灯;而在特别危险场所(潮湿处、金属罐体内、管道内和金属结构上)工作时,电压应不超过12伏。
8.所有电器设备,导电部分和手动的操作开关,要有安全防护装置或绝缘设备,开关的箱子必须常用锁锁上,并只允许电工打开。
9.一切电器设备的的金属外壳、支架和配电盘等,均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10.临时照明、电焊机以及其它临时安装的电器设备等线路、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并严禁有破皮露导线等现象。
11.发现有触电事故时绝不可赤手接触触电者,立即将电源切断,或用绝缘工具将触电者由电路上隔离开。
12.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停止呼吸时,必须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抢救,并报告医务人员进行急救。
高空作业规定
1.在两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将绳头挂在建筑物或坚固的结构上,并须安设围栏。
2.禁止在建筑物上放置过多的材料、笨重的零件和超过规定的人数。
3.高空作业时,应当设立挡板、栏杆或密集的铺板以防止物件落下,保证下面工作人员的安全。
4.高空作业时,禁止往下扔材料、工具、焊条头、螺丝及其它东西。
禁止使用破损的工具,工作开始前,工具必须经过工作负责人和本人检查。
5.升降材料和工具,必须有专人负责或在设有保护装置的地方进行。
6.临时用的脚手架和移动的梯子应当很牢靠的固定在可靠的支撑上,并应有防滑的器具和稳固的梯蹬。
7.高空作业时,应时刻小心谨慎注意上面、下面或附近的高压电线及行进中的起重机械等。
8.工作完毕,当拆卸建筑架和脚手架等物件时,必须从上顶一层往下拆,拆散的材料必须立即运到安全地点并整理好,将板子上的钉子打倒,不得散乱堆放。
9.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和零件,必须放入工具袋或用绳子拴上。
工作牌(操作牌)使用规定
1.为了给修理人员在修理各种设备时创造安全条件,必须实行统一的工作牌(操作牌)制度。
2.工作牌(操作牌)是操纵机械的唯一凭证,无工作牌者,一律禁止操作机械。
3.工作牌(操作牌)是设备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随同设备一同交接班。
4.设备工作不正常或可能发生事故时,安全部门和有关人员有权拿走工作牌(操作牌),并迅速通知其有关单位和人员。
5.工作牌(操作牌)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立即报告,未经补发前,该设备禁止使用,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同意,补办临时手续后方可使用。
6.对新验收合格的起重机,在未建立工作牌(操作牌)前,禁止使用。
7.在机械设备正常工作时,工作牌(操作牌)应放在固定明显的地方。
7.1操作工的工作牌(操作牌)放在操作台上。
7.2天车司机的工作牌(操作牌)放在天车司机室内。
7.3值班润滑工的工作牌(操作牌)放在油库内。
7.4值班电工的工作牌(操作牌)放在配电盘上。
8.需在设备上工作的人员(班长、操作人员等)自己需要检查润滑或修理机械设备时,应随身携带工作牌(操作牌)。
9.设备的操作工将工作牌(操作牌)交给别人后,就失去操作权利,为此绝对禁止再开动设备,并应该将该设备的控制器放在零位。
10.如果拒绝将操作牌交给修理人员,这表示操作工不同意在该时间进行检查或修理,有争论时由部门主管领导解决,但未得到工作牌之前,修理人员不准工作。
11.拿到工作牌(操作牌)的人,在检修工作结束后,不准将工具和零件遗留在设备上,必须待一切工作人员全部离开危险区到安全地方后,方可将工作牌(操作牌)还给操作工,以便进行操作。
12.凡非统一工种(电工、铆工、钳工、焊工等)并且工作时间不一致,但在同一设备上进行工作时,应事先通知部门主管领导,确定一人办理工作牌手续,而该人对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13.机械修理与电气修理以及各种设备操作人员,停送电时,必须贯彻执行供电制度。
14.设备操作工在将工作牌(操作牌)交给检修润滑等工作人员,必须按停送电制度,先将电停好,并从值班电工那里将工作牌要来,随同本工作牌(操作牌)一起交给检修人员,并要挂上危险警告标志,例如:
“有人工作,不准启动”等标牌。
15.值班电工的停供电牌交给检修人员后,必须无条件的将配电盘断电,并挂上:
“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标牌,但未得到停供电牌之前,绝对不准送电,以免误操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钢丝绳检验、使用及报废规定
1.钢丝绳在套挂前,绳头应加整理,并按拴系方法做好准备。
2.钢丝绳必须套挂正确,不许打结和散开。
3.钢丝绳及卷筒槽滑车应予充分涂油,不准含有酸质。
4.装卸工作,用钢丝绳索头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5倍,但最短不得少于300毫米,不得结扣使用。
5.起重机用的钢丝绳许可“安全系数”为5~8。
6.清除钢丝绳锈蚀时,应用抹布与煤油擦洗,禁止用金属刷子或锋利的刃物砍磨。
7.不许超负荷吊运,钢丝绳不准超出负荷量使用。
8.禁止现场人员横跨处在工作状态下的钢丝绳
9.对钢线绳应加强检验并作好记录,保证其信息返回,以便适时更换。
10.岗位人员每个工作日都要对钢丝绳的任何可见部位进行观察,以便发现损坏与变形的情况。
一旦发现钢丝绳的损坏达到了危险程度应立即更换。
11.主管人员对钢丝绳作定期检验并作好记录。
12.每当发生任一事故之后或钢丝绳经拆卸后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均应进行一次检验。
13.钢丝绳应视为一种易损件。
当检验表明其强度已降低到继续使用有危险时即应报废。
14.钢丝绳出现以下损坏情况应予报废:
14.1如果断丝紧靠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应报废。
14.2如果出现整根绳股的断裂,则钢丝绳应报废。
14.3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损坏或钢芯(或多层结构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显著减小时,钢丝绳应报废。
14.4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显的不易弯曲和直径减小应立即报废。
14.5当外层钢丝磨损达到其直径的40%时,钢丝绳应报废。
14.6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14.7出现波浪形时,在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的范围内,若d1≥3/4d,则钢丝绳应报废。
14.8若确认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则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4.9笼状畸变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4.10绳股挤出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4.11钢丝挤出,若此种变形严重时,则钢丝绳应报废。
14.12严重扭结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4.13钢丝绳弯折变形应立即报废。
14.14钢丝绳经受了特殊热力的作用其外表出现可资识别的颜色时,该钢丝绳应予报废。
15.钢丝绳使用及报废处理应按《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2006标准严格执行。
电动地平车安全规定
1.电动地平车应由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管理、专人操作,严禁超载运行。
2.开动前,使用者必须检查地平车的安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否则禁止使用。
3.在电动地平车的使用过程中,严禁在操作开关上压放重物,使电动地平车在无人操纵的情况下运行。
4.严禁电动地平车在接近轨道端头时,与轨道端头板碰撞和依靠轨道端头板停车。
5.严禁电动地平车使用过程中,在车轮下垫加障碍物,使之停车。
6.电动地平车的操作开关严禁用脚踩压,开动时操作开关必须用手操作,运行过程中鸣铃。
7.电动地平车的电缆线必须放在电缆沟内,电缆线不准用脚踩,电缆沟内要经常清理,保持清洁。
8.电动地平车应定期检修和维护。
9.在天车往地平车上装料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以防止将车装偏,造成车轨负荷不均衡,损坏设备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通用设备及工具的安全规定
1.电焊机
1.1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
当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1.2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周围没有安全通道。
1.3采用启动器启动焊机,必须先合上电源开关,再启动焊机。
1.4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应超过2-3m,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者立柱用陶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m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面上。
1.5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设有完好的隔离装置,电焊机裸露接线必须设有防护罩。
1.6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电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面内。
1.7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金属设备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1.8各种电焊机(交流、直流)、阻焊机等设备或外壳,电气控制箱、焊机等都应按《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接地,防止触电事故。
1.9焊机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保持连接良好,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
1.10禁用燃气管道,氢气管道,氧气管道和輸油管道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
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爆炸。
2.电葫芦吊
2.1使用前确认设备完好,极限开关必须灵敏;确认安全后操作,禁止超负荷或歪拉斜拽。
2.2轨道上有人作业不准动车
2.3起吊时注意被吊物稳妥地被吊具抓牢;吊重物不准从人头上通过,应制定专人操作,必要时设专人指吊。
2.4禁止把物件吊在钩上进行检查和作业。
2.5发生故障应找专业负责人处理。
2.6电葫吊应定期检查,非操作人员不准随意动车。
2.7吊钩有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沉没辊预热时除外)
2.8禁止吊物与其它物体相撞;
2.9严禁在任何极限开关或抱闸失灵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2.10不准用上极限开关进行起吊停车,此开关仅用于紧急停车。
3.氧气瓶,乙炔瓶
3.1气瓶严禁敲打,碰撞,滚动。
3.2气瓶不准靠近热源或电气设备,夏季防止爆晒。
3.3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准小于10m,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两瓶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10m,禁止卧放使用。
3.4瓶阀冻结,禁止用火烘烤,可以用40℃以下的水解冻。
3.5禁止放在通风不良的场地,不准气瓶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3.6乙炔气瓶应与专业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配套,应连接可靠,严密;如发生漏气严禁使用。
3.7开闭阀门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3.8使用时,减压器的输出压力不应超出0.15Mpa,输气速度不应超过(1.5-2.0)m3/h。
3.9禁止铜、银、汞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时,合金含量低于70%。
3.10乙炔瓶的瓶阀在使用中必须全部打开。
3.11焊割时,发现回火或发觉有倒气声音,应立即关闭割炬上的乙炔阀,再关氧气阀,稍停后,开启氧气阀,把割炬内的烟火吹掉,恢复正常使用。
3.12若胶管或减压器爆炸燃烧时,立即关闭瓶阀,安全栓。
瓶体漏气时,应立即停用,如因漏气着火时,应用干粉、二氧化碳、氮气等灭火,同时用水冷却瓶壁。
禁止使用四氯化碳灭火。
3.13乙炔瓶内气体禁止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表1规定的剩余压力。
表1乙炔瓶剩余压力(Mpa)
环境温度(℃)
剩余压力(Mpa)
<0
0.05
0~15
0.1
15~25
0.2
25~40
0.3
3.14氧气瓶内的氧气不准全部用尽,瓶内剩余压力0.3~0.5Mpa。
3.15在温度较高的环境附近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设专人看护,用完立即挪走。
3.16禁止用起重机吊运氧气瓶和乙炔瓶。
3.17现场使用氧气瓶或乙炔瓶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3.18高处作业,不准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搬上高处,必须用时,要采取稳妥的安全措施。
3.19瓶嘴上禁止沾有油脂,使用后盖好瓶盖。
3.20氧气瓶或乙炔瓶运输
3.20.1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的卡具和防震的运输车,(车速不得超过20Km/h),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搬运。
3.20.2要轻轻卸,禁止抛、滑、滚、碰。
3.20.3汽车装运要妥善固定,横向排放时,瓶头都转向一方,不应超过车厢高度,立放时,车厢高度不应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3.20.4夏季运输应配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爆晒。
3.20.5瓶车上禁止烟火,并备有干粉或者二氧化碳灭火器(禁止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3.20.6禁止氧气瓶与乙炔瓶同车运输,禁止氧气瓶或乙炔瓶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3.21氧气瓶或乙炔瓶存储
3.21.1在使用气瓶的同一作业现场,存储量不许超过5瓶。
3.21.2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成单间,并应有防护外墙。
3.21.3存储间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
并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3.21.4存储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避免阳光直射,环境温度不超过40℃。
3.21.5气瓶存储时应直立并有防倾倒措施。
3.21.6禁止氧气瓶、乙炔瓶或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储。
3.21.7存储间应有专人管理,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
附近设置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3.21.8气瓶装在专用小车上时,车上应装有防静电的落地链,但在禁火场所移动时,铁链提起不宜拖引,防止摩擦火花。
4.卷扬机
4.1开车前应检查各部位,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4.2开车人和指挥人应相互联系,确认信号并专人指挥。
4.3不准超负荷使用。
4.4锁挂滑轮应选好梁架,挂位锁牢。
4.5吊件距顶上滑轮2米时,应停车,特殊部位应点动操作,专人监护。
4.6开车时注意机械的响声,待运行1-5分钟一切正常后方可起吊。
4.7作业结束后,摘下滑轮,卷盘钢绳,切断电源。
4.8设备运行中遇有掉电,应先拉下电源开关后,再要电。
4.9卷扬机应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开车时不应离开操作位置。
5.砂轮机
5.1砂轮应有防护罩并装有漏电保护器和接地(或接零)保护。
5.2砂轮片和防护罩之间不应有杂物。
5.3砂轮片不准有龟裂或不良状况。
5.4砂轮片与托板的距离不大于3毫米。
5.5砂轮两端的夹板直径大小以相当于砂轮直径1/2以上并须平行于砂轮片面为宜。
5.6砂轮与夹板应嵌有厚度均匀有弹性的垫圈。
5.7砂轮孔不合适,不应勉强安装。
5.8较薄的砂轮片禁止使用侧面,使用固定砂轮机不准磨较大物体。
5.9开动砂轮待其速度稳定后方可使用。
5.10砂轮片应保持正圆形,否则不准使用。
5.11使用砂轮前应检查防护装置并对各部进行确认,操作者应站在砂轮回转线的外侧,作业时必须戴防护眼镜。
6.手持电动工具
6.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防止绞伤、擦伤。
6.2使用电动砂轮机、角向磨光机、电锤钻等工具时,要戴防护眼镜。
6.3在使用电动工具前,要全面检查各部零件及防护装置有无损坏,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好,方可使用。
6.4使用过程中工作场地不能有杂物,以免物品飞溅。
6.5手持电动工具所用导线,须采取耐用的软电缆,使用前须采取保护接地措施,还应有漏电保护器和电源插座、插头。
6.6不得在潮湿的地方或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动工具。
6.7所用电动工具手柄要保持干燥,保持良好绝缘。
6.8不使用时或维修前,以及更换附件(如:
刀具、钻头、砂轮片、搬手、撞锤等都必须切断电源开关。
7.链式起重机
7.1链式起重机有专人负责使用与管理。
7.2使用时将其挂在牢靠地点,检查其安全可靠,确认一切正常后再使用,禁止超负荷使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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