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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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认定林木品种,促进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审定、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确定的适宜海南省生态区域范围内推广的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优良种源区种子等。
第四条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区域试验经费、品种资源收集保存经费,列入省林业财务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制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组织审定林木品种,对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提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认定生产上急需的主要林木品种;对全省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推荐本省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参加全国林木品种审定;推荐林木良种申请报奖。
第七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林业科研、教学、管理、生产、推广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每届任期5年,委员采取聘任制,可以连任。
第八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生态林、用材林、经济林、观赏植物等专业组,承担相应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组,可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聘请临时委员,报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组委员总数的30%。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南省林木种子(苗)总站,负责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终审工作。
第九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或品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第十一条选育的林木品种属于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单位提出审定申请;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个人提出审定申请;属于协作育种的,经其主要选育成员协商签订委托书后,由主持协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职务育种是指为单位、组织、企业工作或者执行其交办的任务,以及主要利用单位、组织、企业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工作。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该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在本省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在60日内提供证明自己最先完成该林木品种选育的证据,提交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审定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认定申请书,一式15份;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包括:
林木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林木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林木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一式15份;
(三)林木品种特征(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1份;
(四)林木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结果;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属协作育种的,应当出具协作协议或申请委托书。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第16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
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直接送至或邮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每年7月1日前,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7月1日以后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定范围。
第十八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2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陈述意见,或修改补充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林木品种审定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二)字迹不清或者有严重涂改的;
(三)有争议或争议协商未果的。
第四章审定和公告
第十九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的审定工作。
第二十条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生产急需或有特殊用途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予以认定,具体要求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二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的审定申请,交由相应专业组进行初审。
参加初审的专业组委员应为单数,参会委员不少于5人。
初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半数,即通过初审。
第二十三条通过初审的林木品种,由专业组明确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并根据初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核实认为回避申请合理的,应当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对自己申请审定林木品种的审定,应当自行回避;未回避的,通过审定的结果无效。
委员的回避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审定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经审定未通过,但申请人同时申请认定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予以认定。
认定的有效期限:
园林树种、花卉、果树和竹藤类为3年,其他品种为5年。
通过认定的林木品种可以作为林木良种在规定的有效期和适宜范围内推广。
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定、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统一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品种名称、树种、学名、通过类别、良种编号、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种植范围和审定意见情况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同时公告认定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对经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的林木良种,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审定结束后30日之内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二十九条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和有关补充材料。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林木品种,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后1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定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三十条审定、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三十一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生产、经营和推广,但是可以申请品种审定。
第五章林木良种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二条经审定、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编号,其编号由审定委员会的简称、审定通过或认定通过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品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品种顺序编号和审定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一)海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琼”;
(二)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品种;
(三)品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
优良类型
ST
优良品种
SV
引种驯化品种
ETS
野生驯化品种
WTS
优良种源
SP
实生种子园
SS0
优良家系
SF
无性系种子园
CS0
优良无性系
SC
转基因品种
TGV
母树林
SS
种子园代号后加(阿拉伯数字)表示代数,如(0)为初级种子园,
(1)为一代种子园,依次类推。
(四)树种代号:
以树种属名、种加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如果与其它树种有重复,则再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
(五)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六)通过审定、认定的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三条林木良种的名称由申请人提出,应当具备与相同或者相近的属或者种内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的适当名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后予以确认。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良种命名:
1、违反社会公德的;
2、仅以数字组成的;
3、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其它暗示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宣传性词语;
4、对品种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确认的林木良种名称,即为该林木良种的法定通用名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通过审定、认定的林木品种,申请者应当向省级林业种苗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种子、穗条、苗木),用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
第三十五条通过审定、认定的品种只能在审定、认定公告的适宜种植区内经营、推广;要扩大种植区的,应当经过区域试验证明,并重新申请审定、认定。
第三十六条通过审定、认定的林木品种在生产、经营、推广、宣传、广告活动中应当使用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确认的法定名称。
第三十七条通过审定、认定的林木品种在广告、宣传品中应当注明品种证明编号。
品种的宣传广告内容应当与省林木品种审定公告或《林木良种证》相符,不得擅自夸大。
在品种的经营、推广过程中,必须出示《林木良种证》,作为林木良种生产、经营和推广的品种还必须出示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林木良种公告》,并在种子标签中注明品种的适宜种植范围。
第三十八条申领主要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或主要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林木良种证》和《林木良种公告》或其复印件申请办理。
发证机关应在生产种类和经营种类中使用品种的法定名称,并同时注明品种编号。
第三十九条未经审定、认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均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
第四十条引种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主要林木品种,应当通过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引种推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报审的林木品种,在申请审定的同时可以申请认定。
申报审定的试验期限条件:
慢生树种不少于四分之一轮伐期(为实现永续利用,伐尽整个经营单位全部成熟林分之后,到可再次采伐成熟林分时所用的期间);速生树种不少于二分之一轮伐期;引种成功树种不少于三分之二轮伐期;短周期定向培育树种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经济树种要有连续四年以上的正常产量记录。
第四十二条《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认定申请书》及附表由海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下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林木种子(苗)总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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