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工作实践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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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实践与思考
司法所工作实践与思考
司法所工作实践与思考
为使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为新区建设服务,我局领导带领宣传科、基层科、安置帮教科人员深入到全区13个镇、乡、街道、司法所、23个村(居)委会开展调研、检查。
通过听取司法所长的工作汇报,镇、乡、街领导对司法所工作情况的介绍,与镇、乡、街领导交换意见,深深感到司法所在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进一步强化司法所工作有了明晰的认识。
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方面,星甸镇司法所开展“农民教育工程”活动,送法到农户,带动了农民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盘城镇开展“党的政策、法律、科普知识、文明民谣”四入户活动,并成立专门队伍,走村入户进行宣传教育,解决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
镇党委、政府将此项活动列入年终目标考核。
永宁镇开展“我与父母同学法”活动,由镇司法所出卷,发给中小学生,利用暑假期间,由学生和家长共同完成。
沿江镇对弱势群体宣传法律,提供法律服务。
永丰乡举办机关干部、村干部、党员培训班,学习有关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法律法规。
珠江、永宁、石桥等镇开展“送法进教堂”活动,对教徒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在安置帮教方面,顶山镇设立“安置帮教基金”,对确有困难的“两劳”释放人员给予适当的帮助。
泰山镇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联系,为生活困难的“两劳”释放人员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浦口街道推行“三个一点”,即政府拨一点、单位支持一点、家庭补贴一点,对有残疾或生活无着落的“两劳”释放人员给予经济救济补偿。
桥林镇为无房居住的“两劳”释放人员建房并联系安置工作。
沿江镇同南钢、扬子等企业联系,为“两劳”释放人员设立过渡性安置基地。
乌江镇每年召开二次帮教对象座谈会,五年来,该镇没有发生重新犯罪现象。
在基层调解方面,珠江、泰山两镇坚持每月一次调解主任例会,一次纠纷排查,共同讨论疑难纠纷,对重大纠纷做到及时上报,及时调处,利用调解室采用模拟调解庭方式调解纠纷。
盘城镇以村、组干部组成“四员”即宣传员、调解员、安全员、信息员,定期定时开展活动,维护本镇的安全和稳定。
浦口街道将辖区48个单位、9个社区的调解组织划分为三个片,分片管理,定期召开片长会议,分析社情,讨论调解案件。
顶山镇规定重大疑难纠纷必须在基层调委会调处,如有上交,年终考核将对调委会扣分。
司法所紧紧围绕乡、镇、街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业务,尤其是在开展法制宣传,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排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帮教安置“两劳”回归人员,预防重新犯罪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上半年共宣讲法律47场次,受教育45985人次,直接调解纠纷86件,协助调委会调解纠纷6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4件,502人。
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11件,全部得到党委政府的采纳,安置“两劳”释放人数53人,安置率89。
司法所工作得到了乡、镇、街领导和群众的肯定,得到了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办公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桥林镇陆镇长用“四围绕、四抓”,即围绕目标抓措施落实;围绕中心抓职能发挥;围绕教育抓疏导防范;围绕自身抓素质提高,对司法所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这也是其他乡、镇、街党委、政府对司法所的评价。
通过调研、检查,也发现司法所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工作的主动性还不够。
目前农村正处在一个发展转折时期,但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安置帮教、基层调解、法律服务,特别是依法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职能发挥都明显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工作显得被动应付。
2、工作的深入还不够。
有的司法所工作只停留在表层上,没有扎实深入下去,村(居)委会包括单位、学校的基础工作没有做好;有些纠纷调解、安置帮教、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台帐不健全,明显反映出工作不扎实、不深入,更谈不上工作的创新。
3、工作信息还不够畅通。
司法所做了大量的工作,形成了很多特色和亮点,但没有及时总结交流,使整体司法行政工作难以活跃,有声有色。
4、司法所长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司法所长负有带领、发挥一个乡、镇、街范围内的普法、治理、调解、“两劳”、法律服务组织队伍职能的职责,要更好地履行职责,必须进一步强化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专业技能。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应着力加强以下工作。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疏导,为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应该把依法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的一个切入点,采取联合调解、调解庭调解或者依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
应及时排查发现的问题苗头,预防矛盾发生特别是对重大恶性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定期排查,依靠党政组织超前预防,及时处理。
必须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民间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现状及特点,把握矛盾的动态信息,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准确建议,及时开展治理,通过以上工作为党委、政府排忧,为群众解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其次,认真开展依法治
理、法制宣传工作。
乡、镇、街都按区委政府要求制定了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司法所要行使好职能,抓好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总结。
法制宣传要分层次和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把乡、镇、街和村、居、单位的领导作为重点对象,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增强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观念,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
对于职工、农民、社区居民的普法教育,应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加以落实。
要建立居民、村民、职工学法制度,培训宣传骨干,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通过普法教育使群众能够依法维护正当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再次,要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一要做到管理规范化。
要对回归人员及时登记,成立帮教组织,准确掌握帮教对象的生活、家庭、思想等情况,与有关部门签订帮教协议,确定帮教组织方式,逐人建立台帐,做到不脱管、不漏管。
二是帮教经常化。
刑释解教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受到社会、家庭、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帮教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只有循序渐进,经常地开展帮教活动,才能收到实效。
三要使安置市场化。
要注意依靠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安置,让社会都来关心这一特殊群体。
有条件的要建立过渡安置基地,筹集安置资金,申请社会“低保”,有效地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努力降低重新犯罪率。
xxx
质疑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
20xx年1月7日,xx市xx区检察院对xx某大学20xx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暂缓不起诉。
xx区检察院审查期间,深入学校了解到该生平时学习良好,还有5个月就将毕业。
因一时糊涂,盗窃他人手机,触犯刑律。
承办小组认为该生还有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
遂提出对该学生实行“暂缓不起诉”(应为“暂缓起诉”----笔者注)考察5个月的意见。
其“暂缓不起诉”的理由大致如下:
1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精英人才。
2该同学涉嫌犯罪完全是一念之差,按照校规、校纪,可能面临开除的窘境。
3该生还可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
4如此“正确”处理,可以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
xx检方的这种做法已非首次,事实上,20xx年曾震惊xx教育界的“307聚众斗殴案”中的11名15岁至17岁犯罪嫌疑人,就全部被该市玄武区检察院“暂缓不起诉”。
而且据说这一大胆尝试,还获得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赞赏,称此案为“执法理念的一次创新”。
目前,xx市已被列为全国“暂缓不起诉”试点城市。
或许该检察院的初衷是好的,认为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应该放这些“社会精英”一马,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于法于情,这种做法都难以让人接受。
检察官不是医生,检察院也不是医院。
笔者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本着对法律、对人民,更是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对xx市xx区检察院的做法提出以下质疑。
真的希望他们能给人们一个真正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说法。
质疑一平等何在?
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
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作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被明确规定在97新《刑法》中。
然而,xx市xx区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给笔者的感受却是对这一原则的公然践踏。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早已成为历史尘埃而遭现代文明所遗弃,而”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才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
美国总统都险些锒铛入狱,何况我们所谓的“未来社会的精英”?
如果是“未来的社会精英”就可以暂缓起诉,那么科学家,企业家,教授,甚至政治家这些现实中的精英岂不更有资格享受如此礼遇?
然而法律是神圣的,是应该被信仰并且被遵守的,绝不容许有人把它玩弄于股掌之中。
一个在校大学生触犯刑律,我们可以为之惋惜,亦可以表现我们的同情。
但是同情和惋惜却不足以成为权力滥用的充分理由。
至于该生“有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更不能说明这种做法的合理性。
如若依此观点,我认为任何过失犯罪都应该具有可塑性,都有挽救的可能。
难道过失犯罪都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了吗?
显然不可以。
而我认为,在法治社会,个体必须对其行为负责。
让失足的大学生受到应有的惩罚,将有助于刑罚的惩罚与教育功能的实现,而且更有助于规范所有大学生的行为,对于“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岂不更有效。
总之,任何理由都无法打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质疑二谁给你的权力?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或者不起诉的条件,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绝对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微罪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表明检察院在起诉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存疑不起诉”与法院“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
存疑不起诉也是可以不起诉,与微罪不起诉在这一点相同,属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在适用存疑不起诉时,也拥有一定裁量权。
据该检察院一位处理该案的检察人员称:
他们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引用的就是《刑事诉讼法》的上诉规定。
可是我们对照上诉规定就可以看出,该大学生的犯罪行为并不符合上诉任何一条。
显然,xx检方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我国并没有“暂缓起诉”的规定。
那么,此种做法究竟依据什么呢?
事实上,“暂缓起诉”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德国早已存在。
暂缓起诉又被称为附条件不起诉。
然而“暂缓起诉”即使在德国也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的。
根据《德国诉讼法》153条a规定,检察官可以要求被告人在一定的期限内选择
(1)给付一定款项
,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
(2)向某公共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
被告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这些要求时,对其行为不再作为轻罪追究。
被告人如果不履行这些要求、责令,不退还已经履行部分,并且要作为轻罪追究。
而且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要争得法官的同意。
在此我们不应该忽略的是,153条a专门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在德国国内也有很大的争议。
此项规定依立法原意应适用于轻微犯罪,并且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如公益给付),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轻微及公共利益均无统一标准,导致实践中153条a的规定适用面较广,特别是涉及税案及经济犯罪中检察官常以此作出不起诉处理。
德国国内一些人批评153条a的适用,认为这一条款使有钱人免受刑事追究,如著名网球明星格拉芙偷税案即适用了153条a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的权力,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xx检方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并且由于这种做法没有有效的制度制约,被滥用的危险是很大的。
绝对的权利容易导致腐败。
质疑三有可操作性吗?
其实xx区检察院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似乎再讨论这个问题已无必要。
实际上,“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等概念本身就是很模糊的,很难有统一的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
这样必然带来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危及法制的统一。
在这里,我并非要否定“暂缓起诉”制度,只是想表明在我国法治尚处幼稚阶段,任何一个制度的建立都需要审慎对待,否则“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实事求是地讲,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宣布暂缓起诉,也许可以用仁慈化解罪恶,但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做法却很可能在多数学生身上产生纵容的暗示,这是非常可怕的。
事实上,按照检察机关的决定,暂缓起诉的期限为五个月,那么五个月之后,又该怎么办呢?
如果说要给这个学生以机会,那就等于说不再追究责任,既然这样,何不适用法律,来个“不起诉”?
如果说等其考试完之后再行追究,那这三个月的“暂缓起诉”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进一步说,你那五个月的考察期限又是从何而来,是否因为他还有五个月就要毕业?
照此说来,一个大学一年级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要考察四年了?
笑话,天大的笑话。
破坏一个制度是举手之劳的事情,而构建一个制度却绝非易事。
在举国上下为建设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之时,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却发出如此不和谐的音调。
笔者的感受,绝非痛心所能形容。
每一个追求民主、法治的中国人都有义务捍卫法律的尊严,呵护我们本来就很脆弱的法治!
本世纪头20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已经构筑。
宏伟蓝图的实现,关键是农村,关键在人。
因此,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干部素质,尤其重要。
一、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基层干部与群众朝夕相处,是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是群众了解党、认识党的窗口,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落实者。
基层干部的作用如何,形象怎样,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凝聚力和号召力,对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
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新的时期,新的任务,对基层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
总体来说,绝大多数基层干部素质是好的,对工作是认真的,对群众是有感情的,他们在工作难度大、困难多的情况下,仍以党和人民利益的大局为重,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基层干部自身素质还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是文化程度不高,二是知识结构单一,大多数干部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培训,有一技之长的少数同志也仅仅局限于对农业技术的了解和掌握,不能适应村干部精简后交叉兼职、一人多岗的需要。
同时,熟悉法律法规、市场流通等新知识的复合型干部更是微乎其微。
三是能力不强。
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突出矛盾、突出问题,能够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的创新型干部很少,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带领群众壮大集体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能人型干部更少,工作中常常是老办法不顶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能用,软办法不管用,工作被动,有些同志缺乏总揽全局的能力,工作方法欠缺,面对纷繁复杂的工作局面,力不从心,以致造成各项工作的滞后。
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自满。
认为自己资历老,见的世面多,工作实践经验多。
二是浮躁。
认为现代媒体发达,信息丰富,天下大事自己都知道,不必埋头读书了。
三是认为老了。
认为自己年龄大了,已过了学习的黄金时代,学的用途不大。
因此,尽管各项制度逐步建立,绝大多数村和单位做到制度上墙,但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制度墙化,而非强化,召开的会议也只是布置工作。
这些同志对新知识不求甚解,工作凭经验、吃老本,对新事物不能洞察本质,对新形势不能正确把握。
导致思想不够解放,因循守旧,创业意识和奉献意识不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跨越式发展进程,与实践两个率先要求相差甚远。
基层党组织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以解决。
二、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素质主要是指在生理的基础上,通过学习、教育和锻炼而形成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起作用的那些内在要素和能力,是知识、才能、品德、观念、精神、性格、气质、毅力、风度、体魄等诸多因素的总和。
具体讲,由*思想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等各方面构成。
农村基层干部除了要具备这五个方面的素质以外,还必须有适应农村工作需要的特殊本领。
为什么说农村基层干部要有特殊本领?
这是因为,农村基层干部直接面对农民,担负着领导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重要工作任务。
工作环境和对象决定我们的素质要具有特殊性。
一是*性。
农村干部是广大农民的直接领导,党的各项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要靠他们贯彻执行,农民群众就是从他们的言行中来看我们党的。
所以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和表现直接关系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
*素质十分重要。
那种认为农村干部只要会干就行的观点是极为有害的。
*无处不在,基层干部也应当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必须在思想上、*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保持优良的*品德,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团结同志。
积极倡导并带头奉行优良
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二是综合性。
农村基层工作千头万绪,繁杂艰辛。
要管理各个方方面面的事务很多。
计划生育、水利建设、调处纠纷、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工作是全方位的。
因此,必须要掌握较全面的知识才能独挡一面。
三是实践性。
农村基层干部服务对象是百户千家的农民,每天都有大量的具体实际事务要处理。
如果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善于理事,不能及时为农民排忧解难,是适应不了工作需要的。
农民往往的评价不是看理论水平高不高,而是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不强,最主要还是看能不能为他们多办好事实事。
随着工作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对农村基层干部要求越来越高,关键要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素质。
一是思想观念超前,富有创新意识。
作为基层干部在*方向正确的同时,还要有改革创新意识。
要有适应新一轮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所需要的思想观念。
具体讲,主要是:
要破除小农经济旧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新观念;要破除平均主义旧观念,树立平等竞争的新观念;要破除农业靠天旧观念,树立科技第一新观念;要破除知足常乐、小进即满旧观念,树立勇于进取,敢于争先新观念。
此外,还要有资源观念、民主观念、法制观念等等。
只有树立了这一系列新观念,才能正确分析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带领农民致富,才能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二是善于研究经济工作,处理事务公正。
目前,农民最基本的两项要求就是求富,求公。
这两项要求也是人类生存和进步的最基本要求,这就需要农民的领头人既要有抓经济工作的能力,带领农民致富,又要有公正处事、维护稳定的本领。
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
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有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责任。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农村经济发展的经验证明:
农民思想解放程度、农村经济发展速度都与当地领导者的思想观念、经济知识素养密切相关。
如果农村基层领导干部思想开拓,有办法,有路子,这个地区经济发展就快一些,农民就富一些。
因此抓经济的能力也是农村基层干部的重要素质之一。
同时,村书记、村主任是全村群众的领导,做事情要出于公心,要富有正义感。
既要有公平意识,又要有判断能力。
要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水平,增强法制观念。
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公道的观念。
当村内出现矛盾和纠纷时,要依法、有效地予以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和扩大,要带领群众同各种犯罪活动作斗争。
这种管理社会、整治秩序的能力也是村级领导素质的重要内容。
三是工作作风务实,善于统筹兼顾。
常言道,上头千条线,底下一根针,农村基层尤其是村(居)要管理事情很多很杂,但都是骨头顶着皮的事,计划生育、农业税征收、纠纷调解,做这些事情必须要有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来不得半点的虚假和浮夸。
面对纷繁事务,弹钢琴,显得十分重要。
要分出轻重缓急和先后主次,紧急事务要立即处理,大事要事要集中办理。
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关键是农村基层工作的大忌。
四是密切联系群众,严于自律自守。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这是毛泽东同志亲自归纳的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
农村基层干部身在基层第一线,每天面对农民群众做工作,更应成为联系群众的典范,做到权为民用,心为民系,利为民谋。
密切联系群众,增强群众观念,做到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及时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便于我们为群众服务;有利于汲取群众的聪明才智,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做好工作;有利于检验我们工作中的不足和失误;有利于与群众交朋友,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改变;政策的灵活性是指在执行中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出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不能生搬硬套。
四是坚持正确的利益关系。
在执行政策时,必须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五是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政策的行为作斗争。
不仅要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而且要同那些违反党的政策的错误倾向作斗争,以维护党的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同时加强学习,增强双带能力。
作为群众脱贫致富的带头人和主心骨,基层干部还需要加强农业技术专业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
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基层干部带领群众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取得的成果,总结学教活动的方法和经验,并运用到经常性工作中,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在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全面实行两推一选,在村党员干部开展民主评议双票制试点工作。
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理论、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培训力度,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发展经济的能力和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本领。
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开展以带头创业致富,带领群众致富为主要内容的双带工程活动,促使有条件的村干部带头兴办企业或实体。
进一步规范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程序,逐步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
完善党的组织生活等系列制度。
切实采取措施,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党的组织生活要坚持思想性、原则性,坚决防止和克服见物不见人,谈工作不谈思想,以及自我批评讲情况,相互批评提希望等不良风气。
坚持谈话诫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对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干部,党组织要及时与其谈话,及时提醒,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要坚持集中领导,实行民主议事,凡属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不搞家长制,力戒一言堂,真正调动每个干部的积极性,发挥集体的智慧与力量。
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团结、协调、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卓有成效地带领干群加快发展,实现新世纪两个率先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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