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分包管理细则陕建招发【2016】24号.doc
- 文档编号:2535504
- 上传时间:2022-10-31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4KB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分包管理细则陕建招发【2016】24号.doc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分包管理细则陕建招发【2016】24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分包管理细则陕建招发【2016】24号.doc(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细则》的通知
陕建招发〔2016〕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者经工程施工采购人同意,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全省工程施工分包工作,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和省属单位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应有形市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六条 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予以使用。
第二章分包实施
第七条 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
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施工总承包中标(或者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资金到位银行证明、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报送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发包人应当改正。
第八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专业工程分包招标。
其招标方式应当与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工程施工采购人批准。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由工程施工采购人作为招标人,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业工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工程施工采购人同意,实施直接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方式由劳务作业发包人自行确定。
第九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由工程施工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施工分包交易活动。
第十条 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采取招标方式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当向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发包人应当改正。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分包工程实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分包工程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分包工程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投标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其中,专业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分别不少于7个;专业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分别不少于5个。
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活动应当进入有形市场在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为主要形式提交。
第十四条 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发出全省统一格式的工程施工分包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分包通知书时,向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属于施工分包招标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同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工程施工分包业务。
第十七条 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十九条 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以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为主要形式提交。
第二十条 禁止将承包的施工分包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施工分包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施工分包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施工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为转包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承包的施工分包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有未经工程施工采购人认可,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情形。
第二十二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为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住建厅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工程施工分包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抄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印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16 房屋建筑 施工 工程 分包 管理 细则 陕建招发 24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