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厦工程项目管理投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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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厦工程项目管理投标书
项目管理投标书目录
第一章 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一、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协调监理公司)
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备材料供应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并代表建设单位执行上述合同下的业主权利和义务(付款义务除外),包括:
1)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总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2)代表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
3)代表建设单位制定审查施工总体规划,审批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并提交审核意见。
4)审查承建商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采购及使用。
5)工程进度控制:
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总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总承包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
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6)施工质量控制:
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
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
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7)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投资控制目标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分年度)。
审核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计量及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
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8)施工安全文明监督:
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
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9)协调管理:
主持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会议,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0)技术档案管理:
按国家规定组织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报告,审查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归档文件。
11)信息管理:
做好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服务记录与信息反馈。
按要求编制项目管理服务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项目管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建设单位(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本一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管理工作内容
1)组织进行无负荷单机及联动试车。
2)组织进行项目初步验收,提出问题。
3)审核竣工验收资料。
4)进行竣工验收。
5)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解决遗留问题。
6)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7)协助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审计工作。
8)向业主移交项目。
三、工程质量保修期的主要工作内容
1)依据各个工程建设合同的有关条款,与各承包单位签定保修协议或合同。
2)在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进行维修服务。
四、上报信息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项目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验情况;
2)工程进度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款支付情况;
6)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情况;
7)工程建设大事记;
8)其他
五、根据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度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5)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六、项目管理服务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项目管理业务往来文件;
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第二章 项目管理人员职责和工作守则
一、现场管理机构
现场项目部是我公司依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要求派出的负责现场工程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
二、项目经理
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是我公司派驻现场的总负责人,代表公司全面履行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主持现场管理工作,保障现场工程的顺利进行。
项目经理的权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代表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
3、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建设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及其他项目干系人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4、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5、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
6、经授权组建项目部,提出项目部的组织机构,选择、选用项目部成员,确定项目部人员。
7、在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行使相应的管理权。
8、在合同范围内有权使用公司的相关资源,并取得公司有关部门的支持。
9、主持现场项目部的工作,组织制定现场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10、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11、负责编制项目管理服务计划,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12、审批项目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13、主持管理工作会议,签发现场项目部的文件和指令;
14、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15、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
16、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7、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8、组织编写并签发管理月报、管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19、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管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现场项目部其他人员
现场管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按质量体系程序文件要求,完成专业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3)根据项目经理的安排,参与工程招标工作,做好招标阶段的本专业工作;
4)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计划、方案、申请、证明、变更、资料、报告等;
5)负责进场材料、构件、半成品、机构设备等的质量检查。
6)及时检查、了解和发现施工单位在组织、技术、经济方面的问题,并向项目经理报告,以便研究对策,解决问题;
7)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
8)负责现场施工安全、防火的检查监督。
9)参与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分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10)提供或搜集索赔资料,积极配合合同管理组做好索赔的有关工作;
11)检查、监督并认真做好管理日记、协助项目经理完成管理月报工作;如实填报原始记录;及时报告现场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12)定期做好本专业管理工作总结;
13)认真完成项目经理分配的项目要素管理工作,负责将已完的检查资料、记录、文件等及时交给项目部保管;
14)完成项目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场信息、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项目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各种文件、报告的收发,发现缺少及时提出,督促有关方及时补办,按统一的编目系统进行编号分类整理,确保文件资料的完整、及时、准确、有效。
2)负责收集整理工地所有由管理方招集的会议纪要,整理后交项目经理审查,打印后及时分发给有关专业人员或有关单位,并做好签发记录。
3)督促施工方做好工程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的整理工作。
4)负责文件资料的借阅,办理借阅手续。
5)负责现场办公用品(包括复印机、复印纸、稿纸等)和劳保用品(包括电风扇、安全帽等)的保管和使用。
6)协助项目经理负责现场项目部的生活后勤工作。
7)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审核,提出意见。
四、现场管理人员工作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履行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4)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管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监理单位注册或从事项目管理服务、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得为所管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得收受被管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得泄露所管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按照工程建设法规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与按程序选定的监理单位鉴定监理合同,在合同中规定项目管理方与监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项目管理方根据签定的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
(1)管理流程图:
(2)项目管理方(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的义务、权力和责任
1)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应当敦促建设单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相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委托人应敦促建设单位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委托人应敦促建设单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3)监理人权利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4)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5)监理人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6)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3)项目管理方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①项目管理方将工程现场围墙内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目标控制工作场授权监理单位进行控制,由监理单位承担工作程序的桥梁作用。
②项目管理方的现场实施阶段管理部做好与监理单位在现场机构的工作接口,并设专人进行工作联系、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
③项目管理方通过参加召开协调会和工地例会实现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工作,通过审查监理单位提前的各类文件和报告了解工程实施状况,评审监理单位的工作成效。
第四章 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工作
一、总体工作流程
二、质量控制
(一)质量控制目标
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的内容
现场质量控制委托监理公司实施,项目管理方检查督促。
1)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内容
(1)现场项目管理部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①建立或完善现场项目管理部的质量监控体系,做好监控准备工作,使之能适应准备开工的施工项目质量监控的需要。
②组织好设计交底工作,使参建各方充分理解设计的意图和设计文件对施工过程的技术、质量和标准要求。
设计文件是施工管理对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
为了能够在施工前最大限度地加深对设计意图的理解,发现并消除图纸中的质量隐患,在施工前应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对存在的有关问题达成统一意见,并形成书面纪要。
③明确有关质量确认的程序,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质量特性无法在施工结束时进行直接测量、检验来验证的,可能要到后续甚至竣工验收后方能体现出来的,必须采用过程确认手续,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④开工前熟悉和掌握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如建设方的具体要求、设计要求、合同明确的质量目标、验收规范、标准等。
(2)会同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现场项目管理部必须会同监理单位做好施工单位人员资质审查与控制工作,重点是施工的组织者、管理者的资质与管理水平,以及重点岗位、特殊专业工种和关键的施工工艺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应用方面操作者的素质和能力。
①检查工程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员是否到位。
②检查施工单位承担任务的施工队伍及人员的技术资质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经过专业管理工程师审查认可方可上岗施工,对于不合格人员,专业管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撤换。
③总包单位如选择分包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监理公司、现场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审查认可,确认其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完成工程施工后,方可允许进场承担施工任务。
④核查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
管理工程师从设备、材料的进场、存放、使用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监督与控制。
⑤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法或工艺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完善。
⑥审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环境与条件方面的准备工作。
管理工程师在施工前对施工环境条件及相应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⑦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并确保能够有效运转。
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内容
(1)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监控
①对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自检系统进行监督,使其能在质量管理中始终发挥良好作用。
②项目管理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督促监理单位必须作好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的识别与质量控制工作。
(2)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跟踪监控
①项目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②管理工程师随时对现场巡视,督促监理单位的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和检查,
(3)施工单位完成隐蔽工程作业并自验合格后,应填写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报送监理单位。
经过现场查验合格予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在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中,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监理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
对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管理工程师支持监理工程师工作,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禁止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否则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4)对于施工过程中已经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管理工程师应支持监理工程师工作,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公司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施工单位负责返修直至合格。
(5)建立施工质量管理档案,真实记录施工作业的整个监控过程并做到即时性和可追溯性。
(6)施工过程中的成品质量控制,管理工程师监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项目经理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监理工程师均应按照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检查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
(三)质量控制程序
1)质量控制总工作流程图
2)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控制基本程序
3)隐蔽验收工作程序
4)单位工程验收基本程序
5)保修阶段管理工作基本程序
6)钢筋混凝土现浇管理工作程序
7)基础工程质量控制基本程序
(四)质量控制的措施
为了确保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程师对本工程的施工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督、检查与控制,即包括事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控制,以及各单项工程及整个工程项目完成后,对建筑施工及安装产品质量的事后控制。
为了达到全过程、全方位、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项目管理部在施工阶段在质量控制上将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1)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负责制度
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全权代表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承担管理合同中所规定的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任务,项目经理对外向业主负责,对内向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确保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全面履行。
(2)管理工作的报表统计制度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日、周、月的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包括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
项目管理单位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管理月报(具体内容见前),管理报告应包括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
(3)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要求施工单位在各项开工准备工作完成以后填报工程开工报审表,驻地管理工程师对准备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审核,签署是否同意开工的意见报项目经理批准,项目经理应同监理单位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下达是否开工的指令。
(4)工地现场管理部例会制度
每周项目经理召开管理部全体管理人员会议,总结上周工作,布置下周管理要求,讨论和解决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工地每两周召开一次工地例会,由现场项目管理部、设计方、施工、监理单位参加,例会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上一次例会讨论的工作完成情况,解决工地现场出现的有关问题,协调各方关系,安排下步工作,例会由管理方会同监理单位主持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监督制度
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方针政策、质量目标、宣言、质量要求、质量工作计划和指示、质量检查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程序、质量标准和关系。
审查施工单位对本项目的质量方针政策、质量目标、质量要求、质量工作计划和指示、质量检查的规定、质量工作程序是否满足项目目标实现的需要,审查项目质量体系是否反应在合同、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管理计划和工作计划中。
(6)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图纸会审是减少图纸错误、提高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
对于分批分阶段提供的设计图纸还需分次组织会审。
正式会审前,施工方应组织内部预审,将预审内容交管理方汇总形成统一意见。
正式图审由项目经理主持,会审纪要由项目管理部会同监理单位记录、整理,并经与会各方签认盖章。
(7)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项目管理部申报施工组织设计。
在每一个分部工程和主要分项工程、重要部位,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组织施工时,均应报审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未经管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8)工程材料、半成品质检制度
订货前,施工方应提出样品、厂家资质证明和单价,经管理工程师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研究同意后(必要时进行封样处理)方可订货;到货后及时将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资料报送项目管理部审核;主要材料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如有疑问,项目管理部可重新抽样送检。
工程材料、半成品必须经项目管理部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准用于工程。
(9)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好隐检单(专职质检人员签字并附有关材料证明),经管理工程师会同监理单位现场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方一般应提前24小时通知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
(10)工程变更签证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及修改通知必须经管理工程师会签后交施工单位执行。
施工方提出的技术核定,要取得管理工程师同意签字后向建设单位和设计院提出。
对于提出的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及技术核定,管理工程师应侧重于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是否有不利影响进行审查,并及时向项目经理反应。
(11)施工工艺样板先行制度
对于装修阶段有条件的施工工序(如粉刷、管道及电气安装等部分工序)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管理的要求提供样板施工;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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