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融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范本房地产股+债集合信托07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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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融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范本房地产股+债集合信托0722
合同编号:
【】
【法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
【实际控制人】
【项目公司】
与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关于
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合作协议
目录【注:
请修订后更新目录】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共同签署:
【注:
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合作协议签署主体,一般包括项目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股集团公司)、项目公司】
【法人股东】(以下简称“【】”)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自然人股东】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住址:
【】
【实际控制人】【注:
如为实际控股集团公司签署,请相应修改。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住址:
【】
(以上共称“合作方”)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或“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刘洋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上述主体,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
鉴于:
1、项目公司是一家在中国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2、
3、中融信托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依法开展信托业务的法定资格。
4、
5、【】、【】为项目公司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分别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为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注:
如非为实际控人签署请相应调整表述】。
6、
7、项目公司拟对目标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为该项目开发建设之目的,合作方希望引入中融信托共同开展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合作。
8、
9、中融信托拟发起设立“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募集的信托资金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增资、债权重组等形式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并以投资所得向信托计划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0、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合作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1条定义与解释
第2条
除本协议的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之情形外,下列各项术语应具有以下规定之含义:
1.1本协议:
指中融信托与合作方、项目公司签署的编号为【】的《关于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合作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1.3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
指中融信托拟发起设立的“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4
1.5目标项目:
指项目公司拟开发建设的位于【】的【】项目。
1.6
1.7《优先级信托合同》:
指优先级委托人与中融信托签署的《中融-【】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优先级可赎回)》、《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优先级不可赎回)》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1.8
1.9《次级信托合同》:
指次级委托人【】、【】拟与中融信托签署的《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次级)》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0
1.11《股权转让协议》:
指中融信托就拟收购【】、【】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事宜与【】【】签署的编号为【】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1.12
1.13《增资协议》:
指中融信托、【】、【】、项目公司拟就向项目公司增资事宜签署的编号为【】的《增资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注:
上述第1.6、1.7款定义请根据项目具体交易结构选择适用和调整】
1.14
1.15《债权转让及重组协议》:
指中融信托为收购标的债权及债权重组事宜拟与【】、项目公司签署的编号为【】的《债权转让及重组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1.16
1.17《还款协议》:
指中融信托、项目公司拟就标的债权的清偿事宜签署的编号为【】的《还款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1.18
1.19《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
指中融信托、【】、【】拟就本协议所述股权购买选择权相关事宜签署的编号为【】的《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1.20
1.21《监管协议》:
指中融信托、【】、【】拟就本协议所述监管事宜签署的编号为【】的《监管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注:
对不监管的项目,此处需删除。
下文中的其他内容也需相应调整】
1.22
1.23交易文件:
是指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对项目公司之股权投资而订立的所有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债权转让及重组协议》、《还款协议》、《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监管协议》、本协议所提及的各项担保文件及为上述法律文件所引用的其他法律文件。
1.24
1.25信托单位:
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
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均为1元,对应1元信托资金。
1.26
1.27优先级信托单位:
指优先级委托人签署《优先级信托合同》出资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
1.28
1.29次级信托单位:
指【】、【】与中融信托签署《次级信托合同》出资认购的信托单位。
1.30
1.31次级委托人:
指【】、【】。
1.32
1.33信托财产:
指委托人交付予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委托人交付的该等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34
1.35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税费、信托费用和对第三人负债后的余额。
1.36
1.37标的债权:
指【】对项目公司享有的本金金额共计人民币【】万元的股东借款债权及其附随之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
中融信托拟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从【】处受让该等债权。
1.38
1.39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须由董事会批准聘任、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40
1.41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42
1.43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1.44
1.45信托月度或月:
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或每月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不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
1.46
1.47信托年度或年:
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
1.48
第3条合作基本框架
第4条
2.1信托计划的发起与设立
2.2
为开展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合作,中融信托拟发起设立“中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信托计划为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个信托月度【注:
或修改为“【】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项下拟发行优先级信托单位【】万份(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规模为准),次级信托单位【】万份。
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由中融信托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信托单位所对应的认购资金为人民币1元;次级信托单位【】万份,由【】、【】认购。
在分配信托利益时,次级信托单位劣后于优先级信托单位获得分配,即在优先级信托单位所对应的预期信托利益得到满足前,中融信托不向【】、【】分配任何信托利益。
【】、【】拟与中融信托签署《次级信托合同》,以明确其作为次级委托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2.3股权转让
2.4
信托计划成立后,中融信托拟以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中的【】万元受让【】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万元),拟以次级信托资金【】万元受让【】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中融信托将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中融信托、【】、【】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三方在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2.5增资
2.6
股权转让完成(以工商登记变更完毕且项目公司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为准)后,中融信托拟以信托计划项下募集【或分期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亿元(具体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向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其中【】万元计入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项目公司的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万元,中融信托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万元)。
中融信托、【】、【】、项目公司拟签署《增资协议》,对各方在项目公司增资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2.7标的债权转让及重组
2.8
中融信托拟以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中的【】万元受让【】对项目公司的本金为【】万元的标的债权,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万元。
中融信托拟与【】、项目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及重组协议》,与项目公司签署《还款协议》,对标的债权的转让及转让后项目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进行约定。
2.9付款义务的抵销
2.10
鉴于中融信托在《股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及重组协议》及《次级信托合同》项下与【】、【】互负支付现金的义务,各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就互相负有的付款义务按照如下方式等额抵销:
【】在《次级信托合同》项下负有的向中融信托支付【】万元次级信托资金的义务,与中融信托在《股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及重组协议》项下所负有的向其支付【】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及【】万元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义务相互抵销。
【】在《次级信托合同》项下所负有的向中融信托支付【】万元次级信托资金的义务,与中融信托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负有的向其支付【】万元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相互抵销。
上述抵销事宜由相关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及重组协议》、《次级信托合同》中进行约定。
2.11股权购买选择权
2.12
【】、【】拟以支付权利维持费为对价,获得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月之日至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以先届至的日期为准)之日前的任意时点(“股权购买选择权行使期间”)购买中融信托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购买选择权,关于股权购买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程序、权利维持费支付及股权购买价款的计算等事项由中融信托与【】、【】签署《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进行约定。
【注:
如由单方行使股权购买选择权的,请相应调整表述】
2.13标的债权的清偿与股权购买选择权维持费的关系
2.14
各方共同确认,项目公司在《还款协议》项下还本付息的义务与【】、【】在《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项下支付权利维持费、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可相互抵减。
即,项目公司按照《还款协议》支付了某期利息的,则【】、【】在《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项下支付当期权利维持费的义务被等额免除,反之亦然;项目公司偿还了《还款协议》项下部分或者全部标的债权本金的,则【】、【】在《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项下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被等额免除,反之亦然。
【注:
请根据项目具体交易结构选择适用和调整,在次级债权本息和股权购买选择权维持费及股转价款均可覆盖优先本息且公式中没有相互扣除的情况下可约定相互抵销,否则原则上不能相互抵扣】
2.15担保措施
2.16
为担保项目公司在《债权转让及重组协议》、《还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以及【】、【】在《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项下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愿向中融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愿以其持有的【】向中融信托提供抵押担保;【】愿以其持有的【】向中融信托提供质押担保。
就上述担保事项,中融信托拟与【】签署编号为【】的《保证合同》,与【】签署编号为【】的《抵押合同》,与【】签署编号为【】的《质押合同》。
(以上担保合同统称为“担保文件”)
【注:
以上条款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删减、修改】
第5条授权管理和监管
第6条
3.1为了合作之目的,中融信托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拟授权【】在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个月之日的期间(以下称“授权管理期”)内组建管理团队对项目公司及目标项目实施经营管理。
3.2
3.3为了确保【】履行管理职责,维护项目公司和中融信托的合法利益,中融信托、【】、【】、项目公司拟签署《监管协议》,【】、【】、项目公司同意中融信托根据该协议对项目公司的资金、财务及工程等进行监管,各方应严格遵守《监管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中融信托根据《监管协议》委派的监管人员有权列席项目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向中融信托定期提供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记录等文件。
3.4
3.5中融信托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随时访问和检查项目公司的财产和目标项目建设、销售情况,检查项目公司的会计账簿和记录。
3.6
3.7为保障中融信托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合作方、项目公司承诺项目公司定期将以下资料送达给中融信托:
3.8
(1)在每个自然月度结束后的15日内,(i)以符合中国适用法律要求的格式编制的未审计的公司月度财务报告;(ii)可能对项目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报告。
(2)
(3)在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i)根据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准备的未经审计的季度财务报告;(ii)关于可能对项目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报告。
(4)
(5)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i)根据中国通用会计准则准备的、带有审计师报告以及审计师和项目公司之间的其他通信往来的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ii)该财务年度业务经营的报告,包括可能对项目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报告。
(6)
(7)(i)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前的30日内,提交下一财务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且(ii)提前30日通知对已批准年度预算的任何重大变更,包括对管理人员报酬的改变。
该等年度财务预算及其变更须经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8)
(9)(i)附有相关议程的提前10日通知召开董事会议的通知书;(ii)关于针对项目公司的任何诉讼、判决以及其它可能对项目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通知书;(iii)任何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发出的关于项目公司没有遵守有关适用法律的通知书;及(iv)有关项目公司经营性质或经营范围的任何变更的通知书。
(10)
(11)中融信托可能要求得到的关于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或法人情况的其他信息。
(12)
【注:
本条内容需与监管协议约定保持一致】
第7条项目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8条
中融信托受让项目公司【】%的股权后,项目公司的公司治理及项目公司管理人员的选任应符合以下要求:
4.1项目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由【】提名【】名董事,中融信托提名【】名董事。
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由【】提名的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的职权和召开程序具体以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董事履行职责的相关费用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以下事项需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4.2
(1)聘用、解聘负责审计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
(2)
(3)聘用、解聘公司总经理;
(4)
(5)指定或更换项目公司任何银行账户的授权签字人;
(6)
(7)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及其修改;
(8)
(9)项目公司持有的股权、债权或其他权益的让与、出售、转让、负担、处置、重组等相关事项;
(10)
(11)除日常商业上的授权外,出售、转让、授权、抵押或以任何形式处分任何技术或知识产权;
(12)
(13)项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14)
(15)项目公司拟进行的任何标的金额超过壹佰万元(RMB1,000,000)的收购、兼并、投资等类似事项,任何标的金额超过壹佰万元(RMB1,000,000)的资产的让与、出售、转让、负担、处置、重组等类似事项,以及一次性支出或累计支出金额在壹佰万元(RMB1,000,000)以上的其他事项;任何标的金额超过伍拾万元(RMB500,000)的合同(包括因性质相同或为同一目的而产生或因其他原因而互相关联将一并视为同一项合同的一系列合同)的签署;
(16)
(17)项目公司拟对外签署的目标项目重要施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总包合同、分包合同);
(18)
(19)项目公司对外进行任何超过壹佰万元(RMB1,000,000)的借贷、融资等类似事项,任何标的额超过壹佰万元(RMB1,000,000)的诉讼、仲裁等类似事项,任何期限超过1年或涉及金额在壹佰万元(RMB1,000,000)以上的出租、承租等类似事项,以及涉及金额在壹佰万元(RMB1,000,000)以上的其他事项;
(20)
(21)除经董事会事先批准的预算及/或允许的支出中所包含的支出之外,任何金额超过壹佰万元(RMB1,000,000)的支出或一系列支出(而该等支出如因性质相同或为同一目的而产生或因其他原因而互相关联将一并视为同一项支出)或任何超过董事会已批准工程建设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预算10%的支出;
(22)
(23)项目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运行机制、重大事项经营管理权限的设定、财务制度等;
(24)
(25)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分期编制的目标项目开发进度、开发成本标杆、销售经营计划报告和项目现金流量预测表;
(26)
(27)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编制的年度经营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开发经营计划;
(28)
(29)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按季度编制的目标项目开发进度及目标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开发成本、销售经营计划报告(如有)和目标项目现金流量预测表(如有);
(30)
(31)向任何其他公司、合作伙伴或者其他实体提供借款或财务资助,或持有上述公司的任何股权或其他权益;
(32)
(33)向任何个人提供借款或财务资助,包括项目公司任何员工或董事,除非是日常业务开展所需的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员工股权或期权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借款和类似支出;
(34)
(35)以项目公司的资产或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设定其他类似的权利负担,包括为任何债务提供担保;
(36)
(37)决定项目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免、权力、职责和薪酬;
(38)
(39)直接或间接地放弃项目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经济利益;
(40)
(41)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的制定和变更;
(42)
(43)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或变更;
(44)
(45)项目的销售、广告推广策略。
(46)
4.3前款所列事项以及董事会就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应由【】名董事同意方可通过,但无论针对公司何种事项做出的董事决议,投同意票的董事中应包括中融信托提名的董事。
【注:
请信托经理根据具体项目中我司实际拥有的权限进行调整。
】
4.4
4.5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方提名/任命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
但全体董事均为关联方提名/任命董事时,仍按通常程序表决,任何董事均无需回避。
中融信托提名的董事不受本条内容的约束。
4.6
4.7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名监事,中融信托提名【】名,【】提名【】名。
监事每届任期3年。
监事的职权具体由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
监事履行职责的相关费用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4.8
4.9除交易文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管理人员由【】推荐,项目公司董事会决定任命,负责目标项目的运营管理。
4.10
4.11对于本条上述各款的约定,合作方应配合中融信托对项目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并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同时将章程修正案/修订后的章程提交工商局。
4.12
第9条各方的陈述、保证
第10条
5.1各合作方就其自身在此分别且连带地陈述和保证如下:
5.2
5.1.1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交易文件的主体资格,其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的相应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其配偶的同意(如适用)。
5.1.2
5.1.3其为签订、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使用期/适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1.4
5.1.5其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a)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其的任何中国法律;(b)不违反或抵触其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c)不与由其签订和/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5.1.6
5.1.7不存在使其财产受约束或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争议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或可能导致该等诉讼、仲裁、争议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形;或任何就该等诉讼、仲裁、争议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未履行之判决、裁定或裁决。
5.1.8
5.3就项目公司,合作方及项目公司共同向中融信托承诺并保证:
5.4
5.2.1项目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目标项目来源、经营合法,目标项目取得的相关证件手续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向中融信托出示的文件内容真实、完整、有效。
项目公司的所有注册资本均已出资到位,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拟转让给中融信托的股权之上没有任何权利负担,并且任何其它第三方对于该等股权不享有任何权利。
如果因【】、【】转让给中融信托的项目公司股权存在任何瑕疵、纠纷导致该等股权转让交易无效、被撤销和/或中融信托及信托计划受益人遭受任何损失的,【】、【】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5.2.2
5.2.3项目公司已合法取得开发建设目标项目的权利及相应的资质,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审批、许可、核准或备案程序,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已取得的任何许可、授权、批准以及项目公司已拥有之任何资产、权利、权益被撤销、被解除或被吊销、被收回的情形。
5.2.4
5.2.5除合作方及项目公司已向中融信托提供的有关财务报表已经书面披露的负债和责任外,项目公司没有其他或然性和未知的负债和责任。
对于合作方未向中融信托书面披露的项目公司任何负债、或然性负债和责任,以及【】、【】分别持有的项目公司【】%和【】%股权转让给中融信托(以工商登记变更完毕且项目公司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为准)前项目公司已经存在的全部负债、或有负债和责任,以及已经存在的诉讼而产生的任何应由项目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赔偿款项,均由合作方负责解决并进行承担,中融信托、项目公司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如中融信托或项目公司因该等负债、或有负债和责任而对外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偿还该等负债、或有负债或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律师费等),合作方应予以赔偿。
5.2.6
5.2.7除合作方及项目公司已向中融信托书面披露的项目公司所有资产的权利负担外,项目公司所有资产不受其他任何担保、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限制,项目公司对该等资产拥有完整、唯一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控制着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
5.2.8
5.2.9项目公司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如发生项目公司被要求补缴任何税费或被处以任何行政处罚的,合作方应向项目公司补偿该等款项。
5.2.10
5.2.11合作方没有以其在项目公司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设定任何未向中融信托披露的担保,在项目公司正常经营之外没有进行重大的异常交易或承诺,其财务和交易地位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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