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docx
- 文档编号:25401009
- 上传时间:2023-06-08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2.28KB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docx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
【篇一: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
编者按
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2015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通过“优势互补、有机衔接”,不断加大保护力度,出现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值此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本报对2015年度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案例进行梳理回顾,以期为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为激发创新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作出贡献。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被判商标侵权
2016年1月,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这都源于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9年,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
2010年9月,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被正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19952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等。
江苏卫视于2010年初推出大型婚恋交友类节目《非诚勿扰》,凭借精良的节目制作和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迅速得到观众广泛认可,屡屡创下省级卫视的收视纪录。
金阿欢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江苏卫视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南山法院一审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拥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
法院认为,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但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
同时,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深圳中院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据了解,江苏卫视已针对该案提起再审申请。
点评
由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高收视率,该案的判决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案的审理结果,反映出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对于同类商品(服务)的认定不应机械地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来判定,而更应当考虑二者的内容和性质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
“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维权成功
发明人尹某拥有“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发明专利权。
尹某发现,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使用的螺旋杆转子铸造毛坯件,其上带有“范线”,而“范线”是普通铸造工艺沿中心线分型造型在合范处留下的痕迹。
尹某由此判定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生产的螺旋杆转子的铸造技术使用了其专利技术“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因此,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处理请求。
对此,被请求人辩称,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沿中心线分型造型方法是传统工艺;螺旋杆转子是被请求人干式真空泵的构成部件,其毛坯件皆为购入件,非被请求人生产制造,有委托铸造技术协议为证,并不构成侵权。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3次口头审理,并进行了现场取证。
针对该案中的多个争议问题,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应对其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委托加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制造”行为。
同时,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产经验,能够认定被请求人使用上述专利技术生产螺旋杆转子的可能性较大,因而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将举证责任适当转移给被请求人。
2013年8月29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请求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被请求人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济南中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判决,维持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随后,被请求人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2015年6月1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由于侵权证据的难以获得,“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被请求人侵犯了“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权,该案对于非新产品维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电压力保温锅向侵权说“不”
福库电子株式会社于2010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电压力保温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4月6日获得授权。
福库电子株式会社称,被请求人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展会上展销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2014年12月20日,请求人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受理请求,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相应损失。
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派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在其展厅发现被控侵权产品erc-n50型号电饭煲样品1台。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称,erc-n50电饭煲是根据客户需要从外面采购而来,并非本公司生产。
2015年2月5日,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后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局部上存在不同,但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局部不同不能使两者在外观上产生显著差别,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具有明显区别,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了侵权。
随后,被请求人不服处理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
点评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对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后,作出了被控产品构成侵权的处理决定。
请求人的成功维权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起到一定震慑作用。
农业肥料假冒专利被查处
2015年10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接到王某的举报电话,称济南金典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典公司)生产、销售的“全元素生物菌肥”涉嫌假冒发明专利“一种复合菌剂有机多元素复混肥料及其生产方法”(专利号为zl201210217839.1)。
随后,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立案处理,其经过调查取证后发现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全元素生物菌肥”包装袋上印有“国家唯一专利,专利号zl201210217839.1”字样。
执法人员经专利检索后发现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赵鹏。
2015年10月30日,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金典公司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金典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12年10月份开始,其共生产“全元素生物菌肥”1万袋,均已销售完毕,销售额为30万元;并称自己的生产、销售行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
2015年11月2日,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向专利权人出示了金典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作协议。
专利权人认可该合作协议,同意金典公司在协议期间使用其专利和专利号,同时表示协议期满后不再许可对方使用其专利。
2015年11月3日,金典公司承认在合作协议期满之后生产、销售“全元素生物菌肥”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并提供了相应的销售单据。
综上所述,济南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金典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专利号zl201210217839.1的“全元素生物菌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被处罚人表示接受处罚,当即缴纳了罚款。
点评
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针对举报人提供的假冒专利线索,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严谨,且该案做到了“案结事了”,这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对其他假冒专利和虚假宣传行为起到了一定警醒作用。
《宫锁连城》被判侵权
2015年12月16日,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投资方等侵犯著作权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法院驳回于正等一审被告提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依判决,于正须公开向琼瑶道歉,经视文化等4家公司立即停止发行、传播电视剧《宫锁连城》,各方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2014年4月8日,《宫锁连城》作为于正所编《宫》系列收官之作登陆湖南卫视,开播首日即突破当时省级卫视新剧开播最高收视纪录。
一周后,著名作家、编剧琼瑶发布微博称,《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并要求该剧停播。
随着事件发酵,2014年5月,琼瑶对于正以及《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投资方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各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公开道歉。
2014年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使用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等,超越了对琼瑶《梅花烙》作品合理借鉴的边界,因此构成侵权,各方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一审宣判后,于正等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于2015年12月16日对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
对于编剧而言,创作剧本离不开借鉴与创新,但如何把握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剧本中的情节设置、人物背景、个别剧情近似是否构成侵权,均难以从著作权法中找到明确答案。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保护思想,不保护表达,但是二者之间如何画出清晰的界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可以说,该案的审理思路为类似电视剧剧本版权纠纷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
搜狗XX“输入法专利”之争
2015年10月,搜狗公司以8件输入法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将XX公司诉至法院,向XX公司索赔8000万元。
11月,搜狗公司又就9件专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XX公司的XX输入法侵犯其专利权,并提出1.8亿元的赔偿请求。
总计2.6亿元的索赔额刷新了我国专利诉讼索赔数额的纪录。
作为输入法软件市场的先行者,2006年,搜狐公司正式发布搜狗输入法产品。
同样是在2010年,XX公司推出XX输入法,正式进军输入法市场。
“此次诉讼涉及到的专利,都是输入法中比较重要的。
正是根据这些专利的重要性,我们权衡之后提出了这样的索赔金额。
在搜狗输入法产品研发方面,搜狗公司也在近10年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对它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完善,这也是我们索赔的重要依据。
”搜狗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面对搜狗公司的专利攻势,XX公司已就相关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4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中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公开口头审理。
业内有观点认为,搜狗公司和XX公司的输入法之争其实是为了抢占互联网入口。
输入法是人机交互的主要手段,也是进入互联网的第一入口,互联网企业通过分析用户输入的字符,可以收集用户信息和个性化需求,这为企业向用户定向推送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准确依据。
点评
搜狗公司与XX公司此次在输入法市场上的短兵相接,背后是输入法软件巨大的市场潜力。
近年来,输入法软件已经成为除浏览器和即时通讯软件外,我国网民使用最频繁的软件之一。
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试图通过打进输入法市场,来增加用户粘性,争夺用户流量。
互联网行业作为知识密集型行业的典型代表,知识产权也成为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武器之一。
京东与阿里“双十一”大战
2015年的“双十一”(11月11日)期间,国内两大电商巨头——阿里巴巴集团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之间的竞争趋于白热化。
而阿里巴巴集团有关负责人则驳斥了京东公司的指责,称阿里巴巴集团并不存在“二选一”行为。
而在实名举报的同一天,京东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猫超公司)“双十一”期间的有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海淀法院判令天猫公司、猫超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停止发布、传播含有“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用语的广告,并向京东公司赔礼道歉,承担该案所有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
目前,被业界戏称为“猫狗大战”的京东、天猫之争尚未有结果。
点评
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公司是目前国内较大的两家电子商务企业,虽然业务模式稍有不同,但竞争不可避免。
如火如荼的“双十一”为全国消费者带来了网购狂欢,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公司在其中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此次的“猫狗大战”凸显了电商之间的激烈竞争。
但双方都应该明白,竞争归竞争,守法是底线。
(知识产权报记者冯飞)
【篇二: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
导读:
根据最中国高人民法院统计,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已评选出来。
“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排列第一,该案最终以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支付6千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6亿)收场。
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的复苏、国际贸易与技术交流的严重影响下,已是今后企业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日趋完善。
不管你是否听说过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你听说吗?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
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
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永合公司)未经三一重工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品、厂房外墙、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中使用“三一重工”、“三一机床”等标识,三一重工公司据此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合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永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一重工公司依法享有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550869号商标由三一重工公司在企业名称、产品、对外宣传、企业设施及股票名称中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所称的驰名商标。
同时,“三一”文字是三一重工公司企业名称中最为显著和核心的部分,构成其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依法受法律保护。
永合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不相同亦不相似的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商标,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三一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永合公司在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标识,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
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三一重工公司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永合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3.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兰亭字库v5.0版中的方正北魏楷体gbk等5款方正字体的权利人。
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雪公司)是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版权所有人,其授权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第九城市公司)对网络游戏进行汉化,并由第九城市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运营该网络游戏。
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九城互动公司)从第九城市公司经营该游戏的收入中进行分成并作为2005年、2006年该游戏的会计核算主体。
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简称情文公司)是第九城市公司授权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光盘经销商之一。
北大方正公司认为暴雪公司等在该游戏客户端中,未经许可复制、安装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5款字体;在该游戏运行过程中,各种游戏界面的中文文字分别使用了上述5款字体。
前述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上述5款字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中每个汉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8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但字库中每个字体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涉案字库中每款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
第九城市公司在《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使用涉案5款字体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以及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游戏玩家提供相关客户端软件等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北大方正公司、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
字库中的字体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故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暴雪公司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构成美术作品。
本案中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这种使用均不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
综上,二审判决暴雪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计算机中文字库的法律属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
1、方正兰亭字库应作为计算机软件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为美术作品。
3.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无论其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4.“葫芦娃”动画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胡进庆、吴云初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胡进庆、吴云初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职工,上个世纪80年代,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指派胡进庆、吴云初担任国产系列动画片《葫芦兄弟》的造型设计,二人共同创作了“葫芦兄弟”角色造型形象。
胡进庆、吴云初认为,“葫芦兄弟”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该美术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兄弟”角色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
遂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胡进庆、吴云初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进庆、吴云初的诉讼请求。
胡进庆、吴云初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确没有就系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订书面合同,但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行为,故应深入探究当事人行为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及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判断系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针对动画电影的整个创作而言,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成果归属于单位,是符合当时人们的普遍认知的。
且双方均认可被上诉人有权对动画电影的角色形象造型进行支配,故从诚信的角度出发,上诉人不应在事后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主张系争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葫芦娃”形象依法应当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由胡进庆、吴云初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动画造型著作权的认定,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比较和区分等法律问题以及计划经济时代著作权归属的司法政策问题。
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了作品创作之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和规章制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各个层面,认定由单位职工创作的动画角色造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这一方面符合公众对此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通常认识,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5.涉及XX文库著作权纠纷案
韩寒与北京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韩寒为当代知名青年作家,其在XX文库中发现有多位网友将其代表作《像少年啦飞驰》(以下简称《像》书)上传至XX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其多次致函经营XX文库的北京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协商处理未果。
韩寒认为XX公司侵犯了其《像》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关闭XX文库,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
XX公司强调XX文库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中的文档由网友贡献,XX公司收到韩寒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采用技术措施预防侵权,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XX公司经营XX文库,一般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XX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知识产权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