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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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1.2基本概念
(1)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存量房屋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的个人贷款。
存量房屋是指售房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能够在房地产市场上进行合法交易的房产。
(2)根据所购房产性质的不同,二手房屋按揭贷款分为二手住房(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公寓和别墅)按揭贷款和二手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和写字楼)按揭贷款。
(3)本操作规程所称房屋价值以交易价格和评估价格之中较低者为准。
评估价格是指我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或者本行出具的内部评估价格。
(4)本操作规程所称房龄是指所购房产从竣工日起计算至贷款日的年限。
1.3购房人先筹款支付二手房屋全部购房款,待办理过户手续后再向我行申请贷款以归还所筹款项的,可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视同二手房屋按揭贷款:
(1)购房人取得产权在一年之内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发证日期为准);
(2)购房人与售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能提供交易契税凭证、买卖发票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1.4贷款操作流程包括贷款的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和贷后管理等环节。
2.贷款要素规定
2.1贷款额度
2.1.1二手房屋按揭贷款额度由我行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资信状况、抵押房产类型综合确定,其中购买住房的不超过房屋价值的8成;购买商业用房的不超过房屋价值的5成。
2.1.2借款人所购房屋为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或用于投资的住房,则应适当降低贷款成数。
2.1.3各分行在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可参照当地同业普遍做法确定贷款成数。
2.2贷款期限
2.2.1所购二手房屋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50年,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
2.2.2所购二手房屋为商业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2.3贷款利率
各分行在符合监管部门监管、央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总行要求的基础上,可参照当地同业普遍做法,并结合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竞争价格策略、贷款风险和综合收益等情况综合确定。
商业用房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0%。
2.4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可实行利随本清,按月或按季付息、一次还本的方式,也可采取按期还本付息的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取按期还本付息的方式。
按期还本付息方式包括按月或按每三个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或按每三个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及总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具体计算方式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2.5贷款担保
二手房屋按揭贷款可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2.5.1房产抵押方式:
房产已经过户并取得新房地产权证的,直接以所购房产作抵押,取得他项权证后办理放款手续。
2.5.2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方式:
对于需在房产交易过户前办理贷款或办理贷款承诺手续的,由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阶段性担保,待办妥产权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后,解除担保人的阶段性担保责任,最终以房产抵押担保。
阶段性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自然人保证和房地产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保证担保,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和中介机构的选择应按照《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5.3其他担保方式须经总行批准。
2.6财产保险和公证手续
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借款人所购房产的状况,自行决定是否要求客户购买抵押财产保险。
借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的,要求借款人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3.贷款程序及要求
贷款程序包括贷款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回收与贷后管理等环节。
3.1贷款受理
3.1.1借款人应向我行提出按揭贷款申请,并全面、详实地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及配偶和权利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2)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和权利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或纳税税单);
(4)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担保资料;
(5)首付款发票、收据原件或拟付首付款存款证明原件;
(6)与售房人签订的存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原件;
(7)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或内部评估材料;
(8)自雇人士或公司的股东、董事以个人身份申请贷款的,还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我行认为需要的证明资料;
(9)售房人及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售房人及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
(11)交易房屋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12)交易房屋出租情况证明文件原件;
(13)交易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原件;
(14)根据我行需要选择提供的其他借款人资料,如配偶资料、户口簿、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财产证明、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材料等。
客户经理受理贷款申请后,须先审查借款人所购房产是否符合我行二手房屋按揭贷款要求,并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对借款人进行预筛选。
对预筛选合格的,客户经理继续进行贷款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3.1.2办理交易资金监管
为促进二手房屋交易过户,保证交易真实性,我行可为买卖双方办理房产交易资金监管,具体包括三种方式:
(1)我行应借款人申请办理以售房人为受益人的100%存单质押个人履约保函业务,保函金额为购房款与贷款的差额部分。
(2)我行与借款人、售房人签订三方托管协议,开立受托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存入购房首付款。
(3)借款人、售房人、中介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委托我行进行交易资金监管,购房人将购房首付款存入交易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3.2贷款调查
3.2.1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居民须同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有关规定条件;
(2)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70岁;
(3)已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在我行存入首付款,购买意愿真实;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委托我行将贷款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划入指定账户,同意我行直接从其账户上扣收本息;
(6)同意将所购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7)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贷款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a.提供我国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证明文件,并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相关要求;
b.各分行可根据借款人风险状况酌情决定是否要求所提供的材料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在国内外办理公证手续或经过我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按照《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c.须在境内指定联系人;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其配偶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承诺函必须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2.2借款人还款能力规定
借款人申请按揭贷款时,应将借款人房屋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
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
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是指借款申请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单一申请为申请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申请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可支配收入。
但对于单一申请的贷款,如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相应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3.2.3客户经理须进行全面、详细的贷前调查,确保贷款资料的真实性。
客户经理通过面谈、电话或实地拜访等方式,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职业和收入情况、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内容进行详细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过电话、面谈或走访等方式调查借款人家庭情况、婚姻状况、教育情况、健康状况、收支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通过电话或上门走访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工作单位、收入情况和信用状况;
(2)调查借款人在我行内部的信息,了解借款人在我行的贷款记录及存款情况。
(3)调查购房交易的真实性。
调查了解借款人是否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在我存入首付款,购买意愿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真实。
(4)存量房屋须由我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进行内部评估。
内部评估房屋价值认定方法为:
以二手房原购买价(以发票为准)×30%+同区域类似位置近期市场成交价(以房管部门公布为准)×70%综合计算房屋价值。
房屋价值最终由专职审批人确定。
我行应核实所购房屋的价格是否与当时、当地、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水平相符,是否与经我行确认的评估价值相符;房龄和贷款比例是否符合我行要求;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的,还应调查该地段商业用房的行业适用性,包括该商圈的商业氛围、人流走向、周围的租赁情况、供求关系、将来的发展潜力以及在商铺空置期借款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对于大型商业用房或写字楼,贷前应有明确的承租对象,同时调查承租对象经营范围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有支付租金的能力;对所购房屋用于公司经营办公的,客户经理应对该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调查借款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等。
(5)担保是否符合《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担保意愿是否真实,由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中介公司和担保公司是否在我行授信合作企业范围之内,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范围内。
中介机构还须对借款人条件及购房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按与我行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办妥相关手续,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或不可撤销担保书。
(6)对自雇人士或公司股东、董事申请贷款的,须实地调查核实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7)对非境内居民申请贷款的,通过调查其在国外的工作和收入背景,了解其购房目的,并在对各项信息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
(8)其他我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内容。
贷款最终审批前,客户经理至少与借款人面谈一次,面签贷款申请书等申请文件。
3.2.4调查分析
客户经理通过借款申请人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申请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通过申请人的收入水平、财务情况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贷款偿还能力;严格审查借款人所购房产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房龄是否超范围、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我行规定、执行的操作方式能否顺利地办理过户和抵押手续等;通过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况及此次购房的首付支出判断其对于所购房产的目的及购买意愿等因素,并据此对贷款申请作整体分析。
3.2.5信用评级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
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评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对不符合我行准入标准而需要继续贷款流程的,应予以说明。
3.2.6撰写调查报告
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填写风险评估书,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查审批。
3.3贷款审查
客户经理主管对贷款申请、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提交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审批,不同意的退回。
3.4贷款审批
按照《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
3.5贷款的发放
3.5.1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1)对办理产权过户后发放贷款的,买卖双方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对需要在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前由我行出具贷款承诺函的,客户经理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a.落实阶段性担保手续。
与中介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或取得不可撤销担保书。
b.我行出具有条件的贷款承诺函,买卖双方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3)对需要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办理贷款的,我行落实阶段性担保手续后,按照3.5.2规定办理手续后发放贷款,然后办理产权交易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
3.5.2签订合同、借款凭证、签发委托书和声明,办理抵押物保险。
3.5.2.1客户经理双人与借款人及保证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签署借款凭证。
3.5.2.2由购房人向我行出具委托我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授权书、贷款发放委托书等。
贷款发放委托书应委托我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给售房人在我行的账户或我行认可账户。
3.5.2.3抵押财产需要保险的办理保险手续。
3.5.3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直接以所购二手房产作抵押担保的,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或持借款人有关委托材料到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收件回执或房屋他项权证。
3.5.4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客户经理办理上述手续后,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按照下列条件放款:
3.5.4.1直接以房产抵押作担保的:
办理房产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后,我行凭抵押登记收件回执或房屋他项权证放款。
3.5.4.2由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在得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过户回执或新房产证后放款。
3.5.4.3以抵质押方式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客户经理办理抵押登记、质押止付手续,在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他项权证或领件单后放款。
3.5.4.4放款审核员办理抵(质)押品入库手续并取得相关回执。
办妥上述手续后,客户经理在系统内发起放款申请,将全部放款资料扫描入系统后提交放款审核员,同时将纸质档案资料移交放款审核员。
放款审核员审核通过后,提交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信贷支持中心放款复核员。
放款复核员审核通过的,出具放款通知书,客户经理持放款通知书到营业室柜台办理放款。
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借款凭证、开户通知书、放款通知书复印件等放款凭证移交放款审核员。
贷款发放时,会计人员应将贷款资金依委托书约定一次性划入售房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或我行认可的其他账户。
3.5.5贷款支用,监管资金划转
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和售房人的声明,按照双方规定的用途划款,我行应将监管资金最终划入售房人账户中。
贷款不得提现或开立没有收款对象的票据。
3.6档案移交
经办机构放款审核员在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信贷档案移交辖区行档案管理人员归档集中保管。
3.7贷款回收
经营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回收贷款本息。
3.8接收房地产权证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8.1接收房地产权证书
对于在办理抵押登记前放款的,客户经理须督促借款人和中介机构按时领取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书,并及时转交我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地产权证书的交接管理须登记交接管理登记簿,在我行保管期间须入会计库保管。
3.8.2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客户经理持借款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与借款人共同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及时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单独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凭抵押收件回执放款的,客户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他项权证,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3.8.3抵押资料归档
客户经理将抵质押品代保管凭证、他项权证复印件等文件交与放款审核员移交辖区行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3.9档案管理
放款审核员将贷款档案按《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ⅩⅩ银行个人客户信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时移交保管,他项权利证、预抵押登记证明、保险单等抵质押重要权利凭证原件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贷款资料、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销售备案登记证明等一并移交辖区行档案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3.10贷后管理
辖区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按照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现场检查核对抵押物登记、保管情况,及时做好贷款的催收、日常监控、贷后重检、风险预警、五级分类等管理工作,落实贷后管理责任,加强贷款的检查监督和总结分析,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3.11贷款结清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经办机构应将抵押权利证明、保单等退还借款人,并协助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4.风险提示
经营单位应充分关注下列情况,防范假按揭的发生:
(1)中介机构选择不当引发的道德风险:
不法中介机构冒用他人身份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风险;交易双方或中介机构通过虚假交付房屋首付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中介机构虚构交易或虚构房产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中介机构挪用贷款资金的风险。
(2)房屋产权真实性和可交易性产生的法律风险:
多人共有、已设立抵押、查封、禁止交易等被交易房产产权性质不明确、权利归属不清晰以及上市流通存在障碍等原因,对二手房贷款产生法律风险。
(3)抵押登记办理及权证保管风险:
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或办理虚假抵押登记以及权属证明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银行债权悬空的风险。
(4)交易人不了解交易细节、贷款发放时间集中、逾期或违约时间集中、还款记录雷同、借款人联系方式相同、收入证明开立单位集中、房屋评估价值虚高、抵押登记办结率过低或办理时间过长、挪用贷款资金等。
贷款来源为中介机构介绍,多笔贷款发放时间不同且分散在多个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为该机构代办,但他项权证的号码却较为相近。
5.附则
5.1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修改,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解释。
5.2本操作规程自ⅩⅩ年9月5日起实施。
原《ⅩⅩ银行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发〔ⅩⅩ〕577号)同日废止。
附件:
1.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2.委托付款授权书
3.终止协议通知书
4.个人房屋贷款承诺书
附件1
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合同号:
甲方(卖方):
住所: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住所: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乙方(买方):
住所: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住所: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丙方:
ⅩⅩ银行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房产的交易中,由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交易的房产坐落于市 区
号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权利人名称为,甲乙双方已签订编号为 的《房屋买卖合同》。
本条约定的房产以下统称“房地产”。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丙方开立账户(户名 ,账号:
)。
甲方承诺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在丙方开立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户名:
,账号:
,下称“托管账户”)。
乙方将人民币(大写)元(下称“交易资金”)存入托管账户。
乙方在此授权丙方在托管期间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间不支取账户内资金。
如托管账户为储蓄账户,则乙方将该账户存折交由丙方执管,并承诺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或合法解除或在甲方及丙方同意前,托管账户持续设定为不通存通兑状态,同时承诺该储蓄账户不办理储蓄卡,并不向丙方系统内外各营业网点申请挂失,直至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解除。
乙方承诺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按照约定向丙方发出授权指令。
(三)丙方对乙方托管账户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需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用于购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房地产的,乙方承诺在丙方办理该项业务。
(五)非依本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动用托管账户内的交易资金。
该资金只用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交易中涉及的款项,不用于其他用途。
(六)丙方承诺严格依本协议约定和甲乙双方的授权监控及划转交易资金。
(七)丙方凭甲方和乙方共同签字及/或加盖公章的《付款委托书》和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交易过户证明文件如:
房地产证或领件单或受理单等原件(留存复印件)解除对乙方托管账户的冻结,将托管账户内的款项划到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前述账户。
(八)丙方的托管义务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解除或终止且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丙方按照本协议已履行完毕托管义务。
2.丙方托管期间内,甲乙双方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或在登记过程中该房地产被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致使房地产无法办理转让的。
丙方有权凭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或甲乙双方面的书面证明将托管账户内资金解冻退还乙方。
若丙方保管相关权益文件、材料的,丙方有权将相关权益文件、材料退还原提供方。
3.因乙方存入托管账户的交易资金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扣划,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4.本协议约定的丙方托管期间届满前,甲、乙双方向丙方发出共同签字及/或盖章的《终止协议通知书》,则丙方根据《终止协议通知书》的约定退还交易资金和权益文件。
5.托管期间及延期届满。
第三条违约处理
丙方托管期间届满前,甲方及/或乙方未按照约定向丙方出示划款文件,视为甲方及/或乙方违约。
违约发生后,丙方同意延期代为保管交易资金及/或权益文件,待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达成处理纠纷的意见后,再按甲乙双方共同通知或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处理交易资金和权益文件,该项延期保管最长不超过____个月。
但因丙方履行相关司法协助义务或非因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上述保管义务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丙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第四条其他约定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丙方无关,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丙方仅在本协议项下按照甲方及/或乙方的委托支付款项。
(二)丙方对交易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丙方对甲方及/或乙方提交的房地产证书及其他任何书面通知、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实质审查及保证责任。
(三)交易资金在本协议约定的丙方托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互换,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乙双方保证本协议项下的房地产交易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甲、乙双方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及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无论丙方是否完成本协议项下的托管义务,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无权要求丙方退还已收取的相关费用。
(六)本协议项下的“付款委托书”、“终止协议通知书”、等书面通知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完全知晓、理解无异议。
(八)三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个人须签字并加按指模),且乙方在托管账户足额存入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的交易资金后,本协议方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个月(该期间即丙方的托管期间),自协议生效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单位公章):
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单位公章):
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委托付款授权书
ⅩⅩ银行 :
依据卖方与买方(以下统称“我们”)签订的有关买卖合同及我们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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