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监测考核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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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监测考核实施方案
信用社(银行)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监测考核实施方案
一、目的
通过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后的监测考核,督促信用社始终把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作为工作重点,促进实现“花钱买机制”改革试点目标。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66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81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4号);
5、《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
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253号);
7、《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细则〉的通知》(成银发〔##〕35号);
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通知》(银发〔##〕112号);
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管理专项审计情况的通报》(银办发〔##〕247号);
10、《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78号)。
三、监测考核的内容和重点
(一)业务发展情况和经营效益变化情况
1、正确把握新增贷款投向,坚持为“三农”服务方向,加大支农信贷投入,支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2、经营财务状况逐步改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呈上升趋势,实际利润水平逐年增长。
(二)增资扩股和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
1、资本充足率情况。
在考虑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因素后,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2%,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
2、依法、合规增资扩股情况。
信用社股本金总额、股本结构、股权设置与管理符合银监会《关于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规定要求。
股本金总额最低要求:
①统一法人1000万元;②两级法人单个信用社100万元。
股本性质及起点:
①统一法人:
信用社自然人股≥100元,法人股≥1000元,联社自然人资格股≥1000元,法人资格股≥10000元,投资股金额不限;②两级法人不分资格股、投资股,无金额起点。
股权设置及结构:
①统一法人:
总自然人股>50%,内部职工股<25%,单个自然人股<0.5%,单个法人股<5%;②两级法人:
单个自然人股<2%、单个法人股<5%,总法人股<50%。
3、对最大十户自然人和法人入股的审查。
按入股金额大小,对联社和所查信用社排名前10位的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入股金额占其股本总额的比例及其入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逐笔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信用社所在地的居民或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一年及以上;法人入股是否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及以上,对外累计权益性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对信用社入股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具有一定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注册地在信用社辖区内。
自有资金(流动)=(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长期投资)
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投资者对企业的最初投入,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对股份制企业即为股东权益。
公司净资产报表上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实际还应当包括资产增值和无形资产未入账部分,还应该减去坏账,注意账面的所有者权益与净资产是不同的。
4、信用社是否向社会公众正确、客观宣传增资扩股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对股东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
5、信用社是否已采取加强股本金管理的具体措施,股本金是否稳定,是否已经纠正了前期增资扩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重点审查退股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新股东退股的现象,资格股退股要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信用社当年盈利,资本充足率达到要求或退股后仍达到规定要求,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理事会同意。
投资股只能转让而不能退股,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期间不能退股。
6、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以货币资金入股,是否存在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作价入股的现象,有无以贷入股、接受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或事业单位资金直接计入股金的现象,有无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的现象。
7、是否存在存款化股金,对股金承诺分红保息或变相分红保息的现象;分红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分红比例是否合理,政府分红补贴是否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否从当地财政预算中列支。
8、当年亏损的信用社不得对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但有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在未弥补完历年亏损挂账前提取的分红比例是否符合银监发〔##〕94号文件规定,且分红仅转增为股本而没有现金分红。
是否落实了弥补历年亏损挂账的详细计划。
9、信用社对入股社员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入股社员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信用社不得接受本社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信用社股东以股金证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事会。
10、资本净额、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是否正确,科目归属是否准确,风险资产权重是否以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
资本净额=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呆帐准备金-呆帐贷款-“1422入股联社资金”。
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构成总额无遗漏的验算公式为:
加权前的表内外风险资产总额=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呆账准备-呆账贷款-存放联行款项。
关于存款化股金的认定:
1、记名式股权证书上标明利率、期限的;2、已支付利息,且目前仍有余额的;3、频繁发生、随时有借贷方发生额的,类似存款卡片账的;4、其它方式可以认定的。
关于内部职工以贷入股的认定:
1、直接在贷款用途栏标明“入股”的;2、当天贷款且当天入股,贷款金额与入股金额一致且数额较大的;3、贷款与入股在资金流向和支付方式存在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的;4、其它方式可以认定的。
(三)不良贷款清收及占比变化情况
1、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与基期相比降幅不低于50%,或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5%。
2、不良贷款结构是否真实,贷款形态调整是否及时,不良贷款的划分是否准确,财务科目调整是否符合《贷款通则》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调账调表、违规展期等方式隐瞒不良贷款。
3、待处理抵贷资产是否合规,是否有经银监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合规性价值评估证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账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财务制度,是否设置相关的明细账进行核算,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或账实不符的情况。
待处理抵贷资产的处置是否合规且处置损失已入账据实反映。
4、新发生的捐赠和置换资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为有权部门,是否提供有经银监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和捐赠资产的价值评估证明和所有权转移证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账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财务制度。
对大额捐赠资产、抵债资产的处置等可能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业务处理要逐笔进行检查。
5、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主要采用选点抽样的方法,对贷款大户、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进行重点排查。
按照借新还旧贷款的四条认定标准进行贷款质量认定:
①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是否能按时支付利息;②是否重新办理贷款手续;③贷款抵押、担保是否继续有效;④是否属于周转性贷款。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正常贷款。
6、贷款展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贷款逾期后再办理展期的违规行为。
7、信用社在办理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各项垫款是否已经列入不良贷款。
8、呆账贷款核销是否符合财金〔2001〕127号、国税发〔2000〕101号和银监发〔##〕94号文件有关规定,并有税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保全清收情况
1、是否对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另立账册,按实物建清单。
2、对置换的不良贷款依法、尽职逐笔健全保全债权的法律手续,妥善、完整保存所置换不良贷款的原始档案,以及保全、处置、清收的原始记录。
3、对所置换不良贷款按照处置、清收计划和时间表,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落实了清收责任制。
4、按年向人民银行报告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处置结果、清收进度和变现金额、置换资产形态变化、处置费用支出情况。
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5、按年向人民银行逐笔提交置换资产的处置清单、逐笔说明未收回置换资产的原因、并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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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是制定和落实了激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晰、奖罚分明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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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推行了考试录用、竞聘上岗、优化组合、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初步形成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
2、健全并实行了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机制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健全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处罚机制,加大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力度。
所核销的每笔呆帐,符合有关规定;查明呆帐形成的原因,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健全并实行了内部核算和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制定出年人均营业费用的考核标准;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有效控制资产费用率的增长,重点要加强对非营业性固定资产购置和工资等营业费用支出的管理,及时纠正费用支出超比例现象,基本做到费用支出与业务发展相适应。
当年亏损社年人均营业费用应不高于当年省辖内信用社年人均营业费用,并将人员工资与减亏业绩挂钩。
4、建立并实行财务上有利于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制度以及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
各项拨备的提取是否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有无随意多提或少提,甚至漏提等问题。
5、建立并严格执行了股权收益分配相关制度和政策规定。
(六)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信用社在经营管理、股权管理和财务报告等方面建立并实行了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经营透明度提高,且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2、信用社所披露的信息已包括了以下全部内容:
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3、信用社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在披露前将所披露信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4、信用社将所披露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张贴于信用社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股东(社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能随时查阅,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对信用社的监督约束作用。
5、信用社县(区)联社理事长在所披露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上签字,并承诺对所披露的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及效果
1、信用社建立了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及权力机构,在制度上规范和明确了“三会”的职责和运行规则,以及各自履行职责的途径和方法。
2、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理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高级管理层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代表股东(社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理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且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独立运作、制衡有效,初步形成了激励与约束机制。
理事长是否直接参与经营,授权经营思想是否明确,经营者权利、责任和个人利益关系是否协调。
3、信用社“三会”成员按有关规定的程序经选举产生,充分体现股东的权利,“三会”中人员结构合理。
4、信用社“三会”议定重大事项及执行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履行职责,是否科学、合理、有效,议定事项以会议记录为准,会议记录是否齐全、完整。
5、制定并实行了公开的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按年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作出说明。
6、建立并实行了对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专项审计次数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四、按季向人民银行提交和上报材料
(一)季后7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
(二)季后7日内报送信用社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报告。
(三)季后7日内报送信用社改革试点情况报告,包括增资扩股计划实施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及转换经营机制情况、扩充股本金的到位情况、提高资本充足率及降低不良贷款的措施,并报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明细表》、《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计划完成情况表》、《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计划完成情况表》。
(四)季后7日内报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及专项借款考核季报》。
(五)季后第2月的第1周内报送所置换不良贷款的保全、清收进度和处置费用支出等相关情况,并同时填报《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情况表》。
(六)辖内县支行分别于季后10日内和季后15日内,中心支行分别于季后15日内和季后20日内向上级行汇总报送辖内分县(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与专项借款考核季报》、《专项票据考核季报表》和“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进展情况专题报告”。
五、要求
(一)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定期分析监测制度,加强跟踪监测、按季考核、适时检查。
人民银行要将专项票据发行后的监测考核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之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周密部署,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把监测考核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监测考核实行属地原则,县支行负责对所在地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发行后改革试点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的监测考核工作,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进展情况专题报告和《专项票据与专项借款考核季报表》、《专项票据考核季报表》于每季后10日内上报中心支行;现场检查分上、下半年各一次,对已认购专项票据农村信用社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的上报时间为每年的2月15日和7月15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报告于每年的1月20日上报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将加强对辖内县支行相关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并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对直接发行专项票据的三区联社的跟踪监测、考核及现场检查工作。
(二)人民银行要按季对所在地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发行后的改革试点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的监测考核出具综合考评意见,考评意见包括:
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及不良贷款比例按季考核是否已经达到兑付条件的要求;资本充足率及不良贷款数据是否真实,尤其是考核期不良贷款的归类是否属实;内控管理、法人治理结构及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要求,对数量性指标和制度性指标的综合考核是否同时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达标后连续考核4个季度方能提出兑付申请。
附件: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季度监测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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