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场监管领域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办法及告知承诺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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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市场监管领域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办法及告知承诺文本
附件3: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办法及告知承诺文本
附件3-1
浙江省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广告发布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是指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对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广告发布登记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广告发布单位实施告知承诺,告知承诺适用于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广告发布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申请人提交申请单位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五条规定的第
(一)
(二)项资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材料正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并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利用互联网+监管平台,采取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被检查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广告发布单位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广告发布单位承担。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广告发布单位的准予广告发布登记信息、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广告发布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同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1:
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浙江省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现就广告发布登记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说明:
经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责整合,原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由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下同)
二、法定条件
申请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三、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四、承诺方式、材料要求与流程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广告发布登记办理的,填写并提交申请单位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三条规定的第
(一)
(二)项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材料正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并将准予登记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单位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与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登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七、诚信管理
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作出虚假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广告发布登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附件3-2
浙江省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法人或者其组织的一部分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市场监管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申请人提出计量授权新建申请、计量授权复查申请、计量授权扩项申请、计量授权变更申请时,可以选择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再组织现场考核。
第四条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计量授权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对实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其政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市场监管部门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场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其中一份邮寄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鼓励申请企业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计量授权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计量授权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计量授权决定后,可以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或组织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审批条件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计量授权证书或者相应计量检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计量授权证书的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定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第十四条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计量授权的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计量授权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及JJF1069等有关规定实施计量授权。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3-2-1
浙江省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注:
本页由申请人填写相关情况,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页)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行政审批事项告知
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机关就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三)《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取得计量主管部门的授权;XX,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三)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五)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本省区域内实施《计量法》的工作需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计量授权新建、复查申请材料目录
1.计量授权新建、复查申请书;
2.法人营业执照(复查时可不提供);
3.计量标准证书(复查时可不提供);
4.计量检定项目表;
5.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6.检定证书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
7.检定证书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
8.质量手册;
9.已参加的计量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10.《浙江省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书》。
(二)计量授权扩项申请材料目录
1.计量授权扩项申请书;
2.增加检定项目相关计量标准证书;
3.《浙江省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书》。
(三)计量授权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计量授权变更申请书;
2.法人、单位名称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浙江省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书》。
四、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计量授权决定后1个月内,可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及JJF1069等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定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计量授权的企业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计量授权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本企业就申请审批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企业能够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企业能够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
附件3-3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自愿提出计量认证行政许可申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所需条件、要求和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准予计量认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计量认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项目含特殊食品、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机构暂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选择了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省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市)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检查工作。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由省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对实行计量认证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计量认证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计量认证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人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递交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质认定部门对受理审核通过的机构同时发放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计量认证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技术核查、期间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在约定期限内,能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提供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愿意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而被认定为“信用失信/信用异常”检验检测机构或列入“失信名单”后可能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达。
第九条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告知承诺书并彩色打印,由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非独立法人单位由法人和被授权人分别签字,申请单位和所属法人单位分别加盖公章),自受理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资质认定部门。
告知承诺书一式3份,由资质认定部门、属地监管部门和申请机构各保存1份。
第十条资质认定部门收到经申请机构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证书、附表,及时送达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场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审批条件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资质认定部门及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机构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申请机构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资质认定部门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3-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浙市监评许告字〔2020〕第 号
申请告知承诺事项类型(可多选)
首次申请
增加检验检测项目
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检验检测场所变更
其他(实质性标准变更等)
申请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注册地址:
检验检测场所地址: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申请人所属法人基本情况(适用时)
所属法人单位:
负责人:
所属法人单位地址:
行政审批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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