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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doc
个人所得税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于鹏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简介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什么是狭义的个人所得:
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
什么是广义的个人所得:
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各种来源或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无论这种利益是经常的、反复的,还是偶然的、临时的,是货币的、有价证券的,还是实物的。
(征税基础)
(一)个人所得税起源
战争税——
1799年英国对法战争
1860年美国南北战争
1914年法国第一次世界大战
(二)个人所得税基本模式简介
1、综合所得税制
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如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如美国、英国等。
2、分类所得税制
是指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课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是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的。
3、混合所得税制
也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指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相结合,对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的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如日本就采用此种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种类的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时,再将本年度的所有所得加起来,按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平时所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首先是法国在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始实行的。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变化历程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3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改:
“三税合一”——《个人所得税法》(1994.1.1实行)
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改——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
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改——1.提高工资减除费用标准(1600元/月)2.扩大自行申报范围3.要求实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
2007年6月29日第四次修改——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税率20%减至5%,08年暂免征税)
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改——提高工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改——提高工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月),减少税率级次、降低税率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特点和立法原则
1、特点:
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费用扣除额较宽;计算简便;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2、立法原则:
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二、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
1、上述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
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2、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3、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税依据
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法定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以下几种扣除办法:
1、定额扣除
2、定额和定率扣除
3、会计核算
4、无费用扣除
(三)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税率和计算方法的规定
(一)税率
税 率
应税项目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特别掌握:
其中有4个税目有加征或减征
1、稿酬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税率
3、劳务报酬所得:
有加成征收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税
5、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二)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1300元)-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工薪所得项目允许税前扣除的内容:
(1)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额2000元/月(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2)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可以免税(税前扣除)的项目(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和市内误餐补贴等)。
(5)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注:
一次性收入,按次确定;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当月跨管辖区可分开计算;个人劳务需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计算时扣除。
二、具体政策
(一)保险业营销员所得的计税规定
对保险业的雇员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例:
某保险公司雇员小李推销保险业绩突出,符合公司奖励条件,2012年1月公司安排了一次赴新疆的旅游活动,为小李负担旅游费8000元,小李当月工资3000元,该保险公司如何代扣小李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答:
小李7月份取得的保险推销收入和公司为其负担的旅游费都属于劳务报酬性质的所得。
(1)公司为小李负担的旅游费应计入其当月劳务报酬收入为3000+8000=11000(元)
(2)小李7月份应纳税额(11000-3500)×20%-555=945(元)
小李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945元。
(二)保险营销员展业成本的计税规定
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参见国税函[2006]454号)
(三)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的计税规定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种名目的年度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对于在一个月内发放的属于年度性的名目不同的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奖金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在不同月份发放的,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一个月取得的年度奖金采用上述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3、个人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年金计税规定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计税规定
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收入、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作为计税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处的职工年平均工资应指城镇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0年北京社平工资50415元)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七)个人取得非基本社会保险收入的计税规定
商业保险金的计税规定: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商业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参见国税函[2005]318号)
(八)残疾人、烈属、孤老人员取得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人员认定范围
1)、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2)、孤老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3)、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2、残疾人有效证件范围
享受本通知规定减税的残疾人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
(九)年所得12万元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
1、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3、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
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具体种类
目前,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是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具有同等的证明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可以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为自己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自行申报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现金税款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自行申报纳税人持由税务机关或本人自行填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银行将加盖有银行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第一联退给纳税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税务机关年终为纳税人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总纳税人全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主动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年终开具的完税证明,由市局负责统一印制,并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组织发放。
2)纳税人上门向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开具完税证明
A.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可向全市任意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B.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纳税人,应向其扣缴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受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
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就满足在我市申请小客车指标的条件。
注:
“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指的是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都有缴税记录,可以断月,不能断年。
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比如:
2012年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07年至2011年连续五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号公告)
关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问题
1、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售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2、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对售房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和核验,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售房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条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问题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如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个〔2009〕2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个人网上查询代扣代缴申报信息
纳税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身份核准,同时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完成信息登记后,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查询代扣代缴单位为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信息。
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个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背景情况:
1、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调至3500元;
2、调整工薪税率表结构从9级减至7级;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将由次月7日内调整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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