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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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安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7-2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其投保的人数应不低于3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够正常生活、工作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1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评定时机,被评定为因该事故造成的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残疾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将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猝死、中暑、高原反应;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整容、内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蹦极、漂流、滑雪、跳伞、攀岩、翼装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狩猎、生存训练、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七条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期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被保险人饮酒驾车、醉酒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被保险人在精神病、癫痫病发作期间;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第八条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九条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低为人民币2元/人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第十四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第十八条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
4
之日计算并退还超过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或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低于3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医学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5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或是能证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残疾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门授予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5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或是能证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3保险费发票;
4投保人单位证明或由特定团体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6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七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评定时机以外伤/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一般损伤为伤后3-6个月;颅脑及神经系统损伤为伤后6个月以上;颅脑损伤存在智力缺损者为伤后一年;伤后伤口不愈合或延期愈合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可适当延长评定时机,最长可延长为伤后一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ml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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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指下列情形之一: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至1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8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伤残: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身体结构:
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身体功能:
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伤残的评定原则
确定伤残类别:
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确定伤残等级:
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9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说明: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
1级
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
2级
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
3级
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
4级
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注:
○1护理依赖:
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级
注: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1级1级2级3级4级
10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球缺失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双眼盲目5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一眼盲目5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注:
①视力和视野
5级7级
2级2级3级3级4级4级5级6级6级7级7级8级8级9级9级10级10级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级别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1
低视力
23
盲目4光感
5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
外伤性白内障:
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眼睑结构损伤双侧眼睑显著缺损双侧眼睑外翻
8级8级
11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8级一侧眼睑显著缺损9级一侧眼睑外翻9级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2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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