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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发布
2009-11-2实施
2009-11-2发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Safetymanagementsystem
Q/JXHG20701—2009
Q/JXHG
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和生产准备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禁令、基本要求、生产场所、设备使用、作业行为、工艺操作等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1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安全生产禁令
3.1.1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3.1.2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3.1.3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3.1.4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3.1.5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3.2基本要求
3.2.1公司全体员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
3.2.2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依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在本工作岗位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2.3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简称“五同时”)安全工作。
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方针。
会签时必须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审查签字。
3.2.4全体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2.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网络,全面覆盖安全生产。
3.2.5.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副总经理主管。
3.2.5.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技术工作。
3.2.5.3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由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成立并主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单位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领导管理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
3.2.5.4每个从事生产、检维修、技术等作业项目,都应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本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
3.2.6按照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制度实施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2.6.1对新接收的员工(包括调入员工、雇佣的临时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其进入工作岗位。
3.2.6.2对操作生产设备的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关安全资格证,方准其独立操作。
3.2.6.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3.2.6.4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2.6.5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投产,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
3.2.6.6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
3.2.6.7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员工,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
3.2.6.8对派往公司外执行生产、试验、检测、安装、运输等任务的员工,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
3.2.6.9对所有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利用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生产调度会,以及报纸、广播、展览等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2.6.10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灭火、急救、抢险等培训。
3.2.7对于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要求,按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3.2.8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2.8.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单位的周查,班组的日查和作业岗位的巡查。
3.2.8.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3.2.8.3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与其他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
按要求组织全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
3.2.8.4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3.2.8.5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3.2.9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2.9.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疗养并发放保健费。
3.2.9.2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将每年技术改造经费的10—20%用于安全技术改造。
3.2.1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员工必要休息,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
3.2.10.1坚持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3.2.10.2女员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女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3.2.11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及全体员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
3.2.13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3.2.14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员工伤亡事故。
3.2.14.1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
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安全主管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严格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3.2.14.2已经安全主管部门及工伤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者,可享受免费治疗及有关规定的补贴。
3.2.14.3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员工伤亡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
3.2.14.4公司在生产期间,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员工。
3.3生产场所
3.3.1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
3.3.2生产区道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3.2.1车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畅通,并有足够的夜间照明。
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
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断交通或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
3.3.2.2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米。
厂房内的通道宽度,通行机动车辆的主通道不得小于3.5米。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3.3.2.3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A、限制路:
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B、管制路:
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3.3.2.4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不得低于3.5米。
3.3.2.5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不得防碍交通视线。
3.3.2.6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
3.3.2.7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按原标准修复道路。
3.3.3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3.3.3.1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下水道畅通。
使用单位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
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3.3.2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
3.3.3.3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
3.3.3.4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各种用途的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刷涂不同的标志色,以示区别。
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3.3.5在办公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GB2893《安全色》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
3.3.3.6易燃易爆、高压电、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分级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3.3.4防火防爆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
3.3.4.1严禁焚烧垃圾、废纸及工业废料等。
3.3.4.2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类库区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例如吸烟、使用电炉等)。
3.3.4.3易燃易爆场所周围10米内,散发大量易燃气体、粉尘的场所周围30米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机动车辆严禁随意驶入易燃易爆场所。
3.3.4.4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相应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3.3.4.5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
3.3.5危险作业场所选址,应尽可能远离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
短期从事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或大修,建筑物的施工、拆除或在修,以及进行燃烧、爆破等危险实验,应在周围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派值班人员警戒,以防无关人员进入。
3.3.6在生产区施工动土,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3.7作业场所的各种设备、工作台布置、安装应保证安全,便于操作、维修和通行。
在可能产生飞溅物伤人场所,必须设置铁丝防护栏或护板。
3.3.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
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3.9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
3.3.10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经常开启的门窗,冬季应有防寒装置。
3.3.11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应为工作者设置木质踏板。
3.3.12对有粉尘、毒物、强腐蚀物、强磁场、放(辐)射线等有害作业场所,以及产生强噪声的作业场所,应加强防护和治理,把有害因素降到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3.3.12.1这类作业应在单独的工作间内进行。
3.3.12.2作业设备应严加密闭,必要时安装使用通讯、吸尘、净化、屏蔽、吸收等防护装置,并尽可能采用远距离、自动化操作。
3.3.12.3废料、废水和有害物的废包装物,应按照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妥善处理,废料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害员工和附近居民。
3.3.13每个工作场所都应设安全负责人,并标志于醒目部位。
3.4设备使用
3.4.1生产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工具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违章作业。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改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
3.4.2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所管辖生产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其使用安全性。
对新设备及其安装应认真验收,防止因设备本身缺陷或安装不当危及员工。
3.4.3生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认真管理好所用设备,保证其使用安全性。
3.4.4生产设备中的公共设备(如砂轮机)、供同一作业场所人员共用的设备(如通风机械),应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制定专门制度,指定专人管理。
禁止违章使用,避免事故的发生,发现故障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3.4.5公司自行设计、制造、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设计方案和图纸,必须经主管技术部门审查批准。
使用前认真试验和验收,以确保其安全性能,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包括安全阀、报警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
3.4.7独立操作特种作业设备的人员,须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公司安全、人事部门考核发上岗证上岗。
否则严禁独立操作。
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复审,否则不得继续独立操作。
3.4.8按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规定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水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设备传动带、传动链、转轴、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零部件,都必须安装防护装置,并严禁随意拆移。
因检修设备必须拆移的,完成设备检修后立即按原标准装好。
3.4.9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份,应装设安全装置。
3.4.10各种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保证其各部份完好。
其制动、传动、鸣笛、灯光、雨刷、后视镜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3.4.11起重机械各部份,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明显标明其额定最大起重吨位。
其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自动连锁和警铃、信号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连接吊物的吊具、钢丝绳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
3.4.12电气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按相关专业标准安装和管理。
严禁非电工安装、改装或修理电气设备。
用电单位的变配电设备(配电柜等)只允许持证电工管理和操作。
3.4.12.1安装使用临时电线,必须事先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安装使用,用后及时拆除。
3.4.12.2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需要裸露带电体应安装在人和物都接触不到之处,否则必须设可靠的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3.4.12.3电气设备必须设可熔性保险器或自动开关,必要时应装漏电保护器。
3.4.12.4一切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性接零措施。
3.4.12.5行灯和生产设备本身的灯具,都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在潮湿处所和金属容器内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4.12.6严禁用可燃液体、水或其它潮湿物清洗、擦拭电器设备。
3.4.12.7在易燃易爆场所、产生大量可燃性粉尘的场所,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潮湿或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电器设备必须采用封闭防潮型。
3.4.13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瓶阀、减压阀、压力表、瓶帽、易熔塞、防震胶圈等安全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
所有气瓶都必须防止日晒,远离火源,距明火10米以上,避免冲击震动。
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的不同种类气瓶,严禁同车运输、同库存放。
氧气瓶严禁接触一切油脂,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二者同时同处使用应相距5米以上。
3.4.14压力容器及其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购买、安装、管理、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执行。
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
3.4.15锅炉应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得与人员密集的房间、道路贴邻。
锅炉及其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项安全附件的购买、安装、使用、运行、管理、保养、检修、试压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执行。
严禁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或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
3.4.16各单位的工器具管理人员,应保证发放的各种工器具的安全性能。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必须随时修理或更换,并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
3.5作业行为
3.5.1进入工作现场开始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着装。
禁止裸露上身上岗,注意文明生产。
工作场所禁止穿背心、短裤;生产区域禁止穿裙子、高跟鞋;操作外露旋转机械时严禁戴手套、围巾、领带或其它颈挂物,严禁长发外露。
3.5.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3.5.3任何人不许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控制器。
3.5.4开始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和作业环境,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3.5.5禁止超温、超压、超负荷使用设备。
3.5.6除正确操作外,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
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3.5.7不得在运转设备上放置任何物品,必需的附件应可靠固定,以防设备启动后脱落伤人。
需要调整设备或附件时,都必须先停机,并待设备完全停稳后方可进行。
设备运转时如遇突然停电,或发现设备异常必须立即停机,并关闭电源,待确认恢复正常后再重新启动。
3.5.8检查、维修、清洁设备必须事先做到:
3.5.8.1所有机动设备都必须先停机,关闭机上电源开关,还必须关闭机外电源开关,并悬挂“禁止启动”类警告牌。
3.5.8.2检修或清理水、电、气、汽等动力设备和输送管线,应先停止有关运行、关闭(有的则须打开)有关阀门、开关,并悬挂警告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其它可靠措施。
3.5.9禁止超负荷、超速使用起重机械,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登上吊物或在吊物下行走、停留。
3.5.10禁止在手、身体或衣服、鞋袜潮湿的情况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电器开关,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佩带绝缘防护用品。
3.5.11搬运、装卸等作业,非一人的能力所能承担的,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足够的人数共同承担,非人力所能承担的,必须使用相应的设备或机械。
3.5.12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人共同操作,必须事先确定一人指挥,明确分工,互相协调一致,共同操作过程中,如果有人离开因而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工作。
3.5.13从事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佩带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必要时架建安全网,并严禁抛掷物品,严防物体坠落。
严禁上、下方同时垂直作业。
如遇大雨、大雾或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
照明不足时,不得进行任何高处作业。
3.5.14进入容器或地下等狭小空间作业,电工带电作业,高压电气的值班,巡检作业,以及登高处作业等,属危险作业,必须二人以上共同操作,并有专人监护(包括为登梯工作的人扶稳梯子)。
作业前,应首先认真检查现场情况,充分准备各种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处理意外险情的应急措施。
狭小、密闭空间的多人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人数。
3.5.15危险化学品的保管、运输和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相互接触会产生燃烧、爆炸或毒性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室存放、同车运输或同一地点使用。
3.5.16每班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危险物品,做好交接工作并详细记录。
3.5.17严禁违章驾车、违章乘车和超高、超宽、超长等违章运载。
车上物品必须装载稳固,严防运输过程中物品移位、倾覆、散落、飞溅、滴漏。
3.5.18车辆驶速限制:
在生产区道路上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道路交叉和拐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厂房内及其出入口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3.5.19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车棚内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厂房内、办公室严禁停放各类车辆。
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必须遵守各项交通法规。
3.5.20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学习。
严禁无证驾驶各种机动车和酒后开车。
3.6工艺操作
3.6.1运行
3.6.1.1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标准,严格按操作标准进行操作。
3.6.1.2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由公司生产部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3.6.1.3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操作工“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3.6.1.4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特殊情况下经生产系统开会研究可以做特殊处理。
3.6.1.5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3.6.1.6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岗位和使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3.6.1.7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
3.6.1.8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3.6.2开车
3.6.2.1制定详尽的开车方案,经审核、批准后下发至岗位组织员工学习。
3.6.2.2必须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等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3.6.2.3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3.6.2.4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安全、消防、保卫及医疗部门的人员到场。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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