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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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学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项目招标投标和采购活动,加强对学校招标投标和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深化校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XX大学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是指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大型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教学、办公设备、网络设备和家具的采购项目。
根据学校项目的特点,其基建工程项目、大型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教学、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学校均应以招标方式产生合作单位。
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合作单位的,应由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委员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说明情况,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条在XXX大学辖内进行的项目招标投标和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指定分包、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结算审计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设备(含网络软、硬件系统)、器材和材料的招标与采购,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在本《细则》原则下,学校有关部门须另行制定图书、教材和药品的采购工作细则,规范采购工作程序。
第五条XXX大学招标投标和采购工作委员会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学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质量水平,以及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最优的投标单位,以确保项目的工期、质量、成本等目标达到预期的要求。
第七条XXX大学招标投标和采购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㈠制定招标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㈡批准合约规划;
㈢确定合同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
㈣确定合同商务条款中的主要原则;
㈤确定参加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的单位及其资质等级要求;
㈥审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㈦在内部招标情况下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㈧根据学校审批权限的规定,申报待批的项目内容;
㈨决定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原则
㈠合法合规原则:
所有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以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基本条件。
㈡委托代理原则:
原则上,招标工作中的技术工作(如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办理政府手续等)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和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执行。
委托的代理机构也应以招标方式产生。
㈢透明协作原则:
整个招标过程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员会委员之间以及各相关部门间应充分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㈣保密原则:
要做好招标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标底、投标文件、评标等)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标工作的质量。
㈤廉洁原则:
参加投标的候选单位原则上在公开报名的基础上以资格预审的方式选定。
委员会委员或学校各部门也可以推荐相关单位,但必须参加资格预审。
㈥事前计划原则:
所有招标项目必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前制订出招标计划,为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现场考察、答疑等招标准备工作留出足够的时间。
第九条按照学校项目的实际情况,招标方式分为两种情况:
㈠委托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执行招标程序的项目,而学校现有人员及技术状况无法满足要求的,学校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投标,如超出规定估价限额项目的设计招标、工程监理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重要的分包或设备采购等。
对于此类招标,需按规定向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纳招投标管理费;
㈡自行招标,指由学校按照内部制定的工作程序选择一定数量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竞标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第十条学校自行招标的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招标的内容包括在一定限额内中介机构(招标代理、咨询机构)、拆迁公司的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监理单位的确定、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教学、办公设备和家具以及工程材料等的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学校项目自行组织招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招标准备;
㈡资格预审、考察;
㈢编制招标文件、发邀请函;
㈣发(售)招标文件;
㈤接受投标单位递送投标文件;
㈥开标、评标、定标;
㈦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准备:
对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由校基建处负责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相关资料;对于改建工程、设备和家具采购招投标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和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按各自负责的内容分别收集相关的资料。
各有关部门将资料汇总整理,汇总整理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简介、人员构成、主要优势和特点、主要业绩。
第十三条学校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择优选择部分潜在投标单位作为预期的投标单位。
资格条件、审查方式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资格预审包括对预选单位的初步审查、实地考察和对投标候选单位的资格预审。
㈠初步审查、筛选:
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审阅材料,通过初步审查,对搜集的所有单位的资质、注册资本金情况、成立背景及实力状况、主要优势、主要业绩以及认证情况进行综合比较排序,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投标候选单位。
㈡组织考察,编写考察报告:
联系初选确定的投标候选单位,对其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时,应有相应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和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
每次参加考察的委员会委员至少为三人,并且应保证每一位委员均至少参加过其中二个单位的考察。
通过实际接触,若有单位不能满足学校要求,则相应增加候选单位的数量。
考察完毕,项目的具体负责单位编写考察报告或在委员会上进行汇报。
㈢投标候选单位的资格预审:
学校考察投标候选单位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包括预审邀请函、资格预审程序介绍、项目信息、资格预审申请。
学校向投标候选单位发出资格预审邀请,候选单位接到邀请后,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资料。
资格预审资料中应包括:
投标单位一般情况(包括资质与资格)、组织机构;与本项目相似的类型中的工作经验;资源、管理和技术、劳务设备等方面;财务报表;现有任务情况以及近三年所获荣誉、奖励或处罚情况。
在学校要求的时限内,投标候选单位递交预审资料,资料应装订成册,一式十一份。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工作委员会委员分析资格预审资料,对投标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比,确定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学校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邀请函、项目概况、招标方式、开标时间、招标范围及要求、费用报价、投标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
同时,以函件的形式向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收到邀请函后,向学校领(购)招标文件。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投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单位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过期将视为废标。
第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
㈠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由学校监督部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开启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㈡评标: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由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
当项目涉及技术内容较为复杂,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外请相关专家参与评标。
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学校可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
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可做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学校项目的评标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评标应采用对投标单位的技术实力、经营信誉和投标报价综合评价的方法,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1.最低合理投标价中标法。
当投标单位在技术、商务等主要条件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时,以评标组认定的最低且合理投标价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2.综合评分法。
由评委分别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价格的内容进行打分,在分别乘以所占权重相加后获得各投标单位总分得分,得分排序最高的前三名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单位。
3.最接近标底评分法。
学校项目招标可以设置标底。
标底应当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或有设计、咨询、招标代理等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标底编制内容要求。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标底作为评价的标准之一,当投标单位在技术、商务等全部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时,由最接近标底的投标单位中标。
㈢定标:
评标结束后,工作委员会负责撰写评标报告。
在评标报告中,工作委员会应对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单位进行排序,并根据投标单位排名的前后次序确定3个以内(含)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单位。
工作委员会按照排名的次序与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商洽,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学校及时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学校与中标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条款应经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签订。
学校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中标单位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单位履行合同,待合同履行后予以返还。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和采购工作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㈠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看法;
㈡客观、公正的对投标书独立打分或者投票,推荐中标单位;㈢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及投标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保密;第二十条招标投标和采购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㈠在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必须提前向委员会负责人请假;
㈡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应安排好本人其他工作,保证足够的时间,服从工作委员会的安排,公正、科学、严肃地进行评标,在评标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任何馈赠、宴请以及其他好处;
㈢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评委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项目的委托招标,完全执行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XX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依法设定的招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和失职的行为,依据《XX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当事人将按《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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