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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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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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2.1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地方有关法律规范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采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肆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不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___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全面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签发开工、复工令,工程暂停令、工期顺延,以及超过本工程设计图纸部分工程量的确认。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___职务:
职权:
对工程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控制与协调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建造师)
7.1项目经理(建造师)
姓名:
职务:
建造师证号: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建造师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建造师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建造师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建造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建造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在开工前负责接通施工用水,施工用电至施工现场100米范围内。
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自行接通安装,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报告甲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如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应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汇报。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已办妥相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校验,并提供书面报告交乙方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甲方会同乙方及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但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害的,其损失赔偿由乙方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5天提供,月度已完工程量报表于次月第三日内提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代理计量,每月25日提供施工进度和月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相关单位要求办理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保护至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发包人,保护期内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于施工中引起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及费用。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有序,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将施工场地内的环境卫生打扫干净。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保证按本工程合同及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内容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达到承诺条件。
②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在施工过程发生任何纠纷及安全事故。
③承包人应考虑不延误工期的停电时的供电设备,以及停水时的供水设施。
④甲方提供相应资料后,承包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施工所需相应手续及证件(包含且不限于施工许可证、安全质量报监、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意外险),逾期未办理完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前5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文件资料后3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1、工期延误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以发包人交接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为起始日,因图纸范围外的施工场地平整及附属工程的施工而影响主体工程施工,经承包人书面提出申请,发包人同意后工期可以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第17条及现行法规、规范、标准执行。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须由监理方、设计方、建设方验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若不经验收就进行下一工序施工而造成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3、工程试车
13.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中第20.21.22条及国务院第302号文。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实保证工程的安全实施,工程实施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工期不顺延。
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本合同价款采用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发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具)、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和政府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支付: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14.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发包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和另行增加的项目;
(2)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
(3)工程竣工时,按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本合同约定的)进行结算。
(4)设计变更和另行增加的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如果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应的子目套用相近的子目或执行经甲方、乙方、监理确认的综合单价。
15、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不采用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不采用
16、工程量确认
16.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其他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提交的已完工的合格工程量报告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具体为:
基础完成后付合同价的10%,主体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至合同价的65%,以上付款方式中的基础、主体按单位工程计算,合同价同样按单位工程计算;余款:
工程交付一年后付审计价的20%,二年后付清余款;留5%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18、发包人供应
1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以实际供应的材料为准。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除非经发包人同意,否则不许调剂串换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双方协商处理
18.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验收要求,必须有详细的质保书及复试报告,必须经甲方和监理方事先认可。
若不符合要求,甲方可拒绝验收和使用,并按限定时间运出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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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部分 专用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