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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报告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课程实践报告
特殊人群犯罪心理分析
第1章特殊人群犯罪概述
1.1特殊人群犯罪的概念
1.1.1从社会管理角度解释特殊人群犯罪
在社会管理上,特殊人群是与普通人群对应的一个概念。
特殊人群是指具有危害社会治安的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包括审判中、在押中及刑满释放人员)的人。
1.1.2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解释特殊人群犯罪
在犯罪心理学上,把高官利用职务犯罪称为特殊人群犯罪。
在社会学上,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称为“腐败”。
因此,特殊人群的犯罪心理实质上就是腐败心理。
1.2特殊人群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腐败问题成为了我国当前最严重的威胁,随着各高官的纷纷落马,高官利用职权进行腐败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研究犯罪心理学家的关注,在认真剖析典型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发案原因、犯罪手段、规律及其管理漏洞入手,现将新形势下特殊人群犯罪的特点分析和归纳如下:
(1)特殊人群犯罪案件急剧增多,同时伴有“群体效应”:
最近几年有关高官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呈现大案要案急剧增多。
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案件频频出现。
同时往往都伴有“群体效应”,一名高官下马,带出一片官员,一人落水,带翻整船。
据职务犯罪案件统计,涉及官员的串案占案件总数的20%,这些案件大都自成体系,犯罪分子以一人为中心,形成一张犯罪网络,惩办一名高官就能带出几个,几十个甚至百个贪官,性质十分恶劣;
(2)作案时间持续长,边腐边升:
经调查研究,职务犯罪从实施到案发,一般均在3年以下,有的会持续至5年以上,据统计持续5年以上的占26%,其中作案时间最大的为16年。
有的作案者之所以长期作案,并非手段高明,是由于各自利益,利用职务互相包庇,相互串通形成很厚的保护层,因此就利用保护层厚不易发现,不易查处的这个特点,多次数长时间疯狂作案。
同时由于作案时间长,未及时查处,作案者滋长了侥幸心理,更加疯狂作案,多则可达几十次甚至上百次;
(3)团伙作案日益增加,官员涉及工程犯罪居多:
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
近年来出现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力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
同时权力进入市场,在一些贪官钱权交易中,插手工程建设和土地批租的最国突出,因此,工程建设领域中权钱交易尤为明显。
这些案件,人数多、金额大,占受贿案中的40%,官员涉及工程犯罪往往容易形成串案窝案;
(4)腐败现象领域扩展,职务犯罪广为蔓延:
腐败案件不仅在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大量产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司法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
此外,企业中的腐败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拥有庞大的国有企业群,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腐败事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并且其已成为当前腐败现象的多发区和高发区,这将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一部分国企陷入亏损;
(5)商业贿赂盛行,潜规则作崇:
据调研分析,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的贿赂犯罪最多,占40%,同时“潜规则”的盛行,并非“一日之寒”。
腐败蔓延到一定程度,才会有这样的“潜规则”。
这种“潜规则”潜移默化地腐蚀着人们的思想,推波助澜,致使商业贿赂盛行,而商业贿赂盛行,又为“潜规则”不断开放绿灯。
由此看来,治理商业贿赂用施实阳光工程、阳光操作、用明规则、挑战、遏制“潜规则”及至最终消灭“潜规则”;
(6)从权色交易到共同犯罪:
一些贪官的蜕变,往往与色情腐败有关,据不完全统计,被查处的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贪官中90%有养情妇行为,60%以上包有二奶,最突出的广州、深圳、珠海等地,达95%养情妇。
而从权色交易到与情人互相勾结,共同犯罪,更说明色情腐败的严重危害。
贪官多好色,贪官难过“美人关”,古代是“美女难过英雄关”。
至今也出现很多女贪官以色谋权的很多案例。
很多贪官大多数都是从生活作风腐化坠落开始的,常见的是贪官幕后操纵,这种权色交易的腐败,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一方面贪官为了追求糜烂的生活和满足情妇的私欲大肆敛财、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另一方面领导干部权色交易的背后是卖权力、卖官,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2章特殊人群犯罪的心理特征
2.1老实吃亏心理
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往往在任职初期都工作积极,热情很高,都想为人民做出一方事业都想留名千古。
但是社会是个大染缸,年轻人们在这个染缸里几年之后就被现实的残酷和“灰色”折腾的失去最初的理想。
大多数人开始动摇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于是乎人们学会了理论联系实惠,密切联系领导,人民群众被抛在了一边。
老实的人少了,追逐利益的人多了所以以公谋私的现象多了,久而久之贪污腐败现象就越演越多了。
2.2补偿回报心理
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为公费心费神、劳苦功高,但却拿着一般的工资过着一般的生活因此开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通过“额外灰色收入”予以补偿自己多年工作的付出,而且觉得这是正常的是自己应得的,想为自己的后半生留点资产,于是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就产生了。
2.3攀比嫉妒心理
俗话说:
“人比人气死人,货比货只想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自由竞争拉大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差距。
少数意志薄弱者在物欲色欲的迷惑下在失衡心理的作用下,产生攀比心态。
另外,从众心理也是在相当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状态。
从众是一部分人对同类群体依赖性的一种心理反映,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别人的行为是无声的向导,无形的驱动力。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行为,就是受了从众心理的驱动。
2.4享乐心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享乐欲望愈来愈强烈。
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更有其便利条件。
他们往往以外出考察为名,实则利用公款旅游观光。
他们白天尽情享受现代的都市生活,晚上在豪华舞厅搂着时髦女郎寻欢作乐。
享乐人生成了他们追求的目标。
为了享乐,他们渎职或滥用职权;为了享乐,他们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腐败至极。
2.5贪婪心理
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具有贪婪心理的人,往往由战战兢兢到心安理得,又由心安理得到肆无忌惮。
犯罪所得的快乐情感体验使犯罪分子的贪欲逐渐膨胀,而又由于多次贪污受贿强化了其贪婪的心理定式。
2.6掩盖心理
许多特殊人群犯罪都与金钱挂钩,大多数都是在进行权钱交易,在贪污犯罪的过程中不少人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通过洗钱、拍卖古董等一些合法形式来把他们贪污得到的钱使之合法化。
有些人通过在账本上做假账私吞公共财产。
这些行为都是在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这也表现出他们的掩盖心理。
2.7侥幸心理
不少公职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
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
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2.8随大流心理
社会上不正之风盛行,腐败现象随处可见。
因为有“周围的人都那么干,你不干人家就会认为你傻,所以不拿白不拿”这样的随大流心理,所以相当一部分人走向腐败犯罪道路。
2.9冒险心理
据调查,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作案人员,大多数是敢于冒险的壮年人。
他们喜爱奢侈的享乐生活,追求高消费,而凭工资收入远不能满足其需要,又抵御不住金钱的诱惑,便铤而走险。
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擅自动用资金,做假账、偷梁换柱、携巨款潜逃等是他们管用的作案手法。
2.10蒙混心理
职务、权利犯罪有一定的顽固性,爱面子、保位子是他们犯罪后的心理特征,当他们被组织审问或予以审查的时候,总想做避重就轻,讲小不讲大;或者编造理由,推说客观所致;或者施展淫威,恫吓同案人,收买知情人;或者毁灭证据;或者威胁领导,在组织面前耍无赖等蒙混的伎俩
第3章特殊人群犯罪的心理成因分析
3.1特殊人群犯罪心理的内因
内因是指行为人的自身原因,这就牵扯一个深层次的因素——人的需要。
特殊人群犯罪的需要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
需要的内容偏离现实,或者取得方式严重偏离社会现实,导致行为违反刑法。
学者彭青燕认为:
需要偏离是职务犯罪的源泉。
激起职务犯罪的需要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追求奢侈生活的物质需要,职务犯罪人通常不存在基本生存无法保障的情形,他们对物质的需要不再是基本生存,而是超前的奢侈生活;畸形的性需要,他们对性的渴望、满足超出了伦理道德规范容许的范围;征服他人的需要,权力欲望膨胀、扭曲,通过使别人屈服自己来满足权力欲;报复的需要,心胸狭窄,对伤害过自己的他人或社会进行打击、报复。
3.2特殊人群犯罪心理的外因
外因是指促使、诱导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外部原因,主要是社会原因。
3.2.1利益分配失衡,相对剥夺感增强
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都属于社会中的优越阶层,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自改革开放后高收入的新兴阶层不断涌现,甚至不少人利用制度缺陷短时间内就聚集了巨额财富。
相比之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缓慢,福利事业也日益走向社会化,职业带来的福利差别逐渐缩小。
随着私权地位的加强,公权日益受到限制,权力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象征,而是义务、责任、服务的代名词。
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国家工作人员失去了优越感,产生了“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对国家工作人员心理产生了巨大冲击。
3.2.2“地位相悖”导致心理失衡
“地位相悖”是一个社会学名词,“主要指特定社会中职业群体成员的社会声望与他们在经济收入体系中的地位的不一致现象”。
高声望的职业应当匹配相应的高收入。
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体制不够完善,利益分配不尽合理,高声望的职业不一定有匹配的收入,“地位相悖”现象突出,诸如公务员艳羡国企老总、私企老板,法官艳羡律师。
“地位相悖”大致会使行动者产生如下六种反应:
身心疾病、偏见、社会孤立、流动努力、自由主义、社会变动偏好。
3.2.2监督不力,诱发职务犯罪心理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必然会走向极端,必然会滋生腐败。
而目前,我们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致使监督无力,监督不到位。
有人这样描述我们目前的监督机制:
“上级监督是雾里看花,时隐时现;下级监督是纸上谈兵,名存实亡;群众监督是水中望月,形同虚设。
”或许过于夸张,但存在的问题可见不小。
第4章预防特殊人群犯罪存在的问题
4.1预防力量不足,缺乏专门的预防机构
当前从事预防特殊人群犯罪工作的主要机构是在检察院反贪局中设立的预防机构,但其人员配置很少,也缺乏较高素质的专业骨干。
有些地方虽然也成立了由党委牵头的预防机构,但也只是从事办案的附属工作,并不从事专业预防部门的专业工作,其措施不得力,方法较简单,时间不连续,效果不明显。
甚至有的基层检察院至今未设立预防犯罪的部门。
要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这样的队伍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4.2预防面过窄
检察机关在当前特殊人群犯罪的预防中,主要针对企业单位,而对党政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疏于防范,主要针对国有部门,而对集体企业、合资企业鞭长莫及,大多局限于发案单位,而对大量的未发案单位无暇顾及。
4.3预防手段单一
当前的预防工作大多停留在普法教育、个案分析、检察建议和廉政共建的层面。
犯罪预防系统工程尚未得到全方位实施,目前犯罪预防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重个案预防,轻类案预防;重案后预防,轻案前预防;重特殊预防,轻普通预防;重一般预防,轻综合预防。
第5章特殊人群犯罪的预防与对策
特殊人群犯罪作为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普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被称为“全球性灰色瘟疫”。
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
犯罪现象不能根除。
但面对愈演愈烈的职务犯罪态势,我们并非无可作为。
针对特殊人群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预防特殊人群犯罪心理的产生。
5.1加强思想教育,构筑完善人格
特殊人群犯罪人在最初一般都有着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通常是后来放松了警惕,从接受请吃喝,到笑纳小礼品,再到后来心安理得地接受甚至索要大额现金,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放松思想改造,丧失了理想信念,使他们从国家工作人员蜕变为罪犯。
加强思想教育,使国家工作人员时刻铭记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明确公仆的角色定位,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于预防、减少职务犯罪心理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5.2顺畅人才流动机制,造好预防声势
如上所述,“地位相悖”造成了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不平衡,但“地位相悖”源于社会的制度、体制,在短时间内很难从根本上消除。
我们可以从另一方面努力,即顺畅人员流动机制,保证合理、顺畅的社会流动,这同样有助于克服、减少由“地位相悖”引起的不平衡心理。
同时大力宣传,造好预防声势积极开展预防犯罪的宣传,能造就反腐的强大声势,既震慑腐败分子,也使广大干部群众保持警惕,并取得全社会对反腐工作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5.3注重利益分配,实现高薪养廉。
在市场经济时代,仅靠思想教育去要求公务员无私奉献、清正廉明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注重经济利益的分配。
通过高新来提高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是世界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新加坡政府就是一个最好的范例。
新加坡政府部门的工资水平在本国的各行业中高居前列,同时,新加坡还采取公务员每隔几年便大幅度加薪的做法。
虽然也有学者(诸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指出新加坡政府“高新”并不是用来“养廉”的,而是为了吸引人才。
但不能否认,“高薪”的确对建设廉洁政府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5.4健全相关侦查机构,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基于调查研究发现反腐败机构具有两大鲜明特点:
一是权威性,反腐机构地位较高,得到最高政治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一是独立性,在组织机构上直接归总统等国家首脑管辖,独立于政府与国会。
所以需要设置独立机构应设立在检察机关内部,全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可以提高政府内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因为预防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既涉及法律业务,还涉及其他诸多领域,聘请专家咨询,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就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准确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使预防工作有针对性。
同时,专家来自不同专业、不同部门,请其参与预防工作,有利于预防工作在各行业、部门顺利推行,使预防措施更切合实际,更容易推广普及,也更有利于推动广大人民群众把对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在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机构内设于检察院。
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检察院尚不能真正独立行使司法权,内设于检察院的反贪、渎侦部门更无法独立行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
结合我国的国情,建议将反贪、渎侦部门独立于检察体制之外,直接对国家主要领导人负责。
在具体工作体制上,实行全国统一领导、垂直管理,机构、人员实行跨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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