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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学城市社会管理
市政学、城市社会管理
第十章城市社会管理
城市人口管理、城市社会保障管理、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和城市社区管理等城市社会管理是城市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城市社会管理各方面的含义、内容、机构、基本制度和意义,把握城市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推进城市社区管理的必要性和基本方向。
第一节城市人口管理
在我国,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移曾经被严格地限制,“城市户口”意味着更多的优待和社会保障。
一、城市人口管理概述
(一)城市人口的含义
城市人口是相对于农村人口而言的,指居住在城市地区的人口,既包括拥有一个城市户籍的常住人口,也包括来自其他城市和农村的暂住的流动人口。
从目前的统计标准来看,我国城市常住人口既包括城市非农业人口,也包括城市农业人口。
城市人口管理,就是指相关市政部门对城市常住人口的户籍、人口变动、数量、质量的管理,以及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
(二)城市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
作为城市社会的主体,城市人口对于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城市人口增加、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的提高,是城市化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城市人口管理作为市政主体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城市的发展、城市功能的发挥和维护城市正常生活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越来越突出。
总体来看,城市人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1、进行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户政管理、人口普查与预测工作,控制常住人口的自然增长和规模、结构、布局等方面的机械变动。
2、对城市流动人口进行全面管理。
3、促进城市人口质量的提高,即逐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存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贡献能力,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代化进程。
二、城市常住人口的管理
城市常住人口是指拥有城市户籍的城市人口。
对常住人口的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管理和户政管理,以达到控制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全面掌握和调控城市人口规模、结构及布局等目的。
(一)城市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城市计划生育管理的目标是控制城市人口数量的自然增长,提高人口的质量,使城市人口的增长与城市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城市计划生育的主管机构,是城市政府的常设机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所属区、县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办公室。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实施本辖区人口生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组织和推进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等。
鉴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困难性和复杂性,各市政主体和宣传、公安、民政、医药卫生等部门需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
城市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开展深入持久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使计划生育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一般而言,由于城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于农村,市民的文化程度、组织程度较高,城市计划生育管理相对于农村来说更容易一些,在一些大城市甚至已经出现人口零增长或负增长的趋势,但是重男轻女等传统的封建生育观念仍然广泛存在于城市居民当中。
因此,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2、根据人口生育规划,制定城市人口生育控制指标并层层落实。
3、组织城市医药卫生部门的力量,做好计划生育的卫生保健服务和技术服务工作。
4、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流入城市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二)城市常住人口的户政管理
城市常住人口的户政管理机构是城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派出所,它是城市常住人口户政管理的基层单位,也是户口登记的专门机关。
派出所管辖区即为户口管辖区,辖区内所有常住人口的户政管理工作由辖区派出所统一负责。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口分为集体和家庭两种。
户政管理机构对城市常住人口的户口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进行户口登记。
城市户口登记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七项登记制度,由户口登记机关用其设立的户口登记簿进行登记。
2、建立人口卡片。
在户口登记的基础上,户口登记机关应以人为单位建立具有户口登记项目的人口卡片,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3、进行居民身份证管理。
我国于1985年9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4、进行人口统计。
城市户口管理部门应在户口登记和资料调查的基础上,按公安部统一制发的人口统计报表进行统计,逐级汇总上报,并向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人口统计资料。
三、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
(一)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城市流动人口,是指没有城市常住户口而暂住或逗留在城市的人口。
按照我国公安部的标准,城市暂住人口是指在一个城市居住三天以上的非常住人口。
城市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正常流动人口和非正常流动人口两大类。
前者包括探亲访友、旅游、求学、公务、劳务等外地来市人员;后者包括盲目流入城市的无业游民、乞丐、逃避计划生育的夫妇,以及流窜作案分子和逃犯等。
城市流动人口的主体是正常流动人口。
城市流动人口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客观现象和必然结果,城市流动人口的增长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流动人口规模日益增大,一些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甚至超过了常住人口。
在今后较长时期,我国城市流动人口将继续呈增长趋势,其流量、流速、构成等将随着时间和国家整体发展的变化而呈现多样化。
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是:
1、流动人口的构成主体呈现两极化。
一端是在传统行业为了低工资而工作的农村人口,一端是相当比例的来自于其他城市的受过初、高等教育的城市人口。
进城务工的农民是城市流动人口的主要部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还将有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从土地上分离出来,进入城市打工。
同时,城市之间的移民已经开始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如1998年流入北京的流动人口中,40%以上来自于其他城市地区。
2、流动人口在城市停留的时间普遍变长,有的甚至成为“永久居留者”而非“暂住者”。
特别是那些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除非受到强迫,相当多的人都不打算再回到农村。
尽管许多人在家乡还有耕地,但多数家庭都由在农村的其他劳动力来耕种或者转租甚至撂荒。
3、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提高。
有的城市流动人口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已经接近本地出生的居民,甚至已经超过了当地居民。
与此相适应,流动人口的社会层次将不断提高,就业领域将逐步进入到城市的重要产业部门。
4、流动人口呈现出向大城市、特大城市聚集的特点。
经济发达的大城市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和交通枢纽作用的加强,将会更加强烈地吸引更多的和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
随着交通的发达,信息的畅通,过境中转人口也将增多,这部分人口的流速将加快。
(二)城市流动人口对城市的影响
1、城市正常流动人口对于城市的发展与繁荣起着积极作用。
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一方面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外来人口就业等问题,另一方面也补充了城市某些行业劳动力的不足,扩大了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科技、文化、信息等的交流,增加了城市收入,给城市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注入了活力。
在城市相当多的行业里,流动人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例如,目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的主力军,建筑业从业人员3300多万人中,农民工占2000多万。
2、城市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也给城市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加重了城市基础设施的负担,给城市的交通、住房、环境等方面造成很大的压力;二是加大了城市治安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
城市流动人口由于其工作、住所等的不固定性,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再加上他们的就业条件、合法权益、子女的义务教育等往往得不到保障,导致流动人口犯罪逐年增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给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城市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
城市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及其对城市的双重影响,使得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为城市社会管理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的难点问题。
城市有关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协调一致,根据“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热情服务,兴利除弊”的指导思想,引导人口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和法制教育,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混迹其中的各种违法犯罪人员,更好地为城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1、因势利导,是指对于城市流动人口构成中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根据市情分别制定和实行不同的引导政策。
高层次的流动人口与中层次和低层次的流动人口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很不相同的,因此要区别对待,或吸引,或疏导,或限制。
同时,对涌入城市的各个行业的流动人口,也要进行分类引导,应使之与城市的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相吻合,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2、宏观控制,是指对城市流动人口的增长速度和人员结构,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调节与控制。
当城市流动人口在某个时期内增长过猛,结构不合理时,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或经济的手段进行调节和控制,并及时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因流动人口迅速增加而造成的紧迫问题,防止出现较大的社会、经济动荡。
3、加强管理,就是要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的具体管理,形成完整配套的对策。
包括加强流动人口的宏观规划,将其纳入城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规划之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方法,运用网络等新的技术手段,寓管理、教育。
服务于一体等,对流动人口所带来的消极的社会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建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
4、热情服务,就是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各种服务。
包括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在城市中进行正当的活动提供各种方便,合理解决其适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等。
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热情服务,最终都是为了兴利除弊,更好地发挥流动人口对城市发展的积极作用,把负面影响尽可能地减到最小。
这也是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目标所在。
四、城市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
(一)我国现行城市人口管理制度的特点和弊端
我国现行的城市人口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人口管理制度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特别严格的户籍管理,尤其是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
195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一系列补充规定,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入城市,以及城市间的人口相互流动,形成了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即以供应市镇居民定量粮为依据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实行户口二元管理。
这种人口管理制度适应了计划经济时代,特别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劳动力、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以及控制城市人口过快增长的需要,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是,这种制度人为地把人口分割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原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1、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产生了“城里人”与“乡下人”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在计划经济时代,“城里人”相对于“乡下人”来说有许多优越性,可以享受副食补贴。
公费医疗、社会保障等种种待遇,而“乡下人”则没有这些权利。
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工几乎包揽了城市中最脏。
最累、最苦的活,或长期在城市兴办实业、依法纳税,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按照户口统计还是农业人口,他们在就业、住房等方面仍然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平等待遇,一些随父母在城镇生活的孩子甚至连受教育的权利都不能享受。
户籍的血缘继承性,则使这种不平等得以延续。
人口管理制度造成的公民间人为的不平等,与我国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从制度层面早就了一个庞大的城市流动人口群体,妨碍了这部分城市人口素质的发展。
2、阻碍了人口合理、自然流动,阻碍了城乡经济社会和城市化的正常发展。
城乡人口间、城市人口间的流动本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现象,但是在原有的城市人口管理制度下,农村劳动力因不具有城市户口而不能顺利地进入城市,而城市人口更不愿放弃城市户口或大城市户口离开城市或到中小城市,从而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的和自然的流动,限制了城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给城市人口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如城市人口统计失实。
“户籍崇拜”造成公开买卖户口的不正常现象。
“农转非”政策诱发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腐败现象等。
(二)城市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
我国城市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包括多方面的内容。
如管理手段、管理方式、法制建设,在适当控制城市人口数量的同时,有效提高人口质量、有计划地发展卫星城镇,疏松人口密度等,其核心则在于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
对于原有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国家和有关部门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不断地进行改革。
1997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
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规定孩子的户籍随父随母都可以,改变了过去只能随母的规定;规定与公民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明确规定要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别的缩小和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城市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将逐渐深化,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新的城市人口管理制度要逐步取消城乡二元结构,消除人为不平等待遇,有利于促进城乡人口合理、自然流动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具体来讲,城市人口应朝着实行“人口登记制”的方向发展。
1、城市人口登记制度的目标作用。
掌握人口真实动态,对于城市来说,应是常住人口的数据;治安管理:
记录个人居住地变动;辅助作用:
提供义务教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管理等需要登记地管理的依据。
2、城市人口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以工作地点登记为主,住房地点登记为辅。
公民以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和社会保险账号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机关通过计算机联网核对该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名单,如属实,准予登记。
无固定单位,自由职业者以住房所在地进行登记,社会保险单的费用由社会、个人或社区解决。
以控制住房建设规模和就业机会的数量来控制大城市人口。
通过综合规划合理进行住宅区、工业区布局,以宏观手段通过规划城市住宅建设规模、工业区规模来引导劳动力的流动。
第二节城市社会保障管理
现代国家社会保障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产生和发展的。
城市社会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社会保障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是确保城市市民基本生活权利的重要体现。
一、城市社会保障概述
(一)城市社会保障的含义
城市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建立起来的、对城市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系列社会安全制度。
尤其是在城市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
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
对城市社会保障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城市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城市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其在收入中断或不能工作时,能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费用;城市社会保障是维护城市社会安定的经济措施,它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城市社会保障通过国家立法或行政措施实行,带有强制性。
(二)城市社会保障的作用
社会保障权利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它既是保障社会安全,使社会成员具有安全感的稳定机制,又是确立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调节机制。
城市社会保障对于改革时期城市的稳定和发展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社会保障是维持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城市社会保障能够使城市社会成员有安全、稳定感,减轻改革时期由于失业、职工收人差距拉大等问题带来的社会动荡。
另一方面,城市社会保障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使劳动者获取和提高竞争能力。
一些在竞争中暂时失利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既能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又可得到职业培训、接受教育,获取新的知识技能。
使失业的劳动者重新得到参与竞争、发挥聪明才智、创造社会财富的机会,使劳动力后备力量的素质不断提高,保证整个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城市社会保障的管理
城市社会保障管理,是指城市的社会保障职能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和政策,依法建立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筹集和运行保障资金、调节保障分配、维持保障秩序等一系列活动。
城市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主要是城市的社会保险局以及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等政府部门。
此外,工会、各种社会团体和社区组织也是城市社会保障管理的重要力量。
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一)城市社会保险制度
城市社会保险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从国家、社会或有关部门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制度。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1、养老保险制度。
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城市自由职业者及其其他职业养老保险等。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建国初期建立的。
1984年起,各地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97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2、医疗保险制度。
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有条件的企业还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1988年,我国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到2001年底,全国97%的地市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7629万人。
我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
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人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
为保障参保职工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城市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
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3、失业保险制度。
包括失业津贴、失业困难补助、转业培训补助等
建国初期,我国曾实行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
此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逐步被取消。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为适应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自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我国逐步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为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近年来,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对象不断增加。
4、工伤保险制度。
包括工伤和职业病医疗待遇、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供养家属待遇等。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开始对工伤保险进行改革。
1996年,有关部门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同年,我国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提供了依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行业费率;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上一年实际的工伤事故风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每个企业当年的具体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包括:
工伤医疗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期结束后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
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
2001年底,全国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为1%左右,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达4345万人。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5、生育保险制度。
包括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的生育津贴等。
1994年,我国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支付待遇主要包括:
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的生育津贴等。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前身是针对城市贫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
1993年,我国开始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尝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到1999年,全国所有城市和有建制镇的县城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同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城市所有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要经过家庭收入调查,领取的待遇水平为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三)城市社会福利制度
我国城市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政府出资为那些生活困难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而建立的制度。
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城市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实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一般通过举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进行;对于残疾人,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来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企业,帮助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
(四)城市优抚安置制度
优抚安置制度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功劳的特殊社会群体给予补偿和褒扬的一种制度。
目前,我国有3800多万优抚安置对象。
为保障优抚安置对象的权益,国家陆续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
对于牺牲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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