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业务保安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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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业务保安制度
一、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保安制度
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煤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2、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3、井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由相关责任单位定期维修。
如未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5、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6、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②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③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⑤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l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并报告矿调度室。
⑥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7、井口房内必须备有至少一组防灭火器材,包括沙箱、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桶、消防斧及2个灭火器。
8、井上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二、防止井下火灾的保安制度
1、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可与井下防尘管路系统并用,且每隔100m设置支管,但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并要以阀门控制。
支管和阀门的出口应与使用的消防水龙带的接头相吻合。
2、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3、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4、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5、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6、井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7、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8、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井口检身房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易燃易爆品和穿化纤衣服。
10、井下所有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防止产生机电火灾。
11、必须对采空区及时进行封闭,同时必须随采煤工作面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区相连道的巷道中设置永久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2、主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季度由通风科组织相关部门对反风设施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备案,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13、矿井在开采过程中,必须对所开采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矿井防灭火业务保安制度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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