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操作手册-纳税人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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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操作手册-纳税人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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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管理常用业务操作手册
目录
第1章登记 3
1.1设立税务登记 3
1.1.1单位纳税人登记 3
1.1.2个体经营登记 10
1.1.3临时税务登记 18
1.1.4自然人登记 22
1.1.5组织临时登记 23
1.1.6扣缴税款登记 24
1.1.7停业登记 28
1.1.8复业登记 29
1.1.9变更税务登记 30
1.1.10注销税务登记 32
1.2报告备案信息管理 39
1.2.1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9
1.3非正常户管理 40
1.3.1非正常户认定 40
1.3.2非正常户解除 47
1.4证件增补发 49
第2章税收减免场景 51
2.1税收减免审批 51
2.2税收减免备案受理 59
2.3税收减免备案(自然人) 62
2.4税前扣除备案 71
2.5税前扣除审批 73
2.6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77
2.7职工名册采集 78
第3章不动产项目管理 80
3.1不动产项目登记 80
3.2变更不动产项目登记 83
3.3注销不动产项目登记 84
第4章房屋、土地、车船管理 87
4.1房屋、土地、车船税源管理 87
4.1.1房屋情况登记及变更 87
4.1.2土地情况登记及变更 89
4.1.3车船情况登记及变更 91
4.1.4注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 92
4.2房屋、土地、车船申报 94
4.2.1自用住房房产税申报 94
4.2.2出租住房房产税申报 96
4.2.3无租使用住房房产税申报 98
4.2.4跨区房产税申报 101
4.2.5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 105
4.2.6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109
4.2.7车船税申报 115
第5章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及申报 121
第6章所得税抵免管理 126
6.1所得税抵免资格备案 126
6.2所得税抵免税额备案 131
第7章国际税收管理 138
7.1代扣代缴税款及换开完税凭证 138
7.2非居民企业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145
7.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48
7.4非居民企业认定 151
第1章登记
1.1设立税务登记
1.1.1单位纳税人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1.1.1业务流程
受理——证件发放——补录信息——管户分配——税(费)种认定
1.1.1.2操作步骤
第一步:
受理
1.进入方式:
a.点击【系统菜单】-【登记】-【税务登记】-【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登记】,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B.在搜索栏输入【单位纳税人登记】,快速查找,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如下图所示:
2.
录入纳税人名称、补正内容、行政复议机关等,点击【打印】按钮,进入下图
图1.1.14
操作员点击【打印】按钮,进行补正通知书打印。
操作员点击【不予受理】按钮,进入如下图页面
图1.1.15
操作员录入纳税人名称、不用不予受理理由、行政复议机关等,点击【打
印】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
图1.1.16
操作员点击【打印】按钮,进行补正通知书打印。
操作员选中纳税人报送的附送资料,点击【下一步】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图01
①操作员录入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国地管户类型,点击【验证】按钮,校验通过后,操作员继续录入纳税基本信息;
②如果操作员纳税人存在需要录入总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信息,点击页面上方总分机构信息Tab页面,页面变化为如下图:
图02
a.录入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查询并显示总机构基本信息;
b.点击【增行】按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查询并显示分支机构信息。
③操作员点击【保存】按钮,系统保存数据,提示“保存成功,是否启动调查巡查”。
a.操作员点击【否】按钮,不启动调查巡查;
b.操作员点击【是】按钮,启动调查巡查。
④操作员点击【推送】按钮,系统弹出下一环节办理人员,操作员选择推送人员,点击确定,任务流转到发放环节。
第二步:
证件发放
3.操作员双击【待办任务】中的税务证件发放任务,如下图:
税务证件发放角色人员进入待办任务,选择税务证件发放任务,双击,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
4.操作员点击【打印】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
图03
5.操作员选择证件名称、录入领取日期、原因等,点击【打印】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
图04
6.操作员点击【退出】按钮,系统关闭弹出页面。
7.操作员点击【增行】,选择税务登记证正本或者税务登记证副本,点击【制发】,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
图05
8.操作员点击【打印】,打印税务登记证,不制发税务证件正副本,就无法推送到下一步。
只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也不能推送至下一步。
9.操作员点击【推送】按钮,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任务流转到补录环节。
第三步:
补录信息
10.设立税务登记补录角色操作员从待办任务列表中,双击选中的待办任务,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页面有5个Tab页组成,分别如下图:
图06
图07
图08
图09
图010
11.将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中的数据录入到界面,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显示保存成功。
12.操作员点击【推送】按钮,结束此流程任务。
系统提示启动【管户分配】。
第四步:
管户分配
13.操作员点击【首页】-【待办任务】找到待办任务里面【管户分配-启动】的相关条目。
进入受理页面后,点击【保存】,弹出对话框点击【是】,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然后【推送】至负责管户分配的所长。
14.所长在待办任务打开【管户分配-分配】进入界面,选择【税收管理员】,【税管员有效期起时间】及【税管员有效期止时间】(可以不选择),点击【保存】,弹出对话框点击【是】,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推送】-【结束】。
15.管户分配流程结束,接收管户的管理员待办任务里会出现税(费)种认定任务。
第五步:
税(费)种认定
16.操作员在待办任务里选中相应的【税(费)种认定】任务,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查询并显示纳税人信息。
l17.
操作员点击【增加主税】按钮,录入主税征收项目、征收品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有效期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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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操作员选中主税,点击【附征】按钮,系统自动增加主税对应的附税。
l
19.操作员根据税(费)种认定表,补充录入相应信息。
20.操作员点【保存】按钮,系统保存数据,提示保存成功。
21.操作员点击【重置】按钮,清空界面,进行下一户税(费)种认定。
22.操作员点击【关闭】按钮,关闭页面。
1.1.1.3注意事项
1.操作员录入的开业日期如果比受理日期大15天,则系统会自动触发“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
2.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时,录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信息前,必须先选择纳税人总分机构类型。
3.注销原因为:
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才能恢复设立登记。
4.国地税联合办证,国地管户类型选择“国地共管”,系统自动将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传至对方征收管理科主管税务机关管户分配岗待办任务。
5.进行批量管户分配时,待分配纳税人清册前面的勾选框是为了方便删行而设定的并不表示勾选;没有删除的行不管是否勾选都会被视为要进行后续的操作。
6.可以通过税(费)种认定修改之前已经维护好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如果这条税种已经产生过申报记录,则不能修改此税(费)种认定信息,但是可以修改其认定有效期止。
1.1.2个体经营登记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1.2.1业务流程
受理——证件发放——补录信息——管户分配——税(费)种认定
1.1.2.2操作步骤
第一步:
受理
1.进入方式:
1)点击【系统菜单】-【登记】-【税务登记】-【设立登记】-【个体经营登记】,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个体经营登记”,可快速查找。
进入统一受理界面,如下图所示:
图01
2.操作员点击【补正内容】按钮进入打印补正内容通知书的界面;
3.操作员点击【不予受理】按钮进入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界面;
4.操作员选中纳税人报送的附送资料,点击【下一步】进入个体经营登记受理环节的界面,如下图
图02
a.录入关键信息,红星标注为必录项。
其中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没有录入时,批准设立机关不可以选工商部门。
录入完信息后点击【验证】后,关键信息带入至下方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变为可录。
图03
b.录入完信息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
点击【推送】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至下一环节,如图:
图04
第二步:
证件发放
5.发放环节操作员双击待办任务中的得发放任务,打开发放环节界面,如图:
图05
图06
6.操作员点击【打印】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
图07
7.操作员选择证件名称、录入领取日期、原因等,点击【打印】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
页面
图08
8.操作员点击【退出】按钮,系统关闭弹出页面。
9.操作员点击【增行】,选择税务登记证正本或者税务登记证副本,点击【制发】打印对应的证件,进入如下图页面
图09
10.打印完成后点击【推送】选择补录环节办理人员,如图:
图010
点击【确定】将任务推送至补录人员待办任务中。
第三步:
补录信息
11.补录环节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双击打开补录任务,补录界面有三个tab页组成,其中灰色为自动带出信息项,红星标注项为必填项。
图011
图012
图013
12.录入完信息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结束流程,则此纳税人完成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流程。
第四步:
管户分配
(同单位纳税人)
第五步:
税(费)种认定
(同单位纳税人)
1.1.2.3注意事项
1.当录入开业(设立)日期时,系统将受理日期减开业(设立)日期是否大于30天,如大于30天,则系统提示“该户超期办证”。
并在后台自动触发“违法违章登记”。
1.1.3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
(五)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1.1.3.2业务流程
受理——证件发放——补录信息——管户分配——税(费)种认定
1.1.3.3操作步骤
第一步:
受理
1.进入方式:
a.点击【系统菜单】-【登记】-【税务登记】-【设立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B.在搜索栏输入【临时税务登记】,快速查找,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如下图所示:
2.操作员选中纳税人报送的附送资料,点击【下一步】按钮,页面进入如下图页面
3.操作员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系统保存数据,提示“保存成功”。
如果操作纳税人存在总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信息,点击页面上方总分机构信息Tab页面,录入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查询并显示总机构基本信息;点击【增行】按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查询并显示分支机构信息。
4.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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